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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机器损坏保险条款:责任范围

2020-09-23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停机退费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

三个月至五个月退费15%

六个月至八个月退费25%

九个月至十一个月退费35%

十二个月退费50%

延伸阅读

被保险人,学平险保险条款


为促进社会稳定,给高校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 保险对象

凡各类大、中专及职业专科在校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自保险人签发保单之日零时起,至学生毕业离校之日24时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亡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或其个人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投保,每人每学年交保费人民币贰拾圆整(¥20.00),在投保时按学制一次交清。

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身意外死、残10000元,人身伤害医疗费5000元,个人财产1000元。

第四章 险外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和核污染;

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四、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五、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和学校指定或同意的医院的住院费用和专业门诊费用(包括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六、公费医院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七、被保险人因矫形手术或美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八、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

九、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输血费、理疗费等;

十、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被保险人因同一种疾病的第二次治疗;

十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五、由于本公司现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造成保险人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保险单,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以及在此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中的纵火所致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受损的被保险财产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从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特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项目的损失有关。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若损失项目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总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空运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________;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

附加保险费: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记名被保险人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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