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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真能避债吗?做到债务相对隔离注意四点

2020-07-02
保险规划可信吗 保险规划能传承吗 家庭保险规划的注意事项
保险,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已经不再陌生了,您可能也听说过关于保险避债、欠债不还、资产保全等说法,保险真的有这些功能吗?买了人寿保险是否就能避债,就可以欠债不还了?下面我们先从一个小案例说起。

关于“保险避债”的案例

2012年3月,王先生购买了一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一次性交费28万元,保险金额6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王先生,他同时还指定了受益人,即他的儿子小王。购买保险后的2015年10月王先生的生意亏损,向朋友老李借款50万元。

2017年2月,王先生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给付小王保险金60万元。王先生死得很突然,又没有其他遗产可以还债,在此情况下,老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王先生购买了人寿保险,于是老李向法院起诉,请求用小王取得的保险金来偿还自己的50万元借款,法院是否会支持老李的诉求呢?

法院认为上述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小王,王先生死后,小王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保险金,由于该保险金不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可以不用于清偿王先生的债务,因此没有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这样,小王拿到了王先生60万元的保险金。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看到被保险人王先生通过保险合同将保险金转移给了儿子小王,而债权人老李主张用保险金清偿债务,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有些人认为只要购买了人寿保险,就能够实现财产转移,欠债不还,真的是这样吗?

“欠债还钱”是一个合法公民应有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保险合同作为现代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财产在属性上是没有区别的,总体上不可能脱离我国法律的规定。

应该说“保险避债”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所谓的“避债功能”是因人寿保险特殊的结构和法律特性,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的作用,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保险避债”常见的问题,通过案例来具体说明。

“保险避债”的几个常见问题

第一,人寿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不会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假设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在王先生去世后,老李通过咨询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用王先生的死亡保险金来偿还自己的50万元,那么法院就会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因为该份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王先生故去后,保险金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因此,60万元保险金首先要清偿老李50万元的债务,剩余10万元再由包括小王在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可见,指定受益人这个动作虽小,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要先偿还债务后继承,偿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是欠债之后购买保险的,也不能依法对抗债务。

再拿上面的案件举例,假设王先生的人寿保险是在2015年10月向老李借款50万元以后购买的,王先生故去后,老李想要回自己的50万元,该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老李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份保险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因为王先生欠债不还,反而购买保险的行为,涉嫌恶意避债,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购买保险的行为。

第三,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当然不会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还以上述案件为例,假设王先生一直健在,没有因病死亡,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但因生意长期亏损,一直没钱归还2015年借老李的50万元,在此情况下,老李能起诉王先生,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2012年购买的人寿保险吗?

目前,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对寿险保单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有不同的意见,各地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有的法院认为,退保以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直接扣划。这是浙江高院的规定,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保单现金价值虽然是投保人的财产,但以投保人解除合同为前提,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解除;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法院不能执行保险金。这是广东高院的规定,详见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

可以看出,浙江高院的规定较为严厉,保险合同允许被强制解除,而广东高院则相对宽松,不强制退保。目前,最高院对此问题暂时没有统一的规范。

因此,只要投保人用自有财产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并不具备所谓的“避债”功能,因为保险事故未发生,受益权仅仅是一项期待权,保险财产此时仍属于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对其他人负有债务未清偿,用保险财产来清偿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四,如何理解大家关注的所谓“保险避债”的理论基础,也就是《保险法》第23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该条的关键词应该是“保险金”,保险金是指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符合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的款项。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合法权利,虽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不必用该笔款项清偿投保人的生前债务,但并不意味着欠别人的钱就可以不还,如果投保人有其他财产还是要还债的。

四点需注意

所谓“保险避债”其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债务相对隔离”,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现债务隔离,至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提前做好保险财产规划。

如果已经欠债,保险是无法帮你逃离你该偿还的债务。你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合法性才是关键。

无论你买多少人寿保险,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所得,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执行保险。在财务状况恶化以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可能被判无效。

第三,保险合同最好指定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则会按照遗产处理,继承遗产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债务之后的部分,如果债务比遗产多,实际上拿不到遗产。

第四,选择合适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很重要。

在指定配偶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可能仍然需要偿还共同债务。比较好的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风险,又能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和财富的代际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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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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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主要看价格是否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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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必须留意的4个期间

在购买保险、持有保单的过程中,有很多关键时间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意。只有了解这些关键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才能真正充分享受自己的投保权益。专家特归纳如下:

1、犹豫期,10天。犹豫期是保险公司为了让投保人有一个充分的考虑体验时间而设立的无条件退保期。投保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做最后的决定:保还是不保。

2、观望期,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发生投保人一投保就发病这种情况的发生,会设立90天或180天的观望期,在这90天或180天内投保人发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注:有个别保险公司条款观察期时间不同期看仔细。

3、缴费宽限期,60天。这也是保险公司从投保人角度出发考虑,为了在投保人将来发生其他事情而耽误了保险缴费所给出的一个缴费宽限期,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还是照常赔偿,只是从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费及其利息。

4、保单复效期:保单失效2年内。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想继续原来的保障话,可申请恢复保单,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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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风险保障规划意识的增强,保险的作用越来越受到认可和赞同。但是,由于保险只是欠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现代家庭在投保中尚存在一定误区。家庭保险规划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男人投保要舍得一点

成年男性对人寿保险明显认知不足和欠缺,觉得买保险都是为了别人,作为家庭支柱,工作赚钱都是为了孩子,给孩子上了保险就行了。

据调查数据显示,男性所投的保险中,50%~60%是为父母或配偶购买,30%~40%是为孩子购买,只有约5%是为自己购买。按照家庭伦理道德观点,在投保上存在先人后己的观念没有什么不对。但寿险风险保障的基本原理有一条重要法则:家庭最需要投保的人是它的经济支柱。父母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往往比孩子更需要保障。

作为男人,最重要的是责任和尊严,需要有健康的身体和稳定的收入来支撑家庭的生活。现实生活中男性发生风险的几率更大一些,应该通过完善的保险保障来分担各种对家庭稳定的冲击。事实上,作为父亲的男性为自己买一份保单,是爱心和责任的体现。在保险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甚至有这样的传统,在结婚的时候丈夫都会为自己买一份保险,而受益人是自己的妻子。

女人投保要理智一点

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发展,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得到极大提升,随之而来的是现代女性自我意识和责任感的日益强烈。一旦发生意外,拥有保险给女性带来的是个人尊严、更多的选择权和主动权,先为自己投保是女性能力和地位提升的表现。

部分女性由于受角色认知、理财经验、保险理念等的欠缺和资讯不对称,在投保中抱着划算与否、贪图占便宜的思想。去年笔者的爱人患病住院期间,同病房一位女患者透露,她5年前就买了保险,但买的是一款纯分红型养老保险产品,只有几倍的意外伤害和死亡保障,住院医疗保险恰巧没买。当时想法是反正有社会保险医疗,住院期间有单位买单,但住院之后逐渐明白,由于社保报销比例不是很高,对许多项目都不予报销,懊悔自己由于当时为了贪图便宜、划算,在投保上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自己治病。

女性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大的一个原则是:应从意外、医疗、定期寿险等方面考虑。建议先参看自己的社保和已投保的险种,看看还有哪些方面没有涉及,避免重复购买或出现保障真空。目前保险市场上的女性保险主要可分为3类:即女性重疾险、生育险和整容类保险。由于年龄和身份的转变,女性在投保过程中应有所侧重,单身女性以保障为先,已婚女性适宜全家共同规划。

对孩子投保要节制一点

现实生活中,部分家长对孩子未来前途的关注胜过现实风险。不顾家庭实际收入水平,愿意投入少则几千,动辄上万元的资金投保教育保险或新型投资型保险,为孩子未来的高中、大学甚至出国留学储备学费。大部分家长在进行孩子风险保障规划中,将教育和养老作为配置的重中之重,无形中淡化了意外、健康等保障性保险的配置,从而忽视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无异于本末倒置,买珠还椟。

对于少儿来说,由于自身免疫力低、身体发育不健全、风险抵抗能力弱,意外和疾病发生几率较高,首先应该规避的是可能出现的风险,即意外、疾病。意外险和重疾险是必备的保护伞,并附加住院医疗险,以备因意外、疾病而支付治疗费用,投保顺序应以意外、医疗、重疾为先,其次再考虑教育金及其他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适度配置才是上策。

为长辈投保尽量早一点

市场上的保险品种虽多,却大多对投保年龄的上限做了诸多限制。普遍为55岁、60岁和65岁。笔者建议,为避免无保可投尴尬状况的出现,争取获得更多比较选择保险产品的机会,为老人购买保险需趁早。从费率角度考虑,在父母尚算年轻时为他们投保,保费相对更加便宜。如果投保年龄相差10岁,购买同一款产品的保费有时会相差20%甚至50%。同时,保险公司的体检要求非常严格,一旦父母身体状况下降,可能因健康原因被保险公司拒保或被要求增加保费。

保险知识,老年人购买保险注意四点


老年人是疾病的高发群体,但目前可供老年人选择的保险产品比较少,而且老年人购买保险可能出现保费与保额“倒挂”现象。对此,重庆保险专家提醒,老年人购买保险应注意四个要点。

其一,优先投保意外险。“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要高于其他年龄段的人,因此老年人应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投保的首选品种。”重庆保险专家说,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而且老年人在65岁之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不需多缴,保障一样不少。

其二,投保重疾险不划算。重庆保险专家说,重疾险主要有定期重疾险和终身重疾险两种,定期重疾险有一定的保障期限,一般到60岁、70岁时保障就会终止,但投保人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会以一定保费的形式或既定金额返还保险金;终身重疾险保障期限为终身,保险有效期直到身故为止,不受年龄限制,满期同样可获得一笔满期给付金。但是,老年人投保重疾险并不划算,因为重疾险的保费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提高,70岁以上的老年人投保重疾险,保费支出大致与保额相当,有的保费支出还要超过保额。

其三,投保寿险最好在50岁之前。“投保寿险产品最好在50岁之前。”重庆保险专家说,寿险产品的费率都是随着年龄的增大而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投保将可能出现保费“倒挂”现象,即投保人缴费期满后,所缴纳的总保费之和大于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的各项保障及收益之和。

其四,购买健康险应注意“保证续保”条款。“老年人购买健康险一定要注意保险中是否有‘保证续保’条款。”重庆保险专家说,老年人再次患病的可能性大,如果保险合同中有“保证续保”条款,保险公司就失去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这样,无论被保险人身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能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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