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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湖北省拟立法保护华侨权益 出国定居仍可领养老金

2020-06-20
教育金保险规划 保险教育金规划 教育金保险规划的流程

23日,《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后,其在国内的养老医疗保险账户可继续保留。

草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并从财产权益、投资权益、社会保险权益等多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草案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华侨身份的界定和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基本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规定,在本省居住的华侨,可以依法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华侨购买房产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华侨按照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其他招聘考试的,招聘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草案规定,华侨在本省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就业的,其出国前和再就业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草案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其所在国的使馆、领馆或者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在投资方面,草案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省投资创业。草案规定,华侨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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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湖北省城乡居保社保局坚持养老金三不原则


4月7日讯:为了看好老百姓的“保命钱”,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今年以来,湖北省枣阳市城乡居保社保局坚持养老金“不多发、不漏发、不错发”的三不原则,加强“点线面”监管,有效确保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点”上加强管理。全面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制度,在全省率先引进了目前最为先进的掌静脉生存认证技术,认真开展“生存认证月”活动,实现全市无障碍认证网络体系全覆盖。规定每年的10至次年3月集中生存认证,享受待遇人员可直接在村级城乡社保服务点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异地居住人员可通过手机视频完成认证,及时对未通过认证人员及时停发待遇。

“线”上加强控制。建立居民养老金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定期报告制度,通过定期上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乡镇人社中心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内统计汇总各村上报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实施动态化管理,并根据上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组织乡镇、村协管员入户摸底排查,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核实,及时追缴多领取的养老金,有效堵塞城乡居保基金漏洞,防止基金流失。

“面”上加强监督。建立与公安、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到民政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及各乡镇、村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养老金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联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参保数据比对,筛查出重复领取待遇人员,通过开展横向联系,多部门共同参与,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将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情况、待遇领取条件及待遇发放情况进行三级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

保险知识汇总,湖北省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


记者昨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并轨。

根据该意见,自7月1日起,全省村主职干部统一按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月30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此前其个人缴纳和省财政补助缴纳的保费及利息,划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任村干部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村干部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10元补贴,村干部参保后死亡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意见还规定,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享受省财政任职缴费补贴;被判刑、劳教等刑事处罚的,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参保缴费,不享受相关补贴,个人账户封存,待刑事处罚期满后,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续保。

保险知识汇总,湖北省低保政策略有调整


户籍改革地区可搞新试点

在准入条件方面,由以前强调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调整为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以顺应正在逐步推行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也就是说,已经或正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可以开展按“常住地居民”界定城乡对象试点。

在受理申请方面,更改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集体审批,并再次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社会救助证》和资金领取凭证。

困难对象可增发临时补助金

按新规程规定,对保障对象中痴呆傻残、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对其本人可按不低于本地保障标准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或定额增发临时补助金。

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农村低保家庭,可参照分散五保供养标准核定补助资金。

此外,对长期在城乡福利机构从事公益服务劳动的低保对象,也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临时补助金。

享受低保时限分多种情况

新规程规定,对城镇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男18-60岁、女18-55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保障家庭,一次享受低保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障期内,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进行调整;已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低保待遇。保障期满后符合条件需要继续享受的,重新申请审批,审核审批手续从简。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家庭也可以实施限期保障,保障期限一般为1-2年。

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也可对家庭中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再保障一定期限。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参保人员,湖北省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增加2个档


7月14日讯:我省近日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1月1日起实施,在缴费标准、参保激励、转移接续等方面作出调整完善,个人缴费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参保人员“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新政惠及2200多万参保人员。

看点一

缴费档次增加2个

对于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有了更多选择。《意见》明确,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并授权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看点二

个人多缴政府多补

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意见》建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多缴多补”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方面: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据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选择100元到5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占75%。“长缴多得”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如缴满30年,每月基础养老金加发至少30元。居民自己缴费的全部金额、政府补贴或者村集体补贴将全部划入个人养老账户。湖北是继浙江省之后,第二个实施此项政策的省份。

看点三

政府补贴可以继承

《意见》调整完善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办法。

根据国务院8号文件规定,《意见》明确,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结合国家要求和前期各地的实践探索,《意见》规定,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据介绍,基础养老金包括国家规定标准基础养老金70元/月、地方政府补贴以及个人缴费。例如武汉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80元/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则为1800元。

看点四

缴费年限可“接续”

此次调整,明确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为适应参保人员流动性需要,《意见》专门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意见》规定,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此次养老保险新政将惠及2200多万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增加2个,个人多缴政府多补,政府补贴可以继承,缴费年限可“接续”这些新政将给参保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多少岁可以领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一直以来,退休金相关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很多人还不知道自己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那么,“我”到底多少岁可以领养老金呢?本文将为你提供这一问题的答案。

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退休条件的女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55周岁。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劳动法》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二、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特殊工种退休时工种(岗位)的界定严格按照劳动部规定执行,不得跨行业参照。凡是1993年以后各行业未征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自行审批的特殊工种(岗位)不能按特殊工种对待。特殊工种年限的界定必须是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满规定的年限,职工本人档案对特殊工种和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要有明确记载,否则不能按特殊工种对待。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四、国家批准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闭破产企业在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预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部门方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五、退职条件:达不到退休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在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

农村居民何时领取养老金

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为:

1、到达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并要符合下列条件:凡在1996年2月1日,务农人员不满45周岁,务工人员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人员,缴费必须满15年;凡在1996年2月1日,年龄超出上述范围的人员,须连续缴费至规定的退休年龄;2、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农、副业从业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规定男、女均为六十周岁;其余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规定为,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另外,领取月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计算。

有遗属补助的还可以领。因为遗属补助不是养老保险金,但是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就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了。

城乡居民,湖北省公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4月7日讯:没有工作的个人,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吗?昨日,湖北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养老新政,本月起,将打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门槛,只要是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这项政策走在全国前列。

外地人也可在武汉参保

本月起,湖北全面放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对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本着自愿原则,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而原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养老处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将简化流程。除审核身份证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参保人员只凭身份证即可在各社保处办理参保手续。省外户籍人士也可以。

也就是说,咸宁市民刘女士如果想在武汉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即可。

鼓励有能力者多缴多得

“养老保险我愿意多交,以后拿的多。”家住黄陂的吴女士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她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因没有工作单位,不符合参保规定。得知政策出台后个人可自由转为职工养老保险,当即表示愿意转过来。

目前,在领取待遇人群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待遇的全省平均水平约2200元/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一项为约80元/月,二者有较大差距。在缴纳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100-2000元(每年)之间有12个缴费档次自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纳费用约3800余元/年。

湖北省人社厅养老处负责人介绍,截至去年年底,湖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约2200万人,其中正在缴费的约1600万,已领取待遇的约600万人。在缴费人群中,有25%的参保人缴费档次在200元以上。“有能力的参保人可以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预计有近百万人受惠。”

大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

如果是大龄参保人,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也有了具体措施。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60岁女55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更详细规定可咨询所在辖区社保处。“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要重复参保。”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这一新政可让小摊贩、农村户籍的居民受惠。已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尽早参保更受惠。”该负责人介绍,虽然基本养老保险有相应的补缴政策,但补交时的缴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所在市(州)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岗平工资每年递增10%。这么一算,交得越晚,掏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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