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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保险单证的交付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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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保险单证的交付

 本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因保险人承保生效时, 产生保险人保单交付的义务。保单交付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保险人不交付或者怠于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交付。以保险单订立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向投保人交付的保险单证, 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依照法律或者保险实务惯例, 保险人应当交付保险单的, 保险人不得以交付其他保险单证来代替。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应当加盖保险公司的印章。

 法律对保险人交付保险单证规定有期间的, 保险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 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证; 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单证交付期间的,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 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证。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单证交付的期间均没有规定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证, 所谓及时, 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期间内, 合理期间为事实判断问题。

 (五) 保险内容的记载

 本条规定, 保险人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的, 应当记载投保人和其相互间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包括保险当事人的姓名( 名称) 和住所,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金给付, 订约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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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单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本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书面形式并不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而是表现为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等书面文件。

 根据本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订立保险合同通常采取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证明。

 (一)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保险单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即:(1)声明事项,如保险标的物的种类、被保险人、承保险别、已缴保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的性质与控制所作的承诺和保证等;(2)保险事项,即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3)除外事项,即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4)条件事项,如有关索赔时限、诉讼时效、代位求偿、保单转让和变更等事项。

 保险实务中,在制订有格式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依该条款办理保险,则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一般比较简单,通常只载明声明事项,其他的内容则以该标准条款为准。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书面表现形式。保险单的法律性质主要有:

 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充当有价证券使用。

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三、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实务,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通常有:

(一) 要保书

要保书( 单) 又称“ 投保书( 单)”, 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要保书通常由保险人根据保险类别事先准备。投保人在要求保险时依所列事项逐一如实填写。要保书一般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 )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2 )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坐落地点; (3 ) 保险对象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 (4 ) 投保险别; ( 5) 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6 )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7 )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其中,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是关键事项。

要保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 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 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 保险合同视为成立。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 如果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前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 要保书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2.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如有记载上的不清或遗漏, 要保书作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补充;3. 投保人在其填写的要保书中如有告知不实, 又不声明修正的, 则要保书作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二) 暂保单

暂保单是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按保险惯例, 暂保单一般由保险代理人签发, 表示保险代理人已经按投保人的要求及所列的事项办理了保险手续, 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的保险单。暂保单在保险单正式出立以前使用, 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保险单一经出立, 则暂保单的效力归并到保险单中。暂保单的使用一般有时间限制, 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暂保单这种保险合同形式, 但依《保险法》第12 条的精神及保险惯例,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是存在并使用暂保单这一形式的。

(三)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 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保险单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即: ( 1 ) 声明事项, 如保险标的物的种类、被保险人、承保险别、已交保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的性质与控制所作的承诺和保证等; (2 ) 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 3)除外事项, 即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4 ) 条件事项, 如有关保单转让和变更等事项。

保险实务中, 在制订有标准保险条款的情况下, 如果依该条款办理保险, 则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一般比较简单, 通常只载明声明事项, 其他的内容则以该标准条款为准。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书面表现形式。保险单的法律性质主要有:

1.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

2. 保险单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 在某些情况下, 保险单具有“ 有价证券” 的性质, 可以充当有价证券使用。

(四)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由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业已表明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保险凭证是保险单的简化形式, 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但若保险凭证的内容不详或与保险单的内容不一致时, 以保险单规定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与保险单并用。通常, 保险凭证在下列场合使用:

1.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 根据预约保险单而出立。保险人将预约保险单的详细内容印就在已经保险人签署的空白保险凭证上, 由被保险人在每批货物启运前自行填写承运船舶的名称、航程、开航日期、货物名称、标记、数量以及保险金额等项目, 并加以副署。通常被保险人应将保险凭证的副本送交保险人存档。

保险凭证的副本可以替代启运通知书, 作为被保险人根据预约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所作的申报。

2. 在某些强制保险中, 用来证明投保人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 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 以便投保人等随身携带备有关部门检查。

3. 在团体保险中, 总保险单一般由该团体的主持人保管,而团体内部的其他被保险成员则由保险人另外发给保险凭证, 作为已办理保险的证明文件。

《保险法》第12 条第2 款规定: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 保险合同除采取投保书、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等形式以外, 也可以采取诸如双方共同起草协议, 并在协议上双方签字或盖章等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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