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保单复效“规矩”多

2020-09-04
保险规划保单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所谓的保单复效,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期限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让保单继续生效。但在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复效的话,投保人的保单就将无“药”可救,进而保单彻底“死亡”。

保单是否应复效

健康险类的保单复效,往往都会牵涉到投保人的健康状况,甚至还会有观察期等情况,如投保人自身身体出现“状况”,就会面临复效加费的情况,而且若投保人在保单复效期间的观察期出险,投保人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任何理赔。与此同时,在补交投保人所欠保费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投保人缴纳复效的利息。复效利息从保单交费对应日算起,按天数来计算。

虽然投保人办理保单复效要受一定损失,但办理保单复效仍然是划算的。

一般来说,如果投保人续缴保费的年期比较短,1-2年,甚至3年、4年,投保人能领取到的退还他们保单的现金价值往往很少,正常情况都会少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而对于已续缴保费年期较长的投保人,他们的保单剩余的续缴费期就不是很长了。如果办理了保单复效手续,投保人也只需在较短年限内缴纳保费,就可使自己的保险合同按约定的保险期间继续有效。

如实告知非常重要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为避免投保人在复效后的麻烦,一般在投保人进行复效时,都会提出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要求,同时还会鼓励投保人主动进行体检。

因此,保单复效投保人应将保单失效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就医记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才会依据投保人当前健康状态,或按照原合同约定恢复保单效用;或基于投保人身体虚弱或职业变更,增加相应保费,但维持原有合同约定;或根据投保人的病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当然保险公司也可能考虑经营风险与投保人的病情复发概率,给予拒保。

保单复效后出险如何理赔

保单复效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若经查实属于保险责任的话是否都能得到理赔呢?不一定。如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保单复效会影响到理赔的结果,这类险种的条款对保单复效后的理赔条件有所限制,重新设定了重大疾病的保险观察期,即以保单复效日后一般半年内为新的观察期,被保险人在保险观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照样得不到赔偿。

精选阅读

保险知识,保单失效要怎样复效


寿险保单的缴费期长达一二十年,在漫长的缴费期内,有些客户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对于这些失效保单,就要申请保单复效。所谓保单复效,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期限内,保户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如果两年后还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的,保单就将彻底“死亡”,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单具体情况退还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保单失效分为临时失效和永久失效。自缴费日算起,有60天的宽限期,过了60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纳保费,保单就会临时失效。临时失效是客户未及时在宽限期内缴纳保单的分期保费导致合同失去效力。如果保单临时失效状态达到2年,保单将永久失效,合同效力终止。保单失效会给客户带来极大的损失。一是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二是保单复效后,在180天内因为疾病出现的保险责任公司不予理赔、两年内自杀的不予理赔;三是部分客户申请复效时还要重新体检,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体检不合格的人,复效续保时可能遭遇拒保;四是保单申请复效时,客户必须一次性补交保单失效期间所欠的保费和复效利息等

因此,客户一定要避免自己的保单失效。一旦保单失效,一定要在2年时间的宽限期内复效。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客户申请保单复效时,必须带上下列材料:一是投保人及被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保险合同;三是复效申请书、健康告知书等。可到中国人寿所属分支公司的服务柜面办理,也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

保险合同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维护。客户自己也要对各类长期保障责任的保单多加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保单失效。特别是保额大、年龄大、身体不是很好的客户,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还是要注意经常检查自己和家人的保单。如果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个人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95519客服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另外,也要尽早将保险费打入银行账户,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单失效。

保险知识,您知道保单的复效功能吗?


保单的复效,并不是所有的保户都会接触到,但是对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保费但是又想继续恢复保单效应的保户来说,保单复效这一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保单复效的期限是两年,在两年内保户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与保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那么保单的效用就恢复了,保险公司在保单复效后仍然要行使保障被保险人的义务。但是“复效”有那么简单吗?

陈小姐在外国接受过几年教育,因此保险意识比较强烈,回国之后她也打算给家人购买保险以防万一。她听说市场上一些中长期的重大疾病保险通常有些对客户的优惠,费率不随着年龄增长提高,10万保额下还免体检,于是就为丈夫林先生购买了一份20年期缴的重大疾病保险。但是就在去年年底,林先生的公司外派林先生到外地去,所以陈小姐举家南迁,忙着适应新环境的两人忘了告知保险公司,于是延误了缴费时间。直到今年年初整理房间的时候陈小姐才发现抽屉里的那份保单。保险业务员告诉她,她的保单已经逾期60天没缴费,保单自动失效了。

陈小姐这下着急了,失效?难道没有挽回的余地只能退保吗?业务员告诉陈小姐,还有最后一个方法,就是2年内申请保单复效。可是陈小姐在办理复效时才知道,原来,保险公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工作情况有所变动,那么申请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需要对风险等级和费率做一个重新核定,也就是说林先生要重新体检才能办理复效手续。

于是林先生好不容易抽出时间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体检,但结果却不容乐观,有部分指标是超标,保险公司对陈小姐说因为身体状况变差了,所以如果要复效,每年就要多收600元的保费。另外,还要补交所欠缴保费和复效利息。复效利息从保单交费对应日算起,按天计算。陈小姐一算,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多花了那么多的冤枉钱,实在是后悔啊。

保单复效后,林先生因为工作压力太大,致胃出血而住院治疗了一个星期。陈小姐想起这份保险有一个附加险是住院医疗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事情再次出乎陈小姐的意料,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林先生住院时还在复效的90天观察期内,不在理赔范围。陈小姐这才明白,原来复效仅针对长期险,附加险通常都是保险期间为1年的短期险,不存在复效问题。所以,陈小姐之前办理了保单复效,相当于是附加的住院医疗险重新投保了,要从投保时起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发生疾病,保险公司自然不负赔偿责任了。

北京平安保险表示要使一份保单复效,需要花费很多的金钱和精力,为了不给自己增添额外的烦恼,各位投保人一定要给自己做个备忘,按时缴费,一旦有出现搬家或联系方式变更的情况,也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知识,保单失效后如何办理复效


寿险保单的缴费期长达一二十年,在漫长的缴费期内,有些客户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对于这些失效保单,就要申请保单复效。所谓保单复效,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期限内,保户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如果两年后还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的,保单就将彻底“死亡”,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单具体情况退还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保单失效分为临时失效和永久失效。自缴费日算起,有60天的宽限期,过了60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纳保费,保单就会临时失效。临时失效是客户未及时在宽限期内缴纳保单的分期保费导致合同失去效力。如果保单临时失效状态达到2年,保单将永久失效,合同效力终止。保单失效会给客户带来极大的损失。一是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二是保单复效后,在180天内因为疾病出现的保险责任公司不予理赔、两年内自杀的不予理赔;三是部分客户申请复效时还要重新体检,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体检不合格的人,复效续保时可能遭遇拒保;四是保单申请复效时,客户必须一次性补交保单失效期间所欠的保费和复效利息等。

因此,客户一定要避免自己的保单失效。一旦保单失效,一定要在2年时间的宽限期内复效。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客户申请保单复效时,必须带上下列材料:一是投保人及被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保险合同;三是复效申请书、健康告知书等。可到中国人寿所属分支公司的服务柜面办理,也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

保险合同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维护。客户自己也要对各类长期保障责任的保单多加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保单失效。特别是保额大、年龄大、身体不是很好的客户,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还是要注意经常检查自己和家人的保单。如果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个人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95519客服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另外,也要尽早将保险费打入银行账户,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单失效。

保险知识汇总,寿险保单失效后如何办理复效


寿险保单的缴费期长达一二十年,在漫长的缴费期内,有些客户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对于这些失效保单,就要申请保单复效。所谓保单复效,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期限内,保户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如果两年后还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的,保单就将彻底“死亡”,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单具体情况退还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保单失效分为临时失效和永久失效。自缴费日算起,有60天的宽限期,过了60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纳保费,保单就会临时失效。临时失效是客户未及时在宽限期内缴纳保单的分期保费导致合同失去效力。如果保单临时失效状态达到2年,保单将永久失效,合同效力终止。保单失效会给客户带来极大的损失。一是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二是保单复效后,在180天内因为疾病出现的保险责任公司不予理赔、两年内自杀的不予理赔;三是部分客户申请复效时还要重新体检,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体检不合格的人,复效续保时可能遭遇拒保;四是保单申请复效时,客户必须一次性补交保单失效期间所欠的保费和复效利息等。

因此,客户一定要避免自己的保单失效。一旦保单失效,一定要在2年时间的宽限期内复效。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客户申请保单复效时,必须带上下列材料:一是投保人及被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保险合同;三是复效申请书、健康告知书等。可到中国人寿所属分支公司的服务柜面办理,也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

保险合同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维护。客户自己也要对各类长期保障责任的保单多加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保单失效。特别是保额大、年龄大、身体不是很好的客户,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还是要注意经常检查自己和家人的保单。如果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个人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95519客服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另外,也要尽早将保险费打入银行账户,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单失效。

复效,不要轻易让你的保单失效


忘记缴费合同被中止,复效又通不过体检遭拒,家住青山的何女士用亲身经历提醒市民,“失效容易复效难,千万别轻易让保单失效了。”

10年前,何女士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主险月缴保费一百二十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

2009年12月底,她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连续两个月,保险公司都无法从何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扣款。

随后,她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手续,没想到因为体检没通过,被拒绝复效。

据从保险公司了解,假使投保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如期缴费,过了宽限期依然未缴费的,根据《保险法》规定,保单已经失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虽然何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因为她此时的身体状况已不符复效条件,只有拒绝保单复效。“我缴了10年的保单就这样失效了,现在只能领回几千块的现金。”何女士懊恼不已。

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运营处的何慧丽介绍,尽管保单失效后在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但通常保险公司都有一定条件: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核保要求一般视同于新保。

另外,投保人还必须一次性补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所欠保费的利息等。“所以按期缴纳保费很重要,不要轻易让你的保单失效。”何慧丽提醒。

保险公司,保单复效,为何要重新体检?


案例:2004年1月底,在一家跨国企业从事IT工作的宋先生,被派往加拿大进修2年。宋先生在2002年3月1日,即30岁生日当天,为自己买过一份长期寿险,年缴保费1200元,并在2003年按期缴纳了续期保费。然而从2004年起,他因出国而未再缴费,逾2个月宽限期,他的保单进入了中止状态。今年初宋先生回国,想起自己的保单已连续2年未缴费。他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希望继续缴费投保。保险公司初步接受了宋先生的请求。但也告知宋先生,除了补缴从2004年起至2005年的2期保险费及利息外,还需到公司体检后,才能决定最终是否接受他的请求。

宋先生对补缴保险费和利息并无异议,但对再次体检提出疑问:当初投保时已体检过,现在只是补交未缴的保险费来恢复保单的效力而已,为什么还要进行体检呢?

分析:按期缴纳保费是维持保单效力的基础,宋先生的保单因为没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缴费,从而导致了保单中止。在保单失效后,他主动提出继续缴费投保的申请,保险公司在审查后,同意他补缴失效期间保费及利息,并继续缴费投保。这种使失效保单恢复效力的方式,称之为“复效”。

对申请复效,一般是有条件的,除了要求保单持有人必须在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提出复效申请外,往往还会核查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的健康状况,看是否符合核保条件。因为从技术角度看,复效无异于重新投保。为了控制风险,保险公司有理由要求被保险人按规定重新体检。如果体检结果表明,被保险人存在死亡或患重疾的风险,会综合考虑其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等因素进行评估。如超过一定界限,但在某些条件下尚可承保的,被保险人会被要求增加保费。如果结果表示不再符合核保条件,那保险公司还会拒绝保单复效。

保险复效是有条件的,因此保险公司向宋先生提出重新体检的要求是符合程序的。

复效,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其本人根本无法预见其自杀行为的后果,因此这种人的自杀并不是“故意自杀”,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不是一个全新的保险合同,而仅是原来保险合同的继续,因此两年的自杀除外期间应当包括最初合同有效的期间。

自杀条款内容解析

寿险合同中通常载有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的,不论其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以后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在寿险业务中,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人们认为如把自杀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会助长道德风险。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对自杀完全免除责任是不尽合理的,因为:第一,人寿保险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的,因此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并非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若保险人一概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会给受益人带来生活上的困难。第二,自杀,也是组成死亡率中的若干原因之一,这种死亡是包括在据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表之内的,所以,保险人若把自杀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是不合理的,因为投保人已为自杀缴付保险费了。第三,虽然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某些蓄意自杀以谋取保险金的行为是必要的,但对这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逆选择行为规定一个免责期限就可以了。人们研究发现:人在特定的环境下,一时因挫折产生自杀的念头是很容易的,但要将此念头保持到两年后去实施,则是不大可能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新机会的出现,人的不理智决定会发生改变。所以规定一个免责期,免责期限以内的自杀保险人不负责任,免责期限以外的自杀,则给付保险金,这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合情合理的。

自杀行为的认定

根据自杀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自杀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从理论上,自杀包括广义的自杀和狭义的自杀。广义的自杀是指非他杀,包括过失造成的或精神不正常者的自杀(这种自杀没有自杀的意思决定,严格来说不能称为自杀)。狭义的自杀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主观愿望,即要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二是要实施足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过失自杀不能视作自杀,因其没有主观愿望,同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杀也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杀,因为他们还不能意识自己行为的真正后果,缺乏判断能力,即使实施了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其主观愿望也难以成立,更谈不上蓄意骗取保险金的动机了。所以为了避免混淆,台湾保险条款常使用“故意自杀”一词。

曾有一案例:2005年9月张某为5岁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寿险。2006年6月,张某在其母邓某带领下,从所住楼房8层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邓氏母女系自杀,原因是邓某患有轻度抑郁症。对于本案,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自杀,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但实质上,本案幼童的自杀行为并不属于严格的“自杀”范畴的规定,被保险人的自杀并非出于被保险人的初衷,而是受其母引导的无行为能力的、无意识的行为,关键是其本人根本无法预见其自杀行为的后果,虽然公安机关认定幼童张某为自杀,但从幼童自杀的原因看其应认定为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关于自杀条款的另外一个争议是:复效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从何算起,是从最初保险合同的订立日开始起算,还是从保险当事人达成复效协议之日起算。对此,理论界有二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即行中断,保险合同复效后合同中的有关期间包括自杀期间应当重新计算。所以若自杀在合同复效后两年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原来的保险合同因种种原因失效了,但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又重新恢复其法律效力,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不是一个全新的保险合同,而仅是原来保险合同的继续,因此两年的自杀除外期间应当包括最初合同有效的期间,即应当从最初的合同生效日开始起算。

从复效保险合同的目的及性质来进行分析,所谓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而无力交费、或因投保人的疏忽而忘记支付保险费等原因中止后,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并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重新生效的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从而不致因投保人的一时疏忽或暂时的经济困难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可能因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因此,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其效力的暂时停止,具备一定的条件,其效力仍可重新恢复。合同复效是原保险合同效力的重新恢复,也就是说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继续履行,而并非重新履行。复效的效果是要达到与合同没有中止的效果一样,所以原合同的期间是没有变化的。同时,复效也不同于续效。续效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原合同效力不终止,经过双方确认又达成的继续原合同效力的一份新的保险合同。既然是订立一个全新的合同,保险当事人双方均须按合同订立时的要求去做,如双方均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不可抗争条款,自杀条款中规定的期限要重新计算。可见,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两年内自杀,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故意自杀,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则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胜诉的可能性就极其微小了。考试大编辑整理

复效,如任何让手中的保单长期有效


凭借风险保障和长期理财工具的特性,保险已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今,手中拥有二三份保单的人越来越多。不过,保险产品的交费期普遍较长,寿险更是长达一二十年。在此期间,难免有些投保人出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交费,一旦超过宽限期,便导致保单效力暂停。

 如据媒体报道,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向廖先生推销一款新产品时,顺便查看其以往的投保记录,发觉他在2006年购买的一份两全险及附加重疾险产品,效力已然中止两年多,现已彻底失效,而廖先生还浑然不觉。而据统计,目前,国内众多保险公司都有大批失效保单,长期无人认领,且大都超过赔付期限。倘投保人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国寿仅上海地区就有近9万份满期金未被领取,另有近10万份保单处于失效状态。

那么,万一保单失效,有办法“挽回”吗?当然有,那就是保单复效条款,即允许投保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复效时间一般为2年,算上《保险法》规定的60天宽限期,投保人差不多可以在规定的交费截止期限后的2年又2个月内,“挽回”自己的保单。

保单复效方式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前者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后者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后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不过,莫以为有了这项条款就能安枕无忧,因为申请复效有如下前提条件:付清欠交的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如果没有欠款,当然免去这两个条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投保人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上述材料,即可提出复效申请。

当然,根据规定,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期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应在期交保费到期日前或在宽限期结束前30日内,向投保人发出交费提示。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交纳当期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发出失效通知,提醒投保人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