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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上调

2020-08-31
住房保险规划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如下就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上调进行详细介绍。

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之工资基数包括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通知,从今年7月1日到明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房委办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6315元的按26315元计缴。这意味着,2014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高限额比去年增加了2870元;最低限额则维持不变。

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之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

对于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宁波住房公积金基数之办理相关手续注意时间

调整缴存的办理时间为6月24日至7月15日,所有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调整,然后办理7月份变更业务。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并且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不到今年度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下限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的缴存基数、比例。(

一般情况下,市区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且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房委办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按照规定,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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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上调1107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指按照这个数字计算你应该缴纳多少公积金。比如上年平均工资2000,今年的缴存基数就是2000,按照个人、单位各缴纳12%的标准。今年每月个人缴纳240,单位缴纳240。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上调1107元 6月30日前完成调整

据了解,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得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住房公积金缴存严格执行‘限高保低’的原则,单位必须按照职工上一年的实际收入情况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据了解,缴存基数是根据成都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月收入和其平均增长率来测算确定,成都市职工的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也应相应上调。

今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5751元,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了1107元,上调幅度达7.5%。下限按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070元;成都市其他区(市)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200元。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各单位要及时对职工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原则上应在今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成都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

A、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单位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一致)

B、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以12。

C、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二次、二届六次会议精神,我市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

保险知识汇总,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7月1日起,我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从去年的1583元/月提高至1794元/月,上限从10905元/月提高至12195元/月。

据悉,参保职工一般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上调,意味着每月掏的社保费多了。以养老保险为例,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由1583元调至1794元,由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参保职工每月需多掏(1794-1583)×8%=16.88元,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则需多缴养老保险44.31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1%)。

不过,由于社保缴费中用人单位承担了绝大部分费用,为了节省开支,许多企业想方设法降低缴费基数。在我市150万参保人员中,有超过40%的参保人按最低基数缴费。这样一来,单位的负担的确减轻了,但实际受损的是参保人员,其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待遇也将随之减少。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提醒说,如因单位不如实申报造成职工缴费基数过低,或缴费月份不足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将于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上调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公告》正式发布,4月1日至6月30日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并将自7月1日起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上调。201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582.90元,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20%,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3117元,最低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

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上调,7月1日用新基数和比例

根据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上调,各缴存单位应于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随同缴存基数一并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上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并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上调,个人每月最高缴3117元

据介绍,201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582.90元,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20%,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3117元,最低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根据《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缴存基数上限额度进行核定申报,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下限标准。

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同时进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2013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1869.95元,上限为9349.74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或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2%,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住房公积金2013年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存2013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上调,其中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的,需完成2013年6月份当月单位汇缴业务后,方可办理。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审批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审批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购买住房所在地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向缴存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和符合条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有关借款人的经济收入(含连带还款人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购房合同,首付30%以上的购房款收据;

(四)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评估报告和县级及以上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造、翻建住房的证明;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评估报告以及所在地房管或城建部门的证明;

(五)保证人出具的贷款承诺保证书【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社保查询】;

(六)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的审批。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就贷款的有关事宜实行面谈制度,并形成面谈笔录。对借款人的申请,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特殊情况经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由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

贷款合同的签订。借款人、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三方应当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典型案例

平均工资额为缴存基数

即日起,大连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职工本人2005年月平均工资额。

记者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50号),大连即日起开始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职工本人2005年月平均工资额,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决定》(国统制字[1990]1号)执行。

市财政拨款的市直机关单位(包括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调整时间和计算口径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大财行[2004]6号)执行,即每年1月份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各单位可于每年12月份到市人事局核定当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调整手续。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多数在国家单位或者盈利比较明显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相对于五险来说金额较大,所以通常情况下一般的企业不会购买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三个基本要素为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购置住房公积金以后在买房期间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是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是怎样的?

一、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定义

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以上就是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的详细介绍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本网的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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