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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比例调整内容

2020-08-27
家庭保险规划比例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青岛公积金比例之申贷资格的缴存标准调整: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贷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

之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标准是“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且在申贷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该申贷缴存标准是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鼓励居民购买住房出台的临时性措施,规定相对宽松。目前外部环境和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应当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同时,《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借款人需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青岛公积金比例之贷款额度计算调整: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40%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细化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标准,对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贷款额度计算方面,一直以来我市的政策是,在不高于全市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的计算要求下,按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借款人及配偶在贷款期间根据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收入的40%)计算可贷额度,这种计算方式无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多少余额即使余额是零,也有可能申请贷到最高额度即60万元的贷款,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权利义务匹配的原则。同时,之前40%的还贷能力系数只考虑了职工贷款本金的偿还,未考虑贷款偿还资金中的利息部分,因此也需根据资金形势和业务实际进行调整。

另外,此次青岛公积金比例政策调整,在保留以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将申请人贷款额度与其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挂钩,按申请人账户余额的15倍,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按20倍计算贷款额度,多存多贷,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政策优惠,且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设置了5000元和1万元的账户余额起点数,对账户余额低于起点数的,按起点数计算,也切实保障了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最后,为使低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惠及更多缴存职工家庭,更好体现青岛公积金比例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原则,在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按借款申请人单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做出了限定。

延伸阅读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


根据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关于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缴存单位应于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随同缴存基数一并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据悉,2013年度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582.90元,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20%,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3117元,最低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而201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651.25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2730元。根据《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缴存基数上限额度进行核定申报,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下限标准。

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同时进行。2013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1869.95元,上限为9349.74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或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2%,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一、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范围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按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10年为10581.67元。

2、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3、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10年度分别为2116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暂时分别按照上年度七区38元、五市31元进行申报,待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有关青岛市职工2009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政策后,再做调整。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调整申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准确核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规定,抓紧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手续,确保按规定及时完成此项工作。

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介绍


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相关规定,自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557.00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68.00元、四市分别为60.00元。那么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据介绍,2013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356.67元,四市为1200.00元,根据规定,我市职工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17786.6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10671.99元,下限为2134.40元。

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2013年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582.90元,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20%,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3117元,最低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缴存基数上限额度进行核定申报,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下限标准。

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同时进行。2013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1869.95元,上限为9349.74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或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2%,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

1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2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3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关链接

我市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标准进一步放宽

为切实解决拆迁安置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依据我市拆迁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标准调整如下:

一、被拆迁人不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其配偶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可以被拆迁人配偶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被拆迁人及其配偶不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但其同户籍子女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可以同户籍子女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户籍子女已婚的,申贷时应征得借款人配偶同意,并协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被拆迁人不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其配偶和同户籍子女同时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可以其配偶的名义也可以其同户籍子女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不论是夫妻关系,还是非夫妻关系的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非被拆迁人的,均应采用置业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历年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


2008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8年为5354.75元。按照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2008年为8924.58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8年分别为178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8年七区分别为31元、五市分别为27元。

2009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自2009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09年为9706.67元。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1941元,分别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七区为38元、五市为31元。自由职业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确认缴存基数及每年调整缴存基数,应以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为准。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20%。

2010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10年为10581.67元。

二、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10年度分别为2116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暂时分别按照上年度七区38元、五市31元进行申报,待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有关青岛市职工2009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政策后,再做调整。

2011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427.45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7137.25元)确定。

二、缴存比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11895.42元)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1年度分别为2379元;下限分别按照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1年度分别为七区43元、五市36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2012年度青岛住房公积金比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并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38.15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8190.75元)确定。

二、缴存比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13651.25元)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2年度分别为2730元;下限分别按照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2年度分别为七区54元、五市46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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