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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体职责

2020-10-06
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十三规划 关于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等条款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这一工作是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基础,需要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手段进行。

(2)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的相应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费率。

(3)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由哪家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如果当地省级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要认真履行征缴职责。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属行政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由鉴定委员会作出,实行两级鉴定终局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器具费用使用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对这些机构的工伤医疗服务质量、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掌握着工伤保险方面的各种资料,作为为民服务的专门机构,理应为工伤人员提供有关的免费咨询服务。

(8)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费率的建议。

(9)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的规定,省级和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代表参加。

(10)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批准跨统筹地区就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2)定期听取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听取的对象包括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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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这是失业保险业务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认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全面掌握失业人员情况的必要手段,是分析失业形势、预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基金管理工作。(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条例》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条件、支付标准和程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照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原则,按规定核定、拨付这两项补贴。(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直接面对失业人员,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个服务窗口,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失业人员服务的意识,向他们宣传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他们的疑问。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这是一条概括性规定,《条例》沒有涵盖但由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的职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依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职责中,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财政部门等相关机构之间存在密切的工作关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征缴机构,共同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征缴机构要及时足额地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程序划入财政专户,以保证资金需要。经办机构要与就业服务机构保持经常联系,准确掌握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核拨补贴费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失业人员的信息,按照市场需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切實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幫助他们尽快實现再就业。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离不开相关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在工作中,要主动协调、沟通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协商,妥善解决,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社会保险管理,加快健全经办服务体系离不开经办机构体制 取得突破事半功倍


加快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必须抓关键。关键是经办机构体制。三化建设、能力建设都离不开经办机构体制,体制不解决,其他系统再造只能事倍功半。体制再造取得突破,其他系统再造就会事半功倍。

一、经办服务体制再造的重点在中央和省级

体制再造的重点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职能转变上篇在中央,下篇在地方。只有中央和省级带头,才有示范作用,改革才有成效。所以,要把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体制再造提到重要日程上,把它放到全面落实三中全会决定上来,放到落实“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改革上来。现在研究经办机构体制再造,不是什么前瞻性理论研究,而是中央命题大家回答,是怎么做的问题。要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取得突破,然后全面推开。

二、经办机构体制再造目标

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将重新界定政府责任,形成中央和省双层统筹、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格局。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将上升到地市,以后条件成熟时上升到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将形成省、地双层统筹、两级管理的格局。

事权决定机构体制。体制再造的目标是:在明确政府事权基础上,重新构建城乡统管、五险合一、中央省地三级管理、以省为主、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信息化支撑、联接两端(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服务机构)、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新体系。同时,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人事、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绩效考评激励机制。

建议成立国家社会保险管理总局和中央统筹金管理局。将社保中心、信息中心部分职能合并,建立管理全国联网的社保网络、核心平台和国家社保大型数据库。总局职能主要是履行基本养老中央事权,负责指导、监管全国社保经办服务工作。

省级成立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管全省城乡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除可考虑建立医疗监督机构外,不再设其他独立经办机构,不具体经办对单位和个人的收支业务。把全省地市和县地方机构改造成省局的分局和中心,通过网络扁平化方式直接管理终端开展服务。数据、资金集中到省。省一级设置少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控制、指导、监管全省经办服务。建立省级社保数据库。

地市级组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鉴于目前地市统筹的险种较多,稳定的时间较长,有些险种地方财政的责任很重(居民养老、医疗),完全由省社保局垂直管理可能不利于调动地县两级积极性和协调关系,故实行省和地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体制也许是个过渡的办法。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块是XX省XX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一块XX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以垂直管理为主。经费由省统一筹资、统一分配。人员统一管理,以省管理为主,干部使用征求地市意见。

三、信息系统再造

理顺信息投资体制。以中央投资为主,地方投资为辅,全国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分工明确,分头管理。建设全国联网、省局域网为骨干、中央省两级数据库为数据支撑、社保一卡通、服务终点布局合理的社保信息系统。

理顺信息管理体制。改造信息中心职能,大部分职能和设备归还社保局。让信息系统成为经办能力的有力支撑。

发挥信息作用。加强系统橫向联网,共享公共资源。加强数据库和信息管理,保障系统绝对安全。整合数据,稳步发行社保卡。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在为民服务和行政决策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便民网点。乡村协管员也能通过网络办理业务。

四、经费保障机制再造

建立和事权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统账结合制度是一种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管理成本大的制度,要加快制定经费保障的法规。完全属地化的不透明的财政供款机制造成事权与财权脱节,是阻碍统筹层次提高、导致政策碎片化和管理分散化的根源。根据社保法关于统筹区设立经办机构的规定,首先是明确事权责任,在此基础上真正建立与事权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三中全会决定中写了一条事权与支付责任制度改革,作为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这对解决财权与社保事权不匹配问题是个利好消息。

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中央介入部分事权,但不是全部事权。即使中央履行的部分事权,也不是中央全部亲历亲为,如征收中央统筹基金、发放支付基础养老基金等,其中一部分事权可以直接委托或间接委托地方经办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去完成。医疗保险事权主要在省和地市。所以,政府社保事权责任在中央、省、地市三级。可按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事权责任、费用支付责任,建议由省统一筹集。经费总额由人员经费、办公费用、专项费用构成。分别预算,分开管理。将信息系统开发维护费、个人账户管理服务费、购买公共服务费、基层协管人员劳务费、培训费等列入专项经费预算。

五、人力资源体系再造

建立与工作量挂钩的人员编制动态配比机制,即使不能按实配齐,至少作为用人考核指标在预算经费时参考。向改革要潜力,开源节流,多渠道解决人力缺乏困境。体制集中后会有利于节约人力。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可解决一部分,购买服务将部分服务转出可解决一部分,聘用协管员等通过劳务人员可解决一部分,开展大规模培训提高素质又可节约一部分。关键在经费保障机制和人力资源政策。

六、管理绩效考评激励机制再造

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全国统筹的机制。双层统筹两级管理都会面临统筹后怎么调动下级地方积极性的问题。懈怠扩面征收、放松控制退休,放宽参保门槛,是必须重视的道德风险。所以对扩面征缴人数和退休人数等要建立考评激励机制,鼓励多扩面收缴,坚持条件,从严控制早退。同时,要建立经办服务管理绩效考评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威海印发《社保认证办法》


为切实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威海市制定《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并对领取社会保险基金定期支付社会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做出详细规定: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五)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六)其他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办法》对资格认证工作做出详细规定:

(一)社区认证。社区服务站根据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所的安排,负责对本社区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领取待遇人员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现场认证。因高龄、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经认证机构审查符合入户认证条件的,由认证机构入户认证;也可以委托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后代理认证。

(二)协同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同认证。

(三)异地协助认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持身份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证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简称异地认证系统,下同)上传认证结果;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开通异地认证系统的,应将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邮寄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

在我市居住的异地领取待遇人员,由居住地认证机构按照参保地认证要求办理认证。

(四)境外认证。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应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健在证明,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提供的《内地退休、退职人员生存证明书》;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健在证明。健在证明等认证材料应及时寄回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效期为半年。出境定居的领取待遇人员回国期间,凭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有效证件可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手续。(五)自助认证。领取待遇人员可以选择认证机构提供的指纹、指静脉、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手段进行自助认证。自助认证应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认证频率。(六)其他认证。上述认证方法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认证机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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