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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和城市享受同样的待遇

2020-09-07
保险基础知识重点 保险规划的功能和风险 再保险规划和安排

记者从哈市道里区民政局获悉,今年,道里区将提高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标准和住院报销比例,在哈市统一标准、率先实行城乡抚恤补助一体化。

道里区在哈市率先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抚恤补助一体化,每年投入30余万元,提高农村户籍的在乡复员军人、三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户口性质,所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与城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同样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其中,农村革命烈士遗属由每人每月71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4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由每人每月679元调整到每人每月967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由每人每月69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08元;农村在乡复员军人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90元。

今年,道里区还将提高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标准和住院报销比例: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三属”、带病退伍军人的门诊补助金每人每年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住院费用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报销后的剩余自付部分由80%提高到10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住院费用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报销后的剩余自付部分由60%提高到80%;参战涉核人员住院费用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报销后的剩余自付部分按50%报销。

为改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条件,道里区按照“彩钢房盖、防盗门、塑钢窗”的要求进行全面维修,新建住房补助标准由资助1.5万元提高到3万元、维修住房补助标准由资助5000元提高到1万元,并且今年出台政策把城乡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棚户区改造或拆迁征收范围,纳入棚户区改造或拆迁征收范围的住房给予资金补助2万元,如仍有特殊困难可采取特殊救助方式进行资助。此外,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元;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元。提高标准后,在乡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77元、535元、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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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


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比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对于优抚安置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做出了详细介绍。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核部队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中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乡人员;“三属”是指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三属”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的,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活动的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是指在国家确认的时间段内,在涉核部队服役或在驻同一区域内的部队服役的退役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办理程序

1、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确认: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对评残和带病回乡的,由所在部队在县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并经县、市、省相关医疗机构鉴定、审核批准后落实相应待遇。

2、“三属”人员的确认:在现役军人死亡后,经所在部队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并在县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县民政局协同相关乡(镇)政府负责确认遗属身份,落实遗属待遇。

3、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人员的确认: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入伍时间,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所在乡(镇)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查批准,落实相关待遇。“两参”人员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村(社区)、乡(镇)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查批准,落实相关待遇。

优抚安置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

追认革命烈士的办理程序

由牺牲者本人所在单位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附详实事迹材料),提交县(市、区)民政局受理,县(市、区)民政局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代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革命烈士审批表》,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审批。

东莞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标准


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照规定享受住院、特定门诊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4个月,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不满6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万元;不满12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万元;不满24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最高计支付5万元;不满36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满36个月以上的,每自然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万元。

注:1、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待遇、特定门诊待遇及生育医疗待遇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2、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医保待遇懂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手续之月起按新参保人计算,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核付。

3、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变更参保形式的,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各项待遇金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额标准按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参保形式规定计算。

(二)住院基本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保待遇的计算: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住院基本医疗费:指符合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等各项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起付标准要根据医院的级别来确定。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三)特定门诊待遇:参保人患特定门诊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经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特定门诊待遇。

1、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限额标准:特定门诊病种分为两大类。

2、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指符合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以及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等各项规定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3、支付比例: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80%)支付。

(四)门诊待遇:参保人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就医的,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基本医疗费:指符合门诊就医管理、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2、支付比例:门诊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0%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工伤待遇,职工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职工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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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

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

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

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知识汇总,异地就医同样享受医保


罗婆婆:我是一名南充的退休人员,现在跟随子女搬到了成都生活,但是我的社保关系还在南充,如果我想在成都通过医保看病,应该怎么办?

据记者了解,现在像罗婆婆这种流动生活人口已经很多了,有些老人为了帮助子女照顾后代,搬离了以前工作和生活的城市,为此,他们在居住地的就医也就成了一件具体的事情。为此,按照四川省社保条例的相关规定,异地居住人员只要办理了相应的社保手续也就能够享受异地医保就医待遇。

据悉,目前四川省异地就医人员的登记范围包括,用人单位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和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就医的就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对于用人单位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首先应填写一式两份《××市(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并提供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动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退休职工长期异地居住的人员,首先应填写一式两份的《××市(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本人签名。若为单位退休职工,还需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于户口已转回当地的提供户口复印件,未转户口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而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申请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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