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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讲解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攻略

2021-01-11
工伤保险知识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特制定此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申报程序有哪些?1、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2、员工因工负伤,经综合管理部、当事人所在部门及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按国家《工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与鉴证。3、经三方鉴证确认为工伤,报(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综合部负责备案。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中的工伤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当事人主管部门、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综合管理部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1、已参加“意外伤害险” 的员工以意外伤害险索赔条例及额度为准,根据其相关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2、已参加“工伤保险” 的员工以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3、暂时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待遇的员工,已享受“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的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期间工资及待遇如表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1、已参加“意外伤害险” 的员工以意外伤害险索赔条例及额度为准,根据其相关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2、已参加“工伤保险” 的员工以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3、暂时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待遇的员工。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中工伤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一)、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经综合管理部、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由副总经理签字生效);3、当事人所属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4、如出外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5、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6、病历;7、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8、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 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工伤保险管理条例规定适用于暂时没有享受“意外伤害险” 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

1、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医疗费用; 2、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医疗费用;3、当事人所属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的1-70%(按责任分担),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相关知识

专家解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25日表示,将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争取明年年底前报国务院审议。同时,加快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出台归集、提取、个人贷款、财务会计等业务规范,继续做好资金安全和使用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什么?对内住房公积金有什么重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步骤

1、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 、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双方拟交易房屋(抵押物)的价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交易双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中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双方交易价格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 职工拟申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进行预审,并向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贷款金额及期限预审确认 表》 。

2、贷款需求备案 、准备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提交《借款人(配偶)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一式三份)和交易 前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业务人员审核确认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该职 工(配偶)工资收入证明是否真实、规范。

3、选择贷款担保方式,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抵押两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 选择。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且房屋他项 权证交受托银行收妥之前,由借款人选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选择抵押方式办 理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所购住房应在贷款放款前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受托银行保管。

4、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评估报告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自筹资金交付的方式交易双方,既可在担保公司(受托银行)见证下交付,也可选择由受托银行监管支付。

5、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 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 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可由担保公司代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资料;选择 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6、银行放款随着银行贷款利息的逐渐提高以及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取消,购房采用商业贷款利息成本相比住房公 积金贷款越来越高。如果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划算的办法。

7、审核、审批 、审核

8、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实施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街道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含乡镇村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伤保险可参照执行。

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根据行业生产危险程度、劳动环境、事故频率等情况分为四类,按照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低于2%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于2%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浮动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对在一个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适当降低其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超过同行业平均频率或超过规定的发生频率标准的企业,适当提高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幅度为基本费率的10%至30%。

根据企业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以下标准进行浮动:

1.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小于1.2(不含1.2)的企业,费率按青劳[1996]246号文件规定下浮,即原0.5%的降至0.4%,原0.8%的降至0.6%,原1%的降至0.75%,原1.2%的降至0.9%。

2.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2(含1.2)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下浮10%;

3.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2、小于1.4(含1.4)的企业,执行基本费率;

4.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4、小于1.6(含1.6)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10%;

5.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6、小于1.8(含1.8)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

6、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8的企业,本年度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30%。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返还

结余基金返还计算公式:

返还额=企业实际缴纳额-实际拨付额-社会调剂金-风险备用金-管理费

社会调剂金=企业实际缴纳额×全市受益企业净受益额全市实际征缴费

风险备用金=企业实际缴纳额×10%

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公式

1.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企业

工伤保险费用比率=企业领取的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本企业职工人数市内四区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市内四区参保职工人数

2.驻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企业

工伤保险费用比率=企业领取的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本企业职工人数市内四区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市内四区参保职工人数

缴费

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如实申报企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缓缴

企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

结算

需要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周转调剂金

凡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单位,须预交一个月的工伤保险费作为周转金。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部分,作为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的专项支出。

工伤保险责任

进行企业租赁、承包、兼(合)并及转让时,经营者应当继续承担原企业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关属应当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费用。

管理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市四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区(市)将当季收缴工伤保险基金的10%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管理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费。市内四区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提取和管理,其他区(市)自行提取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当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用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事业及奖励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管理机构

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贯彻实施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章;

2、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

3、组织开展职业病康复事业和工伤残疾职工服务工作。

市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储存和管理;

2、办理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受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建立工伤保险档案;

3、组织伤残鉴定;

4、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市及各区(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负责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核发《职工工伤致残证》,并定期进行复查。

工伤医疗

职工工伤(含旧伤复发)除紧急抢救外,应当到指定医院治疗。市内四区工伤保险的指定医院为:青医附院、市立医院、青纺医院、401医院,市人民医院、第二、第八人民医院、市精神病院、骨伤医院、皮肤病防治院、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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