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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购买工伤保险年龄限制是多少?如何投保更方便?

2020-09-05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购买工伤保险年龄有没有限制呢?不少公司都想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在投保的时候对年龄限制不是很了解。我国规定的工伤保险投保是从16周岁以后到法定退休年龄,这期间的员工,企业都可以进行投保。

所谓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中,因意外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使得劳动能力永久丧失或死亡,劳动者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资源获得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是有区别的,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首先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很广泛,强制性最强。工伤保险主要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制雇主为员工投保的一种保险。一般只要有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保险投保率几乎有95%以上,由此可见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广。

其次就是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多而全面。我们常说的工伤保险,对购买工伤保险年龄并没有多大的限制,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人员,到企业务工,就可以投保工伤保险了。它不仅是一个补偿性的保险,更主要的是对投保人的伤残和死亡过程都能进行保障。工伤保险不仅对被保险人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生活待遇等有包装,同时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实行免费,还提供护理费用、转业培训等保障。

工伤保险的第三个特点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比其它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待遇都高。养老保险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失业险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工伤保险除了保障残疾人士的基本生活,还对伤残的情况进行经济补助,对劳动者提供了最好的保护。

既然购买工伤保险年龄没有过多的限制,那么您不妨也给您的员工买上这样一份保险。的小微企业团体意外保险,可以承保员工的一般意外和交通意外伤害,包括医疗垫付和紧急救援等服务;一旦员工意外住院可以提供无功补偿,包括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意外保额,对员工来说是不错的选择。

购买工伤保险年龄没有过多限制、保障全面、投保方便,相信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能提供保障。只要您登录,就能投保平安这款小微企业团体意外保险,使您的员工保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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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选择短期工伤保险 一种更灵活的投保模式


很多工作的时间都是比较短暂,可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意外伤害的几率却比较大,这时员工如果投保长期保险的话往往造成浪费。所以很多企业老板都选择为员工投保短期工伤保险,这样才能够给予各位员工身体更好的保障,而企业老板在投保费用方面又不会造成浪费,是一种非常不错的模式。

不过各个企业老板在选择短期工伤保险的时候往往不知道究竟该如何加以选择,因为目前的险种确实非常多。而企业老板在选择险种的时候对于投保费用以及保障范围都是有一定要求的,那么究竟哪一方面能够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呢?企业老板还应该全方位的了解,这样才能够得到非常满意的答案。

具体了解过程中,企业老板能够认识到平安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在短期工伤保险中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险种。因为该险种投保期限方面非常灵活,3个月、6个月、12个月都可以投保,这样投保便能够更加方便。具体投保期限不同,自然价格也不同,而投保价格方面往往非常划算,最低每人20元便能够参与投保。

为员工选择平安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之后,在短期工伤保险中,各位朋友能够认识到具体对于员工工伤、交通意外等一般性的意外事故都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还提供意外医疗费用垫付的服务,这样整体便能够具有非常不错的效果。对于每位员工提供的保障非常多,而投保费用又十分节省,在保额方面更是令人十分满意。

所以各个企业老板在为短期员工挑选短期工伤保险的时候无需犹豫,平安小微团体意外险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具体投保方式也非常简单,登录到之后,几分钟便能够完成整个投保过程。在理赔方面平安保险的理赔服务也是非常棒的,所以各位朋友都应该更好的认知这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够打造出来一种非常不错的效果。好的保险便是真正实惠的保险,平安保险成为各企业老板的好伙伴。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已不具备足够的条件了


听说最近很流行投保雇主责任险,王先生非常地好奇,雇主责任险有什么好呢?我已经给员工投保了五险一金了,有必要投保雇主责任险吗?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那么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

雇主责任险是保险公司针对企业主设立的保险险种,主要针对的是被保险人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不幸或职业病的时候,需要提供一定的赔偿的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制度里面的一项保险,只要我们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企业都必须为我们办理的保险。从这里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自愿性的,后者是强制性的,不论企业是否愿意都必须为员工购买。

同时,雇主责任险的投保对象是以企业全员进行投保的,而工伤保险则是具体到每个人的。这也是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那么很多人就会问,既然雇主责任与工伤保险是有所区别的,那我们就可以只投保工伤保险,不用投保雇主责任险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明智的。众所周知,在现代的企业运营中,人才是非常关键的,而要想留住人才就必须提供优厚的福利吸引人才,工伤保险已不具备足够的条件了,必须辅以雇主责任险,这样也可以帮助企业老板减轻负担。

在实际情况中,关于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到工伤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雇主责任险不仅涉及到这一点,还会有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的赔偿。这样不仅使企业降低了损失,也可以让员工自身的伤残状况及时得到缓解或医治,是非常不错的。

在了解清楚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之后,我们就知道我们不仅要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也要投保雇主责任险,这样,才可以让企业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并赢得员工的信任与支持,也吸引更多的人来工作,是非常不错的举措。

当然,我们在投保的时候,可以选择平安保险,平安保险的雇主责任险保费非常的实惠,网上投保最低5人起,100人以上可以享受到123元每人每年,我们只需要提交我们投保的人的名单,轻松完成支付,就可以享受平安保险带来的优质服务。

面对工伤保险纠纷 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我们经常会看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事件,面对这样的情况,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能无法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下面法院教你该如何保护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纠纷案件并不鲜见,但具体到“员工遭受工伤索赔并解除劳动关系,10年后重新鉴定要求单位重新赔偿”等问题,如果没有专业解析,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能无法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27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个值得关注的工伤保险纠纷案件“迷题”进行解读。

10年后再鉴定伤残等级升高 重新赔偿要求被驳回

周某某遭受工伤向单位索赔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10年后,周某某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发现伤残等级由8级升至6级,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重新赔偿。近日,重庆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重庆一中院认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变化的不稳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

因此,重庆一中院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认定标准不只一个

第二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持续用工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认定为劳务关系。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有部分劳动者是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应按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赔付,还是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两者在法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律以及具体赔付项目和标准上均存在较大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判断标准,还需要根据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判断。

出生于1963年7月的张某某在重庆某小区物业任保洁员。张某某与物管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2014年1月10日,案外人邓某驾车与张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受伤入院。张某某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重庆一中院称,该案例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但是,劳动者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用人单位仍然负有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义务。故劳动者在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降低社保缴纳标准的劳动协议无效

重庆一中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劳动者莫某某入职公司后劳资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莫某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

与以往遇到的类似案件不同的是,该劳动合同中还就莫某某的社保缴纳标准约定为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而最低参保基数是低于莫某某的实际工资水平。

后莫某某以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庆一中院解析称,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依法缴纳交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社保费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

提示:工伤保险本是保障性的存在,但是如果因其引起纠纷导致无法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那就需要另想他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了,而以上内容就可以很好地解决此类纠纷。

工伤死亡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人们关心的工伤死亡保险条例也做了一些更改和调整,因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提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的20%,实现全国“同命同价”。因工伤致死的案例很多,然而不仅在是否符合工伤标准上有质疑,就连赔偿金的多少也会引起很多冲突。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副经理,平时工作忙应酬多,一天刚与同事聚会回到家中,就感觉身体不适,送往医院抢救已经死亡。医院的诊断结果是饮酒过量致死,虽然李先生所在单位拿出11万元体恤金作为补偿,可是李先生妻子坚持认为丈夫的死亡属于工伤,多次提起诉讼,财力精力都耗费不少,但最后仍被驳回,判定不属于工伤。专业律师表示,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于醉酒引发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么李先生正属于醉酒死亡,所以不符合工伤死亡保险条例。

关先生在一家生产军工设备的小企业中工作多年,去年8月跟同事出差,发生车祸死亡。这个案件无疑就是属于工伤死亡保险条例,应该按照工伤死亡标准给予补助。然而这一年来,家属只是受到关先生单位给的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和10万元垫付工伤待遇,没有得到工伤保险应有的补偿。一家人闹到了公司,造成公司停产几个月,老板也很无奈,因为他也在一直跟社保申请,可是因交通事故法院判决生效文书还没批下来,所以社保基金才没下发。

无论死亡是不是工伤,逝去的都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意外夺取人的生命,也摧毁了整个家庭的幸福。工伤死亡保险条例中,醉酒、责任交通意外死亡,都不属于工伤,可是没人能避免这种意外发生,所以在参加工伤险的同时,最好同时购买一份意外保险,意外死亡后给予家庭第一时间的经济补偿和慰问,对家庭重建幸福也很有帮助。中就有很多意外险产品,消费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购。

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员工权益


工伤事故后受伤员工可以享有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员工们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对于理赔方面要有一定的了解,避免被工作单位逃避责任。

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帮员工支付了医疗费,并且和员工签了私了协议,赔了1万余元。但事后,工人才知道按照他的伤残等级,至少可以得到赔偿9万余元。这时,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唐某系某公司的工人,2010年7月23日,唐某在车间作业时右眼角膜被溅起来的玻璃碎屑扎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唐某为治疗花去各项费用近25000元。2011年11月,公司主动与唐某协商并表示将按国家规定处理,由于唐某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知,遂与公司签订了《工伤事故一次性处理协议》,由某公司支付给唐某医疗费、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补贴及以后所发生的就业补贴32914.8元,签订协议后唐某放弃相关所有权利。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唐某能获得工伤赔偿近90000元。

唐某在看了一期工伤说法节目后,方知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赔偿,遂与该公司交涉,但遭到拒绝,故申请劳动仲裁。经查,工伤保险基金向某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3万余元。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公司再支付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5000元。

律师点评: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美

我认为,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首先,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是法定投保义务人。其次,工伤职工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法定的权利主体。《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分别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唐某作为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享有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多样化的,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是重要途径之一,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刘德美律师说,纵观本案,该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一是该协议排除了唐某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某公司借花献佛,公司向唐某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工伤保险基金向公司支付的,公司并未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承担任何责任,公司通过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所以,最后唐某与公司签订的《工伤事故一次性处理协议》无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外,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提示:工伤保险是保障工人们的利益,它可以使受伤员工的到最大的补偿。所以,要了解工伤保险,以致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工人们应加大对保险的认识,避免在保险条例上吃亏。

熬夜加班应该被纳入工伤保险之中吗


年轻人每天工作八个小时,每天对着电脑,常常熬夜加班,不但对身体的损耗很大,而且还没有被纳入《劳动法》中。近日,深证一位女白领就举牌呼吁将熬夜加班纳入工伤,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您认为熬夜加班算工伤吗?

熬夜加班危害大 白领权益难保障

日前,深圳一女白领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据了解,该女子今年25岁,因经常熬夜加班,容颜加速衰老,导致爱情事业双失意。

深圳一女白领举牌控诉“衰老算工伤”

在我国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熬夜加班导致衰老并不能算工伤,但是熬夜加班对人身体的耗损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曾刊登过一项研究成果,称睡眠不规律会对超过1000个基因造成“严重破坏”,可见熬夜加班会对白领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少威胁。然而针对熬夜加班的问题,我国法律却缺少相关的补助规定。2012年,人社部和国务院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夜班”有明确规定,认为“夜班”是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但是这一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布,也就是说在白领熬夜加班这一问题上,我国目前的法律是空白的。

然而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加,最低工资、高温补贴、熬夜补助等渐渐被提及,也就发生了上述女职工提出“熬夜衰老算工伤”的控诉。

员工工伤,老板也要赔钱

大家保保险网提醒消费者,《新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对员工工伤的赔付作出了解答,员工工伤后,除了工伤保险要赔偿之外,企业老板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它们包括:18个月月工资的一次性长残补助、12个月月工资的停工留薪以及各项护理费,这笔费用,需要企业负责人承担。

员工工伤,雇主要赔偿多少?

此外,《新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还提及员工工伤的范围,除了我们熟知的工作事故外,员工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也被列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内。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员工在上下班期间出现意外事故,工伤保险和老板都要根据伤亡情况赔付工伤费用。

这两项规定,也为企业老板敲响了警钟,并不是为职工购买了社保就能万无一失,只要职工出现工伤,老板依旧需要承担不小的责任。那么,雇主的这一风险应该如何转移呢?购买雇主责任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大家保团险,规避企业风险

实际上市场上针对工伤保障的雇主责任险产品并不多,即使有,价格也较为昂贵,但是大家保推出的最低99元的大家保团险,却深受市场和企业老板的喜爱。

大家保团险分为单一的雇主责任险和工伤、意外、医疗组合险,其中单一雇主责任险最低价格只需要99元/人/年,投保对象虽然是员工,但是收益对象却是雇主。

大家保团险适用于20—55岁的消费者投保,保障期1年,保障责任包括:10万元的意外伤亡、1万元的意外医疗以及50元/日的住院津贴(工伤)。这笔钱最终会赔付给工伤,但是却免去了雇主自己掏腰包赔偿的风险。因此从推出至今,大家保团险也受到不少雇主的肯定。

近几年员工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而相关法律也在与时俱进的更新,这也意味着企业主将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从这一角度来说,企业主应当尽量寻找能够承担自己风险的工具,而商业保险,无疑是第一选择。

提示:熬夜加班应该被纳入工伤保险之中,身体是本钱,拥有一个好的身体您才能继续工作。员工加入在工作中发生危险,老板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还不如为员工的熬夜加班购买一份保险,这样可减少公司的经济支出同时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关爱之情。

50万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本报讯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9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建设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人无保险权益没保障

目前,我省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总人数的80%,总数达到50万人。2005年10月1日,《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以来,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但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时,企业必须按照办理的人头缴纳费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省钱,只为固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取得参保手续,并据此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而对于大部分农民工,企业并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企业不赔偿,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不办理保险不能给“两证”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否则将不予办理。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将受政策惠及。

通知规定,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及拆迁工程项目),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所有参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照“以支定收”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没有提交的,建设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

本文件下发前的建筑项目,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组织施工,且建设项目合同期尚需一年以上时间才能完成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按剩余的工程造价的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收到工伤保险费3个工作日内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补办工伤保险。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参加施工的农民工只要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应由总承包企业给予确认。用人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介绍,建设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过程中,将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重点监察,有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保险知识汇总 宁波职工工伤保险进行“双向”调整


浙江在线12月01日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传出消息,我市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工伤保险政策,重点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

今年1月1日,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我市对职工工伤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在新一轮政策调整中,对于已参保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统一按月享受工伤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处负责人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自理能力差,此番调整将保障这部分职工获得长期与稳定的工伤待遇,更加突出了政策的人文关怀。

对于未参保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可以选择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领取工伤待遇的办法将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持一致。

对于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也有所调整。在今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今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从今年11月21日起,将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加上近期其他生产要素成本的提高,用人单位普遍反映缴费压力偏重。为此,此次调整还重点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方面,将按每满1周年递减20%的标准计算,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某工伤职工退休年龄60周岁为例,如该职工离职前满55岁,便可全额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满56周岁只能享受80%,即每满1周年递减20%。“满60周岁后,他有基本养老保险金保障了,所以不再继续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我市还进一步明确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的调整办法。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今后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从今年11月21日起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每年5月1日起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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