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我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二):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二)

2020-06-03
保险业发展规划 县域保险业发展规划 保险业知识

(3)保险业资产增长

自恢复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规模和实力迅速壮大, 资产水平取得快速增长。1980 年, 中国保险业的总资产不足 4 亿元, 而到 2000年 6 月底,保险业的总资产已经达到 3116 .86 亿元, 20 年间增长了700 多倍。今年前 6 个月, 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增加 390 .44 亿元,增幅达 14 .4%。

根据新华社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构成情况为: 流动资产 1796 .99 亿元,占总资产的 57 .65% ; 长期投资 872 .78 亿元,占总资产的 28% ; 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资本合计为 397 .64 亿元,占总资产的 12 .76%。

另外,截至今年 6 月底, 国内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 2461 .

07 亿元, 占总资产的 78 .96% , 资金运用余额较上年末增加 408 .94亿元,增长幅度达到 19 .93%。在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 银行存款为1215 .98 亿元,证券投资为 1064 .16 亿元, 国债投资为 930 .34 亿元,基金投资为 91 .53 亿元,贷款等其它类投资共 180 .92 亿元。

(4)法律法规走向健全, 监管体制初步建立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为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 又有多项相关法规先后出台,如:《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试行)、 《 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 》、 《关于机动车辆险管理的通知 》 、 《 关于调整人身险预定利率的通知 》、 《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 》 。另外, 根据《 保险法》 规定, 一系列法规已经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如 《保险法 》 实施细则、 《投资法》 、 《金融监管法规》 等。保险立法的不断完善巩固了保险业的监管工作的基础。

1998 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保监会成立三年来,在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 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 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这成为中国保险业的监管机制建立的标志。

入世与保险业目录

相关阅读

保险业,概述(四):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及面临的形势分析(二)


(二)2009 年保险业面临的新形势

2009 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集中实施、实现“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同时,受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的影响,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保险业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夯实发展基础,防范潜在风险,积极开拓市场,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宏观政策环境

2009 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将进一步深化。 从国内看, 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化解。中央明确提出 2009 年的工作重点是“增信心、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体现了科学发展、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要求,将引导保险业走科学发展、诚信经营的道路。2009 中国行业年度报告系列之保险目录

保险业,保险业应做哪些调整:我国保险业的资源战略重组调整(二)


(3)功能型产业政策的形成

保险产业政策对一国保险业的发展、 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及保险业功能的发挥及对保险制度安排的优化产生很大的影响, 尤其对我国这样一个正处在建立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且保险市场不尽完善及保险的功能受到抑制的国家。

产业政策的模式大体可以分为追赶型、 差别型和功能型三种,产业政策模式的定位, 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体制,体现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根本上讲, 以 “三个有利于” 为标准, 实事求是, 尊重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和 WTO 的压力会导致国家效用的转化, 市场经济中各投资主体、 供给主体和服务主体及需求主体的效用的变化及其博弈效果, 这些是导致产业政策必然发生转变的根本原因。WTO 的国民待遇使靠歧视性政策把其它资源转移到保险业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是不现实的。产业政策必然从单纯的追赶和差别化模式向更注意发挥比较优势、 强化市场功能和提供信息的方向转变。加入 WTO 后。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只能在 WTO 容许的限度内再以功能化的产业政策为主基调的前提下谨慎地使用, 完全依靠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是不现实的, 因为差别化产业政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所表现出的 “重商主义"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 WTO 的要求格格不入。差别化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的规模经济理论, 一方面在保险业中没有明确的数据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规模经济的问题似应交由市场主体并辅之以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去解决。至于追赶产业政策, 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代替市场, 欲速反不达。而功能型产业政策的根本特征即是提供相对稳定的信息导向, 建立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制度, 提高效率,调控市场等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功能, 以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国家效用目标

(1)金融安全。①保险业本身不乱, 偿付能力好; ②国家实力不强和国有资本的有限性导致国家不可能对保险业面面俱到, 因此国家对保险业的控制(防止外资的控制)、 国家对保险业的担保压力逐步减轻,税收的掌握将成为主要考虑内容。

(2)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的增强及保险产业的高级化。保险力度和广度加深、 保险布局优化是重点,而前提是保险业危机的化解、 创新和发展。目前保险业太小,每年保费 1200 多亿元,还不及国有大银行的不良资产, 保险行业导航目录

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一):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一)


一、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要肯定我国保险市场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绩, 也必须认识到现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每一个保险市场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 但这些隐患如果不及时分析其原因,并采取相关的措施予以解决, 那么后果将是毁灭性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 多层次的, 下面我们将从宏观政策、 供给方面、 需求方面、 中介市场等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1. 宏观政策方面的问题

一个市场能够迅速成熟和发展起来, 宏观调控机构为每一个公司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现代的制度经济学、 产权经济学强调宏观部门由于其权利的垄断性和强制性, 将对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 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宏观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的,保险市场也不例外。有效的宏观政策可以推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其迅速壮大起来,但其任何弊端都有可能将保险市场引入歧途。

(1)市场竞争模式不确定。

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 独家公司垄断保险业务的格局被打破, 经过十余年的市场培育, 我国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局面已初步形成。

但令人遗憾的是, 时至今日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即使是作为保险法规 “母法”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也只是在第一章第七条原则提出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

竞争模式不确定,以下问题就难以避免: 一是对市场竞争的规划缺乏全局性, 其典型特征就是出现 “目标缺陷” , 既没有长期目标, 也没有阶段性目标。二是对竞争市场的培育陷人盲目性。一个缺乏整体目标的市场建设不可能在建设过程中避免盲目性, 这是不言而喻的。三是对不正当竞争的抵制陷入被动。由于竞争模式不确定, 从而导致对竞争行为的积极引导不足, 这就势必使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的被动局面。

(2)保险法制度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同我国的各项事业发展一样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表现在:保险机构增多, 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有了新的发展,保险业务量迅速扩大, 同时,保险市场还引进了竞争机制,保险公司逐步适应了竞争规律, 逐步接受了竞争的现实。但与目前我国保险事业已经有了一定基础的情况相比, 我国保险立法仍处于初始阶段。虽然我国 《 保险法 》的颁布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保险业务无法可依的局面, 为依法办保险、 依法管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现在仍存在问题:一方面是人们的保险法治观念淡薄、 缺乏良好的保险法制氛围;另一方面是 《保险法 》 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

入世与保险业目录

我国保险业的起源_保险知识


作为文明古国的中国,在几千年的长期实践中,也形成了一整套包括保险在内的系统理论。据《逸周书文传》记载,早在夏朝后期,中国已经认识何到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一件难以预料的事情,需要随时储粮备荒。

发展到后来,中国的一些商人在扬子江(长江)上冒着生命危险与财物损失,扬帆运货于滩险急流之中,深深地体会到老祖母不把鸡蛋放置在同一个篮子中携带的道理,同样不把个人全部货物集放于一船,以分散危险。还有的把同乡船户组织起来,每户交纳一定的会费,由同乡船会储存生利,以便在船只遇难时给予适当的救济。

这些朴实的发散和分担危险的思想,可以看作是现代保险业的原理与基础。还有,图腾崇拜的意义在于人们相信在祈福中能够得到神的庇佑和保护,从而消除心理恐惧,并在现实社会中达到精神上的满足,这种满足是非物质的。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现实的担忧,促使了物质保障体系的诞生:封建社会仓储制度的建立、公众联合抗灾救济体系的产生以及农垦互助等活动形式,都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而“保险”在经历了一个久远年代的意识积淀之后,在经济的“催化”作用下,以一种商品的形式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并伴随着殖民统治的扩张流传于整个世界。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我国保险起步较晚,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旧中国保险业。

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传入的。1805年,英国保险商出于殖民目的向亚洲扩张,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成立“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41年总公司迁往中国香港。

1835年,在香港设立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并在广州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后,英国的“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均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1887年,“怡和洋行”在上海设立了保险部。到20世纪前,旧中国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垄断的局面,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

1875年12月,李鸿章授意轮船招商局集资20万银两在上海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876年在保险招商局开办一年业务的基础上,又集股本25万两设立了仁和保险公司。

1885年保险招商局被改组为业务独立的仁和保险公司和济和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有股本归银100万两,其业务范围也从上海转向内地,承办各种水险及火灾保险业务。

1905年黎元洪等官僚资本自办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其后,我国民族保险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从1865年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已有45家,其中上海37家,其他城市8家。

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工会,用以抗衡洋商的“上海火险工会”。

1912—1925年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经营寿险的19家。在此期间,民族保险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20世纪20—30年代,有30多家民资保险公司宣告成立,至1935年增至48家。

据统计,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了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由华商组成的商联合保险股份公司开始再保险业务。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和外商的分保关系中断,又不愿意与日本的保险公司合作,民族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了久联、太平、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外商垄断,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自留额低,保费大量外流。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法律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保险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1935年5月1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简易人寿保险法》,其后,1937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其他法规均未得到实施。

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大,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垄断了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等制定,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虽然也组织了华商同业公会,但由于力量弱小,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

(2)新中国保险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新中国成立的50年间,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

1949年10月1日后,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一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至1952年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300多个分支机构。

1952年,中华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至此,我国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开始形成。

1958年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工近5万人。目前,我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002年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不得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

随后,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接着,1986年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601318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9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保险公司中,外资公司占了41家,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

2)保险中介人制度初步形成。随着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人制度也逐步建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

从1986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一种中介人,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寿险市场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人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

1996年开始,为提高代理人素质,规范代理人行为,保险监督机关组织了“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此外,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成立了10余家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英国奇威克保险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是唯一开办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1999年开始举行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准备了条件。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陆续出现,表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已具雏形。

3)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就保险险种来说,包括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超过了千个险种。就其业务发展规模而言,保费收入连年增加,同比增长大多在20%以上,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期速度。

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保险行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641.44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为4132.01亿元,同比增长11.8%;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1509.43亿元,同比增长22.7%。截至2006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接近1.9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

4)保险市场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及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市场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地建立和完善。

1985年3月3日颁布的《保险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业的法规。

1989年2月16日,针对当时保险市场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整顿保险秩序的措施和办法。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9月公布了《上海外资管理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99年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月修订并公布该规定。

2000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其后,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时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已颁布。

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4年5月保监会公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并颁布了《保险法》,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11月18日我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各省、市、自治区等设立保监会分设机构,从而为加强保险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

同时自1994年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相继成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我国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规范和竞争有序的重要开端。

保险业,我国网上保险存在的问题


销售渠道单一, 中介不发达。个人代理与团险业务员和行业代理占据主导, 而经纪、直销等渠道所占份额不足, 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中介不发达较严重的影响了保险业的营销市场的开发。

适应新形势的营销手段不足。传统的 “上门拜访”和“转介绍”等营销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需要立体式、多层次的营销方式来填补空白, 使市场营销取得新的突破。在开发新市场, 创新需求方面没有注意地区、险种和服务的差异, 保险营销没有因地、因人、因险种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保险企业实行人海战术,通过大比例提成的方法来刺激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 短期内似乎见效很快, 能迅速带来保费的增长, 但却是以付出客户和企业自身利益为代价, 长期执行将恶化保险企业经营业绩, 导致客户对保险业失去信心, 逐渐陷入越重视推销, 推销的难度越大的恶性循环之中。

不针对客户需求。近年来, 保险公司在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方面所做的市场调研、市场分析不足, 所设计开发的险种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为在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 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险种, 以求吸引更多的客户。但从市场需求来看,这些保险产品的创新思路狭窄, 形式单一, 同构现象十分严重。这样不仅不能在功能上满足市场的需要, 反而会加大民众对保险实质的歪曲理解, 不利于保险业的长足发展。

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许多网上保险营销

保险业,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些权威研究资料表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竞争的白热化和联系的网络化的出现,未来若干年内,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1)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将增强。这表明, 在开放的保险市场中,各国保险业的竞争将比以前更为加剧;但另一方面,它也给各国保险业相互学习带来了很好的机会。

(2)政府在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中作为竞争者的作用将下降。 这从另一方面表明,私人保险、商业保险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3)为了提高竞争力,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内涵式发展,也就是说,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以便维持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公司能否新增分支机构时,不能只将保费收入作为唯一的因素,而应当同时考虑续保率、净资产比例等指标。

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

中国的保险业从现在开始就不得不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这样一种国际化经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基础、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不同,保险制度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保持自己的特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各国的保险制度也会表现出它们共性的方面。这些共性一方面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时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是各国之间能够进行合作,特别是分保活动的前提。我国在发展民族保险业的时候,固然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建立保险制度,但同时也应当遵循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惯例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果从产品开发和合同制度等方面来说,目前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可保风险的条件。可保风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济上的可行性;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②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以下特性:最大诚信,机会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与个人性。并且在合同的语言方面要做到简洁、清晰、不易产生歧义。③人身保险合同中保护保单所有人的主要条款:完整契约条款,不可争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所有权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受益人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等。④保护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自杀条款、迟延条款、危险因素限制条款等。⑤保险产品的定价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上述诸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的运作还存在许多缺陷,许多寿险公司的主要条款中甚至没有不可争条款、所有权条款这样一些非常重要的条款。

返回目录:加入W T O 中国保险行业将会怎样目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