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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今年过年不送礼,送礼只送保险

2020-03-10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保险人生规划

今年春节,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的陈先生换了一种方式给家里人拜年:不送吃的、穿的,而是给每个人送上了一份保险单。

据从****理财网网保险专家处了解,春节期间,这种以“保险”为过年礼物的方式在沈城已经悄然兴起。很多保险公司都透露,过年送份保险当礼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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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15年后本金全返

以往过春节都讲究回家团聚,阖家欢乐,如今的春节,很多人都选择了外出游玩过节。而旅行最重要的就是安全。记者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了解到,购买一份意外险可解除旅行后顾之忧,买保险当礼品赠送还能给人意外的惊喜。

中美大都会的理财专员洪森森介绍说,这份销售火爆的意外险叫如意三宝,购买方式非常简单:只需要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这5家银行,通过银行卡储蓄的形式,就可以购买这份保险。存满五年,就可以提供15年的保障。

举例说,这份保险每个月最低可存270元,最高可存1350元,比如每个月存入540元,可分别获得:走路时的意外伤害,最高20万元;坐车等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最高40万元;飞机等航空工具,最高为60万元的补偿金。

该产品最大的优势是:第一、在15年中,无论有无意外伤害,15年后所有的本金都将全额返还;第二,以往的意外险都不保自驾车,因为自驾车是风险系数最高的,而这个“如意三宝”对自驾车实行双倍赔付即40万元。这样一来,还可以省去驾驶人以往的座位险;第三,增加了意外烧伤的保障范围;第四,应该是最吸引人的一项,自然灾害也有赔付。如地震、洪水、雪灾、泥石流等。值得一提的还有“如意三宝”的增值服务,SOS卡的赠送。只要您是VIP客户,即便您是在外地发生事故,都会第一时间得到S0S特有的全球贵宾礼遇服务以及12小时的电话医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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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提供终身保障

时下,生存返还型保险正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伴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日渐成熟,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也日趋成熟,消费行为更加趋于理性,越来越渴望寻求一款利益保障与健康保障相对平衡、可灵活搭配的保险产品。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份被称为“2010年网友最喜欢的养老险产品”的保单,因其保障时间长、每两年一领生存礼金等优势,受到了很多市民的喜爱。

这份来自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养老险名叫中意人寿“福满金生”“福惠金生”综合保障计划,其中包括了“中意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与“中意福惠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两款产品。

中意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学习中心主管宋晓娜女士介绍说,这个保险是每年存3万元共存3年,就可享用一辈子。根据年龄不同,保费也不同。

综合保障计划第一个优势是保障时间长。“中意福满金生”适合的投保年龄在出生满7天至60周岁期间,可提供终身保障;“中意福惠金生”则面向出生满7天至50周岁的人群,可保障至65周岁。

第二个优势是提供生存礼金的定期领取。消费者每两年一领生存礼金,每次高达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比例在市场同类产品中可谓名列前茅,为客户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中意福满金生”可以终身领取生存礼金。“中意福惠金生”则可领至65周岁,65周岁满期之时领取一笔满期金,等值于全部已交主合同保险费。

第三个优势是提供意外身故保障及全残豁免。假使被保险人在60岁前因意外身故,受益人可额外领取一笔高达18倍基本保险金额的高额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60岁前不幸发生全残,可享受免交主合同保险费的贴心关爱。第四,根据情况可附加终身医疗险,只要住院就可获得日额补贴,手术也可按保额赔付。

这份保险最大的特点就是既有保本也有分红,是名副其实的养老“保险”。

送伴侣

为家庭储备长期资金

对于新婚夫妻来说,家庭责任是最重要的。而男人作为家庭经济支柱,担负着全家人的幸福与安宁。给丈夫选保险,选来选去,身为一名国企职工的焦女士就挑中了新华保险“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据新华保险的理财规划师介绍,这个组合计划交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每年需交纳保费5340元。

从保单生效到焦女士丈夫50周岁,“吉祥如意”产品组合可帮助其减少突如其来的风险而造成的财务损失,并通过借助保额分红机制使资金增值,就如同为他的小家庭撑起了一把贴心的保护伞。该产品组合具体保险利益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焦女士的丈夫生存至50周岁的时候,可领取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第二,生命保障。若合同生效一年内,焦女士的丈夫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可按主险所交保费的110%领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第三,若焦女士于交费期内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须介于18-60周岁之间),则免交主险续期保费,她的丈夫仍可继续享有相应保障;第四,重大疾病保障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焦女士丈夫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列的32种重疾之一,可领取附加险保险金额10万元。

相关提醒

然而,购买保险本身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大多数人对此仍然有很多疑问,新华保险的理财规划师认为,不同的赠送对象所对应的产品也不同。通常情况下,投保带有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旁系亲属,如叔侄、姑侄等,假使要投保,只能选择不带死亡责任的保险。朋友之间一般选择包括意外风险保障的卡单式保险,如航意险、意外险等。假使是雇佣关系,雇主一般会选择医疗险、重疾险、养老险等,而这种赠送往往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雇员一旦跳槽,保单可以迁走,但雇主不再负责续期保费,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新华保险的理财规划师强调,很多保险产品的保障期限长,需分期交费,建议大家在购买送人前,必须首先与被保险人进行仔细深入的沟通,即使是自己的父母亲,也要坐下来讨论一下细节问题;假使是给员工与朋友投保,就更要详细了解对方的经济情况与投保意向,双方达成协议后再去保险公司投保。况且正式的保单要求兼备投保人与被保人亲笔签字,双方事先理应达成共识。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其本身的内涵是保障,又具有保值的优点,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根据对方的实际需求充分沟通,合理、谨慎地选择,不要让自己的一番好心成了他人的负担。

精选阅读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记名被保险人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保险知识,过节送礼省钱妙招


一、打折储备法

商场经常有搞活动的时候,遇上一些品牌打折的时候,尤其是男女式箱包、香水、化妆品、精致的饰物等,这些东西一年内不会过时,打折的时候购买,合适的时候送出,品质一样的保证,钱却花不了多少。

二、异地购物法

出差在外地,有心选择当地价廉物美而本地不多见的东西带回来,送谁都会觉得稀奇,有趣。最好不要是食品,一是因为有保质期,二是特色食品一般要有饮食环境才能体现其特色。

三、与众不同法

在一些必须送礼的时候,人们往往离不了烟酒茶,送来送去受礼者都记不得是谁送的了。给亲朋好友送一份保障,不失为一份与众不同的礼物。

四、出其不意法

对不是很熟悉的人,要想让对方加深对你的印象,除了吃饭外,如果能通过一些让对方意想不到的方法与对方沟通,应该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四两拔千斤法。

这一招主要用在一些重大场合,要下“重手”送礼的时候,这种场合一般金额在四、五位数以上的级别,送钱太俗,不送又不行。选择本身价值就不菲、并且还有升值空间的礼物,够份量,够档次,同时自己出的比现金要少得多。这一类物品一般是金、银、古董、收藏品等。这一招的关键是必须要吃准礼品价值,在合适的时候购买。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可以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属于不同的概念。但买保险时,许多客户都爱混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至于经常会有老客户问:“我把被保险人改成儿子好吗?”或“把以前給妻子买的保险换成保我自己吧。”每当这时,保险公司人员总感到为难。其實,并不是保险公司不愿給投保户提供服务,而是鉴于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特殊地位,当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就沒有变更的余地了。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简单地说,投保人就是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也是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給“谁”买保险,“谁”就要填在“被保险人”这一栏内。

在条款中,还有一種特殊的人——受益人。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是死亡责任,那受益人就是指定继承人。许多保户嫌麻烦,买保险时沒有填写投保单上的“受益人”这一栏,那么万一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则被保险公司认定为直接受益人,具有继承赔偿金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法定继承人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遗产税。幸好我国还沒有开征这项税收,否则由于投保人的“嫌麻烦”,就会白白让继承人多付一笔原本完全可以省下来的税费了。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比如,投保人給自己投保养老保险,自己缴纳保费,退休后,自己领取养老金。他们也可以分属两个或三个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定期寿险,而把子女设定为受益人;或丈夫为妻子购买保险,同时指定孩子为受益人。

总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保障的只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与投保人和受益人无关。在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变更,而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就不能再做更改了。所以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要想好是为自己投保,还是要为家人投保。否则只能通过退保并重新购买新保单来补救了,而退保在经济上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人的免责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杀是否构成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保险界的意见曾不统一。有的主张应一概作为免责事由, 原因是不是非本意的, 而是人为的、故意造成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不论出于什么动机, 都应该反对。有的主张应对自杀的动机及时间作具体分析, 不能完全加以否定。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属及受益人的利益, 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给付保险金。因为, 第一, 保险条款将故意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防止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骗取保险金, 滋生道德危险。但是, 自杀是一种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自杀造成的死亡已经统计进整个的死亡率中, 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已经包含有自杀的因素, 由它而造成的赔付金额因素已经摊到全体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中, 因而对保险人不会造成损失, 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算, 除了防止道德危险外, 没有必要把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第二, 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 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给付保险金, 势必影响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生活。

 本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2 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2 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样一方面防止发生道德危险, 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首先, 把自杀的免责事由在时间上限制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2 年内。在这一免赔期限内的所有自杀, 保险人都不负给付责任; 超过这一期限后的自杀, 保险人都应负给付责任。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复效2 年之内自杀的, 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之所以把自杀的除外责任时间限制在2 年以外, 这是因为, 在正常情况下, 很难想像一个人有可能在2 年以前预谋自杀, 并于2 年以后付诸实现, 即使在2年前有过这种企图, 届时也不至于轻生。为此, 条款规定2 年后的自杀作为保险责任, 对此, 保险公司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这样,既能适当防止道德危险用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又能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不致因亲人自杀而不能正常生活。其次, 对自杀的性质作了限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致其自身或残或死亡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也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不过,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中, 不适用意外伤害, 在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合同中, 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责任。

 此外, 与自杀相对应的是他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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