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武汉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内容

2020-09-15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少儿保险规划

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该市将上调武汉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中心城区及新城区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将分别提高200元和120元。

昨日,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全市缴存单位和业务受托银行下发通知称,将从7月1日起上调武汉公积金缴存额度。通知指出,今年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的基数,应按去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3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由此计算,2014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而在目前,武汉中心城区和新城区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低计缴基数分别为1100元和9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将继续执行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下面详细看一下武汉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内容。

武汉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内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3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2013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三、依据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4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

四、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五、竭诚服务、规范审核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缴存单位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月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及经办网点,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要认真审核,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各单位落实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三)各分中心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并指导所辖区域内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知识

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公积金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了解公积金相关政策信息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办理相关业务。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下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希望小编提供的信息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对象

2013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3年度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2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5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3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480元,溧水区、高淳区1280元)。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

3、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四、调整步骤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各单位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将修改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和《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送交各银行网点。

4、各银行网点按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要确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准确,并将修改后的信息返回给单位核对。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当确保缴存基数调整正确。

5、各单位在缴存2013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后办理新的缴存基数的生效手续,各银行网点打印调整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交单位盖章确认。单位在缴存2013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时将盖章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交给各银行网点。

五、注意事项

1、各单位应当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2、单位应当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3、2013年7月1日起办理开户的职工一律按新的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以上是有关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请关注南京住房公积金专题。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如何查询


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武汉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结计的公积金存款利息将如数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中,归职工个人所有。市民可于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进行查询和对账。那么,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如何查询?查询方式有哪些呢?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查询方式

方式一:已开通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告知服务的缴存职工,可接收到公积金中心12329短号发送的存款账户结息信息。

方式二:持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单位公积金缴存银行查询;

方式三:持本人身份证到单位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查询;

方式四: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通过用户注册后查询。

据了解,2014年武汉共有住房公积金结息单位23,316个,共208.36万缴存职工存款账户。共结息13.39亿元,同比增长22.06%。公积金相关负责任人表示,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之日起,截止至6月30日,结计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如对本次结息有疑问的市民,请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进行核实,也可致电公积金中心客服热线12329咨询。

武汉公积金最低缴存额提至208元

从7月1日起,武汉有三项楼市方面利好市民的政策实施,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上浮,低收入无房职工放宽公积金提取,外地大学生购房门槛降低。由于职工每年的月工资都在变,因此武汉每年从7月1日起,都会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应按上一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

武汉公积金中心介绍,依据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4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按照武汉公积金政策,要求职工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来算,按照职工总的公积金月缴存额=(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x职工缴存比例)+(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x单位缴存比例)公式算,今年中心城区公积金最低缴存额就是208元、新城区为163元。据了解,2011年至2013年中心城区的“下限”分别为144元、176元、176元。因此今年是武汉公积金最低缴存额首次突破200元。

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这个问题是很多武汉市民想要了解的。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向大家进行解答。

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

武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均为8%,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2%,原则上不超过12%,铁路单位缴存比例按照铁道部批准系数办理,职工和单位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相关链接

武汉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缓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趋紧的矛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及政策性住房金融保障作用,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家庭的首套基本住房需求,有条件支持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投资性和投机性住房消费,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确保公积金资产的安全,更加高效、便捷地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相应完善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满足基本的住房消费需求。以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为准,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消原不超过购房总价70%的限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二)适度支持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已登记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款),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为:[140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此前职工及配偶已经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不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周期及提取额度。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冲还商业贷款本息,办理周期由每3年办理1次,调整为每年1次,直至贷款余额结清。

以上是有关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关注网武汉住房公积金专题。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安排

2014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自6月1日起实施,7月31日结束。

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

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至1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6%,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1887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852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426元。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2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132元。

六、完善缴存单位基本信息

各缴存单位须在新基数申报前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对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如未按时完成,会对单位正常缴存、职工提取使用、职工申请贷款造成影响。

七、基数调整业务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在建设银行的

1、各缴存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前台拷取单位基础数据;

2、单位调整后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份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本报送至各分中心、管理部前台进行审核;

3、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单位持《基数调整审批单》前往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确认基数调整数据(此步骤仅限于住房公积金开户行为建设银行的单位)。

(二)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的

1、各缴存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前台拷取单位基础数据;

2、单位调整后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份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本报送至各分中心、管理部前台进行审核确认。

以上是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专题。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沧州公积金缴纳比例调整


沧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沧州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调整

1、缴存单位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明确调整时间,调整后的缴存比例;

2、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缴存单位持管委会批复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公积金查询: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流程

职工调入或调出的,单位应自职工调入或调出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中心业务大厅办理缴存登记和变更登记。

1、单位填写《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2、单位到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及转入、转出手续。

3、单位办理变更手续,要件齐全,受理当日完成。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

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开户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申请人出具缴存证明;

3.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供公积金银行转账账号;

4.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款项划转至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供的银行账号;

5.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五险一金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

⒈申请人填写办理转移业务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⒉申报人持申请表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取消户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

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住房公积金补缴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

2、单位经办人携带填好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支票到单位所在管理部办理补缴登记。

3、管理部工作人员收妥款项后,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加盖收讫印鉴,返回单位作为记账凭据。

青岛公积金比例调整内容


青岛公积金比例之申贷资格的缴存标准调整: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贷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

之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标准是“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且在申贷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该申贷缴存标准是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鼓励居民购买住房出台的临时性措施,规定相对宽松。目前外部环境和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应当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同时,《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借款人需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青岛公积金比例之贷款额度计算调整: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40%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细化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标准,对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贷款额度计算方面,一直以来我市的政策是,在不高于全市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的计算要求下,按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借款人及配偶在贷款期间根据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收入的40%)计算可贷额度,这种计算方式无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多少余额即使余额是零,也有可能申请贷到最高额度即60万元的贷款,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权利义务匹配的原则。同时,之前40%的还贷能力系数只考虑了职工贷款本金的偿还,未考虑贷款偿还资金中的利息部分,因此也需根据资金形势和业务实际进行调整。

另外,此次青岛公积金比例政策调整,在保留以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将申请人贷款额度与其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挂钩,按申请人账户余额的15倍,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按20倍计算贷款额度,多存多贷,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政策优惠,且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设置了5000元和1万元的账户余额起点数,对账户余额低于起点数的,按起点数计算,也切实保障了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最后,为使低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惠及更多缴存职工家庭,更好体现青岛公积金比例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原则,在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按借款申请人单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做出了限定。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内容


青岛公积金申请贷款额度及提取条件出新政。根据新的政策,自2014年3月10日起,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将公积金贷款额度还贷能力系数由40%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单身者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60万变为最高贷36万元、二手房最高贷21万元。新政截至2017年3月9日。

另外,公积金的提取限制了父母及子女,新办法规定只能由购房者本人及配偶有权提取。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申贷资格缴存标准要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贷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贷款额度还贷能力系数由40%调整为30%

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贷款额度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

贷款额度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单身者新房最高贷款36万元二手房最高贷21万元

细化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标准,对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青岛公积金政策申贷资格的缴存标准调整为: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

为使低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惠及更多缴存职工家庭,更好体现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原则,在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按借款申请人单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做出了限定。

常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


公积金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了解公积金相关政策信息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办理相关业务。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下常州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调整,希望小编提供的信息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政策规定

1.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单位在每年的6月份如实申报,月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一般应保持不变。

2.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不得超过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标准。

3.目前常州市执行的缴存比例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10%—12%。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

5.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如遇全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其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基数调整申报时的月平均工资。

6.封存单位及封存职工不进行基数调整,待办理启封、补缴后再进行基数调整。

7.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申报时,对逾期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一次性补缴。

二、申请材料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一般要求电子表格形式)。

三、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拷贝基数调整相关数据或领取《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2.单位经办人填录调整后的月工资基数,携带已填录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电子表格形式)到受理点申报。

3.受理点柜员审核并导入单位填录好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打印或导出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

4.单位经办人核对无误后,即可按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四、友情提示

1.办理地点:单位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

2.常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

3.单位拷贝基数调整数据前应先汇缴当年6月份及补缴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一旦拷贝数据后不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封存、启封、开户、销户等各类涉及单位汇缴人数变动的业务,待基数调整完成后再办理上述业务。

4.《常州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最好用电子表格形式,单位拷贝和报送数据需使用U盘;单位填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时,只要填录调整后的工资基数,不得更改表格的格式、顺序和初始信息。

以上是有关常州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调整的相关信息,如果有其它问题,请关注网常州公积金专题。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