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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工作内容与职责

2020-10-09
年金保险养老规划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健康管理与保险规划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为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责投资管理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关系到企业职工退休的生活保障。投资管理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投资管理人必须按照与受托人签订的投资管理合同,审慎地投资运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服务。

为达到企业年金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投资管理人应该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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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社保中心工作职责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昆山社保中心)为副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市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下面小编具体给大家介绍一下昆山社保中心工作职责的相关信息。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月由原昆山市人事局、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而成。

昆山社保中心职责简介根据昆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昆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等4个机构合并及组建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批复》(昆编[2005]37号)精神,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副科级建制,全民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市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昆山社保中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业务,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2、严格按政策规定支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费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3、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信息管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营,保值增值。

4、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行为,稽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审查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检查、监督、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的情况。

5、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的宣传、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有关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咨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救助医疗机构的认定,以及组织发放社会医疗救助金;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人员、五保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并根据变化作相应调整;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公惠医疗机构的认定;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市残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鉴定。

以上是有关昆山社保中心工作职责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向咨询的话,请拨打社保热线“12333”或者关注网昆山社保专题。

保险知识汇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

(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税差异


伴随着老龄化步伐的加快,养老金话题备受关注。养老金体系犹如一个金字塔,塔底是基础养老保险,中部是企业年金,塔尖是商业保险。那么,究竟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及商业保险税如何缴呢?有何不同呢?

基本养老保险:可税前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根据规定,企业职工按照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企业则按工资的20%给每个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我国现行税法,个人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可在个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部分也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有较优惠的算法

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都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对企业年金计征个税的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因此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要缴税。对于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也有特别的规定,要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这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

商业保险税:全额计征个税

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都是国家规定的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保险,但计算方法不同。商业保险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都需全额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从我国来看,假如企业不实行企业年金而是为职工办理商业保险,同样的应税金额则算法不同,企业年金比商业保险缴税会低些。

目前,我国正在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允许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投保人在个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这一制度可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在许多国家已发展得相当普遍。

不少市民购买以为商业保险税不用交,昨日广州市地税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缴存部分的保险,也应当缴税。

近日,广州南沙开发区地税局在对某外籍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医疗、意外保险,并未按照税法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经税务人员辅导,该公司补缴个人所得税9万余元。

南沙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对辖区外籍企业的检查中发现,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而漏缴商业保险税的情形比较普遍。由于对税法理解存在偏差,一些企业认为:公司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是解决职工看病就医困难,是为政府排忧解难,员工只有在生病就医时才享受这种福利。

根据商业保险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薪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入其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或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其中属于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薪收入;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商业性保险(包括商业医疗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入职工个人购买保险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山东济南郑先生:企业年金是什么?听说它也是用于养老的,那和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吗?

答: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与法定强制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储蓄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三大支柱”。

一般而言,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3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按照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则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资金。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具有5个特点: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是政府强制实施的、统一的养老金计划,管理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一安排,政府机构进行管理。企业年金计划一般由企业自愿决定是否建立,并自主选择管理和运营模式。第二,养老金是公共产品,而企业年金属于私人产品。因此政府对企业年金一般不直接承担责任。政府对企业年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立法、税收政策和监管3个方面。第三,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一般采取现收现付制,通过代际赡养来提供养老保障;而企业年金则大多采用积累制,实行个人保障。第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机构管理和运营,保值增值的手段通常是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企业年金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如各种金融机构来运作,投资手段更加多样化。第五,基本养老保险注重公平原则,收入再分配的色彩突出,而企业年金更注重效率原则,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战略中是具有激励机制的福利手段。

企业年金


2011年1-8月保险业经营数据

保险公司按照相关口径要求报送的数据。?

2、“原保险保费收入”为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设置的统计指标,指保险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3、“原保险赔付支出”为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设置的统计指标,指保险企业支付的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4、原保险保费收入、原保险赔付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为本年累计数,银行存款、投资和资产总额为月末数据。

5、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出保证金和存出资本保证金。

6、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指养老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作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在与委托人签署受托合同后,收到的已缴存到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金额。

7、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指养老保险公司累计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财产净值,以托管人的估值金额为准,不含缴费已到帐但未配置到个人账户的资产。

8、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指养老保险公司累计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财产净值,以托管人的估值金额为准,不含缴费已到帐但未配置到个人账户的资产。

9、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为本年累计数,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和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为季度末数据。

10、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的统计频度暂为季度报。

11、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公司报送的保险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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