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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关于扩大福建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内容的全面报道

2020-07-13
家庭重大疾病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的保障 关于保险的知识

据悉,各设区市卫生局将在6月底前制订实施方案,合理选择定点救治医院,测算确定当地的定额(限额)费用标准。

■费用分定额限额两种

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费用包括单病种定额标准和单病种限额标准2种。

单病种定额标准是指患者从确诊收治住院的门诊检查、住院后按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治疗到出院整个治疗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择日住院前门诊的诊疗费、检查费以及住院治疗期间的治疗费、床位费、护理费、医用耗材等。

单病种限额标准是指在单病种最高限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的诊疗费用进行结算的一种付费方式。

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费用结算实行即时结报。个人实际补偿额累计超过年度封顶线后,除重大疾病外,患者因其他疾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设区市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患者在医治重大疾病时补偿费用超过了年度封顶线,其治疗其他疾病住院费用也是可以享受到一定补偿。

■大病医保需满足四条件

重大疾病患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列入“大病保障”范围:患者当年参加新农合并缴纳参合费用;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患者疾病诊断须符合“大病保障”病种范围;患者按诊疗规范或临床路径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如果患者不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但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诊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障”补偿范围,按参合地原规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相关知识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医疗服务及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医疗费用支出比重上升,而重大疾病的发生更是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重大疾病保险的购买是很有必要的,那么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呢?

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

另外,《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还列出了包括“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8类行为作为除外责任。但《规范》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中的25种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中6种必保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不在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疾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通过以上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中主要包括了25中疾病,其中6中疾病是必保。此外,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不能超出以上规定。

保险知识汇总,广东尽力实现农村居民医疗全保


昨日上午,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朱小丹会见了来粤调研的卫生部部长陈竺一行。副省长雷于蓝参加了会见。

朱小丹对卫生部长期以来给予广东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表示衷心感谢。朱小丹指出,近年来,广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极大缓解了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目前,广东新农合参合率达99.7%,基本实现农村居民医疗应保尽保。所有统筹地区实行县内住院即时结报,72%的统筹地区开展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信息系统即时结报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监管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朱小丹指出,近年来,我省各地市加强了对城乡医疗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理清思路,慎重决策,完善体制,坚决落实国家在农村居民医保中的各种政策措施,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实现新医改方案提出“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陈竺对广东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他指出,自医改正式启动以来,广东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重点工作上亮点纷呈。希望广东继续先行先试,充分论证,稳妥推进,积极探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新路子,为全国最终实现统一的全民医保创造重要经验。

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

保险知识,介绍32种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1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2使用原则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3.1.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3.1.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1.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3.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1.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3.1.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3.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3.1.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3.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3.1.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保险知识汇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通知提出,各地要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同时,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据了解,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家庭重大疾病保险保障


中年人肩负着家庭和工作的双重重担,是家庭支柱,因此中年人因更加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如果不幸生病,一来会断绝家庭经济来源,二来医疗费也会为家庭增加负担。为了杜绝这一情况的出现,大家保建议中年人可以购买一份家庭重大疾病保险。

家庭重大疾病保险保单是转移风险、获得保障的方式,也是理财的选择之一。将一部分钱用于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医疗险,出险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赔付,不出险最终也能收回本金。中年人购买家庭重大疾病保险可在客户确诊重大疾病后提前给付保险金,在最需要经济支持的时候得到保障。

中年人在购买家庭重大疾病保险的时候,要注意保单的四大内容。

1.保险责任。通俗讲就是你买了这张保单后,保险公司承诺会为你做些什么,因此是最重要、最应理解清楚的条款。

2.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条款内容会在合同中以列举方式规定。

3.保费缴纳条款中通常会写明投保人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缴付保费、缴费的最后时限等,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费,防止保单中止或者失效。

4.保险金的领取。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客户应如何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索赔,特别要注意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文件等。

此外,大家保提醒各位,有两种家庭重大疾病保险不适合中年人购买,在购买时要尽量避免。

1.条款对疾病的发生程度限制相当严格,这类保障其实没有实际的意义,可以考虑不买。

投保人不能忽略的一点是,家庭重大疾病保险重要的不仅是表面上的数量,还有它确实能够提供保障的疾病种类。有些疾病虽然列入了保障范围之内,但条款对疾病的发生程度限制相当严格,这类保障其实没有实际的意义,可以考虑不买。比如,老年痴呆症和帕金森,不少保险条款规定,这两种病要在65岁以前诊断出来才给赔付,而实际上,这两种病在65岁以前发病或者发现的几乎没有,一般都是70岁以上甚至80多才发生。

2.还有些疾病投保时已经不可能患,也就没有投保的必要了。

如有的公司给保脊髓灰质炎,也就是小儿麻痹症,这个病成人根本不可能得了;而有的公司保的糖尿病限定必须是I型,也就是先天性的,这个可能性几乎没有。

低收入家庭购买家庭重大疾病保险,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划:

1.关注低保费高保额的定期险种。终身寿险虽然保障时间长,但保费高,因为保险期的长短直接影响保费。低收入的家庭在寿险理财上,可重点关注意外险、定期寿险、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比终身寿险费率低,对很多收入低的家庭来说,在有房贷、债务压力和家庭资金积累阶段,拥有一定的保障,也就达到基本的投保目的了。

2.以保障型险种为主。投保应选先保障后投资的险种,也就是先投保没有消费型的短期险种,在经济上比较充裕时,再考虑投资型险种。而在投保消费型险种时,也需要分清主次,要先考虑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的保障,然后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考虑养老险的保障。

3.保额与保费要匹配适度。低收入家庭投保,每年支出的保费应该以不影响家庭生活品质为基础,不给家庭支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家庭保障需求。通常保险费预算占家庭收入的10%到20%是比较合理的。

大病保险,宁波将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一人得大病,全家有可能会因病致贫。笔者昨日从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从今年9月1日起,该市将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市区统筹范围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政策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该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病保险共分为市区、余姚、慈溪、奉化、宁海和象山6个统筹地区,其中市区包括了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在这些统筹区范围内,市民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就不必再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大病保险的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各地的支付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区统筹范围内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

据介绍,为了方便市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支付,参保人员仅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人员无论是参加居民医保,还是参加新农合,对大病保险而言,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这也是该市医保在城乡统筹一体化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包括什么


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让很多家庭无法承担,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参保。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包括什么?如何购买?

重大疾病保险范围中规定的报销比列: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而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在“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

大病医疗从保险形式来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保的大病医疗,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另一种是商业险大病医疗,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为特定保险人承保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解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消费者在投保和使用时要加以选择。

目前人们患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脂肪肝的人比比皆是,而且患病年龄越来越趋于低龄化。据报道,最年轻的高血压患者仅有6岁!而且,原本属于重大疾病的一些病症开始常见化。多家保险机构的重大疾病保险范围也随之进行了调整。

社保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发票,分为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和住院费用报销,还有大额医疗统筹,有一定的限额;而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是提前给付,即只要医院确诊患有保单中的大病,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赔付。

社保保障能力是有限的,只能给予较低的保障;而商业保险能够根据保险人自己设定的保额进行赔付。

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重大疾病保险购买多少合适?适当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重疾之后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根据最近的统计,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少则七八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更高,因此购买10万元到20万元的保额比较合适,低于10万的保障功能太弱,而超过30万元对普通大众来说也没有必要。当然,每隔三五年,投保者还可以打开自家的保单检查一下,看看是否有必要追加保额,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另外,目前市面上的大病医疗保险有两种:作为主险单买或者作为附加险与主险一同购买。一位资深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这两种模式的投入费用和意义差别都不大。

重大疾病,会长大的保险


客户资料:谢先生,30岁,私营业主,月均收入30000元

年缴保费:8000元

客户需求:紧张的生活节奏让他觉得压力很大,在报纸上看到了人的一生患重大疾病的概率高达72 %的报道后,就产生了购买一份商业重疾保险的想法。

产品组合:鑫盛12(20万)+重疾(20万)+意外(20万)+意外医疗(B)(1万)

? 交费期限:20年

? 年交保费:7967元 连续20年

使用我们公司的MIT刷卡,电子投保书自核通过,刷卡交费即可实时承保。从收费到保单生效不到20秒,王先生就可以立即拥有全面的保障。

一、选择交清增额 保额可以长大

这是一款分红保险,如果选择红利交清增额,鑫盛12/重疾的保额就可以长大,有助于抵御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风险。

投保时鑫盛12/重疾保额仅20万元,到60岁,在中档演示水平下保额已经增长到27.9万元(高档35.8万元,低档21.8万元);到80岁,在中档演示水平下,保额已经增长到40.6万元(高档68.1万元,低档24.1万元)

二、重疾呵护全身 意外保障周全

常青树计划的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多达28种,就像为生命穿上了防护盔甲。(女性的保障范围更多,为30种重大疾病)。一旦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立即按照当时的保险金额赔付(投保时的保额+交清增额保额),完全不用繁琐的报销手续。此外,意外身故、伤残、烧烫伤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因意外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还可以报销。详细的保障如下:

鑫盛12/重疾保额:投保时20万,交清增额保额会根据保单的分红累积,到60岁,中档演示水平的保额已经增长到27.9万(低档21.8万,高档35.8万),到80岁,中档演示水平的保额已经增长到40.6万(低档24.1万,高档68.1万)

意外身故:在主险赔付的基础上加赔20万元,如果是交通意外身故再加赔20万元(保障仅限交费期内)

意外伤残:按照伤残程度赔付2-20万元,如果是交通意外伤残赔付加一倍(保障仅限交费期内)

三度烧烫伤:按照烧烫伤程度赔付10-20万元,如果是交通意外烧烫伤赔付加一倍(保障仅限交费期内)

意外医疗:每年报销额度1万元(保障仅限交费期内)

三、保障伴随一生 安心乐享生活

常青树计划的主险和重疾保障到终身,象永不离身的护身符。

如果一生平平安安,还可以把身故保险金留给受益人,而且,由于保额可以长大, 谢 先生活得越长,留给受益人的财富就越多。例如90岁时,在中档演示水平下保额可能达到50万元(高档97.8万元,低档25.5万元)。而您只交了不到16万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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