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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医疗费限赔呼吁合理化改革

2020-09-10
保险如何合理规划 保险合理的规划 保险合理规划

1万元医疗费对于交通重伤事故可谓杯水车薪,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交强险的这种分项赔付,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

1万元的医疗费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了,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用都在3万元到5万元之间,如果能提高到这个额度,将大大提高对受害人的保障力度,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去年9月11日9时10分许,徐先生开着女儿的吉利远景轿车,沿着永庆路,由南向北行驶,在途经陇海西路与永庆路交叉口时,一辆公交车开得很快,两车就碰上了。

公交车停下来时,公交司机说徐先生开车撞的他,还说他的车上有两位乘客受伤。交警随后也赶到了现场,一番询问后,便认定徐先生的车“拐弯没有让直行的公交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去公交车上看了那两位伤者,有一个腿摔了,后来赔了600元,这个姓吴的女子,和我年纪一般大,我也没见她有外伤,只见她发出痛苦的‘哎哟声’,还说手上的玉镯摔两瓣了。”

后来,吴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外伤后脑震荡综合征及软组织损伤。因为和吴女士的赔偿费用没达成一致意见,吴女士告了徐先生父女俩,还有徐先生车子所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起诉状中,吴女士告徐先生的医疗费赔偿是1.2万余元,总共索要费用是4.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肇事车主、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医疗费1.2万元,超过了“规定”的1万元。

据了解,现在交强险规定总额是11.2万元,还被分成三块: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这种分项出现很多问题,受害人受伤情况下,医疗费用很高,伤残等级不高,此时1万元的医疗费用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11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又用不完;又如受害人死亡情况下,医疗费用低甚至没有,而死亡伤残赔偿金又不够赔付。

两种情形下,交强险都未赔完,其实这是一种浪费。在前不久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院副院长李汉宇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即分项限额实际上是维护保险公司利益,受害人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也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他呼吁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交强险进行科学调整。

延伸阅读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是怎样呢


2011年10月27日,申某驾驶原告某运输公司的大型卧铺客车,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的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申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杨某受伤、两事故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驾驶员申某、李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乘车人杨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重型半挂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乘车人杨某医疗费5486元。由于原告与两被告在协商的过程中就交通费、误工费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运输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486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负同等责任,双方应自行承担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的各项费用,故对原告提出的住宿费、误工费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杨某系原告大型卧铺客车上的乘客,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杨某的医疗费应先由被告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内理赔。

那么,通常情况下,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

(1)抢救期间医疗费用的审核。抢救期间,原则上医疗费用按医保标准执行,需特殊处理的伤情,首先根据医院监护和护理的级别判断抢救;其次依据伤情需要,对合理的、必要的自费药品和进口药品、监护费用等进行审核,并核对使用剂量、次数是否与伤情相符,对相符部分予以认可。如手术麻醉药、止血药、输血(输血互助费除外)、输氧、监测等。生命体征平稳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严格按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2)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审核。住院期间费用全部按照医保标准审核:与伤情无关的费用不予赔付;与伤情有关的预防性医保用药给予赔付、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与治疗伤情有关的在使用了同类型其他药物情况下医保限制性用药、与医保药同名的进口药根据病情需要考虑可最高赔付50%;对住院期间常规的、与伤情无明显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检查如B超、X光、心电图、化验等最多可赔付1次;与伤情无关的大型的检查不予赔付、与伤情有关的根据病情需要予以赔付、对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不予赔付;对牙齿冠折、缺失需要镶牙、补牙的给予补偿修复原则,价格视当地标准300元—600元以内酌定,对资料不齐全2000元以下的费用在客户签字同意自负30%后审核,2000元以上的经负责人签字后按批示意见审核。对事故诱发某种疾病或加重原有病情的特殊情况需要报总公司批准后审核。

(3)手术材料及辅助用具:按医保规定的国产普及型标准核定,使用国产豪华型或进口材料,其差价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

(4)床位费:按当地医保标准。若因急性?脑外伤、复合性内脏损伤昏迷需住ICU(重症监护病房)者除外,但脱离危险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

(5)康复理疗费:按当地医保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3种,医保范围以外的康复理疗不予赔偿。

(6)换药及康复功能指导训练:按当地医保标准结合病情需要核定。

(7)救护车费:按当地卫生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圈中人保险网—中国最大的保险专业资源仓库

(8)续医费:被保险人为提前结案,对伤者未来可确定且必须的续医费用可提前支付。必须在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上主管医生有明确记录需要继续治疗或半年、一年后取内固定物或是定期复查或是记录了后续治疗费用,同时被保险提供的赔偿支付凭证上记录已经支付了后续费用的才可审核续医费。审核续医费根据病情需要,对明显超出病情需要的不予赔偿。

酒驾交强险赔付是否合理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保险公司通常以机动车保险条例22条抗辩以拒绝赔付被保险人交强险,以致引发诉讼,各地司法实践裁判尺度不一,历来争议极大。

辨析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21条、22条、23条,不难发现三法条的内在逻辑结构,21条是完全免责条款,22条是部分免责条款,23条赔偿限额条款。

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只有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免赔,即受害人的故意,包括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等。因此除此种情形外,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该条文使用的财产损失一词,以致司法实践模糊。误为该财产损失包括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两部分(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第三辑P241)。对财产损失作扩大解释,言下之意出现22条醉酒驾驶等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21条规定的保险人全部免责条款,只有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似无必要在22条又重复规定醉酒驾驶等三种情形全部免责,而单把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列入保险限额赔偿范围。这样破坏了法律条文体系之间内在和谐。因此,将22条理解为部分部分免责条款,更能体现立法精神。

结合交强险第3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两条明显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区分,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并列。这也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两大块内容符合。而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关涉人身及财产两部分。在法律体系解释上,不能对22条的财产损失作扩大解释。

从21条与22条法条衔接上,均强调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只是对醉酒驾驶等三种情形,部分免责,即造成的财产损失免责,对于造成人身伤害不能免责,仍应支付保险金。交强险保险合同不同于商业保险合同,也不同于其他商事合同。交强险保险合同从内容到形式上,都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对酒驾引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人身损害应予以赔付,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与交强险立法之目的解释一致。

小贴士: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切忌先修理后报销。有的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维修,修完之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就可能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这样一来,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交强险之外合理搭配附加险


经济在发展,汽车行业也是越来越壮大。现在有车的人也是越来越多,所以为自己的车买保险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了解更多车险险种享受车族生活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我们必须正对的面对车险。学会正确的理财,选择正确的适合自己的车险险种。这样可以在我们发生意外后得到最好的保护,让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的幸福,更加的美好。

不同车辆需要投保的车险会有所不同。但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若是被公安机关管理部分发生未按照规定投保的话,就会扣车扣证,会给予警告,会处以应缴保险费的2倍进行罚款。商业险则是自愿性质,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能为车主带来更有力的保障。一般对私家车而言,建议根据以下平安车险险种介绍的具体内容,有选择性地投保商业险。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首先是车辆损失险。该险种是性价比较高的一种,90%以上的车主都会选择购买,因为目前一辆A级车的几个配件维修费用就差不多相当于该险种一年的保险费。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对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对新车来说,该险种十分实用。

其次是第三者责任险。虽然交强险也具有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但交强险的赔付金额最多只有12.2万,假若不幸发生严重车祸,赔偿金额可能远远不止这个数。所以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常见的险种介绍中比较受欢迎的,特别建议驾驶技术尚未稳定成熟的新车主购买这个险种。

接着是全车盗抢险。都市里汽车数量有增无减,如果爱车没有固定的停车场所,经常暴露于不良的治安环境中,又或者爱车属于易盗车型(如飞度、思迪、伊兰特、桑塔纳等等),都可以考虑投保全车盗抢险。然后轮到不计免赔险。商业车险大多都是约定5~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所以发生事故时车主仍然需要自负一定费用。投保该险后,就能把车主需要自行承担的这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最大程度规避风险。在热门的平安车险险种介绍排行榜上,该险种以价格便宜但保障力度强而成为受车主欢迎的险种。

其他像玻璃破碎险、划痕险等。若车辆行驶环境恶劣、飞沙走石,不妨投保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一旦理赔则算作一个案件,对来年保费会有影响,而且一般划痕可通过小小的汽车美容便可处理完美,所以酌情投保即可。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在附加险中,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搭配,没有必要所有的险种都买全。譬如,对于车辆使用了较长时间、并且驾驶技术非常娴熟的车主,在商业险种组合上,建议选择车损险和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这两种最基本的商业险种组合;而其他的险种,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选择。

交强险无责赔付到底是否合理


最近这段时间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无责赔偿条款的话题似乎是有增无减。很多人会这样问;“别人的车撞了我,责任全部在他,凭什么还要我赔他钱?”交强险条款中令人不满也不理解的无责赔付到底是否合理这一问题,遭到了很多车主的质疑和不满,舆论中取消无责赔付的呼声也逐渐在高涨。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但如果只是财产损失,无责一方也要赔偿对方,就有点于法于理说不通了。老李最近就遇到了这种尴尬的事情。

老李的事业经历可谓一帆风顺,可说起开车来则没有这么幸运了。这不,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连续出现了两次交通事故。而两次事故的处理结果都让老李堵上添堵。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但至今老李还没有要回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自己的保险赔偿。

那是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老李要去位于北三环安贞桥附近的证券交易所“上班”,原本就不顺畅的三环路那天出奇的难走,稍一分神老李把前边的车碰了一下。“追尾了!”老李心里清楚地知道责任是自己的。

报警、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但到最后的一个环节,老李卡壳了。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一方将向对方赔付400元的车辆财产险。

老李把电话打到对方那里,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撞了我还要我赔钱,不可能。”因为需要对方提供车辆行驶证付印件、身份证付印件、交强险付印件,老李只能继续打电话,可对方几次挂断了老李打来的电话。

于是,直到今天老李从法律上来讲应该得到的400元“无责赔付”还没有着落。

无奈不下,老李求助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交警给出的答案让老李更加无可奈何。交警只说了一句话:到法院起诉他。

有专家表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三者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他说。

在种种质疑声的攻击下,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还站得住脚呢?

保监会对此的解释是,“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4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地执行。现在各路专家也站出来呼吁取消这一规定,随着对无责赔付争论的不断升级,也许车主很快就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重庆交强险费将与酒驾挂钩


2011年2月1日,重庆市车辆交强险将正式实现“双挂钩”——不仅与交通事故挂钩,还与酒后驾驶挂钩。今后,酒后开车除了要受到法律制裁,还将付出更多经济代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举例,以6座以下私家车为例,目前交强险标准费率为950元,如果一年内达最高累计标准60%,意味着车主来年将多掏570元保险费。

交强险费率与酒驾挂钩,源于公安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自3月1日起,在全国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建立了该制度。2008年4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后成效显着,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30%,伤亡人数下降26%,直接财产损失下降24%。

重庆市保监局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共同制定的相关制度,就费率浮动原则、标准、费率系数关系等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在重庆市,酒后驾驶导致的交强险费率上浮标准,依据《通知》的最高标准执行:即每发生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被驾驶机动车下一保险年度交强险费率15%;每发生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被驾驶机动车下一保险年度交强险费率30%,累计上浮不超过60%。

据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相关人士透露,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陆续纳入挂钩项目,形成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完全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

为何要这样做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为了打击酒驾,我们到知道,酒驾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交强险与酒驾挂钩的制度实施后,相信会有更多的车主重视酒驾的问题,相信对打击酒后驾驶会带来很大的帮助。

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如何使用?医疗费如何报销?


1、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项目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医疗保险10%2%+3元

编辑提醒:统筹账户中,除了全国人民缴纳的钱,还包含了财政补贴和投资收益。而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这钱是完全属于你的。

2、医保费用支出的三种情况

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分为三个阶段。IC卡支付阶段、自付阶段、社会统筹阶段。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IC卡的钱中支出,当IC卡上的钱用完后,进入个人自付阶段。

一般来说,自付阶段都是有上限的,未达到上限的金额都要由自己承担。也就是说,社保有起付线限制,三级医院要2000元以上才报,2000元以内自付。

当治疗费用超出自付阶段的上限后,参保人就进入了社会统筹阶段。在这个阶段,参保人的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管理单位统一承担,但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地方不同,个人承担的比例也不相同。重庆规定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25%;5001~1万元,个人负担20%;1万元至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4倍以下,支付15%;如果金额超出,就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这时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举例说明,医保卡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李先生因中风住院,三级医院,医疗费用35万,社保个人账户2500元。请问社保赔付外还须自付多少钱?

(1)起付段:自付免赔2000元

(2)报销段:(15万-2000)*20%=2.96万元

(3)重疾段:35万-2000-15万=19.8万元

19.8万-10万=9.8万10万*10%=1万元

9.8万-5万=4.8万5万*5%=2500元

自付:2000+29600+10000+2500+48000-2500=89600元

3、看病的费用怎么报销、怎么结算呢?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后,可以直接与医院结算,并保存好单据,并且医保的看病费用是根据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进行报销,一般来说,医院的等级越高,费用报销的比例就越少。报销时需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签字然后到医保中心核销,报销时须持有医疗费用明细、入院诊断、病历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单位交费收据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出院诊断以及化验检查报告及收据等。

按照相关规定,个人IC卡中结余的资金是要给付利息的。具体的计算标准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前一年结转的资金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医疗IC卡中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交强险 交强险免除责任 交强险赔付


2010年3月18日曹某将自己所有的两轮皖H号摩托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1年3月18日24时止。2011年3月12日,曹某驾驶该车与陶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2011年3月21日,曹某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陶某住院治疗终结后,因就赔偿问题未与曹某达成一致,遂将曹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共计15596.46元。

该保险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向法院起诉曹某,要求其支付垫付赔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曹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5596.4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对于交强险,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与商业三责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而规定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不同,我国的交强险为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障,仅设定了极少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也没有任何的免赔率和免赔额,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只要充分认识这几项责任免除事项,就不难理解为何本案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向被保险人追偿。

交强险中最易被误解的一类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先垫付后追偿的除外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意义在于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追偿的意义在于打击违法行为。

本案中,法院的第一个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垫付赔款,并且垫付的不只是“抢救费用”,而是“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由抢救费用扩大至全部人身损害费用甚至全部损失费用,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交强险保护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而第二个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且追偿金额也相应扩大至先行赔付的损失费用,致害人终须承担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因车辆保险的存在而得以免除,体现了对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行为的惩戒。

此外,还有一些情形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主要指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上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实际生活中,被保险人往往关注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却常常忽略免责条款,这种主观上的忽略极易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争执的种子。因此,除了对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等要有充分的认识,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也应有足够的理解。

交强险 交强险解读 车险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强制购买的保险。交强险与车主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提供及时的经济援助,可极大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化解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如下:发生事故,当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如果在事故中是无责任行为,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驾驶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或受伤,这时交强险是否也会对本车司机进行赔偿呢?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驾驶员和车上的乘客并不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因为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付,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是醉酒驾车;被保险车辆被盗期间发生车祸;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这三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不过,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此外,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三者险的情况下,救助基金会垫付一定抢救费用;其次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部分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付,再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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