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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以及原则

2020-09-21
保险规划的保障 社会保险知识 关于社会保险知识

社保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组成。

社保基金概念

“社保基金”是一个被简化了的统称,共有五种概念。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

二是“社会统筹基金”;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上的基金,被称为“个人账户基金”;

四是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也称“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企业补充保障基金;

五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现任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为前央行行长、前天津市市长戴相龙。戴理事长同时兼任理事会党组书记。

社保基金基本原则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知识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社会保障基金基金特征

1、法定性社会保障基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筹集、运营、管理和使用。

2、目的性社会保障基金是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根据特定的用途筹集、运用和管理。

3、基础性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物质基础

4、互济性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中,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金来源于社会统筹,用于社会成员,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互助互济性。

5、政府干预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精算、测定都体现了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

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1、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资产财务状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具体问题而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2、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然;密切监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掌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据。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存在的弊端与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和首要环节,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归要结底是各项保障基金需要的预测、计划、筹集和运用问题。如若没有充足的基金作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将陷于瘫痪状态。因此必须把基金问题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弊端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现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越来越不相适应,逐步地暴露了一些突出的弊端:

一、资金多家分管,条块分割,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多家分管是指“五龙治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人事部门管;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等由民政部门管;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管;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卫生部门管。条块分割是指在多部门分管的同时,又实行按行业建立养老保险,不符合养老保险的属地性原则。

二、政事不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主管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既负责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包括财会制度),又负责操作经办,既负责具体实施,又负责监管,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收支管用由一个单位承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较多,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

三、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政策。目前,社会保障的种类、管理与运营方式、基金的筹集办法,征缴率、支付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与监督等均缺乏一套具体统一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治理社会保障基金征收乱、财务乱、支出乱等现象。不少地方和有关部门仍在执行自行制订的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制度,带有明显的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倾向。

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快法制建设,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社会保险是一项关注民生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国家应当提升其立法层次,尽快制订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刚性来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机构及参保单位和个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确保每个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的问题,同时也使整个社会保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逐步开征社会保险税取代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对目前征收主体不统一,征收成本高的问题,国家要逐步开征社会保险税,先将现有的由参保单位和个人要共同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全部实行由单位申报,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入库的做法,改变目前税务部门有代征权,而无强制权的做法,确保税务机关依法享有征收、检查、追缴、补征的权利。此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也可以解决经办机构自行征收各自为政所带来的增添参保单位麻烦的现实问题,也可以节约征收成本。而对于目前全部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仍然维持现有征收办法不变,但各经办机构也要节约征收管理成本,严禁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完善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增值。在目前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在年初安排预算时,直接单列本年度各类社会保障金征收及支出预算数,逐步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终了后编制社会保险决算,构筑起整个社会保障预决算网络体系。二是要修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改变目前基金投资渠道形式主要靠定期存款的做法,在一方面确保基金日常开支需要,另一方面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基金投资形式,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增强基金增值能力。

4、加强监管,严肃查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地税及相关征收机构要加大征收及清欠力度,必要时要通过媒体曝光,采取强制措施等手段做到应收尽收,堵塞漏洞;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要强化稽核,对无故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对于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查处,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的实施离不开社会保障法的保障


历时13年的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12月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审议。由于《草案》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社会保障,因而备受关注。

有关专家表示,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立法。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

据了解,此次提交的《草案》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在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为未来的改革留下了空间。

在适用范围上,由于目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和居民,《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养老和失业保险上,并没有纳入公务员群体,只是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仅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和雇工,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则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居民。政府对生活困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医保给予补助。

《草案》还明确,失地农民(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此外,《草案》规定,所有参保人员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参保单位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费征收机关可以通知银行从其账户划扣,或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据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此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草案》作了多条规定。

比如,《草案》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案》第49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草案》第52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同时,《草案》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育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引言: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方针,分散决策,因地制宜,分级管理。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保护生育妇女合法权益,协调两种再生产配置比例的一项社会政策。因而,其主体制度必须由国家统一立法。同时,鉴于我国沿海、内陆、边陲以及城市和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差别巨大,在改革步骤与发展速度上,也应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切忌事无巨细都由国家大包大揽,注意集中各方思路,发挥团体组织、社区服务以及家庭保障在生育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作用。考虑到生育社会保险各要素在具体对象、实施方式、基金来源、待遇标准和享受条件等方面的个性,对具体保障制度,要进行分类设计。实行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立法权限清楚、相互配套咬合、与社会保障总体工程协调结合的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2、保障生活,有利生产,兼顾公平与效率。

建立生育社会保障体系的直接目的是保障母亲劳动者及其婴儿的基本生活。因而,无论是保障形式、制度设置,还是保障水平、筹资体制,都要以能够保证母子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同时必须考虑到,经济发展是一切社会保障事业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提高效率完成,因而生育社会保障必须发展适度,要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促进综合效率为前提,服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提供保障,实现公平效益,焕发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的积极性,达到促进生产发展,提高效率的目的。

3、远近结合,全面规划,坚持区域覆盖,加快社会化进程。

生育社会保障的建设,涉及劳动、人事、卫生、计生、财政、税务、统计、银行、工会、妇联等多个部门的业务,是一项综合工程,必须从提高整体效应出发,坚持科学性、严肃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针对现实中具有关键性、要害性、全局性的生育保险筹资管理体制问题,突出重点,着眼全局,统筹各方,面向未来制定总体规划,以保证改革沿着有序前进的方向发展。逐步求取合理调整生育保障布局,优化这一事业的结构,提高区域覆盖率和基金统筹率。

4、强化全体公民的生育社会保障意识。

针对传统生育决策观念是生育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阻力的现实,依靠全社会力量,加强理论普及教育。结合民俗改革和养老保险改革,破除生育是家庭私事,妇女个人私事等陈规陋习,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活动,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范围,提高参与度,转变社会对生育价值的认识,为生育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扫清路障。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准入与提出审查不严 造成社会保障资源浪费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目前全国社会保障机制已经基于完善,但在社会保障准入和退出审查方面还存在“漏洞”。

以苏州地区为例,虽然多年来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是“搭便车”、“蹭福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外地人员以“高龄就业”、“带病参保”等方法,加入苏州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获得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导致每年都会不同程度地浪费苏州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

因此政协委员王俊华指出:苏州应健全社会保障准入与退出审查综合管理,建立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身份鉴定体系。那么,如何既要保证参与苏州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成员(不分户籍)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又要有效遏制道德损害行为,降低社会福利“洼地效应”?

王俊华建议,健全社会保障准入与退出审查制度,制定合理遏制非法参保的准入门槛,减少道德损害的渠道。不符合参保条件者,及时清退;设立审定社会保障参保资格的专门机构,一方面要求“应保俱保”,即通过有效监管,让该参保的社会成员实现人人都要参保,并严格掌握审查参保条件,减少社会保险资源不良流失。

另外,建立参保社会诚信体系平台,以加强社会力量对社会保障资源的有效管理。同时该平台应与人口居住管理、就业管理网络链接,实现综合管理,确保合理利用苏州地区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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