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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介绍

2020-10-10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工伤保险内容介绍如下: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wwW.BX0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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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责任


1、《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2、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3、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对招收员工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办理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手续。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2000年4月5日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2000年4月5日

工伤保险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5月8日,西安市钟楼广场,西安市人社局开展的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刚摆好摊,就围上来不少群众前来咨询工伤事宜。

为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西安市人社局开展了这次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日活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设置了宣传展板、条幅等,涵盖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义务、工伤预防和康复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常识等内容。

“我是1998年在工地上受的工伤,我还能申请工伤补偿呢吗”、“现在工伤怎么认定,上、下班时遇到车祸算吗?咋申报呢?”活动中,工作人员向过往市民发放政策宣传单、《工伤保险知识手册》、《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册》、《社会保险法》等,针对市民、企业劳动者提出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情形、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维权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工作人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细致地为市民答疑解惑。

“今天西安市各区、县都一同设立了工伤保险宣传咨询点,之后我们还将到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针对广大职工和重点人群举办专题讲座、政策培训等活动。”西安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说,希望通过这些举措能提升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据统计,活动当天共发放政策宣传单30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

工伤保险,浅析工伤保险之法律适用


随着世界的工业化,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工业事故也随之而频繁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有的行业本身危险系数较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生产的科技含量有限,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忽略安全生产。在我国,高风险行业的工伤事故更是频繁发生,尽管有的企业采取了防范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不能完全消除工伤事故。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既然工伤事故无法避免,而其给受害者带来的伤亡后果又不像经济损失那样可以通过生产予以弥补或消除,那么在加强防范措施以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工伤赔偿的实现问题。所以如何对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受害人赔偿和补偿,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事故及其补偿机制

工伤(industrialinjury)是工伤事故的简称,在英美法中,最经典的定义是:工伤是因职业引起或在职业过程中而受到的伤害。工伤最初仅指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后又将职业病纳入到工伤的范畴之中。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工伤的概念作一般性界定,仅列举了工伤的几种具体情形,但工伤即“工作中的伤害”,这是不可否认的,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

对因工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偿或补偿机制是多元的,包括工伤保险给付、民事损害赔偿、商业保险给付(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

(二)工伤保险概念及性质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由国家立法予以确认并强制实施,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是对因工伤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者的主要补偿机制。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合意为前提条件,而是法定的社会保险项目。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安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保险人不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可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社会整体来保障工伤受害者,不仅能够使工伤的受害者获得赔偿,而且能够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有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可知我国工伤保险的内涵丰富,包括工伤补偿、职业康复、救助以及工伤预防,表明我国工伤保险正日益成为工伤康复与救助、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制度。

(三)工伤保险制度适用的构成要件

所谓工伤保险适用的构成要件,是指适用工伤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判断能否享受工伤保险的标准和依据。具体而言,工伤保险的构成要件有:

(1)前提条件:经法定机构认定为工伤。那么认定为工伤须具备哪些要件呢?一般而言,工伤的构成要件有:首先,必须是人身伤害;其次,遭受人身伤害的人必须与企事业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三,工伤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第四,伤害必须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其前提条件不存在,就不存在申请工伤保险的问题。因此,只有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工伤受害者才能申请工伤保险,才可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

(2)用人单位已经为其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即使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该规定,工伤受害人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只能请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

(3)该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即必须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参加工伤保险,由这些单位支付工伤费用。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实体问题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的受保主体范围和工伤保险事故范围,分述如下:

1、受保主体范围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受保主体范围,也称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哪些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用人单位的适用。目前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如前所述,实际上也仅局限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我国的工伤保险还不能覆盖到全体雇佣人和受雇人,覆盖范围过窄,使部分工伤受害者难以受到保障。事实上,国外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般也都有限制,如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下列自愿保险或特别制度未包括的所有工商业雇员、雇佣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自愿保险。海员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制度,部分自谋职业者如司机、手工艺匠经批准也可参加。第二,对劳动者的适用。一般来说,以用人单位为标准就可以确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范围。然而目前我国存在多种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各类企业中也相应地存在各种各样的“劳动者”,有与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者,有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临时雇佣的劳务工(即临时工)等。由于各种不同劳动者的存在,单纯以用人单位为标准确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就不适当。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用人单位作为确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的主要标准,同时可以将受雇劳动者的来源作为其补充标准,将两个标准相结合以更好地确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临时工是否适用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临时工、农民工、合同工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另一种观点认为,临时工不应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如果将临时雇佣的短期劳务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必然影响制度的系统性。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可取,因为将临时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有利于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同正式工相比,付了同样劳动的临时工实际上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更易受到侵害,所以更需要得到保护,虽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可能会影响到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系统性,但这不应该成为阻止将临时工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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