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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全国人大公布五年立法规划,红十字会法修改纳入五年立法规划

2020-10-03
五年保险规划 社会保险五年规划 保险五年规划

全国人大公布五年立法规划,其中已明确的共有68件立法项目红十字会法修改纳入五年立法规划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0月30日公布,其中已明确的共有68件立法项目。修改立法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以及制定慈善事业法等法律被纳入规划。

这次立法规划按主要内容分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立法项目,包括修改预算法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立法项目,包括修改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包括修改职业教育法、食品安全法等;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的立法项目,包括修改文物保护法,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此外,第一、二类立法项目中还安排了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以及维护海洋权益方面的立法项目。

■分类

第一类47件

(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其中包括修改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等修改法律33件

●新制定法律14件。目前已通过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4件;已提请审议的项目有修改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预算法,制定资产评估法等4件

第二类21件

(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包括修改文物保护法、商业银行法等bx010.Com

第三类

(具有一定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涉及问题较为复杂,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包括财政税收、国家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

■释疑

立法规划由来?

八届起,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五年立法规划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回答了记者关于立法规划的提问。他介绍,编制立法规划的工作是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的。从八届起,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任期内立法工作。

信春鹰表示,立法规划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届任期内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增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协调性,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

规划如何编制?

对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进行梳理,形成立法规划建议稿

信春鹰介绍,在编制立法规划时,一是高度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同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了集中梳理和分析。在立法规划建议稿形成后,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二是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除向有关单位发函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外,还召开了专家座谈会。

三是提出了严格的立项标准和要求。要求各单位提供立项报告,详细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立法时机等。

如何保障质量?

最根本的途径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关于立法质量的问题,信春鹰表示,提高立法质量最根本的途径就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信春鹰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中央多次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十八大对推进科学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出了明确要求。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总结出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此外,信春鹰还介绍了下一步落实立法规划要采取的三项具体措施,这包括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做好立法规划的督促落实工作;加强和改进起草工作。

相关知识

社会保险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将工伤预防费纳入保险基金支出


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常红)在此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四审。委员认为,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环节,建议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建议说,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已有“工伤保障制度应是预防、康复和赔偿相结合”的相关规定,同时,这也是当今国际工伤保险制度中较为通行的做法。“把工伤预防费也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周玉清建议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增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最长时限的内容。

同时他建议增加征缴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基金交接责任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保险基金不丢失和权益记录准确无误。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该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社会保险的清算应当列入清算的第一顺序。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最后一款“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一讲专题讲座,题目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张德江委员长主持讲座。

主讲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介绍了国际社会保障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形势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促进社会保障公平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金维刚认为,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人数最多、保障项目基本齐备的国家,形成非常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能力日益增强,成为一个社保大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毕竟建立时间较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任务依然繁重。

金维刚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社会保障发展要坚持实行“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并且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在继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的同时,重视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质量,扭转过去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的偏重外延式扩张的倾向,加快推进实施各项社保改革措施,加紧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各类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实现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让全体国民都能够依法公平享有社会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听取讲座。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中国是人口大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距,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最突出、最棘手的问题。管理体制不完善,监察能力不高等都是需要迫切解决的方面。“以民生为重点”要始终成为改革核心。

交通安全 十字路口巧刹车


前面并排两辆车,中间多少空间足够通过?高速上爆胎后,该如何操作?十字路口遇红灯,如何刹车?为给家人一份责任,给自己一份安心,还是再温故一下交通安全知识再上路。下面一起来看看教练们出的高招吧。

安全行车意识

查漏补缺:临路口,提前一脚减速,再一脚刹车最保险

讲到行车意识,或许大家会觉得这个概念很抽象,不过这却是两位教练一致强调的重点。所谓行车意识,包含了两个方面,一个是安全行车意识,一个是文明行车意识,其中,前者是最关键的前提。

安全行车意识是必须贯穿在整个驾驶过程当中的。教练们尤其强调的是,莫开赌气车,莫开英雄车。千万不要觉得自己技术高明,油门往死里踩,在路口和人家比谁起步快,这些都是要不得的。有了这些安全意识,才具备了接下来学习具体行车技能的基础。

安全行车意识包括了很多方面,朱教练提到了他认为最重要,同时又是大部分驾驶者非常缺少的预见性。他说,道路情况是在不停变化的,每秒钟的路况都不同,因此驾驶者应该具有一种“发展的眼光”,关注的不应该只是前车的状况,甚至连前面三四辆车的状况,都必须尽收眼前。

举个例子,马上到一个路口了,这个时候绿灯在跳,马上要变成黄灯。通常情况下,我们的反应肯定是加速通过。但是如果这个时候你前面有两三辆车,你就千万不要再踩油门了,因为其中的任何一辆都有可能踩刹车,这个绿灯十有八九是过不了的。尤其在这种跳灯的时候,更有必要有预见性地进行提前刹车。临到路口前的制动最好分两步,提前的一脚减速,能让车子慢下来,同时提醒后车,接着再一脚刹车,让车子彻底停下来,这种做法最保险。

除了对前方路况需要有全面的关注,对于横向安全距离的把握,也是非常重要的。通常情况下,车辆并排行驶互不影响。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关注自己和旁边车辆的距离是否安全。尤其是在拥堵路段,车子挤来挤去都不在划定的车道内,这个时候稍不小心就会有刮擦。

学会如何判断间距?

在行车过程中,我们需要进行很多判断。前方有并排两辆车,中间留下的缝隙是否足够通过?车轮和分道线之间有多少距离?这些都需要判断。平时在驾校里学车时,教练要么用引擎盖上的一条线做参照物,要么直接在车窗上贴一个硬币做参照物。但是在实际操作时,这些参照物都不是最实用的。

车轮距离分道线多远最安全?通常情况下,左轮距离左侧分道线大约60cm即为安全距离。那么,这个60cm又该如何判定呢?老司机一般会选择看看左侧后视镜,根据经验估计车身与分道线之间的距离。但是,对于新手来说,还有一个更保险的办法:开车时平视前方,当看到左边分道线与车子左前角重合,而分道线的延伸线与前挡风玻璃左下角距离10cm左右。这个时候车辆距离左侧车道线大约60cm。

一般来说,判定好左侧位置,整辆车子在车道上的位置就对了。当然,我们还可以通过右侧车轮的位置,来校对车辆与车道的距离。一旦发现引擎盖中央位置与右侧白线重合,这个时候说明车子已经明显偏向右边,需要及时调整。

以上这些判断车轮与路面白线距离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停车,不同的只是其中的一条白线,可能变成了马路牙子,但是判断方法同样奏效。在狭窄路面上判断车子能否通过,用的也是这个方法。将左右障碍物比拟成路面白线,再判断左右轮是否能同时通过并且与“白线”保持距离。当然,这个时候千万别忽视了两个后视镜。

除了通过观察前方来判断左右车距,我们还需要掌握另外一个技巧:用外后视镜来判断前后距离。

用后视镜判断车距,最直接的就是观察后车在后视镜中所占的面积。通常来说,当后车充满后视镜的时候,前后车距离大概只有3米左右,这意味着两车距离很近,此时千万不可以轻易变道。当后车图像在后视镜中占到三分之二的时候,前后车距大概是5米左右;占到二分之一的时候,前后车距大概是8米左右;占到三分之一的时候,前后车距在12米左右。

按照这种方法,我们可以知道,后车图像在镜中占得越少,两车距离越远,这个时候变道并线的安全系数也会相对高一些。一般来说,后车图像不足后视镜面积三分之一时,再进行变道并线才更安全。

不过,陈教练也提醒我们,就算充分掌握了判断技巧,能够在变道之前进行隐患排除,还是不应该在驾车过程中随意变道。他建议要保持车道,不做毫无目的的变道,不做随意的变道,这样才能真正减少隐患。

通常情况下,左轮距离左侧分道线大约60厘米即为安全距离。

分道线的延伸线与前挡风玻璃左下角距离10厘米左右。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立法问题


一、失业保险立法面临的难题:巨额保障费用如何解决

从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看,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困扰国有企业改制的最大障碍,数千万冗员失业人员所需要的巨额保障费用从何解决,已成为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据统计,近年来,使用失业保险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以上。但失业保险在国企改革中的作用由于覆盖不到位和缺乏强制到位手段等因素的影响,与该制度建立之初的效果设计相差甚远。此外,国企除依法缴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外,还要解决下岗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近几年来,国家采取的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望它能担负起保障职能,解决下岗人员的生活问题。这些长期积累的企业富余人员,同企业仍保持劳动关系,但已经失去工作岗位,也未能找到新的工作,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无形之中,国企就此又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例如,截止到1999年的3月为止,某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已达7.5万人。按人年均388元计算,每年市政府需拿出近3亿元;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6000多工作人员的年工资、福利和各种办公费用近1亿元。我国下岗职工多在经济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有些亏损企业不得不变卖资产缴纳社会保障费和给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从失业或下岗人员个人负担方面看,在职职工可以从工资中提交一定比例的社保费用,而下岗人员则无从拿出。作为“社会”承担的三分之一,兑现的途径也是十分狭窄。

综上所述,国企在改制中面临着不可回避的巨额社会保障费用的承担问题,已大大超出其负载能力,直接影响到国企改制的进度问题。同时,该问题也是我国21世纪失业保险立法所面临的难题。

二、失业保险立法现状评析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实践中失业保障的主要法律依据。新的《条例》虽然在原有的基础上作了一些改进和补充,但从整体内容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远远不够规模,其覆盖面及立法模式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显然是落后和不够科学的。中国21世纪的失业保险立法亟需解决以下问题:

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仍不够宽广。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为城镇的各种企业职工,占中国总人口80%比例的农民不在失业保障范围内。尽管《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作了规定,但此条仅只适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21世纪的中国农村,广大的农民的失业问题究竟如何解决,农民的国民待遇不能享受,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2.失业保险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单一化。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方法有二个,即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获息。由于利息较高的国债在基金中的比率相当低,仅限于国家任务下达的项目,因此,基金大部分只得存入银行,鉴于目前我国银行的利息一降再降又加征利息税,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微不足道。上述二个方案对失业保险金的投资保值增值来说显然不够理想。仅仅依托这两种方法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保值增值,显然是不能满足失业保险的需要的。

3.基金支出比例及待遇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条例》只对支出用途作了规定,而并未规定支出比例。因此极易造成实际管理部门用于实际救助失业人员的费用比例偏低问题发生。另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水平标准,制定标准的比例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该规定过于抽象,极易造成全国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权利不平等,如能给制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个具体操作比例则更好。因此,基金的支出比例及待遇标准有待明确化。

4.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分工不够明确。《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专门以四个条文之篇幅对监管制度进行了规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并无明确规定,是否会重蹈“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旧辙,确实令人难以预料。笔者以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核心机构,对其独立性和运行机制法律应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另外,工会被遗漏在监管机制之外,也是一大缺憾。

5.执法力度不够强大。目前我国大量存在拖欠、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尽管《条例》在罚则部分对此类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但总体来说,强制力不够,仅此抽象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在《刑法》中规定有相应条文的加以落实,是不可能制止和预防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发生的。

三、完善失业保险立法的新构思

1.尽快出台《失业保险法》。国家尽快出台《失业保险法》已是迫在眉捷和十分紧迫的问题。亟待规范的失业保险的各种问题,诸如享受条件、监管机制、基金增值、支付比例和标准等问题,非人大常委会立法不可。

2.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过于狭窄,最主要体现在农民不在保险范围内。其次,实践中除国企参保到位率较高外,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很少涉及,国家应在《失业保险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3.严格界定失业保险金享受对象资格条件。首先,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劳动者。从各国立法来看,自愿失业者应排除在外。对失业人员资格界定有以下共同点:(1)必须是劳动者,并且收入中断;(2)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这包括就业期和受保期;(3)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4)必须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愿望。因此,凡是无理由自动离职者,或因过错被解雇者应属于自愿失业。而按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的规定,被企业除名、辞退和开除的失业人员仍在领取失业救济金范围之内。这与各国立法的“非自愿失业”的界定相比,显然是不科学的。其次,待业职工不应领取失业救济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企业减员由下岗和失业两种形态变为失业一种形态,把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并为统一的失业保险。这一转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规定为5年的时间,即下岗向失业保险转变5年完成。从此,我国将结束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历史。

4.失业保险费的来源新构想。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费用来源于四方面:国家财政、雇主、工人以及社保基金的收益。从长远目标看,我国失业保险费用的来源可以借鉴该模式。但目前无法做到。其理由如下:首先,国家财政每年数百亿的赤字已不堪负荷;其次,企业缴纳养老等费用已很困难,另一方面50%左右的亏损企业,让其再交一大笔失业保险金,实际上是增加亏损;再次,从在职职工工资中提交较大比例,是超过目前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最后,依靠失业保险金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取息这两种收益作为失业保险费的基本来源,无异于杯水车薪。国际经验在我国行不通的最简单理由是,这些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都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已逐渐形成雄厚的社会保障存量基金,然后再逐年增加,这是我国无法模仿的。鉴于上述理由,有学者提出把失业保障费用债权化,即动用部分国有资产,通过债权方式,实现转轨中巨额保障费用的合理过渡。国家或企业支付给冗员失业者的社会保障费用不是现金,而是类似于存款单一样的等额债权票据。失业者按期取得收益并通过适当方式兑换为现金,在国家和失业者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由此来减缓国家的财政负担。

5.拓宽和规范失业保险金的投资运营渠道。由于失业保险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关联,故失业保险金的支出难以掌握。它随产业结构调整或经济体制变动而变化,失业人员的增加或减少,也难以预计和估算。因此,唯有采取多积累和储存失业保险金的办法,才能满足失业保险的需要。但仅仅依靠购买国债和存款收息的有限投资方式是不能达到目的的。而目前采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股市的做法,试图达到基金增值的目的,但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因此,有专家建议政府决策部门可以考虑把对“共同基金”的投市优惠,转化为失业保险金享有,使之形成失业保险金保值增值的一条正常渠道。除股市收益外,失业保险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房地产、债券和期货等。但投资渠道的拓宽,对投资主体的法律定位,经营机构的权责界定,以及基金运营的规则等,都需要国家立法进行规制。

6.加强失业保险实施机制,充分发挥加大失业保险的执法力度。失业保险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法律监督程序等。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较弱,主要原因是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流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治。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应增加对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相应罪名的条款,以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类似违法行为,这也是众望所归。

权益保护,湖北省拟立法保护华侨权益 出国定居仍可领养老金


23日,《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后,其在国内的养老医疗保险账户可继续保留。

草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并从财产权益、投资权益、社会保险权益等多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草案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华侨身份的界定和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基本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规定,在本省居住的华侨,可以依法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华侨购买房产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华侨按照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其他招聘考试的,招聘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草案规定,华侨在本省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就业的,其出国前和再就业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草案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其所在国的使馆、领馆或者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在投资方面,草案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省投资创业。草案规定,华侨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回顾五年苏州社保 彰显民生轨迹


五年社保亮点的诞生和延续,既见证了苏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蓬勃发展的历程,也展现了百姓“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的过程,五年社保更彰显了近年来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轨迹。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这承前启后的关键节点,让我们一同来回顾“十一五”期间,曾经五年社保哪些实事最得民心,有哪些社保亮点照亮百姓生活。

2006年:少儿居民医保实施,养老金水平超千元

五年社保的第一年2006年,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先后实施,这“一老一少”的加入,使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劳动者向城乡居民延伸。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首次突破千元大关,达到1063元。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启动,首年参检率就达77%。医疗保险新政实施,医疗救助“门槛”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减轻。缴费基数上调,缴费比例下降,社保补贴到位,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突破5万。

2007年:8万退休老人免费体检,居民养老补贴发放

2007年,市区各类人群的社会保障水平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经过连续三年大幅上调,月人均水平已达1197元,当年安排免费健康体检人数达8万名;3600余名城市无业老人领取每月150元的居民养老补贴,居民医保在住院大病待遇的基础上新增门诊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首次上调。首届“老有所为之星”评选活动的开展,以及“不看台账看实绩”退管考核办法的推出,五年社保的第二年进一步推进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党的十七大期间,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做客央视,就“搭建以人为本的社保体系”接受访谈,对我市“保障对象全员化、待遇享受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公共服务人性化”的社保体系进行解读,苏州社保事业的卓越成效受到了全国瞩目。

2008年:医保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2008年,《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社会医疗保险从制度上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原由卫生、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分散管理的医疗救助职能有效整合,在全国首创了由社保部门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一体化”管理的新模式。在省内率先完成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建立起“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间从7月1日提前到1月1日,广大退休人员头一回在春节前领到了新标准养老金。五年社保在第三年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市五大险种参保人数继续“领跑”全省。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全面推行,参保单位在“网上服务大厅”轻松申报。

2009年:“城乡一体化”社保体系目标确立,“e化服务”提升经办效能

2009年,作为全省惟一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我市出台《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提出了“全民保障”、“城乡统筹”、“均等服务”等目标。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6万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步实施方案启动,无业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悉数纳入社会保险。学生医疗保险新增门诊待遇,市区18万学生儿童持卡就医。全市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社保关系网上异地转移业务全面实施,市区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突破1500家,市区社会保险社区管理服务平台开通,“e化服务”使社保经办效能大为提升。

2010年:社保关系转移“自由行”,缴费情况查询“短信通”

2010年,社五年社保更加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全面实施,流动就业参保人员从此不必再为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往返奔波。医疗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结付率分别达到90.92%、63.01%;全市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已达15万,排名全省第一;由“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专项救助”组成的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形成,低收入人群、大病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大为减轻。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于春节前全面上调,市区22万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1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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