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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主动离职,能领到赔偿金?原来是真的!快看是否符合这6种情况?

2020-05-21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保险规划能传承吗 教育金保险规划

最近,有朋友询问小编:我是因为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公司也给予批准了,但我有什么赔偿金可以拿吗?我现在一时没有工作!

小编之前的文章中有说过:员工被裁,所在单位需要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赔偿,而且这位职工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但如果职工是由于个人原因离职的,是拿不到任何赔偿的;有的职工还可能因为未经单位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因个人原因的正常离职,真的拿不到任何赔偿吗?

不是!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损害了你作为员工的权益,是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以下这6种情况: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简答说,职工所在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所约定安全环境,如不是,职工可随时辞职,并要求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简答说,职工在付出相应的劳动后,应该拿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如果所在单位未给予全额报酬或拖欠等行为,职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劳动补偿。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理解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无需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简答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当发现用人单位未为给你缴纳社保时,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所在单位未足额或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话,职工可随时辞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简单说,职工所在单位的规章制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过程中更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随时辞职,并要求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举个例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关于员工试用期的规定。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试用期超过六个月的话就可以认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举个例子:招聘劳动者时,单位承诺给予工资与实际工资严重不符,属于欺诈行为。像这种情况下,所在单位对劳动者就是一种欺诈,所以,职工可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这一项不用说,一有发生,职工就可主动辞职并且要求所在单位赔偿。

所以,只要单位存在上面任何一种情况的,我们都可以无条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所以,朋友们如果遇到公司的不公平对待,如被无故辞职。辞职后可别着急走,你还有一笔经济补偿金可以拿;同时,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去捍卫自己的权益,千万别忍气吞声不说话,不然吃亏受罪的都是我们自个。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精选阅读

买保险自杀也能赔是真的吗?自杀条款原来是这么设定的


毋庸置疑,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这也是很多国家为什么总强调人权,即便对穷凶极恶的罪犯也不采取死刑的原因。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会珍惜生命,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

“自杀保险都能赔?”朋友略感诧异,提出了很多小伙伴共同的疑问。

一、自杀保险能赔吗?

答案是:可以!但要看情况。

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以被保人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三种,分别是意外险、寿险以及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

· 如果买的是意外险,自杀是不赔的。

因为意外险对意外的定义是“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外来的”。而自杀属于本意为之,明显不符合要求。

更何况,大部分的意外险都是一年期的短期合同,满足不了“两年以后”这个自杀的限制条件,理所当然不会获赔。

· 如果买的是寿险或附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通常2年后自杀是可以赔的。

这一点,在保险的免责条款中已经白纸黑字地写明了~

2年内自杀不赔→2年后自杀可赔。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即便是2年内自杀也能赔。那就是自杀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开头提到的抑郁症患者也算是精神病人,但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得看病情的严重性和具体的司法鉴定结果。

二、自杀条款背后的“考量”

为什么自杀条款中要设定“2年”这个时间限制呢?意义何在?

其实,自杀条款背后埋藏着别样的细心考量

01.规避风险

保险的本意是为了在不可预测的意外发生时,给被保人一个保障。但自杀不同,它是人为的、故意的行为,赔付概率远大于意外事件。

要是不给它设置一个限制条件的话,每个有自杀想法的人都跑来买份保险,那保险公司有再多的钱也不够赔。

所以,为了避免自杀条款被滥用,无限加大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设置一个“2年内”的赔付门槛还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有人会说,既然自杀不符合保险的保障初衷,为什么不直接将其剔除保障行列呢?

因为出于人性化考量,一个人买保险之初,可能是没有自杀念头的。

若干年后因为生活的压力或者种种变故,产生了轻生的想法,直接拒赔多少有点不近人情,对辛辛苦苦交了好几年保费的逝者也不公平。

02.自杀“缓冲”

不得不说,“2年后自杀可赔保险金”的条件还是非常诱人的。

即便一个人是抱着自杀的念头而买的保险。可想到迟2年再死就能为自己的家人留下一笔50万甚至上百万的“遗产”,估计也会选择将自杀计划缓一缓吧?

这就给了自杀行为一个相对较长的“缓冲期”。

2年的时间,换算一下大约为730天。整整730天的时间,足够消磨掉很多东西,包括死亡的意志。

没结婚的人可能会碰到心仪的另一半;没孩子的人可能会意外地成为孩子的父亲;失业在家的人也可能会获得一份梦寐以求的工作

生活中任何一个美好的片段,都有可能让他们重拾对未来的信心,打消自杀的消极念头。

而这,也是自杀条款设置背后,暖人的小心机。

03.补偿家属

当然,如果2年时间过去了,被保人自杀的念头仍旧没变;或者打算自杀的时候,已经过了2年的“等待期”,毅然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这笔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杀身故,根据很多寿险的保障条款,一般是只能赔付已交保费的。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保险不能挽回逝去的生命,但可以用剩下的保险金抚慰家属心中的悲伤,帮被保人担负起未尽的家庭责任。

买了保险自杀也能赔是真的吗?自杀条款原来是这么设定的


毋庸置疑,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这也是很多国家为什么总强调人权,即便对穷凶极恶的罪犯也不采取死刑的原因。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会珍惜生命,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

“自杀保险都能赔?”朋友略感诧异,提出了很多小伙伴共同的疑问。

一、自杀保险能赔吗?

答案是:可以!但要看情况。

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以被保人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三种,分别是意外险、寿险以及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

· 如果买的是意外险,自杀是不赔的。

因为意外险对意外的定义是“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外来的”。而自杀属于本意为之,明显不符合要求。

更何况,大部分的意外险都是一年期的短期合同,满足不了“两年以后”这个自杀的限制条件,理所当然不会获赔。

· 如果买的是寿险或附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通常2年后自杀是可以赔的。

这一点,在保险的免责条款中已经白纸黑字地写明了~

2年内自杀不赔→2年后自杀可赔。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即便是2年内自杀也能赔。那就是自杀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开头提到的抑郁症患者也算是精神病人,但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得看病情的严重性和具体的司法鉴定结果。

二、自杀条款背后的“考量”

为什么自杀条款中要设定“2年”这个时间限制呢?意义何在?

其实,自杀条款背后埋藏着别样的细心考量

01.规避风险

保险的本意是为了在不可预测的意外发生时,给被保人一个保障。但自杀不同,它是人为的、故意的行为,赔付概率远大于意外事件。

要是不给它设置一个限制条件的话,每个有自杀想法的人都跑来买份保险,那保险公司有再多的钱也不够赔。

所以,为了避免自杀条款被滥用,无限加大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设置一个“2年内”的赔付门槛还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有人会说,既然自杀不符合保险的保障初衷,为什么不直接将其剔除保障行列呢?

因为出于人性化考量,一个人买保险之初,可能是没有自杀念头的。

若干年后因为生活的压力或者种种变故,产生了轻生的想法,直接拒赔多少有点不近人情,对辛辛苦苦交了好几年保费的逝者也不公平。

02.自杀“缓冲”

不得不说,“2年后自杀可赔保险金”的条件还是非常诱人的。

即便一个人是抱着自杀的念头而买的保险。可想到迟2年再死就能为自己的家人留下一笔50万甚至上百万的“遗产”,估计也会选择将自杀计划缓一缓吧?

这就给了自杀行为一个相对较长的“缓冲期”。

2年的时间,换算一下大约为730天。整整730天的时间,足够消磨掉很多东西,包括死亡的意志。

没结婚的人可能会碰到心仪的另一半;没孩子的人可能会意外地成为孩子的父亲;失业在家的人也可能会获得一份梦寐以求的工作

生活中任何一个美好的片段,都有可能让他们重拾对未来的信心,打消自杀的消极念头。

而这,也是自杀条款设置背后,暖人的小心机。

03.补偿家属

当然,如果2年时间过去了,被保人自杀的念头仍旧没变;或者打算自杀的时候,已经过了2年的“等待期”,毅然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这笔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杀身故,根据很多寿险的保障条款,一般是只能赔付已交保费的。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保险不能挽回逝去的生命,但可以用剩下的保险金抚慰家属心中的悲伤,帮被保人担负起未尽的家庭责任。

保险知识汇总,公积金要写入劳动合同


执行情况定期接受职工监督

今后,企业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就像是给职工缴纳社保一样,被纳入正式劳动合同文本。《通知》要求,单位在制定、修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并写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中心还在与劳动部门协调,下一步将争取把公积金缴纳写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

单位帮职工缴交多少公积金,还要“晒”出来接受监督。《通知》指出,各级工会要把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使职工及时了解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当职工与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发生争议时,工会要调查分析情况,支持和指导职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落实公积金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通知》要求,在市、区层面上,工会组织要通过倾听职工的声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人大、政协工会、职工代表,形成“两会”上的议案、提案,促进问题的解决。

在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修订《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时,工会还要争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缴交情况一并作为达标条件,进行严格考核评选,增强企业对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责任意识。

各级工会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还要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要限令整改。基层单位工会在遇到住房公积金方面争议时,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依法调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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