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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蚌埠市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

2020-09-16
农民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知识 养老保险知识普及

日前,《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在原政策基础上,修改了部分条款,重新界定了被征地农民范围,调高了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

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均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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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在相应的档次范围内,个人缴纳越多,政府补贴越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统筹资金来源于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土地补偿费的2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自缴资金和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或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从被征地农民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并按10年期限分月作为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

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个人缴纳数额标准分四个档次发放养老金,平均每档每人每月比过去增加70元以上。四档分别为:未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每人每月养老金18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22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26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300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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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淮安高铁新区首批被征地农民喜领养老金


“感谢新城、办事处和村领导,让我们这些被征地的老人告别了养儿防老、靠地养老的传统,我们的生活现在更有奔头了……”4日上午,在生态新城高铁新区浦马村举行的首批124名高铁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仪式现场,62岁的村民赵天顺激动地对记者说。

据了解,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根据年龄和缴费的不同,按月享受从580多元到1000多元不等的较高数额的养老金待遇。首批124名高铁新区被征地农民喜领养老金,不仅是广大农民朋友期盼已久、值得高兴的一件大喜事,这也标志着高铁新区“老有所养”的梦想变成了现实,也将彻底打破千百年来养儿防老、靠地养老、存钱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真正步入社会化养老的崭新时代。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淮安生态新城党工委、管委会超前谋划,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全市率先执行省政府93号令,出台了《淮安生态新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实行“农民交、财政补”,今年新落实财政补贴资金1000余万元,将新区首批236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应保尽保,做到彻底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为努力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群众早日领取养老保险金,生态新城社会事业局和高铁新区办事处加班加点,做了大量前期工作,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高铁新区顺利推进。

保险知识汇总,广州出台新规 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


近日,广州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21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缴费后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将可获得180元至400元的养老金。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广州市被征地农民达21万人,其中35周岁以上的近11万人。根据新出台的《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被征地农民将按3个年龄段(即16周岁至35周岁、35周岁至60周岁、60周岁以上),实施“三类保障”,并实行完全积累个人账户模式。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崔仁泉介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筹集渠道,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的补助,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

据介绍,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设定为:50元、70元、90元、110元和130元。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标准分别设定为:20元、30元、40元、50元和60元。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和经济组织多缴费、多保障,政府资助采取了积极的激励措施。资助的绝对额随缴费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但相对水平随缴费水平的提高而逐步降低。政府资助分别与个人和经济组织缴费挂钩,激励经济组织积极为被征地农民缴费。记者了解到,为此,政府需要同步投入大量的资助资金。

“如果是三方都全额缴费到位的话,被征地农民的回报率是200%以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远飞表示,这一办法实施后,如被征地农民个人和经济组织都缴费,则待遇水平在181.29元至401.44元之间,个人缴费回报率在200%~263%之间。

保险知识汇总,衡水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在城镇规划区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人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3亩以下,且年龄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农民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中,16周岁以下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被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足相应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外负担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负担的30%分担。参保分摊年限为18年。

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根据该市不同地域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6个档次,分别是190元、160元、130元、100元、80元、60元,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适用本细则。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实行县(区)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按照“谁使用、谁征地、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金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女5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金昌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30%的按3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31—40%的按4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41—50%的按5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51—60%的按6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61—70%的按7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71—80%的按8倍的标准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续缴者,以个人停止缴费上年度金昌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后或之前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三条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用审核。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村(居)民代表和全体村(居)民讨论通过,由村(居)委员会统一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审查后,分别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分类管理。

(四)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六条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村委会(社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二)参保人员花名册;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参保登记申请;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村委会(社区)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参保人员信息资料以及增减变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村委会(社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二十条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体系,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预算决算、财务核算分析、收支稽核和及时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财务、统计报表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发现,严肃查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成立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宣传、资金测算和养老金的计发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代扣代缴工作,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土地数、人数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做好资金的筹集、划转、管理工作,并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款凭证;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转移登记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的情况调查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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