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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受益人,更改保险受益人不能口头说明

2020-06-30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人社局保险规划 年轻人保险规划

在十几年前,张老伯的爱人便不幸去世,但因儿子与女儿年幼,张老伯害怕给两个孩子找了后妈以后受虐待,便放弃了再寻找一个老伴的念头,一个人把一双儿女抚养成人。现在好不容易女儿出嫁了,儿子也成家了,但由于一直操劳,自己也落下了一身毛病。因太痛爱自己的儿子了,所以为了免除儿子的后顾之忧,他便给自己买了多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5万元,保单上载明了受益人就是自己的儿子。

不幸的是,在购买保险半年后,张老伯便遭到了儿媳妇的嫌弃,当然儿子也是应验了老话,有了媳妇忘了亲爹娘,对自己的爹也开始不冷不热。一气之下,原与儿子一同居住的张老伯,便搬到了女儿家去居住,幸好女儿还比较孝顺,对张老伯的饮食起居照顾得井井有条。2007年,张老伯的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他看着孝顺的女儿,想着大逆不道不孝顺的儿子,他作出一个决定,就是把自己保险单上的受益人由女儿取代其儿子,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他还叫来很多亲戚,在他们面前做了郑重宣布,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2008年8月,张老伯更是病情加重,到09年不幸病逝,于是,这几份保险的受益人便成了女儿与儿子争议的焦点。两人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的保险受益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儿子与女儿各执一词,两人为取得所有保险金,争得不可开交。但最终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还是赔付给了其儿子。

理由是,张老伯虽然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变更受益人让女儿取代其儿子只是在家人的面前做了宣布,虽有口头遗嘱,可他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然也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因而张老伯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是无效的,即使他的儿子在他身前再不孝顺,其儿子也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以上案例中,张老伯的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老伯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按有关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归根到底,笔者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后,倘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变化,倘若想要变更受益人,就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只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会产生变更效力,否则,投保人再做其他努力(包括口头遗嘱)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法律上也是不会受到合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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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案例评析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

受益人,更改保险受益人,要注意细节


近年来,因“受益人”问题导致的保险纠纷屡见不鲜。如据报载,柳女士为自己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险,并将丈夫祝先生指定为身故受益人。去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6个月后,柳女士遇车祸身故。其父母与祝先生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按理说,既然柳女士生前已与祝先生分道扬镳,保单就该由其父母作主。遗憾的是,由于受益人依然写着祝先生的名字,保险公司只能把保险金赔付给后者。

因为《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都可成为受益人。因此,在指定受益人时,务必考虑清楚最合适的人选。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变化后,更要及时变更受益人。拿柳女士来说,假使与祝先生离婚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就不会令其父母抱憾了。当然,必须说明一点,变更受益人须在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事故发生前才可申请,且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只有后者在保单上批注,变更才有效。

来看一则事例:谢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险,被保险人是谢先生,受益人是其妻鲁女士。去年2月,谢先生因工伤意外身故。鲁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理赔款已被谢先生所在单位领取。原来,当时企业投保后,曾与保险公司签过协议,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件,由投保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对此,鲁女士当然不认同,经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最终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被认定无效,鲁女士获得了理赔。

****理财网网保险专家总结道:保险合同的原受益人为谢先生夫妇,但谢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附加协议,其实是变更了最终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所以,由于未经被保险人谢先生同意,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当属无效,也就不能“侵占”鲁女士的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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