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具有呼伦贝尔市域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及身份证。
2.借款申请人持有与售房单位所签的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申请借款数额之外由个人负担的房款已全部到位且大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持交易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3.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其所在单位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按规定足额、及时连续缴存。
4.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在职工作年限。
5.借款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商品买卖合同》中购房人)必须为同一人。
6.借款申请人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或担保。
7.组合贷款的政策性贷款部分申请资料及要求同上。
贷款所需资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贷款
1.提供该住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认真全面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和《基本情况证明》。
(二)购买个人交易二手房贷款
1.交易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交易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2.买卖双方交易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阅读
商品房
沈阳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条件和所需手续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指南》规定,职工购买房屋,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债务;
9、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提供贷款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有效期1个月)。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
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1份。
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和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9、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辽宁省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维修基金、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以上材料为中心、担保所需要件。
公积金,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最新)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自住住房;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4、具有购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并承担相应费用;
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公积金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住房的产权人,贷款对象及配偶不能同时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
2、同一套住房,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商品房贷款,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评审通过的项目合作楼盘。
4、再交易住房,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5、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6、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7、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人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价份额核算。
8、房屋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贷额度的最高限额为购房总金额的7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可贷额度和人民币20万元。
借款人可贷额度核算公式: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系数×贷款期限(月)。
倍数和系数由“中心”拟定,按年调整,向社会公布。今年的倍数和系数均为2。
借款人具体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核定。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已发放实施的公积金贷款,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月均等额还款和月均等额本金还款,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提前还贷
借款人在按期还贷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提前部分还本和全额还款各一次。
提前部分还本的,还款的本金须是万元的整数倍。提前部分还本后,不调整剩余的还款期数,只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全额还款,须是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书面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二十个工作日内批复。同意的,公积金中心函告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在正常还贷一年后,可以支用本人及配偶个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金投保险网提醒:更多养老保险查询,公积金查询等五险一金查询相关知识,敬请关注“社保大全”频道。
公积金,许昌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一、购买新建首套商品自住房
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的我市在职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材料: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
(4)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不低于房屋总价30%(90平方米以下20%)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7)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年限:
(1)商品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40万;
(2)最高贷款年限30年;
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二、购买新建二套商品自住房
贷款对象:
(1)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的我市在职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仅限于我市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贷款条件:
借款人家庭实有住房套数以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本次购房地县级以上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和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在本次购房地住房贷款信息为准,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新近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贷款材料: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
(4)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不低于房屋总价50%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7)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年限、利率:
(1)最高贷款限额40万,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最高贷款年限30年;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三、购买二手自住房
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的我市在职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材料: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首付款收据(银行盖章转账凭证)和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前后)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过记前后)原件和复印件2份(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9)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0)产权交易确认表原件和复印件2份;
(11)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年限、利率:
(1)最高贷款限额40万,且不超过购房价格、契税价格及评估价格中最低价格的60%;
(2)最高贷款年限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四、自建自住住房
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的我市在职职工,在我市建造普通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材料: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2份;
(3)建房合同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50%的建房自筹资金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7)宅基地使用证,城建、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年限:
(1)建造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10万;
(2)最高贷款年限10年;
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五、异地贷款
贷款对象:
职工在省内就业地缴存公积金,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并在我市行政区域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贷款条件:
(1)在河南省内其它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须缴至贷款申请日上一月;
(2)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和本次购房地都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3)借款人及配偶须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无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明》。
贷款材料、额度、期限、利率按我市相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办理场所:
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驻马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
一、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8个月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缴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申请贷款的条件
1、具有本市(含县区)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已获得当地有权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书;
5、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证明;所购住房已办理产权证的,须从发证之日起一年之内;
6、已支付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首次公积金贷款且所购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款不低于20%),或提供不低于50%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资金证明;
7、同意用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现房抵押、期房抵押、公务员保证或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质押等);
8、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所购房产提供的备案资料证明;
9、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所购期房提供的按揭贷款担保证明;
10、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已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贷款6个月以上且目前征信信息良好,无恶意不良记录的,再次购买住房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11、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超过6个月或未婚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工资本(工资卡银行对账单)或其它有效工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售房单位出具的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书或不超过一年的房屋所有权证;
6、有权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
7、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说明;
8、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贷款期限
(一)抵押、质押贷款
1、购买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二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正常退休年龄顺延5年;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二)保证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五、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市(含区)最高35万,各县最高30万元,不超过总房款的70%,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贷款额度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基础核定。
1、购买二手房或所购房屋已办理房产证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60%;
2、首次公积金贷款且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款的80%;;
3、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款的50%;
4、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建房预算资金的50%;
5、采用公务员保证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15万元;
6、采用公积金余额质押、大额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的,质押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
六、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贷款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目前执行的利率情况如下:
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4.0%
贷款期限5年(不含5年)以上,年利率4.5%
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现行利率的1.1倍。
七、贷款程序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贷款材料;
2、管理中心审查借款人送交资料,审批后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3、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等手续;
4、办妥手续后,管理中心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八、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均等额还款法分期还款。需办理提前还贷手续的,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咨询后办理。
大连住房公积金如何贷款购买商品房?_保险知识
大连网友小刘明年准备和女朋友结婚,目前买了房子准备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但是如何办理贷款手续让小两口犯了愁,两人在网上发帖求助。下面小编就以购买商品房办理纯公积金贷款为例,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在大连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
大连公积金贷款流程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及相关费用,到公积金中心综合柜台办理。公积金中心前台柜员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批操作。审批通过后,借款人、抵押人(夫妻双方)需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到代理公司窗口办理抵押及产权代办手续、提交贷款留存材料。在保险担保窗口办理保险或担保手续。在委托银行窗口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委托银行手续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人身份证到维修基金窗口缴纳维修基金。
持缴费收据等到代理、保险(担保)、综合柜台确认交接贷款资料。
代理公司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代办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核实抵押登记,委托银行将贷款款项划拨至开发商账户。
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热点问题解答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作如下调整: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30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25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答:办理贷款前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认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确认后,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房龄5年(含)以下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90平方米以上或房龄5年以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房改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其他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比商业贷款利率优惠多少?
答:贷款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4.45%;贷款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9%。目前,5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基准利率贷款低2.15个百分点,优惠幅度达43.88%。以贷款30万元、20年为例,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总还款利息少8.92万元。
商品房,自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自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及贷款最长期限均由管委会根据自贡市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有:
(一)普通商品房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该商品房须是房屋开发单位已与管理中心签约的楼盘)
(二)再交易房贷款:用于在本市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
(三)银行转移贷款:用于归还银行住房按揭的贷款。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五险一金查询,公积金查询,社保查询】: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1.普通商品房贷款最高贷款金额25万元。
2.再交易房贷款最高贷款金额20万元。
3.银行转移贷款最高贷款金额25万元。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最高贷款金额10万元。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所购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款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
(一)普通商品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不超过70%。
(二)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比例,按房龄进行分类:
1.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该房评估价的70%。
2.房龄在10年-15年(含15年)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该房评估价的60%。
3.房龄超过15年的不予贷款。
(三)银行转移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不超过70%,且小于银行贷款本金剩余余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的不超过该房评估价值的50%。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普通商品房贷款、银行转移贷款最长期限25年。
(二)再交易房贷款最长期限20年。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最长期限15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市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金额15万且不超过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普通商品房全部价款的50%(再交易房评估价的40%、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评估价的30%),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可支配收入的40%。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购买再交易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常见问题
近期在审批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发现个别套贷现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操作,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所在单位先补缴全部职工的欠缴款后,方可申请贷款。
(一)截止申请日,欠缴一年以内的补齐全部欠缴款;
(二)截止申请日,欠缴一年以上的先补缴不少于一年的欠缴款,同时列出不足部分补缴计划,由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部门监督补缴;
二、补缴欠缴款后,单位正常汇缴延续三个月,公积金中心履行放款手续。
三、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所在单位发生非正常停缴情况,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四、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由所在单位先将全部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不低于上一年度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并补缴当年全部少缴款项后,方可申请贷款。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正常缴存延续三个月,公积金中心履行放款手续。
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必须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匹配。
六、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提供收入证明应由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