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从保险准备金看企业的现状

2020-08-26
从保险的角度看人生规划 教育金保险规划的流程 教育金保险规划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保险单提存的一种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规定这种资金准备,是因为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是不一致的。比如投保人于2009年10月1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其中的3个月属于2009年会计年度,余下的9个月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一保险单在下一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作为对该保险单的赔付资金来源。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之所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因为赔案的发生、报案、结案之间存在着时间延迟,有时该延迟会长达几个年。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保险公司必须预先估计各会计期间已发生赔案的情况,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理赔部门,应当反映理赔部门对于理赔模式、赔付支出变化、零赔案、大赔案等问的经验和判断。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了解保险准备金,让客户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更多的了解,从而放心保险。

相关知识

偿付能力,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保险企业偿付准备金的相对数额


(二) 保险企业偿付准备金的相对数额

评估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是否充分, 要同保险企业经营的业务量相联系。两个保险企业的偿付准备金数额相等, 并不能说明两个企业的偿付能力是相同的。例如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各自有偿付准备金 2 000 万元, 而甲公司的保费收入为 5 000 万元, 乙公司的保费收入为 7 000 万元, 则甲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要比乙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强。因此, 保险企业的偿付准备金数额不能全面反映偿付能力的大小, 要考虑准备金的相对数额。一般用偿付准备金的值与保费收入的比值作为衡量标准。如上例, 甲公司的比值为 40% , 乙公司为 28. 5% , 则甲公司的偿付能力强于乙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 赖以建立保险赔偿基金的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

损失概率是计算保费、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越高, 即偏差越小 ( 财务系数越小), 发生超常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小, 超常损失的赔偿与给付额就越小, 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相对就低。反之, 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相对就高。

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可用财务稳定系数 K 来衡量。

K 值越大, 说明准确性和可靠程度越差, 业务的财务稳定性越低。

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是表示保险企业承保的业务实际发生赔款支出超过或不超过收入净保费的可靠程度。财务稳定性包含两层含义: 保险企业纯保险费收入与发生赔款支出之间的对等关系; 保险企业所累积的总准备金与突发特大风险造成的损失所需赔款之间的对等关系。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制约着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状况, 从而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总之,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直接影响着保险企业经营的财务稳定程度的大小,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是保险企业财务稳定状况的临界水平。偿付能力额度越大, 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知识,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与国际标准相比,原方法不够科学,保险公司也潜含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我国就这些问题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如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办法谨慎地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005年1月15日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对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定义、提取方法、充分性测试以及提取的规则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随着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我国在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实务上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一、我国非寿险短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变化

(一)按照自留保费的50%提取阶段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3条规定:“除人寿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严格遵守了此项规定。这种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是由于在整个保险期间风险并不是均匀分布的,并且保单生效日也不是均匀分布在整个承保年度,因此这种方法不够准确。

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也曾经采用过1/8法,即第一季度按当季自留保费的1/8提取,第二季度按当季自留保费的3/8提取,第三季度按当季自留保费的5/8提取,第四季度按当季自留保费的7/8提取。但仍存在一个问题:在目前保费规模管理不规范、业务不均衡的情况下,保费收入一般集中在第四季度,这种提取方法造成第四季度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过高,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的利润。

(二)执行与国际上接轨的更科学的计提方法阶段

目前我国的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与以往相比有以下变化:

1.考虑了分保因素,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成了再保前、再保后两部分。

2.考虑了长期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成了短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两部分(见表1)。

3.进行了充分性测试,检验是否需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见表2)。从表2可知,A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充分,不需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4.采用1/365法进行计提,具体采用的公式为:例,再乘以保费收入即为该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我国非寿险长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变化

(一)比例法不适合长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长期财产保险业务较之短期财产保险业务,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按比例法提存极容易造成准备金金额不足。具体而言比例法存在以下问题:

1.容易造成准备金金额不足。长期业务的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而且这类保单受很多社会因素的影响,索赔金额具有很大的变动性。如果单纯采用比例法极容易造成准备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将来的索赔。

2.没有考虑通胀和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长期责任准备金是为未来责任而做的准备,而且未来的责任期间可能会比较长。因此,在比较长的期间内,需要考虑通胀率和由于准备金的再投资所带来的时间价值。

3.没有考虑退保的因素。对于长期险种来说,退保是需要加以考虑的因素。例如现在各家保险公司开办的房贷险的保险期限与按揭期限相同,随着被保险人未来经济条件的改善,可能会有部分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要求退保。这就存在退保金的准备问题。而现行方案没有考虑保单的退保价值,退保当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4.没有考虑再保因素的影响。由于长期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责任和风险较大,再保分出显得尤为重要。

(二)按业务年度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存在利润核算问题

业务年度核算体系分为:历年制、保单年制、意外年制三大体系。而所有按照业务年度结算的方法将收入和支出确认为当期损益,同时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这基本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利润是在保险责任期的最后一年才确认,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从而使财产保险公司长期险责任期内的损益不能很好地反映出来。

按业务年度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在实务中较常见且操作上具有可行性,但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时间价值和风险的变化程度等因素,不能正确合理地核算利润,所以不是最为精确的计提长期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

从理论上讲,要精确、合理地计算长期险的责任准备金,正确反映长期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宜采用按会计年度核算方法,即精算方法。

(三)按会计年度提取长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虽是最精确的方法,但在目前条件下操作性较差.

1995年,美国保险监督管协会(NAIC)通过了13个月以上的长期保单建立未赚保费准备金的规定,并把此规定作为会计准则的一部分。会计准则一贯坚持保守原则,并且强调偿付能力和公司的盈余。从这一规定通过之日起,就一直存在着争议,直到1997年9月对此规定进行修订。无论是在1995年的原规定还是1997年修订后的规定中,都指出了长期险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应为以下三个测试值中的最大值(但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

1.在评估日,保单持有人所具有的清偿价值的最优估计(近似于保单的清偿价值或退保价值)。长期险未赚保费准备金必须大于退保金。这是因为当投保人一旦出现退保时,要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给保单持有人。但由于在美国许多保险条款都规定不准退保,所以这个值很少用。

2.预期费用与损失之和或毛保费乘以以下两者之比:(1)保险合同未到期期间所能预测到的毛损失和相关费用;(2)整个保险合同期间所预测的毛损失和相关费用。

3.保险合同未到期期间预计的毛损失和相关费用的现值减去相同期间内有保障的毛保费收入的现值(近似于保单价值),即未发生部分的费用和损失的现值。相当于保费不足准备金(在此所使用的折现率不得超过以下两者的最小值:(1)五年期政府债券的到期收益率;(2)公司本身的、监管机构认可的投资资产在将来到期的收益率减去1.5%。)

三、适合我国的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

(一)短期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

在实际工作中,应区分不同保险期限的险种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于一年期的险种,如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及第三者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以按月计算为宜,这样既避免了按年计算由于业务量不均衡不够准确的弊病,又避免了逐日计算手续繁杂,工作量大的不足;对于极短期险种,如货物运输险、旅客意外伤害险等,则以逐日计算为宜,这样既可以将大量的、当年终止保险责任的业务剔除在外,使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更精确,同时又因跨年责任的业务量很少,计算量不大,便于实施。

(二)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长期责任准备金宜采用简化了的会计年度法作为计提方法。虽然按会计年度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在精算方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费用扣除的合理性问题、退保问题、资金时间价值问题等,且在实务中操作性比较差。在目前的情况下,可先尝试采用简化了的会计年度法,简化了的会计年度法比以往按业务年度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方法要准确。

简化了的会计年度法下,评估期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为以下三者的最大值:(1)在评估日,保单持有人所具有的退保价值;(2总保费×(未到责任期预期赔款和费用/总保险期限的预期总赔款和费用)。结合我国实际,在评估日,为按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3)在评估日,所有有效保单的保单价值,即未到期责任预期赔款和费用的现值。

简化了的会计年度法运用了精算技术,考虑了退保、赔付状况、未来保费收入、资金时间价值等多种因素,按核算区间及时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数量相当准确,能够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随着各公司数据的不断完备和精算技术手段的提升,以后可再采用更准确的会计年度法。

非寿险业务通常保险期限短,但理赔时间长,核算复杂,保险公司潜含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随着我国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的逐步市场化,尤其是允许保险公司自主厘订车险费率后,当务之急便是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建立合理的准备金计提制度。《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内)计提标准,使得保险公司在评估各项责任准备金时能够有法可依。

从企业财产保险案例看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


不少企业在面对突发意外或是自然破坏力时,显得无能为力,只能任由其破坏、损毁,事后由企业主独自承担经济损失。其实,这样的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转移。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当企业发生灾害事故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不至陷入经济危机。那么,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一旦出现,保险公司会怎么进行赔偿呢?本文将通过两则企业财产保险案例为大家介绍关于企业财产保险赔偿的相关知识。

案例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假设:(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6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实际损失)赔偿。

案例2: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15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85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45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分析: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85+5)×150/450=30万元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相关链接如何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进行选择。在投保时,一般要向保险人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能够表明财务资产情况和证明企业营业范围的材料,以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此外,要如实填写投保单以及相关单证(可在保险公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

企业财产保险常见问题

1、我们公司前两天停电,造成很大的损失,这属不属于保险责任?

答:在财产险条款中,对停电、停水、停气,“三停”有明确规定,“三停”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属于保险责任:(1)必须是您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地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与其他单位公用的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2)仅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3)仅限于对您的机器设备、在产品或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报废负责。

2、我们公司在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后,是不是基本的风险都可以得到保障了?

答:不是。因为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大部分为自然风险,其主要诱发因素为外因;而由于内因如设备本身缺陷或操作失误等认为因素引发的风险是得不到保障的。为了获得比较全面的保障,建议您在投保企财险的同时再加保机器损坏险,这两个险种是一种互补关系,能够为您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3、你们保险条款中所指的“火灾”应如何理解?

答: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了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光又热又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此可见,财产险种的火灾责任不是至今有燃烧现象的情况。例如在生产或生活中有目的用火,有控制的点火焚烧等都属于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等,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即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同样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了控制,蔓延扩大就构成火灾责任。企财险对火灾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损失的赔偿。

保险知识,关于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自2002年新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之后,中国保监会相继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该《办法》首次提出采用精算方法评估准备金,并建立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制度,其实施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监管机构准确评估非寿险公司负债、防范承保风险、保证充足偿付能力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该《办法》在指导公司实践中,在数据质量要求、准备金分类认识、评估方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评估原则

在美国,《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中提出准备金评估四原则:1.准确、可靠的赔款准备金估计基于合理的假设和精算方法。2.准确、可靠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基于合理的假设和精算方法。3.赔款及理赔费用准备金具有内在不确定性,准备金估计范围更为准确合理。4.在准确合理的准备金范围内,最合适的准备金值既依赖于各估计值出现的相对概率,又依赖于财务报告目的。

在我国,准备金管理办法尚未明确提出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但强调谨慎性原则,如“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通过比较可看出,准备金管理办法出于监管的目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的做法非常谨慎保守,但最大估计值可能远远偏离最终实际赔付值,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实际负债。而在美国实务中,精算师运用精算方法给出准备金估计范围,管理层根据财务报告的目的以及各种值出现的相对概率,在评估范周中选择最佳估计作为公司报告值。美国监管会计(SAP)也曾偏好于产生最高负债值的方法,并要求机动车辆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劳工补偿险、信用事故险责任准备金必须达到用特定公式得出的最小值(根据保费的一定比例),否则提取超额法定准备金,但最终遭到许多公司反对,认为其不能反映负债真实水平,并于2001年取消了这些规定。

二、准备金分类

根据准备金管理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和短期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在美国,根据险种类别、保单期限,对长期和短期保单计提未赚保费准备金。《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将赔款准备金分为个案准备金(或称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报告赔案未来进展准备金、重立赔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IBNR准备金、在途准备金(或称已报案未立案准备金)共五类。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为纯IBNB准备金,在途准备金是由于保险人记录过程消耗时间所导致,实务中两者通常无法区分。声明中还指出,广义IBNB准备金还应包括对未决赔案未来进展的资金准备和重立赔案准备金(在某些情况下,结案后支付赔款实际并不重新开案,而是作为已知赔款的未来进展)。

理赔费用发生于赔案报告和理算、赔付的整个过程,已报告赔案和未报告赔案都包含理赔费用。在美国,理赔费用准备金应与赔款准备金并列,而不是赔款准备金的子类。我国却把理赔费用准备金当作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子类,同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列。

我国理赔费用包括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包括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之外费用属于间接理赔费用。在美国,理赔费用包括可分配和不可分配理赔费用准备金。1998年之前,关于独立理算师的费用,不同公司有不同的界定方式。直到1998年,联邦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为了各公司报告的理赔费用一致,规定直接理赔费用仅指与辩护、诉讼和遏制医疗成本相关的费用,所有理算师(内部理算师和独立理算人)费用均被认为是不可分配理赔费用。

保费准备金,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溢额分保合同(九)


RESERVES

As security for the due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REINSURER under this Agreement the CEDANT shall retain apremium reserve at the rate set out in the SCHEDULE calculatedon the gross premiums credited to the REINSURER . The pointof time at which the said reserve is withheld and released is as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 Where the reserve is withheld atthe end of each quarter or at the end of each half-year, the re-serve withheld for the corresponding quarter or half-year as thecase may be of the previous year shall be released, it being theintention that the CEDANT shall at all times have in its handsreserves in respect of the immediately preceding four quarters ortwo half-years as the case may be .

The CEDANT shall throughout the relevant period creditthe REINSURER with interest at the rate set out in the SCHED-ULE on any part of the said premium reserve subject to deduc-tion at source of such taxes as may be applicable according to the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CEDANT isdomiciled .

准备金

为了保证分保接受人履行本合同下的应负责任 , 分出人在支付给分保接受人的总保费中 , 按附表规定的百分率扣存保费准备金。上述准备金的扣存和返还时间均按附表规定。如果准备金是在每季末或每半年末的账单中扣存, 来年相应的季末或半年末账单中返还上年扣存的同期准备金 , 以使分出人手中经常握有一个年度的准备金。

分出人按附表规定的利率对整个有关时期扣存的准备金付给利息 , 并根据分出人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则扣减应付的税款。也可以了解关于再保险目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