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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黑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问答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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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问答

1、哪些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业务年度是怎么划分的,和正常的财务年度一样吗?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业务年度划分和财务年度的划分不同,为本年的7月1日开始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5%-12%之间。

5、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6、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上限是什么?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原则上不应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7、一般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答:(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解除劳动关系

(四)调离黑河市行政区域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需要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缴存职工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未结清,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缴存职工如果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是不能办理提取业务的,必须在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业务。

9、怎么能查询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余额?

答: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台进行查询,也可以拨打公积金热线或进入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进行查询。

10、黑河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发生调转的转移业务,怎么办理?

答:需要职工转出单位办理。

11、什么是公积金联名卡?

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银行办理,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可实现住房公积金查询等功能,公积金联名卡在职工公积金存续期内不收取年费。

相关知识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一、新建单位,必须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程序:

1、领表,到中心专柜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联。

2、填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总人数及汇缴总额,应与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心人数及月汇缴总额相一致。

二、单位持以下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柜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法人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公章;

3、填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住房公积金汇缴与补缴

一、单位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数有变动时,应同时填制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即:上月缴存人数+本月增加人数—本月减少人数=本月缴存人数。

二、单位补缴:单位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时,需逐月办理单位补缴,其操作程序与月缴交一样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比例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变更转移

一、单位人员有增减时,需要填写变更清册,如单位调进人员填写增加人数、金额,如调出、退休等填写减少人数金额、职工因故终止劳资关系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关系也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作封存处理,待劳资关系恢复时作启封处理,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时,原缴交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调离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调出单位预留印鉴,原则上由调出单位到登记专柜办理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原单位办理封存手续,等对方有新公积金账户再办转移手续。

相关阅读:长沙84万人受惠于公积金制度

9月12日上午,江铃步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蔡锷路口的开福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大约20天前,江铃在北辰三角洲看中了一套两居室。经测算,贷款30万元30年,相比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要少近400元。

在受惠于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庞大人群中,江铃只是一个最普通的缩影。“公积金制度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但非公企业建制缴存比例仍然偏低,制度覆盖面结构性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且比较突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世平表示,在全市“六个走在前列”大竞赛的推动下,长沙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卓越成绩,但依然压力与动力并存。

在新形势下,被中央媒体誉为创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沙模式’”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四个争创一流”的新目标:瞄准“全省标杆,全国一流”的总体定位,在加快归集扩面中争创一流、在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中争创一流、在资金风险防控中争创一流、在提高服务品质中争创一流。

长沙住房公积金如何在归集扩面中争创一流?

目标:三年内,力争新增住房公积金开户职工24万人,非公企业建制比例达到85%以上,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170亿元。到2015年底,归集总额突破400亿元。

举措:全面实施归集扩面“联席会议、联动工作”双联工作机制,将联动工作机制向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推广延伸;实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全市最低缴存比例提高到8%,增强制度公平性,提高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以“制度推进会”进一步拓展重点行业、重点群体、重点单位建制缴存;进一步加大非公经济组织建制工作力度,加强对违法单位媒体公开公示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成效:建立了由市政府20个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组成的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联动工作”的双联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经省政府批准,从今年7月起将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8%;经市政府批准,从2014年起解决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建制缴存问题;出台了《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3年1月至8月,全市新增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单位704家,新增缴存职工7.4万人,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35.6亿元。

住房公积金,海南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程


海南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程缴存指南业务指南缴存指南海南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业务受理与办理流程

一、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承办以下归集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3、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4、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

5、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

6、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复核;

7、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复核;

8、补缴住房公积金复核。

二、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以下归集金融业务:

1、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3、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4、受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5、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1、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到中心服务窗口领取相关表格,或者从海南公积金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后,送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3、中心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事项,并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经中心审核(或者复核)的文件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提供资料及办理期限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存登记,应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表》;

(2)合并、分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2、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三、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

(2)撤消、解散的,提供撤消、解散批准文件复印件;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书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3、、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

1、单位办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应提供以下资料:

(1)《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函》;

(2)《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调整缴存比例低于5%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降低缴存比例决议。

2、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五、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

1、单位及其职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函》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相关决议,办理审核手续。

2、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复核

1、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复核,应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

2、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复核完毕。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复核

1、单位缴存人数变更的,应根据变更后缴存人数具体情况,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送中心复核。

2、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复核完毕。

八、补缴住房公积金复核

1、单位及其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送中心复核。

2、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复核完毕。

九、其他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额变动,可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通知受委托银行作相应变更。

2、灵活就业人员缓缴住房公积金,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中心应在2日内通知受委托银行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问答


以下是关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哪些单位及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新设立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目前,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8%;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国家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报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企业)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报送《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报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一步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简称“管理部”)领取空白的《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步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新设立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管理部领取开户后的登记资料。

第五步受托银行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制作完毕后,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领取。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设立单位如何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根据开户时退回的《汇缴清册》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简称《缴存汇总表》),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无变化,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缴存汇总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新录用、调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转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增加的,应为以上职工核定当月应缴额,分别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简称《汇缴增加清册》)的新开户、转入和启封栏,然后将当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减少的,应按职工上月应缴额分别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简称《汇缴减少清册》)的销户、转出、封存栏,然后将当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减少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什么是内部封存和启封?

职工在离退休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单位应在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通过《汇缴减少清册》为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启封月份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核定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增加清册》,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为职工启封。

单位如何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因漏缴、少缴等原因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补缴金额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简称《补缴清册》),然后根据《补缴清册》的补缴金额填写当月《缴存汇总表》的本月补缴栏。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当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当月应缴存额?

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上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转账支票收款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途填写“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增加的,提供《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减少的,提供《汇缴减少清册》一式三份。

5、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6、《汇缴增加清册》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手续?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和本月人员变化填写《缴存汇总表》及相应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审核。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持经管理部审核的缴存凭证到受托银行交款。

三、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的,单位应发生变更或发现错误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变更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四、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做哪些工作?

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有接收单位的职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撤销证明文件: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报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报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住房公积金转移

哪些情况下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简称“第一类转移”)。

2、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简称“第二类转移”)。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简称“第三类转移”)。

什么是集中封存?

集中封存是指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满两年,职工可以凭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携带哪些材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单位职工集体调入同一单位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简称《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

3、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转入集中封存户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转入就业单位,应携带哪些资料办理转移?

1、接收单位证明一份(接收单位证明须写明接收单位名称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单位或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第一步开具《转移通知书》。第一、二类转移,职工到原单位开具《转移通知书》;第三类转移,职工到集中封存户所在区县管理部开具《转移通知书》。

第二步单位或职工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管理部审核后,受托银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账户。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何时进行调整?

以下两种情况单位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全市每年7月份下发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缴存额调整,单位缴存每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按当年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

2、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按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也要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调整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清册》(简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3、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第一步单位到所在区县管理部领取调整前的《调整清册》。

第二步单位按当年政策核定单位及职工调整后月应缴额,填写《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比例核定单位及职工月应缴额。

第三步单位将《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送回管理部。

第四步管理部调整单位及职工月应缴额后,将审核后的《调整清册》退回单位。

第五步单位按调整后的月应缴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基数上限

哪些单位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哪些单位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

哪些单位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是否可以设定缴存基数上限?

单位可以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缴存基数上限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以单位设定的上限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上一会计结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财务报表》中反映单位欠税的,需提供补足税款的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申请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携带什么资料?

《单位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申请表》一式二份。

单位如何办理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基数上限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填写申请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携带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三步申请通过审核后,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领取审核后的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指南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指南

一、同城同中心转移(职工调入调出单位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下的转移)

1、提交材料:

调动职工提交调动证明材料、身份证件。

2、填写表格:

职工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审核无误的,办理转移手续,将调动职工原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调入单位新账户。

相关链接: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查询

二、同城不同中心转移(职工调入调出单位在同城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下的转移)

1、提交材料:

(1)提交职工调动手续、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提交调动职工调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设证明。

2、填写表格:

职工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审核无误的,办理转移手续,通过转账形式,将调动职工原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账户。

三、异地转移(职工调入调出单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下的转移)

1、提交材料:

(1)提交职工调动手续、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提交调动职工调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设证明、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称、开户银行以及账号)。

2、填写表格:

职工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审核无误的,办理转移手续,通过汇款形式,将调动职工原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账户。

四、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暂存户封存情况下的转移)

1、封存条件:

职工下岗且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买断、离辞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办理正常转移手续的。

2、提交材料:

(1)、提交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的合同或离、辞职公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须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予以证实。

(2)、提交封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封存职工近期一寸照片两张。

3、填写表格:

职工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和表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办理封存手续,将封存职工原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暂存户新开设的账户,并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

《住房公积金手册》由封存职工本人保管,用于职工办理启封、提取、结息、销户等业务。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开立帐户的业务流程


住房公积金开立帐户的业务流程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一)、业务受理

1、新设立的单位到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

2、单位按照《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缴存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缴存金额,填制《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

3、行政事业单位持上级部门下发的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和复印件各一份;企业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和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加盖公章)及填制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送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业务审查、审批

1、初审。业务人员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手续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初审内容:

(1)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完整。

(2)是否按照政策规定,确定缴存职工公积金的范围、工资基数及缴存金额。

(3)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是否填制正确。

2、复审。业务主管人员对初审内容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中心主任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后的业务资料,由业务人员传递给申请开立账户的单位,并建立业务档案。

单位持审批后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家庭没有自住房产,其家庭租赁普通自住住房(不含车库、铺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十)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

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额不超过800元,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一年内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租赁房屋须为普通自住住房(不包含铺面或车库),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属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点击进入>>>

【查询说明】

1.为了个人信息保密,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和姓名须输入齐全,才可查询;

2.单位账号为公积金账号前四位,个人账号为公积金账号后五位;

3.姓名为两个字的职工,输入姓名后如查不到数据,请在姓名的两个字之间加1至2个空格后再查;

4.网络查询数据原则上每月更新一次,但不按月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除外;

5.16822888电话与我中心服务器直接连接,查询的是实时数据,但电话查询只限于市区单位的职工使用;

6.如你想更多了解住房公积金信息,请从市政府网站登录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网页。

其他查询方法:

(1).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直接查询;

(2).拨打16822888电话自动查询系统。以后还将开通短信查询个人公积金业务。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自收自支,副处级建制。市中心内设4个科室,人员编制12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总会计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下设涡阳县、蒙城县和利辛县3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人员编制11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地址:亳州市利辛路中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转移,自贡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操作指南


自贡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操作指南

一、单位经办人办理类型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转入“辞职、辞退人员专户”: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复印;

3.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转到本市其他单位:

1、提供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另入职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职工在本市单位内调动:

1.提供调动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外市就业的:

1.提供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移接收函(或缴存证明);

2.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外市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4.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五)职工调动到市外:

1.提供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移接收函(或缴存证明);

2.调动的相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五险一金查询,公积金查询,社保查询】职工本人办理类型

“辞职、辞退人员专户”缴存人再就业,且所在单位已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办理。

(一)提供《自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若所在单位在市外提供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移接收函(或缴存证明);

三、市外公积金转入自贡市公积金中心

(一)需职工已在自贡市公积金中心建立公积金账户;

(二)自贡市公积金中心出具转移接收函(可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或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本中心办理);

(三)其他相关手续请咨询外市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未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公积金查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前款规定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险一金查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业用房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担保的;

(三)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采用保证人担保方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

职工多次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淄博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知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简介

一、单位缴存登记变更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名称、法人、地址等登记信息变更,原单位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变更。

2、办理缴存登记变更需提供留存以下资料:(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提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件、工商变更文件;(2)单位分立为两个及以上新单位的,提供单位分立决议或分立前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3)单位合并为新单位的,提供单位合并决议或合并前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1、单位解散、撤销或者破产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凭单位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办理缴存登记注销提供留存的资料:(1)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书面报告;(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上级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文件;(3)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提供上级批准文件;(4)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企业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三、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

1、每年7月全市集中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上下限以及调整程序以当年文件为准。

2、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提供留存的资料:(1)单位上一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表;(2)单位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对账单》;(3)单位调整完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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