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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人身保险监管方式改革将探索差异化监管政策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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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业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的同时,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也积极推进。近期为各大媒体报道的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改革方案已获国务院通过,将很快公布。寿险费率一旦放开,意味着监管也将发生变化。记者从7月21日至22日召开的保险业深化改革培训班闭门研讨会上获悉,人身保险监管方式的改革,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探索对大中小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一位参加会议的人士透露,保监会将探索对大中小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奖优罚劣,优胜劣汰。“力度真的很大,超过我们预期。如保监会明确表示,对于一些专业化差异化,敢于改革创新的工作应在机构设立、产品备案,跨区域展业,甚至偿付能力要求方面给予更多优惠,鼓励和支持其创新发展。”

据悉,除了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保监会还将重点监管系统重要性人身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及其趋势,对其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管,防止因经营不善而形成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是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此次闭门会议上明确的改革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方略。

放松管制是为了让企业主体更积极适应整个大市场大环境的变化,充分调动自身发展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但是,放松管制不是不管,而是要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出现。

据了解,为了与时俱进,除了现场监管,保监会将更多采取非现场监管制度,通过有效的制度体系建立,可以直接便捷有效及时动态掌握情况变化,提升效能和监管力度。

在充分发挥公司能动性积极性之时,除了对公司加强监管外,对人的监管更为重要。www.Bx010.coM

来自闭门会议的消息显示,保监会将强化高管人员管理责任,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公司高管,一律禁止其在公司间流动,从源头上防止“带病”上岗。

尽管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但未来10到20年仍然是保险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保险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保险业巨大发展潜力的格局没有变”,项俊波掷地有声地指出。

在监管环境营造适宜环境下,如何出招,要看保险公司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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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分红保险划算么?重疾分红险,投资保障两不误。

今年以来保险监管机构按照“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的要求,围绕防范化解风险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坚持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今年以来,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检查力度,促进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现场检查各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针对性强,重点突出,查处力度大。在检查内容上,财产险重点检查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尤其是虚假列支中介费、虚假理赔、虚假列支营业费用、虚假计提准备金等违法违规问题;人身险重点检查销售误导、银保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团险业务违规和资金管控等问题;综合性检查方面,重点检查保险机构的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在业务类型上,主要抓住车险、企财险、银行保险等规模较大险种,以及农业保险、交强险等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险种。在检查对象上,主要抓住市场份额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以及违规行为较多的公司。上半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共派出1004个检查组3949人次,对1020家次保险机构、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共对300家次机构和301人次实施了816项次行政处罚。

吴定富指出,保险监管机构完善非现场监管,提高了风险防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继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在分类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逐步健全上下联动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二是加强改善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标准,启动最低资本标准中承保风险资本要求,以及次级债、农业保险等实际资本标准的修订工作。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资本金不足的公司,继续通过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等措施督促公司进行整改。三是加强市场研究和监测,为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提供决策依据。着重加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对行业发展影响的研究,针对不同业务领域开展专题分析。四是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保险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正式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开发,不断拓展现有监管信息系统的功能。根据新会计准则2号解释全面实施后的变化,实现统计系统的顺利过渡,重建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标准。进一步完善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规范部分统计指标的报送和管理。

吴定富指出,保险监管机构加强法人机构监管,切实强化法人的管控责任。监管机构把法人机构监管作为抓手,切实加大对总公司的监管力度。一是深入推进公司治理监管。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加强控股股东管理。通过公司治理报告、窗口指导、董事会秘书谈话等制度手段,督促公司落实监管制度。二是全面强化保险集团监管。围绕资本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配套制度,逐步建立保险集团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特别是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三是强化法人机构责任。对2010年各保监局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各总公司通报违法违规情况,要求公司认真查找原因,切实加以整改。要求各公司将合规经营和监管部门处罚情况以及有关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强化出资人对公司经营的约束。举办5期法人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通过对高管的教育培训,增强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四是加强保险公司透明度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除个别公司因重组原因外,首次实现所有保险公司对外披露年度报告,标志着保险监管在增强经营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吴定富指出,保险监管机构发挥监管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一是集中全行业智慧研究编制保险业“十二五”规划。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顺利完成。二是继续深化保险改革。支持人保集团、新华人寿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保险机构规范上市。加快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稳妥开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推动工行、建行、农行投资保险公司取得实质进展。推动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创新,探索设立自保公司和农村保险互助社。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有关规定,支持中小公司改革资产管理体制。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有的保险机构积极改革完善销售体制,有的保险公司探索设立专属销售公司开展营销渠道创新。积极推动保险改革试验区工作,与浙江、湖南等地签署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发挥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三是不断强化有利于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的制度约束。联合银行监管部门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全面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促进银保业务转型。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绩效考核、预算执行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的监测,强化对公司预算及绩效考核的刚性监管与干预,督促公司“先算账后做业务”。很多公司主动控制业务发展规模和分支机构铺设,主动调高年度利润考核指标的权重,保险公司经营理念正在逐步转变。

吴定富强调,保险监管机构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使行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始终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职责和衡量监管成效的根本标准,努力维护好、实现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注重把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监管措施上升为制度,从源头上遏制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快推进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已全部纳入车险平台管理。全面推动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将查询范围扩大到非车险领域。制定人身险业务经营规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以及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全面规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防范打击各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二是做好信访投诉处理。1-6月,保监会系统共处理保险信访投诉4115件,其中网络、信函举报投诉3035件,来访投诉1080批1389人次。三是认真解决社会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针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商业车险有关方面的质疑,主动查找深层次原因,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行业内外意见建议,对现行主要商业车险条款进行集中梳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组织行业制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和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从理赔管理、流程控制、理赔服务三方面对车险理赔运营提出规范性要求,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指导部分地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加大对理赔难等问题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理赔服务质量的监测曝光。四是推进产品服务创新,切实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与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制定推动洪水保险发展的工作方案。与卫生等相关部门协调,研究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经办,以及商业保险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取得初步成果。支持和鼓励产品创新,在5个地区开展变额年金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农业保险条例立法工作。完成种植业保险区划全国到省级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农业保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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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监管 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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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干部要始终牢记使命、明确形势、认清风险、广开思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与两地保监局座谈的过程中,中国保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陈文辉反复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保险监管的根本职责。保险监管干部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要促使市场主体增强消费者保护的观念,监督其履行消费者保护的责任。

陈文辉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行业发展和监管的要求不断提高。虽然近年来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消费者不断发展的要求和期望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因此,要把消费者保护放在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谈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时,陈文辉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与行业面临的其他风险相比,很可能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风险。因此,要把消费者保护作为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措施。

陈文辉指出,消费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包括产品设计、销售、服务、理赔等在内的保险经营全过程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范畴。从根本出发,从实际出发,从而促进保险业的持久快速的发展。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小知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身保险的险種種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尽管这样变化,在全世界200多年的保险发展史中,也不过演变出四種最基本的险種,现在分别介绍如下:

首先说“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这種保险是将银行储蓄的作用加以改造,增加了保障功能形成的,从形式上讲和银行储蓄差不多,但从内容上讲差异就大了。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聦嵞影响,万一沒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沒有的。这種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这类保险的险種名称上一般有“人寿”、“年金”之类的词。

其次说“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这種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給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医疗實际开支款的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

再次说“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些险種一般沒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給付,可见这種险種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这種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種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

最后说“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和保险投资连结产品,这種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種,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和投资获利多少,这種险種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種而言就比较低。例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讓嵞因素远远超过保障因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被保险人因年老退休、疾病等保险事故,以至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数额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具有下列特性:

(1)标的的独特性决定其为定额保险。人身保险的最突出特征是其标的,即生命、健康不能估价,因此,它不是对物质损失进行补偿,而是给予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家庭约定金额的经济帮助。

(2)通常为长期保险。保险期间一般在5年、10年以上,甚至终身。

(3)人身保险的危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此,采用均衡保险费法计算保险费。

(4)可具有储蓄性,保证获得一定的利益。

(5)具有对保险金额进行测定评价的特殊性。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客观标准,因此,只能由投保人根据自己需要自报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性质、生活标准、缴付保费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如果认为合理,即可接受承保;如认为金额过高,可以协商修改或拒保,人身保险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可以附加意外死亡的双赔条款,被保险人非因一般疾病而是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时,可以得到双倍保额的保险金。人身保险因保险的危险不同,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依实施形式不同,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要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


【知识】瘦肉精(Clenbuterol),一类动物用药的统称。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动物脂肪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是一种非常廉价的药品,对于减少脂肪增加瘦肉(Lean Mass)作用非常好。瘦肉精让猪的单位经济价值提升不少,但它有很危险的副作用,轻则导致心律不整,严重一点就会导致心脏病。

农业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通知指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逐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坚决防止“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

通知强调,各地要认真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堵塞漏洞,严密防范。要建立最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区准入制度,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强化生猪养殖重点地区排查工作,扩大“瘦肉精”监测覆盖面和抽检频率,严格屠宰环节监管,确保出栏生猪质量安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生猪养殖和贩运环节为突破口,追根溯源,彻查制售“瘦肉精”黑窝点和销售渠道,坚决打掉“瘦肉精”源头,依法严惩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分子。

通知要求,各地要立即成立督察小组,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严格执行“瘦肉精”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据悉,农业部督导组已经抵达河南,全面督导事件查处工作。据督导组了解,河南省针对曝光问题,立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查“瘦肉精”:严防“瘦肉精”猪肉及猪肉制品流入市场,严格生猪、猪肉及猪肉制品出境检查,重申严禁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品,依法严查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目前,报道中涉及的生猪贩运经纪人、养殖户已被控制,相关部门正在开展生猪“瘦肉精”拉网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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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新型人身保险有哪些?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普通的人身保险只负责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等,只有赔偿责任。新型人身保险除开基本的人身保障功能外还增加了投资、分红等功能。小编整理。下面介绍三种新型的人身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以及投连型人身保险。

▇分红型人身保险

分红型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单持有人可以获得红利分配。分红保险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即客户可以与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2、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小编整理。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

3、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万能型人身保险

万能型人身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小编整理。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2、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灵活支取。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通常可以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3、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连结人身保险

投资连结人身保险,简称投连险。投连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是指一份保单在提供人寿保险时,在任何时刻的价值是根据其投资基金在当时的投资表现来决定的。

投资连结人身保险是一种融保险与投资功能于一身的新险种。小编整理。设有保证收益帐户、发展帐户和基金帐户等多个帐户。每个帐户的投资组合不同,收益率就不同,投资风险也不同。由于投资帐户不承诺投资回报,保险公司在收取资产管理费后,将所有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由客户承担。

充分利用专家理财的优势,客户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因此投资连结保险适合于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高收益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保人。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有哪些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种类:

以“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

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万一没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储蓄产品所没有的。

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

以“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

这种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给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实际花费的治疗费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

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

以“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这些险种一般没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买的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给付,可见这种险种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

这种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种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

以“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这种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种,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的多少。

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而言就比较低。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新型种类: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分红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

万能型保险:

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

偿二代监管体系再发展 再保险集团等入选承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早在2012年3月份,保监会就印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为促进“偿二代”的更快发展,日前保监会发布了“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第二批次研究项目承办单位。

所谓“偿二代”是相对于“偿一代”而言的。中国保险业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偿一代”)始建于2003年。目前,“偿一代”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如风险种类覆盖不全面、资产负债评估和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度不高等,日益难以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故2012年4月,中国保监会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计划用3到5年的时间建设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根据今年5月份保监会发布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确立了“三支柱”的框架体系,即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更明确今年将启动“偿二代”全部10余个具体技术标准的研制项目,其中便包括上述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第二批次研究项目的承办单位等活动。

一、其他风险与风险相关性项目(第一支柱项目),由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办。

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项目(第一支柱项目),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会同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办。

三、实际资本和资本分级项目(第一支柱项目),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会同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办。

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项目(第二支柱项目),由普华永道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办。

五、流动性风险项目(第二支柱项目),由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办。

六、公开信息披露要求项目(第三支柱项目),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

七、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项目,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会同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承办。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启动“偿二代”具体技术标准的研制项目,加紧开展定量测试等技术攻坚工作,有助于确保“偿二代”建设能够如期高质量完成,提高保险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提示:在此次“偿二代”监管体系研究项目承办单位中,中国再保险集团等入选,这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偿二代”监管体系建设再进一步。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此次“偿二代”监管体系的建立,将促进中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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