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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陪客户喝酒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

2020-06-29
不属于在制订保险规划 不属于保险规划范围的是 工伤保险知识

案情简介: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一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林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谈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岁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和工作,但在一些诶情况下,自身的生命安全还需要自己保障,陪客户喝酒是为公司效力,但同样不被保障。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为什么原位癌不属于重疾范围


为什么原位癌不属于重大疾病

原位癌属重大疾病范围吗?有很多客户都在问?既然是原位癌,有癌字,那他就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为什么原位癌就不给理赔呢?

那到底原位癌属不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呢?我们来看一下,原位癌一般指粘膜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内的非典型增生(重度)累及上皮的全层,但尚未侵破基底膜而向下浸润生长者。多发生在生殖系统。例如:子宫颈、食管及皮肤的原位癌。常见的原位癌有皮肤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胃原位癌、直肠原位癌、乳腺导管内癌和乳房小叶间原位癌、膀胱原位癌、前列腺原位癌。

因为原位癌没有形成浸润和转移,不符合癌症的特点,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癌”.如果能及时发现,尽早切除或给予其他适当治疗,完全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所谓癌症的早期发现,最理想的也就是发现原位癌,这时治疗效果极佳。例如,最早期的子宫颈癌是原位癌,病人没有自觉症状,肉眼也看不出癌变,通过子宫颈癌普查,采用宫颈细胞涂片的方法可以发现它,如果及时予以治疗.治愈率可达100%。

从2007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就将原位癌排除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之外,这在投保人中引起广泛争议。

《规定》同时表示,在恶性肿瘤一项中,有6种情况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其中包括原位癌。

由于原位癌的定义过于专业,大多数投保人甚至保险从业人员对其容易产生以下两种误解,一是将原位癌理解为尚未发生转移的癌,癌症只有发生远处转移才符合赔付条件;二是将原发癌等同于原位癌。以前甚至发生过因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将部分尚未发生转移的浸润癌、原发癌当成原位癌而拒赔的事件。

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从原位癌到浸润癌大概要5-10年的时间;原位癌偶尔可自行消退,通常不会危及生命,甚至没有任何不适症状;原位癌的治疗也相对简单,如子宫原位癌通常的治疗方法是把子宫切除,而无需做化疗,因此原位癌属于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所以原位癌一般都被列在免赔范围内,但现在也有的公司把原位癌作为轻症重疾进行理赔,重疾保额的20%.

所以亲爱的业务伙伴们及客户朋友们,现在应该知道为什么原位癌不属于重疾范围了吧?

二次治疗费属不属于保险责任_保险知识


2007年3月,刘女士为自己的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种保险,其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一年。刘女士交纳了保费。

2007年6月24日晚,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上的女乘客受伤,经过治疗经司法鉴定,该女士构成9级伤残。女乘客将刘女士告上法庭索赔,经过一审判决,市中院终审判决,判令刘女士赔偿该女乘客。刘女士赔偿后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9年9月,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交通伤害医疗保障金6700余元,给付残疾保险金6万余元。此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女乘客经过继续治疗后又发生了二次治疗费1.8万余元,女乘客再次状告车主,法院判令车主赔偿女乘客1.8万余元后续治疗费。

乘客后续治疗费,保险公司不赔

车主刘女士支付完赔偿费后找到了某保险公司交涉此事。刘女士认为,按照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上限为2万元,上一次官司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6700余元,但按照保险金额上限2万元,该伤者又发生了后续治疗费,减去上述赔偿后保险公司尚应赔偿1.3万余元。但是,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主刘女士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1.3万余元。

拒不出庭应诉被缺席判决赔偿

中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辩解材料,法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保险单,其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上的乘客受伤,后经法院判决发生了后续治疗费,因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约定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上限为2万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该2万元减去已此前支付的6700余元,被告还应支付理赔金1.3万余元。中山区法院于去年12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3万余元。

社保卡,孕妇产检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产检可以用社保卡吗?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因病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院妇产科的孕妇产检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社保卡里的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也只能是支付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

孕妇产检费用应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目前生育保险的医疗补助在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实行定额支付。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目前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具体以参保人实际参加的社保险种为准。

具体的产检可以用社保卡吗,还需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城市案例

问:我想咨询一下,目前社保卡停保能不能继续用社保卡去产检呢?停保状态下,能领第二胎的生育补贴吗?

答:停保状态下只可以刷医疗卡上的金额。

根据目前的政策,生育保险的生育每月累计发放12个月,按照计划生育,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生育保险福利。但是,为了阻止国家,医疗费用的儿童在医院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申请生育保险的程序,请您登录到服务大厅服务指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治疗中的应用。

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

◆申办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待遇享受人本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4.对于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由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

(3)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纳入工伤保险的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为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另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需携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5)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另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2)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被委托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被委托人员应在工伤认定的次月,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猝死的保险理赔 不属意外险可保范围


所谓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猝死的诱因很多:包括疾病、精神因素、过度疲劳、暴饮暴食、轻微外力、感染、过热过冷、睡眠、疫苗、药物、运动、医源性因素等。其保险赔偿要看具体的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一、猝死与意外保险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均对“意外伤害”有释义,大多解释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猝死的相关医学材料的解释,猝死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所以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不承担猝死的意外保险责任。

猝死是否赔偿的关键点有二:一是保险条款约定;二是是否找到猝死诱因。如保险条款对猝死有约定,按照保险条款相关约定执行。关于猝死诱因,如确定为外来因素的,意外保险可以赔付。参照保险中意外的定义,不难看出上述诱因有的是外来的因素,如外界温度、疫苗、药物、医源性等,结合保险的近因原则或参与度,可以得出不能仅凭猝死一个诊断得出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应追查其猝死的诱因,这主要靠病理诊断、尸体解剖及流行病学调查。

二、猝死与重大疾病保险

猝死的重大疾病保险赔偿,根据猝死的后果分两种情况:死亡的和健在的。死亡的:有病理明确的具体死因的,可以比照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定义,符合的予以赔偿。如没有进行病理或尸体解剖,进行推定的,根据《保险法》和相关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在索赔时原则上应承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责任。对于健在的,即猝死后抢救过来的,应根据相关诱发疾病及恢复状况,参照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定义,是否达到重大疾病的标准,考虑是否赔偿。

三、猝死与举证责任

猝死由于病因复杂、争议多、保险金额大,经常诉至法院,而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负。另外,由于解剖尸体的决定权在家属,相应的举证责任大;而保险公司负有理赔查勘义务,此方面的举证责任大。另外,根据具体的案情,法官可以决定尸体解剖是否为必须证据。

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

一般来讲,死亡有两种:一种是意外死亡,另一种是疾病死亡。猝死是疾病死亡,属于寿险,一般保险的年金保险和重疾保险都包括寿险的身故责任,所以会获得赔付;另外,如果猝死的客户生前买过定期寿险和疾病死亡,也能获得赔付。

一般的意外险不赔猝死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通过上述的意外险定义及解释,我们不难发现猝死虽然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但由于不是外来的,更不是非疾病导致的,所以不符合意外险定义。

国外猝死与保险相关的内容

现代保险原本就是源于西方社会,相应来说国外的,尤其是西方社会的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的数字都非常高。不管是寿险还是意外险的保障程度,都做得非常好,而且人们的保险观念、保险知识也相当普及,所以相对来说,猝死引发的保险纠纷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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