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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20-09-19
社会养老保险五年规划 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社会保险知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适用本细则。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实行县(区)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按照“谁使用、谁征地、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金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女5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金昌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30%的按3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31—40%的按4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41—50%的按5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51—60%的按6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61—70%的按7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71—80%的按8倍的标准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续缴者,以个人停止缴费上年度金昌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后或之前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三条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用审核。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村(居)民代表和全体村(居)民讨论通过,由村(居)委员会统一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审查后,分别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分类管理。WWW.Bx010.COM

(四)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六条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村委会(社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二)参保人员花名册;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参保登记申请;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村委会(社区)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参保人员信息资料以及增减变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村委会(社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二十条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体系,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预算决算、财务核算分析、收支稽核和及时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财务、统计报表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发现,严肃查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成立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宣传、资金测算和养老金的计发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代扣代缴工作,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土地数、人数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做好资金的筹集、划转、管理工作,并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款凭证;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转移登记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的情况调查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蚌埠市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


日前,《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在原政策基础上,修改了部分条款,重新界定了被征地农民范围,调高了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

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均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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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在相应的档次范围内,个人缴纳越多,政府补贴越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统筹资金来源于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土地补偿费的2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自缴资金和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或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从被征地农民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并按10年期限分月作为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

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个人缴纳数额标准分四个档次发放养老金,平均每档每人每月比过去增加70元以上。四档分别为:未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每人每月养老金18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22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26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300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保险知识汇总,如何补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看着邻居们一个个高高兴兴地领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助,楼大妈这才想起自己去年竟忘了办理保险。

楼大妈是义乌市苏溪镇蒋宅人,今年65岁,去年年初村里派人挨家挨户通知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那时楼大妈刚好在外地,家里一个人也没有,所以对这事浑然不知。等到楼大妈回家,听周围人说,申报过的人都已经交了4000元钱,由村里统一办理完毕了,这可让楼大妈犯了愁。蒋小姐说,今年她家曾到村里问过,但是一直都没办下来,她想替妈妈问问,如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漏办了,还可以补办吗?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手续?

从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得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目前不能补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科金科长告诉记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是以村为单位的,只要是全市范围内因征用土地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所有被征地农村居民都可以办理,按照义乌市政府下发的现行文件,暂不允许补办。“其实不止楼大妈,也有其他村民曾向我们反映过补办的事,这已经引起了市政府的重视。”金科长说,前段时间他们已经向上级汇报,相信不久就会批复解决类似问题,请楼大妈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实施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街道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含乡镇村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伤保险可参照执行。

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根据行业生产危险程度、劳动环境、事故频率等情况分为四类,按照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低于2%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于2%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浮动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对在一个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适当降低其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超过同行业平均频率或超过规定的发生频率标准的企业,适当提高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幅度为基本费率的10%至30%。

根据企业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以下标准进行浮动:

1.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小于1.2(不含1.2)的企业,费率按青劳[1996]246号文件规定下浮,即原0.5%的降至0.4%,原0.8%的降至0.6%,原1%的降至0.75%,原1.2%的降至0.9%。

2.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2(含1.2)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下浮10%;

3.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2、小于1.4(含1.4)的企业,执行基本费率;

4.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4、小于1.6(含1.6)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10%;

5.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6、小于1.8(含1.8)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

6、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8的企业,本年度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30%。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返还

结余基金返还计算公式:

返还额=企业实际缴纳额-实际拨付额-社会调剂金-风险备用金-管理费

社会调剂金=企业实际缴纳额×全市受益企业净受益额全市实际征缴费

风险备用金=企业实际缴纳额×10%

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公式

1.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企业

工伤保险费用比率=企业领取的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本企业职工人数市内四区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市内四区参保职工人数

2.驻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企业

工伤保险费用比率=企业领取的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本企业职工人数市内四区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市内四区参保职工人数

缴费

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如实申报企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缓缴

企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

结算

需要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周转调剂金

凡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单位,须预交一个月的工伤保险费作为周转金。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部分,作为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的专项支出。

工伤保险责任

进行企业租赁、承包、兼(合)并及转让时,经营者应当继续承担原企业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关属应当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费用。

管理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市四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区(市)将当季收缴工伤保险基金的10%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管理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费。市内四区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提取和管理,其他区(市)自行提取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当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用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事业及奖励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管理机构

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贯彻实施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章;

2、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

3、组织开展职业病康复事业和工伤残疾职工服务工作。

市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储存和管理;

2、办理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受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建立工伤保险档案;

3、组织伤残鉴定;

4、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市及各区(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负责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核发《职工工伤致残证》,并定期进行复查。

工伤医疗

职工工伤(含旧伤复发)除紧急抢救外,应当到指定医院治疗。市内四区工伤保险的指定医院为:青医附院、市立医院、青纺医院、401医院,市人民医院、第二、第八人民医院、市精神病院、骨伤医院、皮肤病防治院、口腔医院。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解读


工作中不幸意外的发生是痛苦的回忆,我们不能让我们的工友流血流汗还流泪。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我们受伤的工友能获得必要生活条件的保证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更多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详解

以下是条例正文介绍,也是办理工伤赔偿、工伤认定时最权威最准确的依据。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的解读:

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 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则可以视作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再如,张三是办公室内勤,提前十分钟上班来办公室打扫卫生,不小心摔倒在地。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7、“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8、“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9、“上下班途中” ,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可以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

商业养老保险有助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几年来,城乡建设的工作已经步入正轨。为提高农村人民生活水平,大大小小的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已逐步建成,铁路等交通要道也已经落成。但拆迁安置农民等问题随之即来。其中让拆迁移民最头疼的就是拆迁后养老问题,拆迁前是靠山吃山,拆迁后养老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了。

对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及决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解之题。

目前,我国城市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又基本空白,一次性补偿的货币安置方式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必要的近期生活补偿,但对于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专业技能缺乏,就业难度大的中老年被征地农民来说,长期生计和养老就面临困难。因此亟待建立和完善覆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这一群体的利益。

当前,相对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求,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其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范围局限的问题日益凸显,而在重庆加快直辖基础设施建设大背景下,又面临财政资金不足、难以照搬沿海发达城市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的尴尬。为解决这一矛盾,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是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统计显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其保障的对象是: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且年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征用的农用地面积+征用的建设用地面积+征用的未利用地面积的一半)÷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x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

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待遇

按规定,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如果实行新农保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

商业养老保险的社会职能

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险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

在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展企业年金和团体福利计划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全程服务,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承担者。

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如果养老等方面的风险解决不好,每个人都在担忧自己未来的生活保障,当前的消费需求就会受到抑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养老风险管理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家庭养老风险,减少被征地人们的不安全感,在小康的基础上,有效刺激家庭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消费和投资的平衡增长。

重庆交强险实施细则


小林家住重庆,最近,小林刚买了一辆新车,于是,小林打算给爱车上一份保险,听说交强险是必须要上的,于是小林想问,不买交强险可以吗?重庆交强险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全国正式实施,重庆也不例外。

交强险条例的目的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保障受害人利益。而它的费率随车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同一车型,例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每年应缴纳的基础保费就是950元,6座及以上是1100元。需提醒注意的是,交强险按车辆上年交通违章及赔付情况浮动收费,交通事故越多、车险理赔次数越多,再次续保时交强险的费用就会越高。

另外,重庆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一共有四十六条,车主在解读交强险条例时可以有重点地去解读。重庆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中,比较多车主关心的是第二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支付;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范围和赔偿原则;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等等,详细解读,可以帮助车主合理投保及运用交强险。

小贴士:2010年3月份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驶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驾驶一次上浮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酒驾与交强险浮动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据了解全国已有不少地区开始实施这一制度。

实施交强险目的就是要用保险这种社会管理手段,调节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保险费率杠杆促进人们安全驾驶,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也在逐步借鉴一些科学有效的做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让广大车主更加了解交强险实施细则,有重点地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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