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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管理

2020-10-06
工伤保险知识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实施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街道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含乡镇村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伤保险可参照执行。

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根据行业生产危险程度、劳动环境、事故频率等情况分为四类,按照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低于2%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于2%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浮动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对在一个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适当降低其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超过同行业平均频率或超过规定的发生频率标准的企业,适当提高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幅度为基本费率的10%至30%。

根据企业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以下标准进行浮动:

1.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小于1.2(不含1.2)的企业,费率按青劳[1996]246号文件规定下浮,即原0.5%的降至0.4%,原0.8%的降至0.6%,原1%的降至0.75%,原1.2%的降至0.9%。

2.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2(含1.2)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下浮10%;

3.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2、小于1.4(含1.4)的企业,执行基本费率;

4.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4、小于1.6(含1.6)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10%;

5.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6、小于1.8(含1.8)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

6、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8的企业,本年度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30%。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返还

结余基金返还计算公式:

返还额=企业实际缴纳额-实际拨付额-社会调剂金-风险备用金-管理费

社会调剂金=企业实际缴纳额×全市受益企业净受益额全市实际征缴费

风险备用金=企业实际缴纳额×10%

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公式

1.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企业

工伤保险费用比率=企业领取的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本企业职工人数市内四区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市内四区参保职工人数

2.驻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企业

工伤保险费用比率=企业领取的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本企业职工人数市内四区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市内四区参保职工人数

缴费

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如实申报企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缓缴

企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

结算

需要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周转调剂金

凡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单位,须预交一个月的工伤保险费作为周转金。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部分,作为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的专项支出。

工伤保险责任

进行企业租赁、承包、兼(合)并及转让时,经营者应当继续承担原企业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关属应当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费用。

管理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市四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区(市)将当季收缴工伤保险基金的10%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管理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费。市内四区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提取和管理,其他区(市)自行提取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当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用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事业及奖励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管理机构

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贯彻实施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章;

2、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

3、组织开展职业病康复事业和工伤残疾职工服务工作。

市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储存和管理;

2、办理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受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建立工伤保险档案;Www.BX010.cOM

3、组织伤残鉴定;

4、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市及各区(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负责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核发《职工工伤致残证》,并定期进行复查。

工伤医疗

职工工伤(含旧伤复发)除紧急抢救外,应当到指定医院治疗。市内四区工伤保险的指定医院为:青医附院、市立医院、青纺医院、401医院,市人民医院、第二、第八人民医院、市精神病院、骨伤医院、皮肤病防治院、口腔医院。

相关知识

社会保险管理,加快健全经办服务体系离不开经办机构体制 取得突破事半功倍


加快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必须抓关键。关键是经办机构体制。三化建设、能力建设都离不开经办机构体制,体制不解决,其他系统再造只能事倍功半。体制再造取得突破,其他系统再造就会事半功倍。

一、经办服务体制再造的重点在中央和省级

体制再造的重点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职能转变上篇在中央,下篇在地方。只有中央和省级带头,才有示范作用,改革才有成效。所以,要把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体制再造提到重要日程上,把它放到全面落实三中全会决定上来,放到落实“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改革上来。现在研究经办机构体制再造,不是什么前瞻性理论研究,而是中央命题大家回答,是怎么做的问题。要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取得突破,然后全面推开。

二、经办机构体制再造目标

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将重新界定政府责任,形成中央和省双层统筹、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格局。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将上升到地市,以后条件成熟时上升到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将形成省、地双层统筹、两级管理的格局。

事权决定机构体制。体制再造的目标是:在明确政府事权基础上,重新构建城乡统管、五险合一、中央省地三级管理、以省为主、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信息化支撑、联接两端(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服务机构)、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新体系。同时,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人事、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绩效考评激励机制。

建议成立国家社会保险管理总局和中央统筹金管理局。将社保中心、信息中心部分职能合并,建立管理全国联网的社保网络、核心平台和国家社保大型数据库。总局职能主要是履行基本养老中央事权,负责指导、监管全国社保经办服务工作。

省级成立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管全省城乡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除可考虑建立医疗监督机构外,不再设其他独立经办机构,不具体经办对单位和个人的收支业务。把全省地市和县地方机构改造成省局的分局和中心,通过网络扁平化方式直接管理终端开展服务。数据、资金集中到省。省一级设置少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控制、指导、监管全省经办服务。建立省级社保数据库。

地市级组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鉴于目前地市统筹的险种较多,稳定的时间较长,有些险种地方财政的责任很重(居民养老、医疗),完全由省社保局垂直管理可能不利于调动地县两级积极性和协调关系,故实行省和地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体制也许是个过渡的办法。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块是XX省XX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一块XX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以垂直管理为主。经费由省统一筹资、统一分配。人员统一管理,以省管理为主,干部使用征求地市意见。

三、信息系统再造

理顺信息投资体制。以中央投资为主,地方投资为辅,全国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分工明确,分头管理。建设全国联网、省局域网为骨干、中央省两级数据库为数据支撑、社保一卡通、服务终点布局合理的社保信息系统。

理顺信息管理体制。改造信息中心职能,大部分职能和设备归还社保局。让信息系统成为经办能力的有力支撑。

发挥信息作用。加强系统橫向联网,共享公共资源。加强数据库和信息管理,保障系统绝对安全。整合数据,稳步发行社保卡。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在为民服务和行政决策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便民网点。乡村协管员也能通过网络办理业务。

四、经费保障机制再造

建立和事权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统账结合制度是一种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管理成本大的制度,要加快制定经费保障的法规。完全属地化的不透明的财政供款机制造成事权与财权脱节,是阻碍统筹层次提高、导致政策碎片化和管理分散化的根源。根据社保法关于统筹区设立经办机构的规定,首先是明确事权责任,在此基础上真正建立与事权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三中全会决定中写了一条事权与支付责任制度改革,作为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这对解决财权与社保事权不匹配问题是个利好消息。

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中央介入部分事权,但不是全部事权。即使中央履行的部分事权,也不是中央全部亲历亲为,如征收中央统筹基金、发放支付基础养老基金等,其中一部分事权可以直接委托或间接委托地方经办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去完成。医疗保险事权主要在省和地市。所以,政府社保事权责任在中央、省、地市三级。可按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事权责任、费用支付责任,建议由省统一筹集。经费总额由人员经费、办公费用、专项费用构成。分别预算,分开管理。将信息系统开发维护费、个人账户管理服务费、购买公共服务费、基层协管人员劳务费、培训费等列入专项经费预算。

五、人力资源体系再造

建立与工作量挂钩的人员编制动态配比机制,即使不能按实配齐,至少作为用人考核指标在预算经费时参考。向改革要潜力,开源节流,多渠道解决人力缺乏困境。体制集中后会有利于节约人力。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可解决一部分,购买服务将部分服务转出可解决一部分,聘用协管员等通过劳务人员可解决一部分,开展大规模培训提高素质又可节约一部分。关键在经费保障机制和人力资源政策。

六、管理绩效考评激励机制再造

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全国统筹的机制。双层统筹两级管理都会面临统筹后怎么调动下级地方积极性的问题。懈怠扩面征收、放松控制退休,放宽参保门槛,是必须重视的道德风险。所以对扩面征缴人数和退休人数等要建立考评激励机制,鼓励多扩面收缴,坚持条件,从严控制早退。同时,要建立经办服务管理绩效考评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深圳社会保险管理局便民指南


社会保险保证了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随着人们参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参保对于社保问题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问。本文是深圳社会保险管理局对社保问题的一些解答。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主要职能:一、负责本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展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全面实现社会保险业务计算机化管理,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使信息系统达到安全、准确、科学、高效。二、负责对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维护,保障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三、负责本局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四、开展对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

参保信息短信提醒服务

为了使参保人及时了解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等情况以及社保的法规、政策,更好地为参保人服务,我局建设了社保短信宣传平台,通过手机向参保人发送其本人的参保及缴费情况等参保信息、社保最新的法规、政策,各参保单位请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增加参保人的手机号码(对于新参保人员,直接在“个人档案新增”菜单中录入新参保人的手机号码和其他信息;对于调入人员,可在“个人档案调入” 菜单中录入调入人员的手机号码;对于本单位的已参保人员,直接在“个人档案修改”菜单中的“电话”栏录入参保人的手机号码)。

社保基金是如何使用的?如何保障基金的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受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严格约束,国家通过各种严密的措施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依存期按同期同档次国家法定利率计息或委托银行购买长期国家债券。

深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支出和结存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个人社保明细清单查询、打印注意事项

1、员工查询、打印本人明细参保信息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社保卡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员工委托他人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社保卡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除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单位查询、打印本单位员工个人参保信息的,需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查询证明材料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证明材料收原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查询、打印个人参保明细清单属不收费业务。

详细讲解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攻略


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特制定此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申报程序有哪些?1、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2、员工因工负伤,经综合管理部、当事人所在部门及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按国家《工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与鉴证。3、经三方鉴证确认为工伤,报(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综合部负责备案。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中的工伤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当事人主管部门、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综合管理部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1、已参加“意外伤害险” 的员工以意外伤害险索赔条例及额度为准,根据其相关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2、已参加“工伤保险” 的员工以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3、暂时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待遇的员工,已享受“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的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期间工资及待遇如表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1、已参加“意外伤害险” 的员工以意外伤害险索赔条例及额度为准,根据其相关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2、已参加“工伤保险” 的员工以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3、暂时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待遇的员工。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中工伤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一)、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经综合管理部、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由副总经理签字生效);3、当事人所属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4、如出外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5、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6、病历;7、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8、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 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工伤保险管理条例规定适用于暂时没有享受“意外伤害险” 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

1、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医疗费用; 2、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医疗费用;3、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的1-70%(按责任分担),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社会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责任


1、《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2、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3、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对招收员工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办理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手续。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2000年4月5日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2000年4月5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适用本细则。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实行县(区)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按照“谁使用、谁征地、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金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女5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金昌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30%的按3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31—40%的按4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41—50%的按5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51—60%的按6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61—70%的按7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71—80%的按8倍的标准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续缴者,以个人停止缴费上年度金昌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后或之前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三条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用审核。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村(居)民代表和全体村(居)民讨论通过,由村(居)委员会统一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审查后,分别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分类管理。

(四)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六条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村委会(社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二)参保人员花名册;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参保登记申请;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村委会(社区)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参保人员信息资料以及增减变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村委会(社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二十条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体系,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预算决算、财务核算分析、收支稽核和及时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财务、统计报表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发现,严肃查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成立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宣传、资金测算和养老金的计发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代扣代缴工作,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土地数、人数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做好资金的筹集、划转、管理工作,并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款凭证;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转移登记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的情况调查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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