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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企业以职工名义保险 出了事故企业是否能享受赔偿

2020-03-10
保险规划能传承吗 养老保险赋能规划 万能保险的基础知识

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以职工的名义参加保险,同时在用工的合同上写上一句“赔偿收益方为公司”,当事故发生后厂方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款,这样即使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或许还可以赚回来。近日,因这样的案由持续近半年的一场官司终于结束,绍兴一家企业不仅向受害职工支付了工伤赔偿,而且还返还了2万元保险理赔款。

2006年7月13日,绍兴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来了一位双手残疾、面容憔悴的女职工,她叫姜金贵,去年2月26日,她在工作时不慎被注塑机轧伤双手,致使右手大拇指、食指、中指全部被切断,左手食指、中指各被切断一至半节,造成严重伤残。因企业没有依法为姜金贵办理工伤保险,姜金贵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事后,虽然厂方为姜金贵支付了1.3万余元的医药费,但姜金贵一家仍陷入困境。听说姜金贵的遭遇后,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立即与劳动部门取得了联系, 2006年10月23日,经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姜金贵获得了9万元工伤赔偿款。

事后,姜金贵得知,在工作期间,厂里为她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按照协议,她这次伤害应该能够得到3万元的赔偿。然而,厂里已经领取了这笔赔偿款。她向厂里催讨时,厂方认为这保险费是企业交的,而且用工合同上也写着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她,所以她无权享有这笔赔偿款。

据了解,姜金贵所在的玩具厂于2005年3月以姜金贵的名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3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每份100元。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付3万元。但厂方以与姜金贵在“用工协议”中约定保险理赔款受益人为公司作为理由,认为这3万元保险理赔款理所当然地应归企业所有。

然而,姜金贵对此却心有不甘,自己是被保人,又是法定的第一顺序受益人,这赔偿款怎么又要归企业?随后,姜金贵又找上了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中心工作人员遍查资料,并求教了绍兴不少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大学的法律专家,得到的答案是,目前浙江省范围内没有类似案件,无参照案例。企业是否属不当得利,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又一次为姜金贵提供法律援助。

今年4月30日,在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的帮助下,姜金贵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不当得利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月10日,越城区法院受理了姜金贵一案,认为玩具厂是不当得利,遂判决玩具厂归还姜金贵3万元保险理赔款。随后玩具厂不服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协调,玩具厂提出了调解,双方都作出让步。日前,企业按期支付了姜金贵2万元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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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都包括什么?为啥出了事故不给赔?


一些对车险知识比较淡薄的车主,为了保险起见就买了全险,他们以为全险就是全部险种,只要购买了全险就能够高枕无忧,无论汽车出现任何的损伤,保险公司都会赔偿。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我的车保的是全险,为啥出了事故还不给赔?”鞍山市民韩哲最近碰上一件郁闷事。据了解,所谓“全险”只是代理人的一种简单提法,而不是包赔一切。

韩哲去年购买汽车时,按照4S店的提示办理了“全险”。前段时间,韩哲倒车时与其他车发生了剐蹭,倒车镜被刮掉了。向保险公司报险后,却遭到了拒赔,这让他十分不解。

对此,韩哲承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倒车镜的单独破损已被写进了保险免责条款中。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应对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不仅如此,还有很多项目也不在“全险”之列。

不少车主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们往往在为爱车投保了全险,但在出险时却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他们很是郁闷,明明买了全险,怎么还有不赔的道理,那是车主没有搞清楚全保车险的概念。那么,汽车全险都包括什么呢?其实,车辆全险,是针对商业险的一种通俗说法,主要是为了满足要求全面的车主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有: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检查车辆是否拥有全险,建议车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或者到官网进行查询。

不过,一般新手买第一辆车,应该尽量保全险。因为这点真的很必要,因为新手的技术和经验不足,一旦车子出现刮碰,修车、赔付对方都会很麻烦。所以建议新手买第一辆车时,除了必须要交的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以外,商业险最好依次按以下顺序投“车损险、第三者险、司乘险、全车盗抢险、划痕险、玻璃险以及自燃险”。

温馨提示:车主们在选择机动车辆保险时,应预测自己可能会遇到哪些方面的风险,然后按照需要选购车险产品。正确的投保方法是:凡是适应自己车辆保险都应该投保和保足,以确保在万一出险时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或单位通过法律或合同形式,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能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

我国自1997年开始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城镇现行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保险知识,新车未上牌 出了事故怎么办?


陈先生的新车买来第5天就追尾了,找保险公司理赔,对方以还未上牌照为由拒绝。陈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理赔。日前,成都锦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陈先生称,今年4月,他买了一辆轿车,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第5天就与别的车发生追尾。但陈先生记得,买车当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要求他为车子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当时他就咨询过业务员,“未上牌车辆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获得赔偿?”对方回答,“除了车子被盗不能获得赔偿,其余保险事故均可获赔。”

得到了肯定回答后,陈先生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并缴纳相关保费。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而对方也及时对受损车辆定了损并回收了损坏部件的残值。车子修好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所需的全部资料。

不料,保险公司以陈先生“驾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属驾驶不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陈先生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双方便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且陈先生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知道陈先生的汽车尚未办理牌照以及行驶证,依然与其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辩称的依据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10项的约定,主张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因其不能举证证明在陈先生投保时对上述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或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陈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阿克苏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从5月1日起,凡是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近日经阿克苏地区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

此举意味着阿克苏地区2192名乡村医生可以同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规定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采取乡镇卫生院补助、乡村医生个人缴纳的方式缴纳保险金,缴费基数为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以上,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

在岗乡村医生可补缴其参保前从事乡村医生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1月之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以后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自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之日起补缴。

近年来,阿克苏地区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培养、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培养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就医。截至目前,阿克苏地区为1190个行政村卫生室配备乡村医生2192名。

据悉,按照地区的计划,将在9月份之前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全部办理完养老保险手续。

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适用该《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这说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相应办法执行。

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所以已经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试行办法》负责提供;尚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按照《试行办法》负责提供。

另外,顺便说明一点,《试行办法》是对《劳动保险条例》等以前有关规定的修改和补充,因此《试行办法》有规定的应执行《执行办法》,《试行办法》没有规定的,而以前已有规定,则应执行以前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以前的规定”,除《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外,还包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曾制定的若干职业病、工伤保险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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