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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

2020-07-25
保险的规划与心愿 对保险的认识与规划 保险观念与规划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 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这也并不是说保险合同是一成不变的。保险合同在成立以后, 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 法律也是允许变更的。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 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往往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则由于各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变更, 通常是由于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转移( 如因买卖、让与、继承等而发生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的转移) 而引起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由于转移了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丧失了对该项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而被保险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新的受让人因受让而具有对这些财产的保险利益, 也有对这些财产需要保险保障的要求和愿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转移被保险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 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这是合理的, 也可以满足新财产受让人对财产的保险保障的愿望和要求。因此, 各国保险法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的转让。我国保险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发生的保险合同的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为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的增减, 用途、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费的增减, 船期、航程的更改以及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主体即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的。保险合同成立以后, 根据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为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 允许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一定的修改或补充, 这是各国保险立法的通例。

(三)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无论是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的变更, 还是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都须经过一定程序, 办妥一定手续。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一是通知变更, 二是协议变更。

1. 通知变更

通知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依法不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移等。

2. 协议变更

协议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后, 才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也就是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合同的要求, 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如《保险法》第20 条规定: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法》第33 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变更合同。”

保险合同的通知变更和协议变更, 在程序和手续上, 通常是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变更通知或者经与投保人协商变更后, 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注, 或者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变更后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注又称之为“ 背书”。批注的效力优于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的效力。批注的内容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相抵触, 或者有记载上的不一致, 则应以批注为准。批注通常采用附贴、打字或手写的方式。几种不同的批注方式并存的时候, 一般是签发时间在后的效力优于签发时间在前的批注的效力; 打字的批注的效力优于附贴的批注的效力; 而手写的批注的效力又优于附贴、打字的批注的效力。

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订立的形式


(三) 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从各国的立法及保险实践来看, 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 一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这说明保险合同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但是,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活动中, 保险合同采取书面保险单证的形式始终是最主要的形式。这是因为书面形式可以加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规范化, 敦促双方当事人恪守合同义务, 也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对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况且,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 无法用口头简捷表达, 加之, 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 日后恐有“空口无凭”的麻烦。故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显得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二款又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1. 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 通常为表格形式。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各异, 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 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 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 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 只是有效期较短, 一般为 30 天, 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保险人确定不容承保的, 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 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 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3. 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变更(三)


(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无效与失效。

1.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项, 而不发生效力。无效保险合同即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虽然也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 但由于它违反了法律规定, 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上不予承认和保护, 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说合同的成立并不绝对意味着合同有效, 合同成立后也有无效的可能。

无效保险合同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全部无效, 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如保险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 即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其余仍然有效。

约定无效, 又叫相对无效, 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订明产生无效的条件, 一旦条件产生, 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如规定保险费欠交若干个时期, 保险合同则无效。约定无效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定无效, 又叫绝对无效, 是指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产生时, 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2.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中止

保险合同失效, 是指合同成立时有效, 后因某种原因的产生导致合同失效。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 只要失效原因一出现, 合同就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 是指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知识指要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和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当事人以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也称约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并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后, 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直接依照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要求,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一,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但是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不得解除。第二,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 当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 年保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1 )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法行为; ( 3)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 (4 )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 ) 投保人违反特约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 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 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 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 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 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所以叫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时, 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 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 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 存在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三)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 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我国《保险法》第42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15 日通知投保人,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的应收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保险知识,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都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密切相联。合同任何一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但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投保人只有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批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险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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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内容有变动,投保人通常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酌情增加或减少保费,并出具批单或进行批注。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如果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保险合同将因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 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 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 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 因此,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 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 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 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 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 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 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 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 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 contract)。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 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 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 付出“对价”的, 在保险合同中, 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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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变更知识指要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 即保险合同的转让, 通常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

 (一)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它包括:

 1. 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

 2. 保险标的用益权的转变;

 3. 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二)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

 1. 投保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并经保险人核准后, 方可变更。

 2. 被保险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 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即可变更被保险人。

 3. 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受益人的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须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接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指保险合同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不包括保险合同主体(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的变更, 即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不变的情况下, 变更合同条款。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须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保险人变更基本条款和费率须报保险监管部门核准。

 三、保险合同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即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变化。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通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 经保险人同意, 加批后生效。保险人往往根据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客体调整保险费率, 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把合同亦称为契约, 并且把契约作为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根据。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一般地说,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协议,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 以合同由哪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分类, 有民事合同、 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 ),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和经济类型。

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 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 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

适用经济合同的经济类型, 该法第八条规定: “购销、 建设工程承包、 加工承揽、 货物运输、 供用电、 仓储保管、 财产租赁、 借款、 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

综上所述, 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 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由经济法调整的、 经营九大经济类型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属于经济合同。

签订合同的主体, 限制在法人之间, 也包括法人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主体之间签订经济合同, 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相互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

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受经济法保护。

在保险活动中,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订立合同确立的, 这种合同就是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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