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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一)

2020-06-10
责任保险知识 知识产权责任保险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责任保险合同, 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 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18 世纪末期出现的, 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 因其具有保险人代致害人( 被保险人) 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 因而在其产生后曾受到世界各国的抨击。但是, 适应社会生活城市化, 尤其是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高度发展, 其成长速度十分惊人。当前, 责任保险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项重要业务, 被当做衡量一国保险业发达与否的尺度。随之, 责任保险合同成为社会成员将其所面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的法律手段。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

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而第三者又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1.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分。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责任, 一般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 在责任保险中一般是不给予承保, 但经过特别约定的可以承保。

2.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指投保人给他人造成损失后, 他人要求投保人进行赔偿, 而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人又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 如果投保人自己给自己造成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如果投保人虽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而他人又没有向投保人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对于投保人的赔偿不予接受时, 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没有自己的损失也就等于没有承担责任, 因此, 无损失即无补偿。

3. 责任保险的责任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的罗马法原则至今仍是各国民法的一般原则, 行为人因过失而使他人受损, 理应负赔偿责任。因此,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以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为限。如果第三者的损害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则不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 否则责任保险将产生助长侵权行为甚至鼓励犯罪的副作用。因此过错责任是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主要责任风险。

与过错责任不同,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有无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均应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在这里, 损害后果或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例如, 许多国家的雇主责任法、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亦是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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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风险

我们把企业一般责任风险分为直接责任、 替代责任和契约责任三类。

1 .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源自公司自己的行为, 除车辆造成损失外,这种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营业场所及管理。许多诉讼案件源于建筑物和场地的拥有、 使用及维护。例如,一个员工忘了清扫地面上的油, 导致一个客户跌倒并摔伤。于是客户起诉该公司, 称自己的受伤是公司疏忽所致。又如,购物顾客可能因电梯事故受伤, 或因停车场灯光太暗, 使顾客遭受攻击。

产品责任。许多案件起诉商家的产品对使用者造成了伤害, 这个题目将在下一章讨论。

完工责任。许多服务公司, 包括承包商、 管道商以及杀虫剂销售商经常受到起诉。

因为原告称他们的工作没有做好或根本没做, 从而造成了伤害。因为这些损失的发生地点不在公司经营场地内, 所以对此类风险就需要一种特殊保障。

2 . 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又称间接责任, 大多发生在公司雇佣独立承包商时,如果该承包商伤害了第三者, 雇用公司就会作为被告被牵涉到诉讼案中。原告可能控告该公司在雇佣、 告知及监督承包商过程中有疏忽。

3 . 契约责任

契约责任是通过签订合同而接受的责任, 否则不存在这种责任。例如:为了使罗肯铁路局修建一条道路通向木材仓库, 大树木材厂与罗肯铁路局签订一份保持无伤害使用道路的合同。该合同使罗肯铁路局免于因木材厂使用该路而产生的责任, 即将路段事故转嫁给大树公司。此例中, 大树公司需要对由罗肯铁路局承担的风险投保一份责任保险。

接下来, 如果罗肯的工程师因疏忽毁坏了一辆卡车或伤害了木材厂的人,则受害方既可起诉大树木材厂, 也可起诉罗肯铁路局。但是,这两种情况下法律判决的赔偿, 都应由木材厂的保险人承担。

企业一般责任保险格式

风险经理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 避免因直接责任、 替代责任和契约责任带来的损失。通常, 企业公司通过一般综合责任保险单 (CGL) , 来保障他们面临的责任风险。

1986 年,保险服务局的一般综合责任保险保单的条款, 经过大幅度修改之后更名为 “企业一般责任保险单” 。新条款也称为 CGL。

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

保险人,责任保险合同(四)


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及其履行

(一) 责任保险赔偿义务的履行对象

在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并归其所有。而在责任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他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而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最终落实到受害者( 第三人) 手中, 并归其所有。可见责任保险合同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间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 两者同时并存。那么保险人是向被保险人还是向受害人给付呢? 一般而言, 责任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而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第三人, 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权,因此, 保险人应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是法律或合同若一概不承认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 则不能有效充分地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有鉴于此, 我国《保险法》

第49 条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二)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参与权

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 是指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在责任保险中, 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通过保险合同的建立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否定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寡等问题所达成的事项, 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 为了避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需赋予保险人的参与权, 即: 未经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与第三者达成和解协议, 不得依此对第三者进行赔偿, 否则所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 保险人可不依其协议所决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保险法通常都规定了保险人的参与权。我国台湾《保险法》第92 条规定:

“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 未经其参预者, 不受拘束。” 我国保险法尚无此规定。

(三) 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之成就

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不仅取决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而且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发生责任事故时, 致害人与受害人是当事人的民事关系主体: 致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保险人在此时与受害人并无直接关系。如果责任事故已经发生, 第三者亦受到了损害, 然而, 第三者并没有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就无利益损失发生, 保险人也就不必对被保险人负责。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 保险人才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四) 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之请求权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那么, 第三人是否能代替被保险人之地位, 直接对保险人行使赔偿的请求权呢? 对此问题,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责任保险合同仅存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而保险人之责任, 须至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 方能发生。故第三人只可对被保险人为请求, 不得对保险人求偿, 因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 且在被保险人支付前, 保险人之责任尚未发生。第二种观点认为: 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特定之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 补偿其损失之契约, 保险契约上之请求原因, 在于第三人之请求, 无此原因, 亦无此责任, 故保险人之赔偿责任, 实质上即对第三人之赔偿责任。因此, 被保险人于第三人请求时,即对保险人成立债权, 第三人自得代位行使其请求权。我国《保险法》采第一种观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支付, 第三人亦不得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权, 国外惯例亦常在契约中订有“ 不得起诉” 条款, 即“ 被保险人非经第三人诉追并已支付赔偿金及费用后, 不得对保险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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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国内物流业发展掀起高潮。为满足物流规模扩大和物流业对保险日益迫切的市场需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代化物流的特点,从实际需要出发,为物流企业提供新的承揽全程、责任全面的各种保险产品,这为现代物流业抵御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中,对投保人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最为直接和重要。 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是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的年度保险产品,采取类似预约保险的业务运作方式,为客户提供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保险标的为全部物流货物,可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为客户最大程度简化投保手续,方便客户投保。本保险所称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等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作为特约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它的保障范围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而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开发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风险,此险种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障。该产品也是年度保险产品,其责任保障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保障,国际上普遍认为该险种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职业责任保险(三)


(1) 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叫做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原告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了索赔。采用这种方式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 往往要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 , 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 最终索赔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当时疏忽行为发生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单的赔偿限额,超过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2) 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

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叫做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 而不论导致该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单有效期内。从发生职业上的疏忽行为到受害方提出索赔 , 常常可能间隔一个很长的期限, 例如 1 年、 5 年, 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 如果不对时间做出限制,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将非常大。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 保单一般均规定一个追溯时期, 保险公司仅对从该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对其提出的索赔负责。

第三,以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为依据, 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 建筑师责任保险、 设计师责任保险、 兽医责任保险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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