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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投保受益人为何不选配偶?

2020-09-04
投保险财产规划 为何要做好保险规划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谁是你最想保护的人?调查显示:孩子第一,父母第二,配偶第三

买了保险,受益人你会填谁?记者调查了解到,七成以上已婚人士首选的受益人不是配偶,而是子女和父母。

“我的保险受益人是妻子,请问假如离婚后我可以更改受益人吗?”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先生日前致电本报维权热线咨询。据了解,像王先生这样对指定配偶为受益人心存疑虑的投保人占了多数。

记者采访了多位资深的寿险代理人均表示,大多数客户选择“受益人”时,首选都不是配偶。“没结婚的人,受益人都是写父母。结婚有孩子的客户99%都指定孩子为受益人。”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行销总监程望珍介绍。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业务经理宋文栎称,他的客户中,没有孩子的已婚人士70%以上会选父母为受益人,只有不到30%会选配偶。

泰康人寿的程经理说,他曾办过一家公司的员工团体意外伤害险,参保的46位已婚员工里,只有11位把受益人定为配偶。

记者了解到,根据2008年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对全国20个城市2000多名居民的“生命中最重要的人”的调查,数据显示,首次购买保险,36%的人会选择父母作为保险受益人。在上海,选择第一份保单受益人为子女的比例达到54.1%。

投保人称:

父母孩子是最亲的人

在填写受益人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还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

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业务经理宋文栎称,“没有孩子的男性客户,只要有妻子在场签的单,都会选择妻子为受益人。但在办公室签单,妻子不知道,就会指定父母。极个别客户采取折中的办法,在受益人一栏填写配偶和孩子,同为第一受益人。”BX010.CoM

结婚仅一年的80后王健就是选择父母为受益人的一员,他解释道:“父母已经退休没有充裕的经济来源,一旦我这个独子发生意外,他们必然要面临困境。妻子年轻,收入也高,抗风险的能力强。”

38岁的杨女士说,父母和孩子才是最亲最可信的人,“老公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假如没有孩子,我出什么事情钱赔给老公不等于赔给了别人?”

专家看法:

现代夫妻彼此越来越独立

对此,武汉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罗教讲教授认为,受益人填谁反映了现代社会婚姻关系中信任度的高低状态。现代夫妻之间从物质到精神上都越来越独立,越来越“契约化”,对配偶的依赖度和信任度在减少,这是在选择受益人时不填配偶的原因。

精选阅读

保险知识,保险受益人填写有技巧 指定身故受益勿都写配偶


案例:2008年,34岁的吴先生因病去世,保险公司赔付200万,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是孩子,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故这笔保险金全部由吴先生的妻子谢某领取。其父母未能领取一分保险金,在找谢索要理赔金未果后,将谢某告上法庭,法庭判吴某父母败诉。

解析:因为被保险人指定身故收益人的行为,即为指定身故理赔金遗嘱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遗产法的分配方式来分割。即如果被保险吴现实指定的身故收益为妻子和孩子的话,那么其理赔金只能给妻子和孩子,其他人无权要求得到此理赔金。

我在实际保险销售的过程中,通常遇见成人做为被保险人时,一般会把身故收益人写成孩子或者孩子+配偶。故建议广大消费者,请在投保保险时,如果还有父母健在者,请将身故收益人写一部分是孩子或配偶,但还有一部分应该是父母。此做法,虽然违背中国夫妻的传统想法,但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在,这个问题不能避讳。

在血缘观念强烈的中国内地,无论是给孩子还是配偶的那部分赔偿金,配偶肯定会给孩子用,配偶肯定会去抚养、教育孩子。但是在我们走后,配偶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去赡养我们的父母,但年迈的父母还特别需要钱来维持老年生活。生前父母可以靠我们,但如果我们走后,父母怎么办呢?所以我们要记得防范:如果我们走后如何给父母安排一份养老金,其中指定身故受益人为父母,变是方法之一。

保险知识,“女性保险”为何不卖座


相对于女性在家庭、经济生活中承担的压力,虽然她们的社会保障程度在提高,但是保障水平仍明显不足。对此,近年来,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了多款女性保险,以满足女性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

女性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为女性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它针对女性生理特点,改变用大网捕小鱼的不足,将保险责任更大地利用,真正让女性受益。女性保险产品从一推出,就被业内解读为保险公司细分目标市场的一大进步,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理论上说,女性保险的优势显而易见。经过专业资源优化之后,投保人不用支付和自己不相关的费用,所以女性保险大部分都是“低保费、高保障”,对女性来说,似乎吸引力很大。但情况并非如此。

多位寿险营销员告诉记者,女性保险目前更多只是一种概念,和其他险种仍有混淆的地方,而且针对的人群也不够清晰,需要更加细分,才能让女性保险真正发挥其特殊保障功能。

目前包括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寿险、中意人寿、中宏保险、民生人寿等20多家寿险公司都在销售女性保险产品。记者做了一个简单梳理,女性保险产品可以大致分为五类:第一种是特殊期保险,最为常见的是生育期保险;第二种是专用型保险,保险公司针对女性生理特征而设计的相关保险,专门为女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等疾病提供医疗保障;第三种是呵护类保险,考虑到女性的爱美需求,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需接受整形手术时,一些保险公司对治疗费用进行理赔;第四种是储蓄型保险;第五种是投资理财型保险。

作为保障型产品,尤其是针对女性多发的乳腺癌、宫颈癌等重大疾病,女性保险给予女性特殊的保障。不过,在实际承保过程中,很多公司都将女性常见病,比如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等,列入重大疾病的承保范围内,对女性来说同样适用。因此,很多女性更倾向于选择普通重疾保险,而非女性专属保险。

而无论作为储蓄型产品,还是投资理财型产品,女性保险更与普通投资理财型产品无异。只是在设计上突出了一些“女性尊享”理念,比如有免费女性体检、美容健身场所打折等附加优惠,受到部分白领女性的青睐。不过,因为很多银行的信用卡也打“女性牌”,与体检、商场或者美容院联合,为女性提供尊享服务,女性保险的附加服务功能也被淹没并不突出。

女性保险如何才能既较叫好又卖座?很多一线销售人员认为,需要对产品的保障人群和保障范围做进一步细分。如目前市场上,购买女性保险产品的客户中,城市女性远远多于农村女性,外来流动人口多于城市本地人口。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年龄、不同消费习惯女性的不同需求,设计特殊保单,让女性能有更多个性化选择。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妇女保障程度的提高,既有赖于相关政策的扶持,也有赖于提供风险保障的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商业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做到“雪中送炭”,也可以做到“锦上添花”,应该有所作为。

投保时应该如何指定受益人?_保险知识


对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一般分为四種方式来确定:

(1)、对于未成家的年青人来说,其保险的受益人理所当然要安排他(她)的父母,也即万一不幸发生,把保障留給父母,借此代替自己尽孝心,报答养育之恩。

(2)、对于已经结婚成家但未养育小孩的保户来说,受益人的安排就要即考虑到自己的丈夫(妻子),又要考虑到父母,也既要考虑到爱心,有要考虑到孝心,可以把受益权平均分配給丈夫(妻子)和父母。如张某,男,30岁,投保平安鸿盛终身保险30000元,指定父母(都健在)和妻子三人为受益人,每人1万元。 

(3)、对于有小孩的保户来说,其受益人的安排就更要考虑周全,除了考虑丈夫(妻子)、父母外,还要考虑到小孩。万一有不幸事故发生,丈夫(妻子)的生活压力是最大的,即要一个人承担家庭的重担,又要抚育小孩,因此在安排受益人时,应把丈夫(妻子)放在首位,小孩放在第二位,父母放在第三位。比例可以为3:2:1。 

(4)、对于自己的小孩已经成家且父母责任基本上完成的保户来说,安排受益人时,应把老伴放在第一位,孩子放在第二位。目前,有不少的保险纠纷案例涉及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问题,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沒有安排好受益人。多为在受益人填写栏里写着"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甚至是沒有填写。当然发生纠纷,多半吃亏的还是保户这一方。指定受益人需要慎重而严肃的态度,不能打马虎眼,这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为自己所爱的人着想。上述四種方式指定受益人是比较合情合理的,值得考虑。可以根据自己的實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受益人。

受益人,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


案例情况: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后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就这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专家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最后专家提醒各位消费者,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应加以重视,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受益人,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案例评析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

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受益人选谁呢?


老公车祸意外身亡,郝女士悲痛地为丈夫办完丧事。在郝女士去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的时候,她意外地发现,老公在保险受益人一栏里写着“小三”的名字。郝女士犹如五雷轰顶,不能接受。郝女士问,自己与丈夫共同养育了一个女儿,而“小三”并无所出,能否将保险受益人改为女儿。保险专业人士对于郝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不过,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会尊重死者的意愿,将高达1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全部赔偿给死者生前指定的保险受益人。

郝女士告诉记者,她丈夫生前做生意,开了个小公司,规模不大,但是这么多年来还是赚了不少钱。郝女士丈夫的生意忙,需要人打理家务等,所以,她前两年就辞职回家,专心做家务,带孩子。

今年6月,郝女士的丈夫外出不幸遭遇车祸,经过抢救无效死亡。对于这样的意外,郝女士很悲痛。经过交警鉴定,郝女士的丈夫是全责,所以就谈不上交通赔偿事宜。但是,办完丧事后,静下心来的郝女士突然记起,有一位做保险的朋友曾经来家里向丈夫推销过保险。

郝女士询问一圈后终于证实,丈夫生前确实在朋友手上买过保险。

次日,郝女士以家属身份去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不过,查询后得知,老公在保险受益人一栏里写着的是“小三”的名字。保险公司算了算,按照郝女士丈夫生前交的保险金的额度来算,“小三”可以得到110万元的保险金。

这样的结果让郝女士无法接受。

因为是丈夫生前的朋友,郝女士询问朋友,因为自己与丈夫共同养育了一个女儿,而“小三”并没有子女,所以,能否将保险受益人改为自己的女儿。

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公司会尊重死者的意愿,只能将赔偿金给死者生前指定的保险受益人。

投保受益人排序

孩子排第一配偶排第三

近日,记者调查了6家保险公司,在受益人一栏中,孩子排在了受益人的第一位,父母排在第二位,配偶排在了第三位。

已婚太太都怕赔偿金便宜“小三”

26岁的苏小姐:我刚结婚还没有孩子,所以买保险受益人肯定是我父母。因为父母已经退休,没有充裕的经济来源,我是独生女,一旦我发生意外,他们必然要面临困境。而我丈夫年轻,收入也高,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强。所以受益人肯定是我父母。

42岁的梁女士:父母和孩子才是最亲最可信的人,老公跟我没有血缘关系,假如没有孩子,我出了意外,钱赔给老公不等于全赔给了别人?

32岁的高女士:受益人写子女是防对方变心谋金钱利益。我一位朋友买了保险,受益人写的是老公,结果我那朋友买了保险第二年就意外死亡,老公获赔一百多万,人家拿着百万赔偿找“小三”去了。如果当初受益人写的是孩子那就不一样了,没人敢轻易随便地支配孩子的钱。

38岁的王先生:我的保险受益人是妻子,请问假如离婚后,我可以更改受益人吗?

受益人孩子排第一、父母排第二

记者采访了多位资深的寿险代理人,他们大多表示,许多客户选择“受益人”时,首选都不是配偶。

一家寿险公司的代理人告诉记者,在他接触的投保人中,在成交的保单中,大多数把父母名字、配偶名字和孩子的名字都写在受益人一栏。在前后排序中,孩子永远是第一位的,父母排第二位,配偶排在第三位。

“没结婚的人,受益人都是写父母。结婚有孩子的客户99%都指定孩子为受益人。”友邦保险一位代理人介绍说,他的客户中,没有孩子的已婚人士60%以上会选父母为受益人,只有不到40%会选配偶。

一家寿险公司的代理人告诉记者,他曾办过一家公司员工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参保的52位已婚员工里,只有9位把受益人指定为配偶,其他43位的受益人排序也是孩子、父母排前面。

此外,有极个别客户采取折中的办法,在受益人一栏填写配偶和孩子同为第一受益人。

一成人左右为难干脆不指定

记者调查中还发现,有很小一部分人的“指定受益人”一栏空白,并没有填写指定受益人。一些寿险代理人告诉记者,有10%左右的投保人无法平衡受益人,所以在这栏留空白。不过,不填写指定受益人也有许多缺点,就是以后会有不必要的麻烦。在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会根据“法定受益人”来安排保险金的分配。

据了解,法定受益人是指“如果被保人未指定受益人,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在继承保险金时,法定继承人按照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第三继承人的顺序继承。这种保险金已经转为被保人遗产的一部分,继承人要按所继承的金额交纳个人所得税、遗产税。

根据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有继承权的人为:夫妻(即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死者的遗产首先应该由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专家提醒:

指定受益人要慎重

理财师肖琳提醒,受益人应该是投保人最想保护的人,指定受益人时应该注意三点。

1、指定要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的身份词语等表示,如“法定”、“丈夫”、“孩子”等,要明确写清姓名,否则容易产生遗产纠纷。之前,她就接触过一起因为没有写受益人,结果父亲和外公一起去领保险金的案例。所以,在填写指定受益人的时候,一定要“指名道姓”。

2、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她曾经接触过一起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而引起的纠纷。

3、指定多人为受益人时,应在保单上写明各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否则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保险的受益人怎么确定?


投保人与被保人为同一人,请问其他人还能受益吗?

专家分析

1.可以的,例如你给你自己投保。

2.医疗类(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意外医疗等),受益人都是你自己的。

3.身故的赔偿,受益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指定其中一位,也可以设定2个受益人,分别指定收益比例。

4.身故的受益人如果不指定,就按法定了。

保险受益人分两种情况:一、法定继承人;二、指定受益人。

例如,依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依附性决定的。但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而放弃。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那生存受益人就是投保人本人了。

身故受益人肯定是别人的,最好指定受益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如果不指定就是法定受益人,就是遗产继承了,按照继承法来分配保险金理赔,为了避免理赔麻烦,建议要指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分两种情况:一、法定继承人;二、指定受益人。保险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那生存受益人就是投保人本人了。

身故受益人肯定是别人的,最好指定受益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如果不指定就是法定受益人,就是法定继承人了,按照继承法来分配保险金理赔,为了避免理赔麻烦,建议要指定受益人。

买保险投保时应该如何指定受益人?_保险知识


在寿险实务中,许多保险纠纷都源于受益人的指定问题,这说明指定受益人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我们在投保时应该如何指定受益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客户问题:我是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最近我想给自己买份保险,保险公司让我指定受益人,我想对于我这样的未婚年轻人来说,还需要指定受益人吗?该如何指定?

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决定如何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应当慎重考虑。

受益人一般可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而对于身故受益人,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予以指定,保险公司不能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预先约定,且法律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有相关要求,因此其指定相对于生存受益人而言较为复杂。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般均需要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身故受益人在其中予以填列并指定。

指定受益人并非购买保险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不指定。如果客户未指定受益人的,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后,保险公司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金予以分配。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客户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受益人。

曾经有一位客户,在我的推荐下,为他的儿子购买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两全保险,在投保时由于其儿子未婚,当时并未指定受益人,于是在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二字。不久,客户的儿子与陈某喜结连理,不幸的是,该客户的儿子在一次车祸中意外身故,公司在接到客户报案后,第一时间对此案进行了受理。依据条款约定,需为其给付1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但客户与陈某就保险金发生了争执,陈某认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理应有权享有全部保险金,而客户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投保时儿子未婚,因此该保险金应该归自己所有。最后,公司依据《保险法》规定,因客户当时并未指定受益人,也未指定受益份额,所以客户与陈某均为该笔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份额各50%。至此,此场纠纷才得以平息。

在投保时,客户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建议客户在指定受益人时考虑清楚最需保障的人,如父母、配偶或子女等。

客户问题:我是一名在外企工作的白领,最近我想买份寿险,但是受益人我不知道该如何填写。我已经结婚成家但未养育小孩,在受益人的安排方面既要考虑到我的妻子,又要考虑到父母。请问我该如何安排受益人?能同时指定多个受益人吗?

同一张保单中可指定多个受益人

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投保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指定的受益人要明确。保险公司一般均会要求填写受益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指定不明确的,将可能被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应当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其中,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自行指定受益人。

3.在保险合同期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其中,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客户可以在同一张保单中指定多个受益人。关于如何安排受益人问题,客户可以根据父母以及妻子的实际情况,比如收入情况、身体状况等,对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进行指定,保障那些最想保障,同时实际生活中最需要保障的人。如果客户没有对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进行特别指定的,在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后,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

我的一位客户为自己购买了一份身故保额为15万元的寿险,同时附加5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险。投保时,我就身故受益人问题与客户进行了沟通,客户表示自己已婚但尚未有小孩,在受益人方面最好能同时照顾到自己的父母和爱人,但考虑到父母年纪已大,希望可以多保留一些受益份额给自己年迈的父母。听完客户的叙述后,我便建议她指定受益人,在同等受益顺序下,明确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客户非常赞同这种做法。

最后,在我的指导下,将自己父母和爱人同时指定为自己身故受益的第一顺序受益人,其中父母受益份额为70%,爱人的受益份额为30%.这样,既能满足客户要求,合理分配受益份额,同时符合《保险法》规定。需要提及的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客户认为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顺序、份额不妥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对受益人以及受益顺序和份额进行变更,避免受益人指定不当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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