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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单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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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本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书面形式并不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而是表现为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等书面文件。

 根据本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订立保险合同通常采取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证明。

 (一)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保险单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即:(1)声明事项,如保险标的物的种类、被保险人、承保险别、已缴保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的性质与控制所作的承诺和保证等;(2)保险事项,即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3)除外事项,即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4)条件事项,如有关索赔时限、诉讼时效、代位求偿、保单转让和变更等事项。

 保险实务中,在制订有格式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依该条款办理保险,则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一般比较简单,通常只载明声明事项,其他的内容则以该标准条款为准。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书面表现形式。保险单的法律性质主要有:

 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充当有价证券使用。

精选阅读

保险单,保险单除外条款


赔偿限额

机身和零备件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准。发生部分损失时应扣除修复或更换该受损部件而产生的增值。

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为准。

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随时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事故发生。

当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必须保证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

从事民航运输的飞机,必须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批准的标准客票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其它格式客票规定运送所有旅客。

必须按照本公司认可的航空运单的规定运送货物。

每次飞行前,被保险飞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机关签发的适时有效的适航证或其它具有同等效力的飞行许可证,飞机应在各个方面适航。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民用航空的一切法律和规定,若被保险飞机飞经或飞往其它国家和地区,则应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被保险飞机须按照其适航证中所规定的载重限额运营。

保险单除外条款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

本保险单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所规定的战争及相关风险;本保险单所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规定的核风险;本保险单所附《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规定的噪音和其它污染;本保险单所附《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AVN2000)》所规定的日期识别风险;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被保险飞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途不符合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目录

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三、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实务,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通常有:

(一) 要保书

要保书( 单) 又称“ 投保书( 单)”, 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要保书通常由保险人根据保险类别事先准备。投保人在要求保险时依所列事项逐一如实填写。要保书一般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 )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2 )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坐落地点; (3 ) 保险对象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 (4 ) 投保险别; ( 5) 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6 )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7 )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其中,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是关键事项。

要保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 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 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 保险合同视为成立。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 如果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前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 要保书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2.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如有记载上的不清或遗漏, 要保书作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补充;3. 投保人在其填写的要保书中如有告知不实, 又不声明修正的, 则要保书作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二) 暂保单

暂保单是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按保险惯例, 暂保单一般由保险代理人签发, 表示保险代理人已经按投保人的要求及所列的事项办理了保险手续, 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的保险单。暂保单在保险单正式出立以前使用, 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保险单一经出立, 则暂保单的效力归并到保险单中。暂保单的使用一般有时间限制, 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暂保单这种保险合同形式, 但依《保险法》第12 条的精神及保险惯例,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是存在并使用暂保单这一形式的。

(三)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 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保险单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即: ( 1 ) 声明事项, 如保险标的物的种类、被保险人、承保险别、已交保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的性质与控制所作的承诺和保证等; (2 ) 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 3)除外事项, 即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4 ) 条件事项, 如有关保单转让和变更等事项。

保险实务中, 在制订有标准保险条款的情况下, 如果依该条款办理保险, 则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一般比较简单, 通常只载明声明事项, 其他的内容则以该标准条款为准。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书面表现形式。保险单的法律性质主要有:

1.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

2. 保险单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 在某些情况下, 保险单具有“ 有价证券” 的性质, 可以充当有价证券使用。

(四)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由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业已表明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保险凭证是保险单的简化形式, 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但若保险凭证的内容不详或与保险单的内容不一致时, 以保险单规定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与保险单并用。通常, 保险凭证在下列场合使用:

1.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 根据预约保险单而出立。保险人将预约保险单的详细内容印就在已经保险人签署的空白保险凭证上, 由被保险人在每批货物启运前自行填写承运船舶的名称、航程、开航日期、货物名称、标记、数量以及保险金额等项目, 并加以副署。通常被保险人应将保险凭证的副本送交保险人存档。

保险凭证的副本可以替代启运通知书, 作为被保险人根据预约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所作的申报。

2. 在某些强制保险中, 用来证明投保人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 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 以便投保人等随身携带备有关部门检查。

3. 在团体保险中, 总保险单一般由该团体的主持人保管,而团体内部的其他被保险成员则由保险人另外发给保险凭证, 作为已办理保险的证明文件。

《保险法》第12 条第2 款规定: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 保险合同除采取投保书、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等形式以外, 也可以采取诸如双方共同起草协议, 并在协议上双方签字或盖章等书面形式。

保险单,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一、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

 根据本条第1 款的规定, 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的特殊有效要件是:

 1.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法第53 条第2 款规定,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这里没有限制被保险人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方式。但在本条中, 法律特别规定被保险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这种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慎重考虑作出决定, 以更有效地保护其利益。

 2. 须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 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证上载明的、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实际投保的金额, 也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所谓认可, 即同意。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并具备保险合同的一般要件, 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方能生效。否则该合同无效。

 本条第3 款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原则的例外, 即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18 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 也就是说, 父母为其18 岁以下的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不必经子女本身同意。这也是考虑到绝大多数情况下, 父母会为未成年子女着想, 而不会做出有损他们利益的事情, 所以法律才做了例外规定。

 二、死亡保险的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 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 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 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质押是一种担保形式, 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主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某种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能够兑现质押的权利, 来偿还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

 一般来说, 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一定数量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平时交纳的保险费, 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前, 属于投保人所有。在一定意义上说, 保险单是一种有价值的单证, 也是投保人拥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权利凭证。在进行质押贷款时, 投保人应将保险单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如果债权人不是其投保的保险人, 应通知该保险人, 出质后, 投保人也不得将保险单转让或解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也就是说, 只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或订立质押合同情况下,才可实行此项条款, 否则, 不适用于任何人寿保险合同。

 另外, 根据本条第2 款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非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

保险单知识介绍_保险知识


一、什么是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policy)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二、保险单种类有哪些?

1、s.g.保单:s.g.保单是劳爱德s.g.标准保单的简称。它是19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位,使得s.g.保单对全世界保险业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1983年4月1日起被废止。

2、itc保单: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3、icc保单: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2年1月1日制定1983年3月31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4、大保单: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亦简称“保单”,主要与小保单对应。是最正式的保险单据形式,又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

5、小保单:小保单是保险凭证的简称,又称保险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不载明保单背面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大保单完全相同。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的大保单为准。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因而在国际市场上使用不多。在实务中,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签发,也可由保险经纪人作为预约保险单代为签发。 

6、预约保单: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组术语出口的或以f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单。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保险单证的交付


 (四) 保险单证的交付

 本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因保险人承保生效时, 产生保险人保单交付的义务。保单交付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保险人不交付或者怠于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交付。以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向投保人交付的保险单证, 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依照法律或者保险实务惯例, 保险人应当交付保险单的, 保险人不得以交付其他保险单证来代替。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应当加盖保险公司的印章。

 法律对保险人交付保险单证规定有期间的, 保险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 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证; 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单证交付期间的,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 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证。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单证交付的期间均没有规定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证, 所谓及时, 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期间内, 合理期间为事实判断问题。

 (五) 保险内容的记载

 本条规定, 保险人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的, 应当记载投保人和其相互间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包括保险当事人的姓名( 名称) 和住所,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金给付, 订约的时间和地点。

保险单,怎样正确的签收保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那么在提交了投保单、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投保人将收到保险公司正式签发的保险单。那么,在签收保险单时,投保人应注意什么呢?

一、仔细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单材料

一般保险产品的保单材料都包含有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送达回执、客户服务指南、首期保险费发票等。

长期保险产品的保单材料还有现金价值表,提供减额交清功能的产品还有减额交清保额表。投保人应逐条核对保险单及首期保险费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如有错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予以更正。

二、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有关说明

收到保险单后,投保人应注意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期间、每年的交费时间,并认真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表以及退保约定等内容。

三、妥善保管整套保单材料

保险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单材料丢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

保险单,保险的概念和性质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者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人的身体和寿命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

2.保险金定额给付。除医疗费用保险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是定额给付的。

3.保险期限长。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最长可达人的一生。

4.具有储蓄的功能。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的功能,比如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很多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

5.具有投资的功能。部分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投资的功能,比如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由于人身保险单的缴费期限很长,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险费的方法,将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在整个缴费期限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险费均相同。

当被保险人年轻时,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缴纳的保险费由保险人逐年积累;当被保险人年老时,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比实际需要的少,不足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纳的保险费予以弥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纳的保险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累计起来,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以下3种功能:

1.退保。退保金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领取。

2.保单贷款。一般具有贷款功能的保险单,贷款的额度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基础的。

3.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的分红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基础的。

下面是保险单现金价值的简化计算公式: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分摊–保险人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风险保险费+剩余保险费产生的利息。”

人身保险的分类:1.人寿保险;2.健康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同个人和家庭理财有关的财产保险产品包括:

1.家庭财产保险;

2.机动车辆保险;

3.家庭责任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推出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收入保险。社会对劳动者实行收入损失保障,使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这是社会保险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5种:

生育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是一种专门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可以保证在女性劳动者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资助,以补偿其经济损失。

失业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是使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获得一定的经济资助,从而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而给予的健康恢复保障,使劳动者在不能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养老社会保险:养老社会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退休后的收入保障问题,目的是使劳动者老有所养。

疾病社会保险:疾病社会保险旨在补偿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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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最后32米

1995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著名的藏族青年笑星洛桑驾驶着那辆新买的富康轿车,行至西三环时,一辆装满沙子的拖挂卡车停在快车道的路中间换轮胎,该车既未靠边停靠,也未在距车尾50米外摆放三角警告牌或打开车尾灯.待洛桑发现已为时以晚,紧急刹车的痕迹长达32米,小车一头栽进了货车尾部的肚子里,洛桑胸部,头部严重受伤,急送医院抢救,但还是不幸于22日11时33分身故,年仅27岁.

消息传出,广大观众和文艺人士无不为之惋惜,悲哀.洛桑是我国第一位著名的藏族笑星,曾以:”洛桑学艺”得到亿万观众的好评.11月他将随大陆艺术团赴台湾进行艺术交流,一部以他主演的电影即将开拍,96年春节晚会已经排好他的的节目.

可一切随着一场车祸都消失了,一颗艺术明星还未放出最耀眼的光芒的陨落了.

洛桑是四川人,原名叫杨红,在洛桑出事前的一个星期,洛桑将远在四川的父母接到了北京,和自己成名的儿子幸福的生活在一起.短短的一个星期之后,便遭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生惨痛经历.可是,两位老人还是要回到四川的.尽管在北京他们有房子,可是他们没有生活来源,特别是当他们生病的时候,谁来照顾他们?谁来承担他们的医疗费用?

如果离去的不是洛桑,而是我们呢?对于我们的父母,爱人和孩子意味着什么?

如何识别航空保险单的真假


因为保险期限短,航空安全系数高,很少有人追究航空保险单真伪,所以航意险成了“假保单”滋生的温床。一些机票代售点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假的航空保险单,再以正规价格出售给客户,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目前仅依靠职业操守和行业自律来防范。有关专家提醒广大市民,防范假的航空保险单不仅要确认销售机构资质,坚持银行转账办理,还要掌握辨别真假保单的基本技巧,另外还要记得主动利用保险公司保单查询系统。

防范假航空保险单要谨记两个方面

首先,购买保险产品时,要确认销售机构具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对保险单证进行初步的去伪存真。面对主动上门拜访的营销人员,首先要学会查看证件。按有关规定,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保单。其次,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对于单笔超过1000元以上的人身险产品保费,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帮忙代收。因此,当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或办理退保、理赔等业务时,都要坚持通过银行转账办理,这将有助其避免受到假保单的侵害。

辨别真假航空保险单的基本技巧

一般而言,真航空保险单上都自带印刷的发票代码、流水号、限售地区等信息;假航空保险单往往没有这些信息,即使有,也是手工打印的。真保单上生效时间的标准写法是“X年X月X日X时X分生效”;假保单上生效时间写法往往很随意。真保单背面都公布有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供消费者即时查询;假保单上往往没有客服电话。

乘客要主动利用保险公司的查询系统

我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最迟可在两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该规定在2011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在此前,业内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有了查询功能,不少公司的查询系统都已经做得比较完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后,应该主动利用该查询系统,并且使得自己的查询行为成为一种习惯。如果保险消费者发现“假保单”,应积极主动向保险监管当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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