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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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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2000年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险,2001年5月他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至2001年6月共住院22天,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王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为在投保时,王先生在回答“过去曾否患有下列疾病……高血压病……”的问题时均回答为“无”,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却发现,王先生的病历记载他已经患有高血压5年,即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根据保险法,王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仅不作出赔偿,还同时解除了与原告的保险合同。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福田区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因王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决定对原告所患冠心病不予赔付,理由正当,依据合法,同时驳回王先生的诉讼。

据了解,保险法中规定,个人在投保人身保险前都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就是说,投保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先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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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买保险要如实告知


花了钱,买了保险,发生了不幸,想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是却被保险公司给拒绝了,想来这也是投保人很难接受的事实。

未如实告知是拒赔第一大原因

不久前江苏保监局联合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苏州是全国寿险业发达地区,集中了全国几乎所有最有实力的寿险公司,因此苏州市场反映出来的情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通过对100件拒赔案件的统计分析,江苏保监局发现,在拒赔原因中,属于条款约定除外责任的占27%;不符合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占12%;其他情况占9%,如孕妇不符合投保条件、保额已赔足再次申请理赔、保险合同失效等。而占比最大的一部分是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这一原因的占比达到了52%。

同时,通过对2007年相关公司所有19件诉讼案件的分析,在诉讼案由中,投保前存在既往病史的也占最高比例,达到了35%。

因此,投保人必须清楚认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如果不如实告知,不但得不到保险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同时,也要坚决排除各种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多年以前的病史情况没人会知道,或者以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就不用告知。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排除代理人的恶意干扰。在现行的销售体制下,代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能把保单卖出去,有可能会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进行恶意干扰,让投保人不填写相关信息,使得这张保单通过保险公司的风控体系,自己从中抽取佣金。这时投保人就需要保持警惕,以免给自己将来惹来麻烦。

拒赔不应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在上文提到的100个案例的检查中,由相关公司理赔专业人士组成“理赔争议案件研究小组”认为,合理的拒赔案件有91件、不合理的3件、存在争议的6件,而有意思的是,不合理案件均为医疗险。

例如,某被保险人因“急性胆囊炎症,右下肺炎,多囊肾多囊肝”住院申请医疗费用赔付,一家公司以“多囊肾多囊肝”为先天性疾病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但是经讨论认为,其中的“急性胆囊炎症,右下肺炎”不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应对该项目下的医疗费用予以赔付,不区分项目而全部拒赔是不合理的。

另一位投保人因鼻中隔偏曲入院手术,某保险公司以鼻中隔偏曲治疗为矫正手术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但经讨论认为,鼻中隔偏曲影响呼吸,而非简单的矫正手术,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还有一位投保人因意外摔伤入院,某公司以既往有糖尿病史不符合投保规则拒赔,但是事实上,意外摔伤与糖尿病并无关系,显然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意外险是不合理的。

由此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在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之前,除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取证所获得结果得出理赔结论。即使保险公司得出了对投保人的拒赔结论,也需要在拒赔通知书中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翔实的理由。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拒赔的事实或依据有争议,首先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仍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买保险要注意如实告知重要事实_保险知识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双方要向彼此如实告知重要的信息,做到最大的诚信。对投保人来说,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那些“重要事实”,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保险公司则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这些“重要事实”决定是否承保。

陈女士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她在投保时详细说明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后来她不幸得了肝炎,可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原来,在投保不久前她的体检显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当时,医生说没有什么大碍,陈女士也就没有放在心上。而引起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便是肝脏的问题。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为了更好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到最大诚信,应该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尽量多回忆自己的一些情况,不能自己认为不重要的事情就不说。特别在健康状况方面,一般人对医学都缺乏专业知识,我们最好把所知道的一一说明。如果投保人不是为自己投保,也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回忆一些事情,以更好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保户自己填写投保单,像健康状况方面的问题,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回答。许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喜欢让代理人帮忙填写投保单。有些代理人为了提高业绩,故意隐瞒了部分信息,结果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最后,如实告知是以书面为准的。“重要事实”不能仅仅口头上告诉代理人,保险公司在核保的时候主要以保户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所以保户要确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能正确反映自己的信息。

另外,有些人因为担心保险公司拒保而故意隐瞒信息,这是没有必要的。投保人在原本不能得到承保的情况下,即使以隐瞒的方式得到承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会被保险公司调查出来。对于恶意的隐瞒,保险公司可能连保费也不退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保户没有做到最大诚信。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保户应该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知识汇总,保险明确说明义务该如何履行


案件简介2002年底,某铝塑管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载明:“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所附明细表对每次事故的定义是:“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险单对责任限额作了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50万元。2003年上半年,铝塑管厂生产的同一批产品在某工地5次开裂跑水,造成某工程公司损失160万元。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铝塑管厂列为被告,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160万元。争议焦点在诉讼中,工程公司和铝塑管厂主张的主要观点有二:一是铝塑管5次开裂跑水,就是发生了5次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150万元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二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保险事故的定义和赔偿限额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关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的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则相应提出抗辩:一是保险条款与保险单对“事故”和“每次事故”均作了明确定义,“同一批产品或商品”导致的产品责任事故只能视为“一次事故”。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实际是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承保当时已经对铝塑管厂经办人员进行了口头的明确说明,铝塑管厂人员当场表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完全理解并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每次事故”的解释确系格式条款,并非当事人约定而成。显然,“每次事故”的解释是有悖于铝塑管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铝塑管厂做出明确说明的解释。故该条款对铝塑管厂没有约束力。一审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15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在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主张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目的均是否认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保险人因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被判决败诉的事例,屡见不鲜。在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能够事先对自己已经进行明确说明的事实保全证据呢?通常认为,以下方法是可行的:

1、在投保单中印制投保人确认条款,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是否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说明,以及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情况表达意见。

2、在投保人认可保险人已经履行上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投保人盖章、签字确认。

3、投保人在上述投保人确认条款下盖章、签字确认,即形成了书面证据,在诉讼中将成为保险人已经进行明确说明的有力证据。

投保,买保险未如实告知,理赔会有大麻烦!


很多用户都认为,保险想啥时候买就能啥时候买。其实,不是!购买保险时的第一只拦路虎:健康告知,只要不符合健康告知,就不能投保!虽然目前有小部分产品已经在线使用智能核保,但最终的表达方式仍是以问卷的形式出现,不符合智能核保提问的仍不能投保,如果想要投保,只能走线下的人工核保。

那么,什么是健康告知呢?有什么技巧能够对我们投保有利呢?

健康告知是指各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时,要求其填写健康问卷,亦即关于健康情况的说明。目前,市场的保险基本上都有健康告知,尤其是健康险。其实,很多人都不喜欢这项义务,小编也不喜欢。那怎么办呢?不管喜不喜欢,都要填,除非你不买保险,不然只能乖乖地回答,小编也无能为力。

下面小编将生活中的必备人寿险险种的健康告知给大家直观展现: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各个人寿险险种的健康告知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健康告知内容大致包括这几个方面:

是否患有所列疾病?健康问卷中会列举很多疾病,看清楚自己是否患有所列疾病就可。 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做过某种治疗?这里要提醒一点:包括体检!你没看错,就是体检! 在某个时间,出现过某种情况?有一个时间段,一定要计算清楚这个时间段。 其他个人健康状况?包括个人的生活习惯、先天状况以及女性是否怀孕等。

看似只有4类内容,但其中的限制和规定很多。

比如:意外险的健康告知相对简单,一般只要满足职业要求就可以购买,没有太多健康各方面的要求;但医疗险、重疾险、寿险的健康告知繁多且复杂,看大图中举例说明就能看出来,很多小病,比如高血压、乳腺增生、结节、乙肝病毒携带者等,都过不了健康告知这一大关!

所以,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对我们投保有利,不影响日后的理赔呢?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大家谨记!

不过在如实告知的基础上,还是有些小技巧的!小编就给大家说一下:

1.问到的,如实问答,没有问的,绝不多答!

在健康告知问卷中,不管提到什么问题,你需要做的就是如实回答,但对于没有提到的疾病或问题,你也不必多此一举,直接放心买就行。

比如:在健康问卷中会有这些字眼:“目前、曾经、一年、两个月、三个月”等时间节点,只要你没有在这个时间中出现过,即使在这个时间段之前出现过,也可以买。健康告知经常提到一年内有住院记录的用户不能购买XX产品,那么用户在一年前住院,就可以购买!

2.有医院医疗记录的才告知,千万不要多此一举!

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需要以医院或体检单记录为准的,在投保时, 如果并不知道自己已经生病,也没有啥检查,所以即使投保后有相关疾病也不算没有如实告知。所以有些用户询问小编:我想买个保险,担心后期理赔问题,也不知道有没有健康告知上的疾病和问题,我是不是应该先去检查再投保。

小编只想说:你是不是傻!没有任何医疗或体检记录,保险公司会默认你为健康体!直接买就行!千万不要多此一举去体检或检查,要是没有问题还好,有问题可能就会拒保、加费或其他处理!

小编·小结:保险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越年轻、越健康,才越受保险公司的欢迎,保险产品的选择也越广!年纪越大,患病越多,保险就越难买。

面对健康告知,一定要如实回答,小编并不建议带病投保,两年抗辩条款虽是免死金牌,却不是尚方宝剑!

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身体有一些健康状况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会不会不愿意承保?其实,对于一些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消费者来说,可以选择选择线下投保,提供相关的疾病或健康资料信息。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后,一般会做出以下几种决定:

1.正常承保

我们如实告知自身健康问题,保险公司通过评估后觉得告知的健康状态对投保的影响不大,愿意正常承保。

2.延期承保

保险公司经过核保认为被保险人当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需要等到恢复健康之后,经过医院复查没有任何异常情况下再去投保。

3.单项免责承保

就是当被保险人身体某一器官处于亚健康状况,引发跟这器官相关的重疾概率很大,但是除此之外,其他健康状况没有任何问题。保险公司核保评估他的健康状况之后,决定如果免除当前处于亚健康的器官可能引发的重疾责任外,针对其他方面的重疾保险公司可以正常承保。

4.加费承保

加费承保是一种比较好的承保结果,意思是说保险公司经过核保,愿意承保!但是要用比普通人高的费率进行承保(比如,比正常人多交20%的钱),那么之后只要出险是完全可以进行理赔的。

5.拒保

赤裸裸的拒保是最坏的结果,但是不同保险公司的核保尺度不一样 ,可以尝试多换几家保险公司投保,看哪个核保的结果更有利,选哪家公司。

千万别对如实告知存在侥幸心理_保险知识


到底"如实告知"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占多大比例呢?“如实告知”的义务范畴到底多广?"如实告知"因其范围之广、涉及要素之多,的确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困扰。

"未如实告知"有两种前提,一种是故意不如实告知或心存侥幸心理,这种投保人大多动机不良,已经发病或者有些前兆,想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另一种是因为自身不知道或者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在"如实告知"上存在过失。

如果投保人属于前者,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一旦理赔时查出,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按未如实告知处理。一旦确认为"未如实告知",则会有三种处理办法最轻的结果也是免责,即拒赔。其次是解约,其它保障也将终止。对于情节严重者,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退还已缴纳的保费。这对于身患重病的投保人而言反倒是得不偿失。

对于并非故意带病投保、骗保的消费者而言,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寻求保障,因此得到一份有效的保单是最重要的。怎么判断什么情况应该告诉保险公司,什么情况无需告知呢?

一般而言,慢性病、难以痊愈的疾病以及可能造成多种并发症的情况应该如实告知,例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脏病、肝病。投保人如果不确定可以询问代理人,如果担心代理人意见不够专业,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千万不能怕麻烦,或是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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