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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车主可以就保险信息被泄露向保险公司索赔

2020-08-26
土地被规划还有保险吗 家庭保险规划信息化 保险理念知识

市民张先生反映,最近,因为他的车险期快到期了,仅一周内就接到5个向他推销车辆保险的电话。

据张先生介绍,去年8月份他买了一辆汽车,并为新车投了保险。最近车的保险快到期了,他陆续收到多个电话、短信提醒他“你的爱车保险快到期了,快到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优惠。”张先生说,对方不仅了解他的车险保单情况,而且对他的手机及家庭住址也一清二楚。令他感到奇怪的是,这些打给他电话的人他都不认识,他不知道这些人是怎么知道他的手机号码的,他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人利用了。

铁林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依据相关法律,商业机构有保密的义务,可以允许使用客户信息,但不能转让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和汽修厂泄露客户的基本资料,如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属于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张律师说,目前保险法没有类似禁止以此种方式推销保险的规定,因此,消费者要提高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意识。在购买物品时可与相关企业进行约定,明确指出不得对外公开个人资料,并将之列为隐私的范畴。这样,出现类似状况时,就能向泄露资料的部门索赔。wWW.BX0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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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补贴,被自家的车撞了,该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司机胡先生急停路边修车,谁知,后方一小轿车飞速撞来,推着胡先生的车向前,把正在最前面修车的胡先生撞倒在地。下车修车,结果却被自己的车撞伤,申请保险理赔还屡屡碰壁。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偿?近日,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

通讯员陈晓蓉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於苏云

案情回放:

路边修车被追尾,变成“自己车撞自己”

事发当天,胡先生开着同事的车出差,穿梭在高速公路上,突然,胡先生察觉到车子有些不对劲,便急忙将车停在道边下车查看修理。正当胡先生站在车前俯身准备修车时,被一辆飞速驶来的小轿车在他车尾狠狠的撞了一下。这一撞,推着胡先生的车向前把正在修车的胡先生撞倒在地。

医院诊断后确认为左股骨踝粉碎性骨折并伴有脑震荡等症状,直至现在,胡先生还心有余悸。事后,胡先生与小轿车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后获赔4.5万。胡先生想着这车先前是投过保的,便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其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金,可是,该保险公司却始终拒绝赔偿,于是胡先生诉至虎丘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4万元。

保险公司:

伤者是开这辆车的司机,不属于第三者

经查明,胡先生借用的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齐全,且在保险期内。针对此次事故,胡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的范围内先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予以赔偿。

然而,该保险公司却回应称,胡先生是本车的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此外保险公司提出疑问:“胡先生是否是被保险人允许的使用本车的驾驶员?”因投保人不在,被告无法查实,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只需赔偿1万元

法院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胡先生是上述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另外,胡先生不属于受害人以及第三者的范畴,故而其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这两个合同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该车辆还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限额为1万元,胡先生作为车上人员其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在此范围内进行赔偿,鉴于胡先生的损失已超过了该责任险的限额,故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

法官此次提醒大家,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而在本案中的胡先生虽然不是车主但仍属于被保险人,故无法理赔该保险。

在此,提醒广大有车一族:高速公路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地带,如在行驶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停车,一定要打出明显的标识告知来往车辆避让,做到出行安全。

投保后个人信息更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_保险知识


缴费时间到了,投保者却没有按约定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引致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口水战”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在保险公司看来,在约定时间内没按时缴纳保费或者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续期保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在投保者的观念里,保险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到客户,这是保险公司的失责,理应由保险公司来买单。总之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为避免此类纠纷,一些寿险公司正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应对。比如新华保险云南分公司去年7月1日正式启动的“清澈行动”便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除了赢得客户的赞誉外,更是在行业内起到了模范示范的作用。

个人信息更改常忘记通知保险公司

与在银行办理借记卡或信用卡不同的是,同一个客户,当其手机丢失或换号时,第一时间会想到通知银行,却容易遗忘保险公司。“银行卡对我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大,当个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发生变更时,一定会想到要通知银行。”市民余小姐表示,买保险的话,每年就交一次费用,收一次短信,有时收不收到保险公司的短信也无所谓。

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很多消费者将其长期搁置甚至遗忘,有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都没有及时对保单信息进行调整,导致自身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

数据显示,200多天的“清澈行动”,累计清澈个险老客户10万余人,对其中22%的客户信息进行了变更登记,5177名客户累计加保续保7757件,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专家提醒保单失效受伤的是自己

人身险缴费方式一般分为趸缴和期缴,趸缴是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期缴需要定期缴纳保费。而期缴的寿险缴费期短则5年、10年,长的可达20年。在漫长的缴费期内,部分客户会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宽限期内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如果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过后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活”,该保单将彻底“死亡”。为此,投保客户应关注每期保费的缴纳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续期保费,避免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前通过信函或短信通知消费者缴纳续期保费、领取年度红利或生存保险金等保单权益。因此,如果投保客户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与客户联系。

保险知识,小事故攒着可以让保险公司多赔?


昨日推出的关注绝对免赔的系列报道之《508元修车费保险只赔8元》见报后,读者反响热烈,多位车主参与讨论,大部分车主认为推出绝对免赔额不合理。

汉口的郑先生来电称,他花了7000多元买了保险,前段时间车子被停撞(在停着的状态下被撞),由于有绝对免赔额,他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自从有了这个绝对免赔额,买保险真是亏得大。”郑先生称。

武昌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本田雅阁花了近一万元投保,出险后,减去绝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只赔200多元。“保险公司这是逼着我们骗保,身边有些车主朋友遇到小事故后就攒着做成个大事故,想办法让保险公司多赔点。而且几次事故攒在一起只算一次报案。”李先生说。

汉口的车主王先生有三年的驾驶经验,他来电称:“过去这几年,我出的事故全在500元以内,绝对免赔额推出后,买保险小磕小碰赔不了,今年我只购买了交强险。”

读者陈先生来电称,保险公司不应该把风险转嫁到车主身上。他建议,保险公司可与交管部门联合,加强对车主的驾驶水平培训,从源头上杜绝出险率。

记者了解到,目前武汉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设有绝对免赔额,极少数没有设置绝对免赔额的保险公司将其作为拉客户的由头,但也附加了一些条件。如太平产险,车主如果选择没有绝对免赔额,就必须购买其指定的7种商业险险种。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车主将小事故攒在一起报案是错误做法,但还达不到骗保的程度。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将不予以赔付。

500元内不赔可使司机谨慎开车

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对大量发生的小额赔付逐笔勘损,发生的费用会很高,无形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而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绝对免赔额”的存在,每次发生事故,车主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可以促使司机谨慎驾驶,降低出险率。这对车主、其他交通参与者、保险公司而言都有积极意义。

“绝对免赔”合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姚壬元认为,保险公司推行绝对免赔额是合理的,车主不应一味谴责保险公司。

她说,频繁的小事故理赔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而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一高,就必然会相应地提高保费等,这个钱最后还是车主自己掏。而小擦小碰造成小事故,属可控的风险,可以通过安全驾车来避免。因此,从本质上来讲,车主应提高安全驾车的意识,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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