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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档案:保管不是关键 转移才是重点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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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共同发布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根据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同时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保密和防止遗失,也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信息查询。

保管100年,听起来很像一桩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只不过在技术进步的今天,说社保档案保管100年,其实表明了基层社保档案工作相当落后。我们不妨看看谷歌图书计划和古登堡计划,这两个计划中都涉及到一部分将已经存世几千年的珍贵书籍进行电子化,然后储存到网络上,供公众阅览。如此,只要网络得以延续,就可以永久保存下去,遑论百年?

技术进步是可以推动制度变迁的,因此延长档案保管到100年,不如直接加强档案电子化的工作,一旦档案数据库建立,也方便对此进行统计以及转移,降低大量的行政成本。按照目前的档案储存和管理模式,需要大量的人工和场地,人工来收集整理信息,而场地则用于储存档案。这样一来100年保管期可能会耗费更大的成本。而一旦采用电子化管理,初期投入看起来多,但100年下来可以裁汰无数冗员,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效率了。而目前人保部和档案局的做法无疑还是非常因循守旧。

事实上,社保档案保管一旦电子化,这个保管期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成为一个完全不重要的问题。当然人保部和档案局还有一个理由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但真实性与档案的存储形式完全没有关系,电子档案一样可以具有真实性。例如香港市民的电子化档案一样真实可靠。而一个社保号通行美国更是此类行政有效的典范。

保管期限早就是一个技术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无足轻重。而真正重要的是,如何建立方便的系统允许社保档案进行快捷的转移。理论上来讲,如果是电子档,其转移在技术上是不存在障碍的。因此当一个中国公民从一个省市因为各种理由转到另外一个城市的时候,其社保档案也应该实现其方便的转移。当然,这主要涉及到整个户籍制度的改革问题。事实上,目前的户籍制度已经有所变革。有些省市在同一省市内已经迈出城乡一体的步子,但在不同省市之间的互转,依旧步履维艰。

在户籍难动的情况下,还是有改进的余地。就目前延长保管期限来说,要投入不少经费,而将这部分经费用于档案电子化以及改善档案转移系统的效率,无疑是更加合算的事情。因为从长远看,档案保管并非关键,而实现高效的转移才是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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