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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买保险未如实告知,理赔会有大麻烦!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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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户都认为,保险想啥时候买就能啥时候买。其实,不是!购买保险时的第一只拦路虎:健康告知,只要不符合健康告知,就不能投保!虽然目前有小部分产品已经在线使用智能核保,但最终的表达方式仍是以问卷的形式出现,不符合智能核保提问的仍不能投保,如果想要投保,只能走线下的人工核保。

那么,什么是健康告知呢?有什么技巧能够对我们投保有利呢?bX010.COM

健康告知是指各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时,要求其填写健康问卷,亦即关于健康情况的说明。目前,市场的保险基本上都有健康告知,尤其是健康险。其实,很多人都不喜欢这项义务,小编也不喜欢。那怎么办呢?不管喜不喜欢,都要填,除非你不买保险,不然只能乖乖地回答,小编也无能为力。

下面小编将生活中的必备人寿险险种的健康告知给大家直观展现: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各个人寿险险种的健康告知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健康告知内容大致包括这几个方面:

是否患有所列疾病?健康问卷中会列举很多疾病,看清楚自己是否患有所列疾病就可。 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做过某种治疗?这里要提醒一点:包括体检!你没看错,就是体检! 在某个时间,出现过某种情况?有一个时间段,一定要计算清楚这个时间段。 其他个人健康状况?包括个人的生活习惯、先天状况以及女性是否怀孕等。

看似只有4类内容,但其中的限制和规定很多。

比如:意外险的健康告知相对简单,一般只要满足职业要求就可以购买,没有太多健康各方面的要求;但医疗险、重疾险、寿险的健康告知繁多且复杂,看大图中举例说明就能看出来,很多小病,比如高血压、乳腺增生、结节、乙肝病毒携带者等,都过不了健康告知这一大关!

所以,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对我们投保有利,不影响日后的理赔呢?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大家谨记!

不过在如实告知的基础上,还是有些小技巧的!小编就给大家说一下:

1.问到的,如实问答,没有问的,绝不多答!

在健康告知问卷中,不管提到什么问题,你需要做的就是如实回答,但对于没有提到的疾病或问题,你也不必多此一举,直接放心买就行。

比如:在健康问卷中会有这些字眼:“目前、曾经、一年、两个月、三个月”等时间节点,只要你没有在这个时间中出现过,即使在这个时间段之前出现过,也可以买。健康告知经常提到一年内有住院记录的用户不能购买XX产品,那么用户在一年前住院,就可以购买!

2.有医院医疗记录的才告知,千万不要多此一举!

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需要以医院或体检单记录为准的,在投保时, 如果并不知道自己已经生病,也没有啥检查,所以即使投保后有相关疾病也不算没有如实告知。所以有些用户询问小编:我想买个保险,担心后期理赔问题,也不知道有没有健康告知上的疾病和问题,我是不是应该先去检查再投保。

小编只想说:你是不是傻!没有任何医疗或体检记录,保险公司会默认你为健康体!直接买就行!千万不要多此一举去体检或检查,要是没有问题还好,有问题可能就会拒保、加费或其他处理!

小编·小结:保险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越年轻、越健康,才越受保险公司的欢迎,保险产品的选择也越广!年纪越大,患病越多,保险就越难买。

面对健康告知,一定要如实回答,小编并不建议带病投保,两年抗辩条款虽是免死金牌,却不是尚方宝剑!

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身体有一些健康状况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会不会不愿意承保?其实,对于一些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消费者来说,可以选择选择线下投保,提供相关的疾病或健康资料信息。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后,一般会做出以下几种决定:

1.正常承保

我们如实告知自身健康问题,保险公司通过评估后觉得告知的健康状态对投保的影响不大,愿意正常承保。

2.延期承保

保险公司经过核保认为被保险人当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需要等到恢复健康之后,经过医院复查没有任何异常情况下再去投保。

3.单项免责承保

就是当被保险人身体某一器官处于亚健康状况,引发跟这器官相关的重疾概率很大,但是除此之外,其他健康状况没有任何问题。保险公司核保评估他的健康状况之后,决定如果免除当前处于亚健康的器官可能引发的重疾责任外,针对其他方面的重疾保险公司可以正常承保。

4.加费承保

加费承保是一种比较好的承保结果,意思是说保险公司经过核保,愿意承保!但是要用比普通人高的费率进行承保(比如,比正常人多交20%的钱),那么之后只要出险是完全可以进行理赔的。

5.拒保

赤裸裸的拒保是最坏的结果,但是不同保险公司的核保尺度不一样 ,可以尝试多换几家保险公司投保,看哪个核保的结果更有利,选哪家公司。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消费者需注意保险公司的“未如实告知”


2003年6月,张先生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父亲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限终身,含有重大疾病及身故保障5万元,年缴保费为2100元,缴费期20年。

缴纳两次保险费后,张先生因突发脑溢血不幸于2004年9月15日死亡。悲痛之余,张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前,到有关医院调阅病史资料,发现张先生在买保险前,曾经因受伤做过一项外科手术,并住院治疗。而在张先生投保时,须填写的健康告知书上没有明示。于是,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为由,拒绝赔偿。

张父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对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保险人如实告知……由于张某在投保前,确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有依据的。

一审判决后,张父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对保险法的理解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张父经过几番波折,终于拿到了应得的死亡保险金。

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投保前虽有部分事实,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但他的死因是脑溢血,与曾经因刀伤住院并没有医学上的直接联系。因此,不能确认张先生有违背诚心、追求不当利益的恶意,这一未告知事实与理赔事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全额支付赔款。

业内人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现实理赔中,保险公司因""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例时有发生。消费者应当掌握合理的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身险未如实告知病情或遭拒赔_保险知识


投保人身保险时,须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过往疾病史。但新《保险法》规定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即便拒赔也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市民胡先生本身体重200公斤,但是在填写保单时他将自己体重仅注明为65公斤,胡先生身故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遭遇拒赔,这是为何?

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人往往被要求填写一份“健康状况告知书”,包括被保险人及直系亲属的既往病史、职业状况及吸烟和饮酒史等。但是记者了解到,不少投保人将上述内容当作隐私,或者担心如实填写或被拒保,甚至有增加保费的风险。

保险专家表示,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过往疾病史是投保人一项极为重要的义务,若不如实告知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在发生理赔时或会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1:告知过往病史

2010年7月,36岁的刘女士投保A款保险和附加A款定额保险,去年10月份刘女士因双侧输卵管梗阻住院,出院后她立马向保险公司申请A款定额保险理赔。

但是理赔人员发现,刘女士于2005年因宫外孕并进行宫内妊娠手术后一直未孕,2009年来多次B超发现输卵管积水,而此次入院明确要求进行腹腔镜处理输卵管积水,以疏通输卵管,治疗不孕不育。

依据保险条款,刘女士未告知过往病史,其不孕不育治疗均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次住院拒付保险金。

专家解读:刘女士在2010年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其过往病史,依据保险条款,其因双侧输卵管梗阻住院属于刘女士过往病史,另外,不孕不育治疗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事项。

保险专家表示,刘女士属于带病投保,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次住院拒付保险金,但是其保单继续有效。

案例2:隐瞒保险人病情

小朋友琪琪今年两岁,2011年4月,妈妈为她投保B款两全保险,附加B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2011年12月琪琪因患室间隔缺损在医院住院手术,手术成功后,琪琪妈妈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赔付。

但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琪琪的病历上病史主诉为“患者2月前因感冒到当地医院检查发现心脏杂音,行心脏超声诊断为室间隔缺损”,但医生明确诊断此病为先天性心脏病,那么真的是才发现2个月吗?经理赔人员到琪琪家乡核实,发现投保次日即因患“支气管肺炎”住院3天,病历记载“有先天性心脏病史”。

可以确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是知道琪琪的病情的,但未在投保书上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付重疾险保险金,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专家解读:上述案例同样属于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范畴,但是由于琪琪患的是先天性心脏病,一方面先天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一方面,琪琪母亲不如实告知琪琪先天性疾病影响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公司有权取消合同。

案例3:保险代理人失职

2011年6月,31岁的胡先生投保C款终身寿险和D款定期寿险,保额合计高达35万元。2012年1月胡先生在家中身故。经理赔人员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于2011年4月、12月因患“代谢综合征、单纯性肥胖、躁狂症”等疾病住院治疗。胡先生身高1.65米,体重达200公斤,属于严重超重。相关情况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体重仅注明为65公斤。

依据保险法和条款,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解除了保险合同。如此明显的未如实告知事项,保险代理人难辞其咎,该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营销部按照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专家解读:体重超标的人,容易发生诸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所以肥胖者在购买一些医疗险或者健康险时,保险公司会额外增加保费,收取这项费用是为了通过差别费率维护所有客户之间的公平性,使健康客户群的保费能用来支付相同情况下其他客户的费用,保证保费的公平使用。部分代理人或者因为利益导向,想急于签单,或存在替消费者隐瞒的现象。

提醒: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仍是有效。保险专家表示,从上面的三个案例可以看出,若不如实告知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在发生理赔时或会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专家强调,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是很恶劣的,“其行径等同于诈骗。”

但是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当中强调“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据介绍,新条款强调的是,不再追述两年前的投保条件是否成立,且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

专家坦言,“事实上,目前大部分的医疗险和消费型重疾险保障期限仅为一年,所以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其实意义并不大。另外,保险公司赔付的理由是只有发生了保险事故才能进行赔付,而保险事故多以保险公司合同约定为主,所有的保险合同会将保险事故定义很严格,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只有在过了观察期后初期发生此类疾病才称为重大疾病。

所以,如果消费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可以以理赔理由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赔。但是新保险法对于消费者而言的意义在于,尽管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是保险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消费者可以采取退保的方式,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专家提醒,理赔时要看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否跟理赔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是直接关系,而事故责任又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正常理赔的。而像上述三个案例,投保人申请理赔的原因均与其不如实告知的内容相关,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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