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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强险与酒驾挂钩 目的在于治理酒驾

2020-09-05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财险保险规划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众所周知,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于它具有强制性,因此每一次关于交强险费率的变动都会引起车主们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浮动联系起来,郑州作为我国重要城市,自然也不例外。bX010.COM

郑州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具体规定为:一、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15%/次;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30%/次;二、除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外,其他郑州原有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优惠及费率上浮的相关办法继续有效。

看到这里一定有朋友会问,郑州交强险为何与酒驾挂钩呢?其实,实行这一制度是预防酒后驾驶的需要。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在酒驾事故频频发生却屡禁不止之时,国家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并倡导全社会全面提高认识了解酒驾的危害,尊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机动车实行交强险浮动费率制度,对连续发生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辆上浮保险费率。

因此,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将加大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是利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惩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严管酒后驾驶长效机制、预防酒后驾驶发生的重要制度。相信郑州交强险将与酒驾挂钩这一制度的实施,相信一定能有效抑制酒驾。

与此同时,各位车主也应尽量避免酒驾,为爱车的安全、自身和家庭的幸福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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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强险将与酒驾挂钩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上海市交警总队决定,自4月1日零时起,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本市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具体规定为:一、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15%/次;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30%/次;二、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与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于2008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中规定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进行累加,续保时累计费率上浮幅度不超过60%。三、除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外,其他本市原有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优惠及费率上浮的相关办法继续有效。

为什么要将交强险与酒驾挂钩呢?其实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酒驾带来的严重危害。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

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上海交强险将与酒驾挂钩这一制度的实施,相信一定能有效抑制酒驾。

重庆交强险费将与酒驾挂钩


2011年2月1日,重庆市车辆交强险将正式实现“双挂钩”——不仅与交通事故挂钩,还与酒后驾驶挂钩。今后,酒后开车除了要受到法律制裁,还将付出更多经济代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举例,以6座以下私家车为例,目前交强险标准费率为950元,如果一年内达最高累计标准60%,意味着车主来年将多掏570元保险费。

交强险费率与酒驾挂钩,源于公安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自3月1日起,在全国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建立了该制度。2008年4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后成效显着,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30%,伤亡人数下降26%,直接财产损失下降24%。

重庆市保监局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共同制定的相关制度,就费率浮动原则、标准、费率系数关系等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在重庆市,酒后驾驶导致的交强险费率上浮标准,依据《通知》的最高标准执行:即每发生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被驾驶机动车下一保险年度交强险费率15%;每发生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被驾驶机动车下一保险年度交强险费率30%,累计上浮不超过60%。

据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相关人士透露,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陆续纳入挂钩项目,形成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完全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

为何要这样做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为了打击酒驾,我们到知道,酒驾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交强险与酒驾挂钩的制度实施后,相信会有更多的车主重视酒驾的问题,相信对打击酒后驾驶会带来很大的帮助。

北京交强险费率与酒驾挂钩应如何计费?


酒后驾驶一直是一个令社会头疼的问题,即使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应措施来制止后驾驶,但是始终无法杜绝这一现象,最近,北京市政府又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强力度制止酒驾,就是将北京交强险费率与酒驾直接挂钩,很多人就会问了,北京交强险费率与酒驾挂钩应如何计费呢?

北京市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北京车辆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办法的具体标准为: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按规定,2010年3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

众所周知,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购买的保险,是给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提供基本保障,保额相对较低,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每一辆汽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所以,北京交强险费率与酒驾挂钩之后,无疑会对经常酒驾的朋友造成巨大的影响。

北京车辆交强险费率与酒驾挂钩后,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其中,按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标准,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 60%。

以一辆五座的私家轿车作为例子,若何先生是车主,他投保交强险,标准保费为950元,如果他在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次,根据相关的标准,在何先生的交强保险费中的“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0%(该费率浮动比率在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事故时会相应减少,反则增加);在2010年3月1日(实施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后,何先生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那么,在何先生的交强保险费中的“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1×15%+1×30%=45%。则何先生在上一年度最终应交纳保费为950 ×(1+0%+45%)= 1377.5元。

同样是何先生的轿车,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上一保险年度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则“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2×15%+2×30%=90%,但因为按制度规定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所以“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60%。则何先生在上一年度最终应交纳保费为950×(1+0%+60%)=1520元。

北京车辆交强险费率与酒驾挂钩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各位车主也应尽量避免酒驾,为爱车的安全、自身和家庭的幸福着想。

小贴士:北京交强险在哪交?

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二)其他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个人购置的新车辆,纳税人应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公司名单

保险公司名称服务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9551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1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09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29、66532288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85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02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0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90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56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69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52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86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5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10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105667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4006116666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550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95519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95105535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4006995566、51660733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58515000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51336611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4008195598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4008667788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4008280018

酒驾交强险赔付是否合理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保险公司通常以机动车保险条例22条抗辩以拒绝赔付被保险人交强险,以致引发诉讼,各地司法实践裁判尺度不一,历来争议极大。

辨析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21条、22条、23条,不难发现三法条的内在逻辑结构,21条是完全免责条款,22条是部分免责条款,23条赔偿限额条款。

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只有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免赔,即受害人的故意,包括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等。因此除此种情形外,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该条文使用的财产损失一词,以致司法实践模糊。误为该财产损失包括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两部分(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第三辑P241)。对财产损失作扩大解释,言下之意出现22条醉酒驾驶等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21条规定的保险人全部免责条款,只有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似无必要在22条又重复规定醉酒驾驶等三种情形全部免责,而单把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列入保险限额赔偿范围。这样破坏了法律条文体系之间内在和谐。因此,将22条理解为部分部分免责条款,更能体现立法精神。

结合交强险第3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两条明显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区分,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并列。这也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两大块内容符合。而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关涉人身及财产两部分。在法律体系解释上,不能对22条的财产损失作扩大解释。

从21条与22条法条衔接上,均强调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只是对醉酒驾驶等三种情形,部分免责,即造成的财产损失免责,对于造成人身伤害不能免责,仍应支付保险金。交强险保险合同不同于商业保险合同,也不同于其他商事合同。交强险保险合同从内容到形式上,都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对酒驾引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人身损害应予以赔付,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与交强险立法之目的解释一致。

小贴士: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切忌先修理后报销。有的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维修,修完之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就可能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这样一来,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通过案例说明酒驾交强险赔吗


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造成刘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系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刘某家属要求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死亡赔偿金20余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是酒后驾车,属于免赔条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酒驾肇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免赔。无论肇事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必须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至于酒后,还要看是否达到醉酒标准,如果没有达到醉酒标准,保险公司要进行赔付。如果达到醉酒标准,依据保险条例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也应该先行赔付,然后向肇事方进行追偿赔付费用。

有人担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为酒驾司机赔付,可能会降低酒驾司机的违法犯罪成本。开放对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与故意行为的理赔,的确会增加交强险的赔付成本,但不会鼓励犯罪,也不至于造成损失概率的无法控制或违背社会正义的现象,其矛盾乃是在多出来的成本,是否应当由其他善良的用车人来负担。

醉酒驾驶行为中的受害人本身并不存在放任的过错,他与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没有任何区别,也理应享受交强险带来的最基本的医疗救助权益保障。如果硬性区分肇事人的过错种类而使受害人基本权益受到伤害,才真正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这种赔付不会纵容司机,因为没有人为了肇事而犯罪,且其第二年的保费会大幅提高。对此,除了交强险以外,另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机制就是受害者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建立,此制度在先进国家行之有年,且收到不错的效果,其可对交通事故或所有事故中得不到补偿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救助。

我国也有不少的省市进行筹办与试行,对于无法得到交强险与肇事人赔偿的受害人,给予最低补偿作为帮助。补偿基金的主要财政来源还有赖政府拨款,也可以说是全体社会共同承担的机制,其与交强险都可看作是承担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与故意行为对受害者经济救助的工作。但是以商业模式为背景的交强险,经营效率要高于补偿基金,以社会资源的角度来看,此任务交由交强险执行,可更加节省人力与运作成本。

其实,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让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到损害的“第三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尤其是人身伤害中的赔偿,以此避免因肇事人个人赔付能力、财产状况、信誉程度、参保范围等客观因素,导致受害人自身无法及时得到最基本的医疗救助,并最终导致更深一层的家庭悲剧甚至社会危机。

小贴士:哪些方法可以帮助解酒?

1、蜂蜜水——酒后头痛:喝点蜂蜜水能有效减轻酒后头痛症状。美国国家头痛研究基金会的研究人员指出,这是因为蜂蜜中含有一种特殊的果糖,可以促进酒精的分解吸收,减轻头痛症状,尤其是红酒引起的头痛。另外蜂蜜还有催眠作用,能使人很快入睡,并且第二天起床后也不头痛。

2、西红柿汁——酒后头晕:西红柿汁也是富含特殊果糖,能促进酒精分解吸收的有效饮品。一次饮用300ml以上,能使酒后头晕感逐渐消失。实验证实,喝西红柿汁比生吃西红柿的解酒效果更好。饮用前若加入少量食盐,还有助于稳定情绪。

3、新鲜葡萄——酒后反胃、恶心:新鲜葡萄中含有丰富的酒石酸,能与酒中乙醇相互作用形成酯类物质,降低体内乙醇浓度,达到解酒目的。同时,其酸酸的口味也能有效缓解酒后反胃、恶心的症状。如果在饮酒前吃葡萄,还能有效预防醉酒。

4、西瓜汁——酒后全身发热:西瓜汁是天生的白虎汤(中医经典名方),一方面能加速酒精从尿液排出,避免其被机体吸收而引起全身发热;另一方面,西瓜汁本身也具有清热去火功效,能帮助全身降温。饮用时加入少量食盐,还有助于稳定情绪。

交强险基础费率如何计算?酒驾、严重违法行为影响费率浮动


人们在购买交强险时,对交强险基础费率的计算不是很明确。实际上,交强险实行了同意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只要了解其大致浮动范围,就可以掌握交强险基础费率。

交强险基础费率类型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不同车型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其中,6座以下私家车每年应缴的基础保费是950元。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

交强险费率表介绍

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交强险实行费率是与交通违章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是交强险基础费率的特点,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还与风险程度相匹配,建议车主可以关注保监会发布的最新交强险条款和费率表。

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以来,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内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广西、海南、四川、甘肃、青海等12个省(区、市)实行这一制度。8月1日起,辽宁省也将实行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至此,交通话强制险酒驾挂钩制度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

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全国范围内执行

据悉,除北京等12个已经开始执行的省(区、市)外,其他省(区、市)的联系浮动制度正在进一步论证和制定中,待正式公布后开始实行。

具体的浮动标准是:上年(指上一个保单年度)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通强制险费率上浮1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通强制险费率上浮25%。

对于主动接受酒后驾车处罚的,其交通强制险的费率将调低5%左右;对于不主动并且超过年度保险接受处理的,其交通强制险的费率将以顶额的费率收取;对于没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其交通强制险的费率维持不变。

经济杠杆提升酒驾成本

2010年初,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新规的威力在于充分发挥机动车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让酒驾的违法成本更高,惩戒力度更大,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上了一道“保险杠”。

根据有关规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确定。2009年以来,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酒后不开车的观念也在深入人心。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国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5%。

据了解,北京地区3月1日实行联系浮动制度以来,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3万起,其中有2259辆机动车在购买新交强险时,因为酒后驾驶行为上浮15%的交通强制险费率,15辆机动车因醉酒驾驶上浮30%费率;上海4月1日实行新制度以来,共查处酒后驾驶5213起,其中290辆机动车上浮交通强制险费率15%,45辆机动车上浮费率30%。

有异议可向公安复核

据了解,投保人对《费率浮动告知书》上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保险公司将出具《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并提示投保人持机动车行驶证和《交通违法行为异议处理联系单》向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查询复核申请。经复核变更原处罚决定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修正后的交通违法情况予以承保;交通强制险保单签发后,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变更的,保险部门应对多收的交强险费率退还投保人,维护投保人的权益。

由于交强险是以机动车作为收取对象,也就是说,处罚是认车不认人,与以往的酒驾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借车给别人的私家车主要小心了,哪怕违规的是真正开车的人,埋单的也只能是车主本人。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在交通强制险保单签发后,才处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批减相应机动车的保费。为配合制度的实行,各保险公司将逐步取消摩托车交通强制险定额保单,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面停止使用,摩托车因而也将全部纳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应交通强制险费率浮动。

严重违法有望纳入费率

据交警部门透露,酒驾、醉驾与交强险挂钩只是一个开始,今后交管部门还会与保监局进一步研究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与交通强制险、商业车险费率联系浮动的相关规定。例如:客车 严重超员、货车严重超载、高速路上违规调头、严重超速等,都将会与交通强制险、商业险挂钩,希望通过此举能不断增强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辅助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另外,交强险60%的浮动上限也不会一成不变,可能会提高到100%,甚至更高,也就是说以后交通违法行为的代价会更大。

对于司机来说,强制购买交强险既是为了规范司机行为,也是为了保障大众的生命安全,避免悲剧发生。因此,司机有责任也有义务了解、学习交强险基础费率范围,同时按规定缴纳交强险,安全出行,放心回家。

酒驾出事故 车主难以获得理赔


车祸猛如虎,近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谓的“应酬”也越来越多,酒后驾车现象日益猖獗,而由酒后驾车所引发的恶性事故更是不断敲击着公众的神经。那么,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对于酒后驾车所致事故如何处理?酒后驾车是否会影响车辆保险费率?

这里有一起类似的案例:孙先生陪客户吃完饭后,自己驾车被另一辆车追尾,造成两车共计3万元的损失。按照常规应是追尾方全责,但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孙先生是酒后驾车,所以要负全部责任。孙先生先前投保了足额的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事故发生之后,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经查实后,仅赔偿了维修费2100元。原因是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中将驾驶员酒后驾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列为免责条款。

原来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但是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有些事故是明确不会给予理赔的。三责险条例显示: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出事故属于免赔。交强险对酒后驾车倒是没有明确限制, 但是交强险有最高赔款限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因此,孙先生在酒后发生被追尾事故之后,孙先生所属的保险公司会向追尾方赔付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而对于交强险以外的车损险赔付费用由孙先生自行承担,对方也将会按新交强险规定向孙先生赔付交强险100元。因此,在支付3万元的赔偿金时,孙先生自己承担了27900元。如果孙先生没有喝酒驾车, 则所有责任都会属于追尾方全责,保险公司则须按照条款赔偿,孙先生就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

那么,酒后驾车是否会影响车辆保险费率?各地的情况不同,因此对于酒驾处罚的方式也不同,以福建为例,被查出酒驾,不但驾驶证要被记12分,而且还将与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相联系。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每发生一次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交强险下一年费率将上浮10%到30%。

新规明确规定,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才处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批减相应机动车的保费。为配合制度的实行,各保险公司将逐步取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摩托车因而也将全部纳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应交强险费率浮动。所以,广大摩托车驾驶员同样不能酒后驾车。

重庆开出因酒驾上浮交强险第一单


日前,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开出了重庆市机动车交强险酒驾上浮第一单。根据投保车辆发生的酒驾行为,该车辆交强险费率上浮15%,将多缴保费169.5元。

从2011年2月1日起,重庆正式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驶将导致交强险费率上浮,最高上浮幅度可达60%。这意味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外,还将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

被开出交强险酒驾上浮第一单的投保车辆属于重庆一家公司,本已连续3年未出现交通事故,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有关规定,一方面,该车辆可享受3年无交通事故费率下浮30%的优惠,另一方面,由于该车辆驾驶员发生酒驾行为,投保车辆在享受下浮优惠后,又要上浮15%计算保费,导致其应多缴保费169.5元。

重庆保监局表示,这张保单将警示更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减少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章行为。

除了酒驾之外,交强险的费率还与什么有关呢?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小知识: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保险知识,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可向致害方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就自有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下称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2009年4月3日,A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投保车辆出险,致案外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系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该案法院判决,H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共计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同)整,A公司作为该车的登记所有人,对车辆的行驶活动负监督、管理之责,应对张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H保险公司依前述生效民事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提起本案保险诉讼,其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人身损害纠纷中承担的是垫付责任,事后有权向责任人进行追讨。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属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向H保险公司支付其代为垫付的款项12万元,而A公司存在监管不严的责任,应该对张某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确定H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垫付责任,故H保险主张其承担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的理由不成立。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已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因此,H保险公司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而A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致害人,故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据此撤销原判,改判张某支付H保险公司12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醉酒驾驶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后,是否有权向致害人行使追偿权。法官见解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同时还担负着平衡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其所能承保的风险应限于能够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的风险,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应当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因严重违法驾车行为所引发的道路赔偿责任均予以赔偿,则不但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导致保险关系失衡,而且更难以有效防止和避免道德风险的滋生。

目前实践中的情况是,对驾车人确因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引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时,也并不仅仅起诉直接侵权人,其往往仍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后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对此,一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则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该条款不应排除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赔偿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上述条款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事实上,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民事审判庭也往往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支持受害人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支付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公司支付的垫付费用以及垫付费用之外的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直接致害人追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郑州交强险浮动与那些因素有关


当今郑州是河南省会,为中国三大商品交易中心之一、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郑州素有“中国铁路心脏”和“中国交通十字路口”之美誉,坐拥亚洲最大的列车编组站及亚洲首座、全国唯一的时速350公里高铁客运十字枢纽站,拥有中西部唯一的商品交易所、国家级保税区及全国唯一的国家级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

这样一座核心城市,交通自然是十分发达,汽车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几乎家家户户都购买了汽车,因此,了解郑州交强险浮动计算对于每一位郑州市民来说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那么,郑州交强险浮动与何有关?应该如何计算呢?其实,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酒驾。郑州市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郑州车辆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办法的具体标准为: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按规定,2010年3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

郑州车辆交强险费率与酒驾挂钩后,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其中,按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标准,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以一辆五座的私家轿车作为例子,若陈先生是车主,他投保交强险,标准保费为950元,如果他在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次,根据相关的标准,在何先生的交强保险费中的“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0%(该费率浮动比率在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事故时会相应减少,反则增加);在2010年3月1日(实施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后,陈先生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那么,在陈先生的交强保险费中的“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1×15%+1×30%=45%。则陈先生在上一年度最终应交纳保费为950×(1+0%+45%=1377.5元。

同样是陈先生的轿车,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上一保险年度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则“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2×15%+2×30%=90%,但因为按制度规定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所以“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60%。则陈先生在上一年度最终应交纳保费为950×(1+0%+60%)=1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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