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投保人,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020-06-02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投保险财产规划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妇女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相关知识

投保,买保险未如实告知,理赔会有大麻烦!


很多用户都认为,保险想啥时候买就能啥时候买。其实,不是!购买保险时的第一只拦路虎:健康告知,只要不符合健康告知,就不能投保!虽然目前有小部分产品已经在线使用智能核保,但最终的表达方式仍是以问卷的形式出现,不符合智能核保提问的仍不能投保,如果想要投保,只能走线下的人工核保。

那么,什么是健康告知呢?有什么技巧能够对我们投保有利呢?

健康告知是指各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时,要求其填写健康问卷,亦即关于健康情况的说明。目前,市场的保险基本上都有健康告知,尤其是健康险。其实,很多人都不喜欢这项义务,小编也不喜欢。那怎么办呢?不管喜不喜欢,都要填,除非你不买保险,不然只能乖乖地回答,小编也无能为力。

下面小编将生活中的必备人寿险险种的健康告知给大家直观展现: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各个人寿险险种的健康告知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健康告知内容大致包括这几个方面:

是否患有所列疾病?健康问卷中会列举很多疾病,看清楚自己是否患有所列疾病就可。 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做过某种治疗?这里要提醒一点:包括体检!你没看错,就是体检! 在某个时间,出现过某种情况?有一个时间段,一定要计算清楚这个时间段。 其他个人健康状况?包括个人的生活习惯、先天状况以及女性是否怀孕等。

看似只有4类内容,但其中的限制和规定很多。

比如:意外险的健康告知相对简单,一般只要满足职业要求就可以购买,没有太多健康各方面的要求;但医疗险、重疾险、寿险的健康告知繁多且复杂,看大图中举例说明就能看出来,很多小病,比如高血压、乳腺增生、结节、乙肝病毒携带者等,都过不了健康告知这一大关!

所以,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对我们投保有利,不影响日后的理赔呢?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大家谨记!

不过在如实告知的基础上,还是有些小技巧的!小编就给大家说一下:

1.问到的,如实问答,没有问的,绝不多答!

在健康告知问卷中,不管提到什么问题,你需要做的就是如实回答,但对于没有提到的疾病或问题,你也不必多此一举,直接放心买就行。

比如:在健康问卷中会有这些字眼:“目前、曾经、一年、两个月、三个月”等时间节点,只要你没有在这个时间中出现过,即使在这个时间段之前出现过,也可以买。健康告知经常提到一年内有住院记录的用户不能购买XX产品,那么用户在一年前住院,就可以购买!

2.有医院医疗记录的才告知,千万不要多此一举!

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需要以医院或体检单记录为准的,在投保时, 如果并不知道自己已经生病,也没有啥检查,所以即使投保后有相关疾病也不算没有如实告知。所以有些用户询问小编:我想买个保险,担心后期理赔问题,也不知道有没有健康告知上的疾病和问题,我是不是应该先去检查再投保。

小编只想说:你是不是傻!没有任何医疗或体检记录,保险公司会默认你为健康体!直接买就行!千万不要多此一举去体检或检查,要是没有问题还好,有问题可能就会拒保、加费或其他处理!

小编·小结:保险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越年轻、越健康,才越受保险公司的欢迎,保险产品的选择也越广!年纪越大,患病越多,保险就越难买。

面对健康告知,一定要如实回答,小编并不建议带病投保,两年抗辩条款虽是免死金牌,却不是尚方宝剑!

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身体有一些健康状况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会不会不愿意承保?其实,对于一些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消费者来说,可以选择选择线下投保,提供相关的疾病或健康资料信息。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后,一般会做出以下几种决定:

1.正常承保

我们如实告知自身健康问题,保险公司通过评估后觉得告知的健康状态对投保的影响不大,愿意正常承保。

2.延期承保

保险公司经过核保认为被保险人当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需要等到恢复健康之后,经过医院复查没有任何异常情况下再去投保。

3.单项免责承保

就是当被保险人身体某一器官处于亚健康状况,引发跟这器官相关的重疾概率很大,但是除此之外,其他健康状况没有任何问题。保险公司核保评估他的健康状况之后,决定如果免除当前处于亚健康的器官可能引发的重疾责任外,针对其他方面的重疾保险公司可以正常承保。

4.加费承保

加费承保是一种比较好的承保结果,意思是说保险公司经过核保,愿意承保!但是要用比普通人高的费率进行承保(比如,比正常人多交20%的钱),那么之后只要出险是完全可以进行理赔的。

5.拒保

赤裸裸的拒保是最坏的结果,但是不同保险公司的核保尺度不一样 ,可以尝试多换几家保险公司投保,看哪个核保的结果更有利,选哪家公司。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王先生2000年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险,2001年5月他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至2001年6月共住院22天,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为在投保时,王先生在回答“过去曾否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压病……”的问题时均回答为“无”,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却发现,王先生的病历记载他已经患有高血压5年,即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根据保险法,王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仅不作出赔偿,还同时解除了与原告的保险合同。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福田区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因王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决定对原告所患冠心病不予赔付,理由正当,依据合法,同时驳回王先生的诉讼。

据了解,保险法中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保险前都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就是说,投保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先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险知识,买保险要如实告知


花了钱,买了保险,发生了不幸,想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是却被保险公司给拒绝了,想来这也是投保人很难接受的事实。

未如实告知是拒赔第一大原因

不久前江苏保监局联合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苏州是全国寿险业发达地区,集中了全国几乎所有最有实力的寿险公司,因此苏州市场反映出来的情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通过对100件拒赔案件的统计分析,江苏保监局发现,在拒赔原因中,属于条款约定除外责任的占27%;不符合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占12%;其他情况占9%,如孕妇不符合投保条件、保额已赔足再次申请理赔、保险合同失效等。而占比最大的一部分是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这一原因的占比达到了52%。

同时,通过对2007年相关公司所有19件诉讼案件的分析,在诉讼案由中,投保前存在既往病史的也占最高比例,达到了35%。

因此,投保人必须清楚认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如果不如实告知,不但得不到保险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同时,也要坚决排除各种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多年以前的病史情况没人会知道,或者以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就不用告知。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排除代理人的恶意干扰。在现行的销售体制下,代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能把保单卖出去,有可能会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进行恶意干扰,让投保人不填写相关信息,使得这张保单通过保险公司的风控体系,自己从中抽取佣金。这时投保人就需要保持警惕,以免给自己将来惹来麻烦。

拒赔不应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在上文提到的100个案例的检查中,由相关公司理赔专业人士组成“理赔争议案件研究小组”认为,合理的拒赔案件有91件、不合理的3件、存在争议的6件,而有意思的是,不合理案件均为医疗险。

例如,某被保险人因“急性胆囊炎症,右下肺炎,多囊肾多囊肝”住院申请医疗费用赔付,一家公司以“多囊肾多囊肝”为先天性疾病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但是经讨论认为,其中的“急性胆囊炎症,右下肺炎”不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应对该项目下的医疗费用予以赔付,不区分项目而全部拒赔是不合理的。

另一位投保人因鼻中隔偏曲入院手术,某保险公司以鼻中隔偏曲治疗为矫正手术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但经讨论认为,鼻中隔偏曲影响呼吸,而非简单的矫正手术,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还有一位投保人因意外摔伤入院,某公司以既往有糖尿病史不符合投保规则拒赔,但是事实上,意外摔伤与糖尿病并无关系,显然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意外险是不合理的。

由此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在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之前,除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取证所获得结果得出理赔结论。即使保险公司得出了对投保人的拒赔结论,也需要在拒赔通知书中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翔实的理由。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拒赔的事实或依据有争议,首先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仍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华贵大麦2.0适合人群,投保范围及如实告知


华贵大麦2.0适合人群,投保范围及如实告知都有哪些?我们接下来逐一讲解一番。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 18 周岁、不满61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另外:华贵大麦2.0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投保人,关注五大要素,看清保险条款


拿着满是晦涩术语的保单不知怎样填写,不明白自己到底享有什么权益,这是很多投保人的切身经历,也使很多想投保的人望而却步。

****理财网网一位资深保险代理人说,要看懂保险条款,重点需要关注五大要素。

首先是投保范围,这一般出现在保险条款的第二条。这说明了该款保险产品适用的投保人群,包括年龄要求、健康状况等。投保人要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加以选择。

其次是保险责任范围,对保障类保险来说,也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障的风险包括哪些,对理财类保险产品来说,就是到期保险公司会给付的收益情况。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要特别关注除外责任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再其次是保险金额,就是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额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保额不完全等于理赔金,不同的险种,保险金额与理赔金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中会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会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金赔付。

然后是保险费,也就是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这一般会出现在保险合同条款附加的费率表上。

最后是保险期限,就是保险合同所提供保险的时间长短。

投保额度“双十”原则

在投保额度上,则有一个“双十”原则,即年收入的百分之十用来购买保险,风险保额应该是年收入的十倍以上。风险保额是指以生命与健康为标的的保险产品,例如意外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重疾险等。

当然,在实际投保过程中,每个家庭的财务状况不同,也不可能都按这个标准来计算。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保险知识,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如今,保险与人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特别是有车一族,保险已成为一项必需的消费。然而,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投保人都能正确、完整地理解保险的全部内涵,相应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轿车发动机进水为何不能理赔

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该案原告为徐先生,今年5月,他购买了一辆价值近60万元的奔驰轿车,然后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近2万元的保险。一个月后的一个大雨天,徐先生驱车途经一立交桥,车子被路面积水淹没,发动机进水,导致熄火不能行驶。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由于发动机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超过20万元。徐先生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

保险公司的这个答复让徐先生感到不解,因为当初投保时,他向业务员提出要求投保全部险种,既然是“全保”,车辆遭受的任何损失都应该获得赔偿。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当地法院。

庭审时,保险公司表示,对汽车发动机损坏不进行赔偿,属于免责条款。徐先生称,《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当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就此向其作过解释和说明,他也不知道有这个条款。

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格式条款的义务

保险公司拿出了投保单、商业车险投保须知等一大堆相关文件作证据,称徐先生在这些文件的回执单上都签了名,而且在投保单上徐先生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已收到保险条款并已经仔细阅读,对保险公司对下划线部分条款内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和提示均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白纸黑字放在眼前,徐先生虽然郁闷,也只能自认倒霉,撤回起诉。

据法院统计,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关的说明义务而引发的保险纠纷较为普遍。保险法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人负有“一般说明”义务,而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而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通常是以出具保险条款告知书或对字体进行加黑并加下划线的形式加以书面说明,并让投保人在回执单上签字,以证明自己确实已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等内容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少有投保人会认真、仔细地阅读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更多的情况是投保人往往草草在回执单上签字。此外,由于投保人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的局限,他们对专业性的保险用语并不完全理解,有的则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对车辆“全保”概念的理解。其实,一般所称的车辆全保是有条件的,主要指以下几个险种,即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对于可能发生的发动机进水,需要另投附加险,即所谓的机动车涉水险。此外,如在收费停车场内车辆被盗、车辆内物品丢失、车辆撞了自家人,以及酒后驾车、驾照没经年检但产生损失,都可能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不少业务员不会主动向投保人作详细的解释,他们更愿意让投保人在相关的文件签下名字,对他们来说,投保人签了名,比自己解释要有效得多,可以避免风险,不需要承担责任。

买保险要注意如实告知重要事实_保险知识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双方要向彼此如实告知重要的信息,做到最大的诚信。对投保人来说,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那些“重要事实”,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保险公司则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这些“重要事实”决定是否承保。

陈女士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她在投保时详细说明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后来她不幸得了肝炎,可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原来,在投保不久前她的体检显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当时,医生说没有什么大碍,陈女士也就没有放在心上。而引起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便是肝脏的问题。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为了更好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到最大诚信,应该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尽量多回忆自己的一些情况,不能自己认为不重要的事情就不说。特别在健康状况方面,一般人对医学都缺乏专业知识,我们最好把所知道的一一说明。如果投保人不是为自己投保,也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回忆一些事情,以更好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保户自己填写投保单,像健康状况方面的问题,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回答。许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喜欢让代理人帮忙填写投保单。有些代理人为了提高业绩,故意隐瞒了部分信息,结果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最后,如实告知是以书面为准的。“重要事实”不能仅仅口头上告诉代理人,保险公司在核保的时候主要以保户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所以保户要确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能正确反映自己的信息。

另外,有些人因为担心保险公司拒保而故意隐瞒信息,这是没有必要的。投保人在原本不能得到承保的情况下,即使以隐瞒的方式得到承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会被保险公司调查出来。对于恶意的隐瞒,保险公司可能连保费也不退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保户没有做到最大诚信。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保户应该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