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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遵义市新近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 慢特病不能在药店“刷卡”

2020-09-19
基本保险知识 保险要提前规划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根据遵义市新近出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9月1日起,针对慢特病,该市药店将不能“刷卡”,慢特病门诊购药全部纳入定点服务机构刷卡结算管理。

据统计,遵义全市共有8.3万名慢特病参保职工享受医保政策,极大地减轻了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但是,该市人社部门调查发现,这一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问题,集中体现在医疗机构诊断把关不严,参保人员伙同医疗机构伪造医疗文书骗取慢特病资格,医保定点药店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甚至兑换现金,少数参保人员恶意超定额刷卡等。这不仅侵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也影响了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新规规定:慢特病患者必须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因病情需要可同时另外选择一家县级或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作为本人慢特病就医购药的定点管理服务机构,且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慢特病患者持本人医疗保险IC卡(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手册》到本人所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刷卡就医购药,个人自付的费用由本人医疗保险IC卡(社会保障卡)中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人社部门与定点管理服务机构按月进行结算。

该市规定,人社部门将加强对慢特病人员的跟踪服务管理,必要时组织复查。对拒绝复查或经复查后达不到标准的人员,停止其享受慢特病的相关待遇。

目前,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共认定了13种慢特病病种,并根据不同的病种给了月定额标准,当月定额必须当月使用。参保人员对所认定疾病有直接治疗作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口服(糖尿病人使用胰岛素除外)西药或中成药,在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报销80%,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按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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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上饶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又新增了“慢性支气管炎”及“冠心病支架置入术后”2个病种


近日,上饶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又新增了“慢性支气管炎”及“冠心病支架置入术后”2个病种。

《上饶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暂定以下18种疾病作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肾功能障碍(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血友病;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并发症;慢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肝硬化;慢性晚期血吸虫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结核病需全程化疗;慢性支气管炎;精神病。其中,上述慢性病种的前七项一年最高可报1.5万元,后十一项一年最高可报5000元。如果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每人限申报两种病种,最高报销额度可以两种累加计算。

信州区参保人员若患有以上疾病,可以到信州区医疗保险局服务大厅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州区医保局将于11月上旬组织专家评审团统一鉴定。通过鉴定的,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次月起,到医保定点住院医院就诊即可享受相应待遇,以后每两年到医保局办理年审。

参保人员,赣州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出台新政


4月8日讯:参保人员回赣州短期居住时突发疾病可刷卡结算

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简化经办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就医后报销医药费用,从4月起,赣州市参保人员一年中有4个月可以办理医保异地安置,办理异地安置后,回赣州市统筹地区内短期居住突发疾病,还可以凭就诊医院入院证明临时开通医保卡结算。

办理时间更充裕

“办理医保异地安置的覆盖范围为:户口迁往赣州市统筹地区外的单位参保退休人员、外派在赣州市统筹地区外长期工作的单位参保在职人员以及在赣州市统筹地区外居住(含探亲)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4月1日,市医保局工作人员称,异地安置是指长期在外地居住(含探亲)的参保人员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可在当地就医享受医保待遇。

赣州医保异地安置新政有哪些亮点?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分析说,此次医保异地安置新政共有四大亮点,即:覆盖对象扩大。异地安置条件由原来的在外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缩减至现在的半年以上,扩大了参保人员覆盖对象;减少申请材料证明和盖章。新政减去了亲属关系证明、当地社区盖章的要求,简化了经办流程;一年可办两次。经办异地安置申请、变更异地定点医院、取消异地安置原来只有12月15日至30日半个月时间,现在延长至每年6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有4个月的充裕时间,不会出现当年错过而需要下一年才能办理的情况;突发疾病有保障。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因突发疾病,在非本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回赣州市统筹地区内短期居住突发疾病的,可以凭就诊医院入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临时开通医保卡结算。

此外,新参保登记、异地安置申请或变更异地定点医院在办理次月1日生效,取消异地安置在办理当日生效。从异地待遇生效或取消之日起,医保经办机构将冻结或解冻异地安置人员医保卡在统筹地区内使用的权限。选择异地定点医院属于南昌、吉安相关跨地联网医院的,可以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省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卡,刷卡结算。我市还建立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验审制度,原则上5年验审一次,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未进行验审的,不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不予报销医药费用。

办理流程更便捷

我市参保人员如果需要办理医保异地安置,要经过哪些流程、提供哪些材料呢?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员需在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或在赣州医保网下载一式三份的《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填好个人基本信息;在生活地或工作地自主选择最多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并在该院医保科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有参保单位的需参保单位盖章;携带以上材料、证明,在规定时间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安置的,可在办理新增参保手续时一并办理。

另外,需要取消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交回原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即可;变更异地定点医院,要在规定时间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交回原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新盖章的《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

门诊慢性病,山东聊城出台《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扩大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记者从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就医需求,我市下发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城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新增1型糖尿病、结核病、重性精神疾病等三种病种。

据了解,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病种共40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帕金森病;股骨头坏死;重症肝炎、肝硬化;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冠心病;艾滋病;硬皮病;脱髓鞘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风湿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DP);干燥综合征;血友病;自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克罗恩病;结肠代食道手术后遗症;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病种共21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重症肝炎、肝硬化;脑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

□新闻延伸

门诊慢性病政策更细更惠民

提高报销比例、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用药仅限通过鉴定的病种

本报讯(记者许金松通讯员李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90%,异地就医降低5%。常规血液透析费支付比例为95%。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65%,异地就医降低5%。对部分特殊病种(罕见病)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血友病为75%,常规血液透析为80%,腹膜透析、血液滤过费报销比例为70%。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其他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度1万元(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不足一年的,按享受待遇的月数计算相应的支付限额)。

根据该通知规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指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在非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的费用不予报销。

门诊慢性病患者用药仅限于通过鉴定的病种,不得扩大用药范围。门诊慢性病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一种病三种药、两种病四种药、三种及以上病五种药的要求(中草药按一种药品对待),为患者提供医药服务;对尚未核定用药范围的,要告知患者凭临床医师开具的处方到所在地经办机构或人社所核定。未核定用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嘱提供医药服务,并在患者的专用病历本上予以记录。需要调整药品用量时,须有临床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报经办机构核准,不得擅自调整。一次购药不超过30天用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因病情需要进一步检查、诊疗的,应提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在地人社所(居民)签字核准。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该病种的门诊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网络管理,患者用药明细及费用按要求及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购药费用通过网络联网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记账垫付。每月10日前,医疗机构将上月的处方和结算单据报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垫付部分的90%,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予以扣除;其余10%留作保证金,年终根据日常审核及年度考核情况按比例兑付。

规范定点管理。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选择政府办一级(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药品种类或治疗条件所限的,经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到县级及以上公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对市、县城区内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城区内自行确定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供患者选择。血液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肾炎、紫癜性肾炎;帕金森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重症肝炎、肝硬化;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冠心病;艾滋病;硬皮病;脱髓鞘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风湿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DP);干燥综合征;血友病;自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克罗恩病;结肠代食道手术后遗症;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共21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帕金森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重症肝炎、肝硬化;脑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重性精神疾病。

参保人员,明年年初,两种新增大病实施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单病种结算


昨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慢性髓性白血病、胃肠间质瘤实行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单病种结算的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慢性髓性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将实施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单病种结算,参保人员每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标准为6万元。

据了解,本次报销范围为: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后,所发生与疾病相关的医疗保险目录内的检查、治疗费用和药品费。(限额以内,药品不受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

根据单病种定额费用分担比例表,该两个病种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类情况报销。其中,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最高达到95%,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在一级医院可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7%,三级医院报销85%。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可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60%,三级医院报销40%。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可报销85%,二级医院可报销65%,三级医院可报销45%。

综上所述,单病种是指没有并发症,单一的疾病.常见的有:非化脓性的阑尾炎,胆囊炎,胆结石,剖腹产等。单病种付费指的是对部分疾病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

医疗保险,扬州市将试点实名制就诊,试点医院将出台管理办法和流程


眼下,没有医疗保险的患者使用享有医疗保险者的姓名就医的情况,并不罕见。日前,扬州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试点医院实名制就诊。

建议切实加强就诊实名制

“用我的名字吧,我的名字好报销。”昨天,在市区一所医院,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对话。

“这种使用他人姓名信息就诊的现象很常见。”日前,市政协委员、苏北医院医师夏仲芳调研表示,根据苏北人民医院统计,每天均有十余人因为种种理由,提出更改医疗文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等,而潜在的信息错误者可能更多。他建议,扬州市应落实医疗就诊实名制。

记者昨天在市区一家大型医院看到,虽然医院挂号建议实名,要求患者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来挂号;不过,如果患者表示忘记带这些有效证件,也可以自己填写。

分析“冒名”看病隐患多

据了解,用他人姓名看病,造成的隐患不少。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取得检查结果后,进行治疗时,因姓名不符,经治医务人员无法核实,存在医疗隐患;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进行检查治疗后,产生或出现医疗纠纷,甚至死亡时,医院无法出具医疗文书(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给各政府部门也带来了很多管理问题。

同时,在医疗保险领域存在“一人投保,大家受益”的现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为此损失巨大;已经办理了各项医疗保险的病员,由于个人身份信息错误,无法享有应有的权利,甚至影响疾病的及时诊疗。

挂号信息不准确,也导致各类疾病信息失真,如传染病疫情、慢病发病率等数据,居民健康档案数据的失真,影响政府的各项财政补贴、医保、疾病防控等政策制订。

答复

扬州市将试点实名制就诊

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在医院开展试点,推行实名制就诊。在市区选择医院开展医疗就诊实名制,对每天就诊量大的专科先行试点。试点医院将出台有关实名就诊管理办法和就诊流程。前来看病的患者在专家门诊挂号时,必须进行实名挂号,也就是凭医保卡(职工医保卡、居民医保卡、新农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进行实名挂号。同时,实行实名制就诊:就诊时工作人员和医生将核对患者信息,如发现患者信息与挂号就诊卡不符的情况,分诊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将患者带进诊室。为了配合专家门诊实名制挂号,开放该专科80%的专家号源,可采取114预约、网上预约、一站式服务台诊间预约等多形式预约,方便挂号。

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在门诊推开。医院要出台引导和鼓励持身份证明等有效文件实名制措施,规定除急诊抢救外,推行实名制就诊,对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此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全市推行市民卡(一卡通)的过程中,将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纳入其中,实行资源共享。市民在就医时,凭卡挂号就诊,将就诊实名制真正落到实处。

眼下,没有医疗保险的患者使用享有医疗保险者的姓名就医的情况,并不罕见。日前,扬州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试点医院实名制就诊。

建议切实加强就诊实名制

“用我的名字吧,我的名字好报销。”昨天,在市区一所医院,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对话。

“这种使用他人姓名信息就诊的现象很常见。”日前,市政协委员、苏北医院医师夏仲芳调研表示,根据苏北人民医院统计,每天均有十余人因为种种理由,提出更改医疗文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等,而潜在的信息错误者可能更多。他建议,扬州市应落实医疗就诊实名制。

记者昨天在市区一家大型医院看到,虽然医院挂号建议实名,要求患者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来挂号;不过,如果患者表示忘记带这些有效证件,也可以自己填写。

分析“冒名”看病隐患多

据了解,用他人姓名看病,造成的隐患不少。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取得检查结果后,进行治疗时,因姓名不符,经治医务人员无法核实,存在医疗隐患;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进行检查治疗后,产生或出现医疗纠纷,甚至死亡时,医院无法出具医疗文书(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给各政府部门也带来了很多管理问题。

同时,在医疗保险领域存在“一人投保,大家受益”的现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为此损失巨大;已经办理了各项医疗保险的病员,由于个人身份信息错误,无法享有应有的权利,甚至影响疾病的及时诊疗。

挂号信息不准确,也导致各类疾病信息失真,如传染病疫情、慢病发病率等数据,居民健康档案数据的失真,影响政府的各项财政补贴、医保、疾病防控等政策制订。

答复

扬州市将试点实名制就诊

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在医院开展试点,推行实名制就诊。在市区选择医院开展医疗就诊实名制,对每天就诊量大的专科先行试点。试点医院将出台有关实名就诊管理办法和就诊流程。前来看病的患者在专家门诊挂号时,必须进行实名挂号,也就是凭医保卡(职工医保卡、居民医保卡、新农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进行实名挂号。同时,实行实名制就诊:就诊时工作人员和医生将核对患者信息,如发现患者信息与挂号就诊卡不符的情况,分诊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将患者带进诊室。为了配合专家门诊实名制挂号,开放该专科80%的专家号源,可采取114预约、网上预约、一站式服务台诊间预约等多形式预约,方便挂号。

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在门诊推开。医院要出台引导和鼓励持身份证明等有效文件实名制措施,规定除急诊抢救外,推行实名制就诊,对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此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全市推行市民卡(一卡通)的过程中,将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纳入其中,实行资源共享。市民在就医时,凭卡挂号就诊,将就诊实名制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一人投保,大家受益”的意识会导致很多错误信息的出现,此次扬州市试点实名制就诊,引导和鼓励持身份证明等有效文件实名制就诊,一方面规避某些风险,同时对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参保人员,威海医保定额结算新增18个病种


自今年1月1日起,威海市将肠癌手术治疗等18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范围。患病参保人员按规定治疗此18个病种时,医疗费用按照定额结算办法结算。至此,纳入威海市医保定额结算范围的病种已经增至32种。

日前,市社保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将肠癌手术治疗、胃癌手术治疗、心脏换瓣手术治疗、冠心病搭桥手术治疗、人工肝单纯血浆置换术、桡骨远端骨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钉)内固定术等18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范围。

按照规定要求,参保人员治疗以上18个病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定额结算标准内的部分,属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不负担,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属于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支付60%。超过定额结算标准的部分个人均不负担。

目前,提供上述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院已经确定。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随时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另据了解,此前,威海市已经先后对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等14种病种实行了定额结算,进一步保障了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了患病参保人员的负担,此次再添18个病种,威海市实行医保定额结算的病种扩至32种。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保险转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居民医保转移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最近,有人咨询:退休后想把自己的职工医保转到外省,请问需要哪些手续?

从2010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此办法中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转出后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在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经办窗口接收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后完成以下手续:

①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②生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③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及《信息表》邮寄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是指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下面小编以南京为例,为大家解读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和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的项目贷款。

第三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批准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以及贷款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贷款年度和阶段性使用计划,研究、拟定贷款政策,通过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受委托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组合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其应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借款人和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非本市户口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出具《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四)已付房款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公证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交管理中心终审。

(三)贷款终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将资料返还给受委托银行。

(四)贷款抵押。受委托银行前往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受委托银行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贷款发放。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公积金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条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采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权证监管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将《房屋他项权证》作为重要凭证保管,做到专人、专案管理。

对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借款人未按期办理两证的,受委托银行应当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权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文中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期限、购房首期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时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再次申请贷款须满足的条件、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须保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管理中心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如果对公积金贷款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住房公积金专题。

公积金贷款,南京市出台了公积金管理办法新政策


为了缓解购房者的贷款压力,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5日公布新政,施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可以办理的贷款银行仅为建设银行,但其他银行不久也将能陆续办理此项业务。

《暂行办法》办法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下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简称“贷款银行”)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业贷款”),借款人仍按公积金贷款规则向管理中心归还贷款本息,由管理中心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并对其中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进行补贴的贷款方式。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管理中心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暂行办法》办法称,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自愿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并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公转商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贷款额度和期限等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条件及规定。

《暂行办法》办法称,贴息金额为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和按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差额。商业性个人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是指按照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贷款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利息。

同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贷款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国家规定或贷款银行公布利率优惠条件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借款人符合贷款银行其他利率优惠条件的,应同时享受其他利率优惠。

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是指按照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利息。遇中国人民银行[微博]调整利率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贷款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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