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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大麦2.0保险金受益人如何指定和变更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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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大麦2.0保险金受益人如何指定和变更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身体全残保险金和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扩展阅读

华贵大麦2.0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呢?

一、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二、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或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时,由身体全残保险金或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三、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且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华贵大麦2.0如何交纳保费


华贵大麦2.0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如已发生身体全残保险金给付,则您无需再交纳自被保险人身体全残之日起的后续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单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 婆媳为百万元保险金对簿公堂


【编者按】从平安、信诚人寿等武汉多家保险公司获悉,目前的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越来越多地填写成子女,配偶和父母却占比很少,从而引发很多纠纷。保险专家认为,子女太小并不适合继承巨额保费,指定受益人不妨“水往上流”。

30岁的郭先生在儿子出生时,就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定期寿险,和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一年后,郭先生与妻子产生矛盾并分居,儿子由父母照料。之后,郭先生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准备支付100万元保险金,但在保险金的分配上,郭先生的妻子和公婆大动干戈。郭母认为儿媳可能改嫁,将来孩子要自己抚养,故保险金应该由自己来继承,而郭妻认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双方最后闹到了法院。

“当时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不会麻烦了。”平安寿险湖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袁宁分析。

“现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大部分都填写的是子女,直接指定配偶和父母的情况比较少。”袁宁说,这种做法会产生纠纷。

2008年,汉阳的赵先生给自己买了50万元的保险,受益人是未成年的儿子,两年后,赵先生患癌症去世。由于儿子还未成年,妻子作为监护人,便领了5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赵先生的其他财产也由妻子继承。这时候,赵先生依然健在的父母不乐意了,认为辛苦抚养儿子那么多年,到头来一分钱赡养费都没有,老年生活困难。

“在填写保险受益人时,要多方考虑谁更需要,赔付的保费可为亲人解决哪些问题,慎重填写受益人。有些人认为填父母没必要,其实并非如此,即使父母先被保险人而去,也可以及时变更受益人,还可约定受益比例。”信诚人寿湖北分公司资深业务员王烨说。

变更受益人,变更保险受益人 注意:口头遗嘱无效


早在十几年前,张老伯的爱人便不幸去世,但因儿子和女儿年幼,张老伯害怕给两个孩子找了后妈以后受虐待,便放弃了再寻找一个老伴的念头,一个人把一双儿女抚养成人。现在好不容易女儿出嫁了,儿子也成家了,但由于一直操劳,自己也落下了一身毛病。因太痛爱自己的儿子了,所以为了免除儿子的后顾之忧,他便给自己买了多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5万元,保单上载明了受益人就是自己的儿子。

不料,在购买保险半年后,张老伯便遭到了儿媳妇的嫌弃,当然儿子也是应验了老话,有了媳妇忘了亲爹娘,对自己的爹也开始不冷不热。一气之下,原和儿子一同居住的张老伯,便搬到了女儿家去居住,幸好女儿还比较孝顺,对张老伯的饮食起居照顾得井井有条。2007年,张老伯的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他看着孝顺的女儿,想着大逆不道不孝顺的儿子,他作出一个决定,就是把自己保险单上的受益人由女儿取代其儿子,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他还叫来很多亲戚,在他们面前做了郑重宣布,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2008年8月,张老伯更是病情加重,到09年不幸病逝,于是,这几份保险的受益人便成了女儿和儿子争议的焦点。两人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的保险受益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儿子和女儿各执一词,两人为取得所有保险金,争得不可开交。但最终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还是赔付给了其儿子。

理由是,张老伯虽然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变更受益人让女儿取代其儿子只是在家人的面前做了宣布,虽有口头遗嘱,可他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然也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因而张老伯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是无效的,即使他的儿子在他身前再不孝顺,其儿子也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以上案例中,张老伯的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老伯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按有关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综上所述,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变化,如果想要变更受益人,就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只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会产生变更效力,否则,投保人再做其他努力(包括口头遗嘱)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法律上也是不会受到合法保护的。

华贵大麦2.0如何退保


我们买了一款保险有些时候,可能会有我买错了的感觉,所以这个时候就会用到退保,那么华贵大麦2.0如何退保,退保又需要哪些资料呢?请继续往下看。我们要告诉您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2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20 日的期间。

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解险: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手续及风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受益人,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


案例情况: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后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就这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专家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最后专家提醒各位消费者,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应加以重视,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变更受益人,更改保险受益人不能口头说明


在十几年前,张老伯的爱人便不幸去世,但因儿子与女儿年幼,张老伯害怕给两个孩子找了后妈以后受虐待,便放弃了再寻找一个老伴的念头,一个人把一双儿女抚养成人。现在好不容易女儿出嫁了,儿子也成家了,但由于一直操劳,自己也落下了一身毛病。因太痛爱自己的儿子了,所以为了免除儿子的后顾之忧,他便给自己买了多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5万元,保单上载明了受益人就是自己的儿子。

不幸的是,在购买保险半年后,张老伯便遭到了儿媳妇的嫌弃,当然儿子也是应验了老话,有了媳妇忘了亲爹娘,对自己的爹也开始不冷不热。一气之下,原与儿子一同居住的张老伯,便搬到了女儿家去居住,幸好女儿还比较孝顺,对张老伯的饮食起居照顾得井井有条。2007年,张老伯的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他看着孝顺的女儿,想着大逆不道不孝顺的儿子,他作出一个决定,就是把自己保险单上的受益人由女儿取代其儿子,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他还叫来很多亲戚,在他们面前做了郑重宣布,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2008年8月,张老伯更是病情加重,到09年不幸病逝,于是,这几份保险的受益人便成了女儿与儿子争议的焦点。两人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的保险受益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儿子与女儿各执一词,两人为取得所有保险金,争得不可开交。但最终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还是赔付给了其儿子。

理由是,张老伯虽然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变更受益人让女儿取代其儿子只是在家人的面前做了宣布,虽有口头遗嘱,可他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然也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因而张老伯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是无效的,即使他的儿子在他身前再不孝顺,其儿子也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以上案例中,张老伯的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老伯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按有关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归根到底,笔者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后,倘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变化,倘若想要变更受益人,就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只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会产生变更效力,否则,投保人再做其他努力(包括口头遗嘱)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法律上也是不会受到合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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