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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吵架发病算工伤吗?_保险知识

2021-06-17
保险上班规划 工伤保险知识 保险规划可信吗

案例

小何是一家物业公司的职工。某晚,小何在单位值班,期间因制止装修工人半夜装修扰民而与之发生争吵。小何在争吵中突然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其为脑梗塞。小何出院后,物业公司认为其不属于工伤,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小何于是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小何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的结果却出乎小何意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小何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

先来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小何认为

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因语言暴力伤害而住院的,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

小何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与他人发生的争吵,并在争吵时突发疾病,但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和医院的抢救病历均显示其未受到肢体伤害或暴力伤害。因此,小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何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小何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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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学老师加班吃工作餐被鱼刺卡到算工伤吗?


中学教师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导致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唐老师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之前有过上班时间上厕所滑倒被认定为工伤,下班买菜遭遇意外算工伤,但上班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住刺伤也算工伤,似乎还是第一次。在这起案件中,唐老师认为,事故当天是星期六,自己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成都市人社局分析认为“与工作无关”,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也是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究竟是理解上的偏差,还是感情上的错觉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唐老师吃工作餐,虽然与工作内容无关,却与工作需要有关。如果下班后在自己家吃饭,或非工作时间与朋友聚餐时出现类似情况,显然是另外一回事。法院审理本着客观事实,包含了人性化因素,但依据的法律没有偏差,也合乎基本情理。判决时,法院也不否认唐老师吃饭时有过错,而将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进行对比,指出有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使似是而非的事情更易让人明白,没有出现新的疑问或争议。

工伤认定与否,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果有不同,有《工伤保险条例》过于笼统,缺乏细化的因素。起诉前,各自在理解上有不同并不奇怪。去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条款做了细化和明确。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才依据该规定审理工伤案件,随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多,工伤纠纷也会不断上升,吃鱼被卡算工伤,蕴含着法律的力量,隐含着人性的善良,有助于人们对工伤认定的理解,具有积极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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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过劳死”属于工伤吗?


现代白领“过劳死”频频发生,有人提出应该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从法律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将一种病纳入职业病目录,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需要大样本的数据支持和医学技术等等多种因素,不可能一下子将范围扩大。2002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包含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但这些职业病多是工业产业范围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常见的白领阶层的职业病,基本没有包括进去,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动组织公布的十大职业病:肌肉骨骼疾病障碍、神经障碍、心理障碍(分别列为第3位、第7位、第10位)。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这一条款可以为“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赔付提供一定的依据。但是,这里仅指猝死等情形,如送往救治后昏迷多天死亡,恐怕就不能视为工伤,其中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职业,职业风险是不同的,特别是事业单位等等都纳入工伤保险后,由于他们多是脑力劳动者,“过劳死”的认定存在更多的隐蔽因素。专家建议,职业病的名目应该尽快更新,否则难以包含所有的职业风险。但是,增加一种职业病,要通过大样本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准备时间。针对“过劳死”问题,就需要确定诊断标准、诊断技术、治疗手段,必须确有职业性的因素存在。在日本,也是经过多年的调查和医学研究,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才将“过劳死”确定为法定的职业病。解决“过劳死”的标准,必须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工伤保险,才能解决医疗、康复、伤残标准和待遇的问题。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等职业安全法律法规都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而且是预防为主的。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关于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条款。

但是,现实中免不了出现用工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我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人才、保护劳动力资源方面,国家要尽早作出指导,减少劳动者的亚健康状态,减少过度疲劳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该自我保护、自我泄压,减少职业带来的伤害,要避免长期加班、过度劳动造成的伤害。同时,国家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心理的引导,防止、杜绝员工相继跳楼的现象出

保险知识,上班族要加强保险


27岁的谷小姐,在一家外资做秘书工作,月薪4000元,2008年底购买了一套一居期房,月供2000元。男朋友是IT程序员,月收入是5000元,双方每年共有年终奖10000元。支出方面每月房租共2000元,其他费用2200元,双方均有社保。有现金2万元准备用于装修,2008年2月开始定投基金200元/月,另有2万元指数基金。谷小姐和男友今年底准备结婚,同时想为夫妻个人的商业保险及日后小孩的到来积累资金。

【号脉问诊】

双方均在创业初期,属于消费成长型家庭,家庭缺乏基本商业保险保障予以补充社保的不足。缺乏固定储蓄以建立家庭备用基金,需要进行资本积累,满足夫妻保险费用和子女教育基金需要。

【对症下药】

风险规划:目前小家庭刚刚建立,两个人都是债务的承担者,而男女双方都只具备社会保险保障,建议双方购买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的设定可以以贷款金额加上未来十年的生活保障为参考,谷小姐购买20万定期寿险保费在240元/年左右,男友同样的保额保费在400元/年左右,同时每人再购买各20万元保额的意外伤害和适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两人一共的费用在1000元/年左右,用来保全家庭财产和应付个人额外开支。

储蓄积累规划:待新房入住后,每个月可以将省下的2000元房租用于还贷,但是为了防止家庭的意外支出,我们应该建立家庭日常生活基金,以备医疗费等急用,建议这笔资金应满足家庭3个月日常开支共7000元,这笔资金应投资于定期储蓄并建议存期超过1年,以增加其收益性,真正成为家庭的资产建立基础。

投资规划:因为家庭收入在除去房贷、生活开销外还有6000余元的结余,一是建议其增加基金定投的产品和投资金额,一是因为不同产品的特点和收益各不相同,把鸡蛋分别放在不同的篮子里,一是规避风险,二是提高收益。还有小额资金可以定期购买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这样一是可以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现金损失,二是可以获得比活期储蓄更高的利息收益。另外可以考虑继续购买指数型基金,增加指数型基金份额,因为指数型基金的收益率通常接近资本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保险知识,上班族需加强保险


上班族需加强保险

27岁的谷小姐,在一家外资做秘书工作,月薪4000元,2008年底购买了一套一居期房,月供2000元。男朋友是IT程序员,月收入是5000元,双方每年共有年终奖10000元。支出方面每月房租共2000元,其他费用2200元,双方均有社保。有现金2万元准备用于装修,2008年2月开始定投基金200元/月,另有2万元指数基金。谷小姐和男友今年底准备结婚,同时想为夫妻个人的商业保险及日后小孩的到来积累资金。

【号脉问诊】

双方均在创业初期,属于消费成长型家庭,家庭缺乏基本商业保险保障予以补充社保的不足。缺乏固定储蓄以建立家庭备用基金,需要进行资本积累,满足夫妻保险费用和子女教育基金需要。

【对症下药】

风险规划:目前小家庭刚刚建立,两个人都是债务的承担者,而男女双方都只具备社会保险保障,建议双方购买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的设定可以以贷款金额加上未来十年的生活保障为参考,谷小姐购买20万定期寿险保费在240元/年左右,男友同样的保额保费在400元/年左右,同时每人再购买各20万元保额的意外伤害和适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两人一共的费用在1000元/年左右,用来保全家庭财产和应付个人额外开支。

储蓄积累规划:待新房入住后,每个月可以将省下的2000元房租用于还贷,但是为了防止家庭的意外支出,我们应该建立家庭日常生活基金,以备医疗费等急用,建议这笔资金应满足家庭3个月日常开支共7000元,这笔资金应投资于定期储蓄并建议存期超过1年,以增加其收益性,真正成为家庭的资产建立基础。

投资规划:因为家庭收入在除去房贷、生活开销外还有6000余元的结余,一是建议其增加基金定投的产品和投资金额,一是因为不同产品的特点和收益各不相同,把鸡蛋分别放在不同的篮子里,一是规避风险,二是提高收益。还有小额资金可以定期购买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这样一是可以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现金损失,二是可以获得比活期储蓄更高的利息收益。另外可以考虑继续购买指数型基金,增加指数型基金份额,因为指数型基金的收益率通常接近资本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保险知识,上班族如何选择保险


张先生今年24岁,大学毕业后步入社会还不到两年时间。他目前在上海一家信息公司中任数据分析助理,每月收入为4000元左右。因为单位提供单身宿舍,所以张先生每月不用支出房租和房屋贷款等费用,张先生平时生活也很节俭,早、晚两餐都在家里解决,也没有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他每月日常生活开支和邮寄给父母的赡养费用合计为1500元左右,这样,每月还有2500元的结余。此外,他还有近2万元的银行存款。除了单位和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外,张先生没有为自己购买过任何商业保险。

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在东北老家务农,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他肩负的责任十分重大。张先生非常想拥有一份全面的保险保障,使自己和整个家庭的生活没有后顾之忧,关于保险,张先生不知该从哪些方面去考虑、比较和选择。

张先生所面临的问题也是许许多多刚刚大学毕业、来上海打拼的新上班族普遍面临的问题。紧张而忙碌的工作节奏和繁重的工作任务是当今社会白领阶层的真实写照。而一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只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对于新上班族来说,自行购买一些商业保险是增加人生安全系数的重要途径。结合张先生的自身情况和切实需求,保险专家对《上海证券报》记者建议,张先生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考虑为自己购买保险。

选险种要分清轻重缓急

就保险而言,没有最完美的方案,只有最适合自己的方案。初入社会的新上班族在险种选择上要分清轻重缓急。张先生刚开始工作,经济收入有限,不能因为缴纳保费而给自己带来太大的经济压力。另外,从赡养父母、成家立业等方面考虑,对其潜在风险也必须加以防范。他首先要考虑为自己购买较为便宜的意外险和定期寿险,一旦自己患上疾病或发生意外,不会使家人失去经济保障。在购买意外险和定期寿险的同时,张先生可考虑附加住院补贴,张先生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定的社会保险,可以享受上海地区的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补贴保险可与社会医疗报销形成互补,从而弥补因住院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拥有意外和医疗保障后,张先生可考虑将每月结余中的一部分用来购买集保障和投资于一身、具有分红能力的保险,为今后的资金应急做一些准备。关于养老方面的保险可以暂缓,等今后收入上升、经济条件宽裕后再考虑购买。

择保险公司要看其实力

保险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兑现保险利益,从这点看,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当前市场上的保险公司很多,各家保险公司为了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都在服务、理赔等方面推出自己的特色,客户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也力求其服务要专业、到位、细致,理赔要迅速、尽心尽力、不打擦边球。张先生在考虑这两方面的同时,还要注意分析保险公司的背景和实力,关注其发展前景。特别是张先生的事业刚刚起步,需要全心投入,无暇顾及市场上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在具有储蓄和投资性质分红险及养老险的选择上可将合资保险公司作为首选。遵照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保险业去年年底开始对外资全面开放。合资保险公司有望借助境外母公司的成熟经验及良好的资金运作实力,为投保客户提供更丰厚的回报。

缴费期限应以长期为宜

涉及可以按年分期缴费的险种,张先生还是以选择长期缴费的方式为宜。张先生目前经济实力还不强,拥有同样的保障,期限越长,每年缴纳的保费相对越少,经济压力也越小。张先生现在每月有近2500元的结余,手里有近2万元的银行存款,若选择期限较短的分期缴费方式,由于缴费压力较大,不符合张先生购买保险的初衷。所以,张先生购买分期缴费的保险产品,选择20年及以上的缴费方式较为适宜。哪些医疗保险可以多保?近日有读者毕先生致电《每日经济新闻》,说他有个朋友,买了多份医疗保险,结果他生病住院,每天的理赔金额加起来,超过了住院的费用还有赚。不知这种做法是否可取?

医疗险属于健康险的一种,根据给付方式分为收入补偿型、费用报销型和特定疾病发生赔付型三大类。

毕先生朋友投保的医疗保险属收入补偿型。

收入补偿型保险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并不考虑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发生的费用,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承诺的补偿金。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或高额医疗补贴,发生理赔时获得的给付金很可能超过实际住院费用。因此,毕先生朋友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这种保险本来就是补偿性的。

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通常的做法是“实报实销”,在保单约定的金额内,被保险人支付了多少医疗费即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报销。如果保额是2万元,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仅2000元,那么最多也只能获2000元赔偿。因此,该类保险多保并不多赔。

另一种医疗保险是特定疾病发生赔付型,一般是重大疾病保险,只要被确诊患有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即可获得约定的保险金。这种保险不宜少保,如果预算充裕,可以适当提高保障额度。

保险知识,重疾发病日趋年轻化


该公司理赔统计显示,重大疾病的发病年龄日趋年轻化,2008年,友邦保险实际发生的重疾理赔案中,84%以上被保险人都处于30~60岁这一年龄段。此外,2008年度友邦保险实际发生的死亡理赔案件中,31~60岁的死亡赔付占到全部死亡理赔案件的72%,其中51~60岁死亡赔付最为集中,占比35%。

但与重疾频发的现状相比,国内消费者在投保重疾的额度明显不足,需要提高保障额度。友邦的统计数据显示,六成以上的重疾案件理赔金额不足6万元,而15万以上理赔金额的仅有7.4%,不足一成。这一数据与治疗重大疾病实际费用存在显著差距,据中国保险网的一项统计显示,重疾的花费一般在5万到20万之间。若加上隐性损失,重疾花费至少在20万~30万元。

保险专家表示,无论重疾保障,还是意外残疾、身故保障,不足6万元的保障水平明显偏低,不幸发生后起到的帮助不大。随着CPI的不断提高,生活成本和医疗成本的不断增加,保险金额应相应提高。根据目前实际的重疾花费水平,一份不低于20万元的重疾保障,才能保障今后的康复、治疗费用。

保险知识,重大疾病发病率上升的原因


1.环境的改变。有数据显示:中国连续17年出现暖冬,气候的改变对人体一定有影响,大气臭氧洞的扩大使紫外线辐射越来越厉害,不断的出现剧毒化学品泄露海洋的事故,不断出现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家庭装修导致患白血病的人也在递增。

2.饮食结构的改变。随着生活的逐步提高,人们从素食转为荤食,疾病表现为营养过剩,出现大面积的“三高”人群-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心脑血管发病时间提前到30岁左右,癌症患者日益渐多。另外,东北的气候,是中风高发地区,平均每2000人就有一人发病。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个人谋利,用硫磺泡姜,在大米上图石蜡。最可恨的就是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让我们防不胜防!

3.工作压力的改变。国有经济的大锅饭已经永远成为过去,现在的打工一族,上班与下班很难区分了,下班也要经常把工作带回家,因此大面积出现亚健康病症,抵抗力普遍下降,疾病的发病率也随之上升。据有关报道,中关村的平均寿命为54岁,很多人出现猝死的现象。

其实生病是件很无奈的事情,但是如果有疾病发生也会出现3种不同的情况:

1.宁愿人吃亏不愿钱吃亏

经济上的困境,使得精神上的压力会更大,为了不给家庭增加负担宁愿自己身体受苦也要保全家庭经济,能省则省,那也需要大概10万的费用

2.宁愿钱吃亏不愿人吃亏

无论家人或本人都希望治疗环境好一点,医生好一点,药物好一点,医疗设备好一点,感觉好一点,这种属于小康型治疗方式,费用自然会高一点,大概要30万左右。

3.生病也是种享受。

由于家庭状况非常好,经济上是没有问题,那就会选择最好的医生,最好的药物,最好的环境,最好的设备,那费用自然会高,大概50万左右。

多么可怕的数字,能用50万看病的人应该占极少数,甚至有的人连10万都没有准备好。

那以30万的小康为例,假设需要30万的费用,我们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准备:

1.一次性存30万定期,那么需要用的时候就没问题。

2.每年存银行15000元,存满20年,就能达到预期效果。条件是必须存满20年,可是谁又保证20年中不生病呢?

3.类似银行每年存15000,存20年,如果不发生意外和银行没什么区别,资金在逐步增多,一旦中途发生意外,无论存了几年都给30万!这种方式是聪明人的选择,借用别人的时间,来达成自己的心愿,也就是计划储蓄。俗话讲,‘吃不穷,穿不穷,不会计划一辈子穷’。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三):保险期间的终止(上)


 保险期间的终止通常就是保险人承保责任的结束。不过有两种例外的情况。第一, 长尾期保险( long tail coverage )。像使用“ 发生”保单的责任保险, 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会延至保险期间的终止之后。第二, 当保险期间的承保风险造成的承保损失至保险期间终止时并未结束, 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包括保险期间终止后的损失部分。保险期间可以于某一具体时刻或某一具体事件发生时终止,也可以按照双方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终止。

 一、保险合同到期终止

 保险合同既可以规定保险期间是从某一具体的日期开始, 也可以规定保险期间是到某一具体日期终止。例如,“ 本保险到1996 年12 月31 日午夜12 : 00终止”。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承保损失, 保险合同到这一具体日期便终止了, 除长尾期保险外, 一般保险人随之停止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这种保险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也可以称为保险期间的自然终止。

二、风险结束终止在保险中, 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如果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不存在了, 承保损失不会或不可能再发生了, 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没有了, 则保险期间便终止了。例如, 在财产保险中, 当保险标的由于承保危险造成全损时, 保险标的灭失, 承保风险已经结束, 保险期间便终止了。此后保险人所要做的只是对全损的理赔。在人身保险中, 如果承保的风险是死亡, 一旦被保险人死亡, 风险结束, 则保险期间便终止了。即便是由于非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 同样会使风险结束和保险期间终止。不过,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并未使风险结束, 存在着发生进一步损失或其他承保损失的可能性, 除非另有规定, 一般对保险期间不发生影响。由于风险结束致使保险期间提前终止时, 被保险人通常无权请求退还与按合同尚未终止的保险期间相对应的保费部分。

 三、规定事件发生时终止

 保险合同可以规定, 保险期间的终止与某一规定事件的发生相联系, 保险人承保责任在该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规定时间终止。例如, 雇主为雇员所购买的集体人身保险, 当被承保的雇员解除了雇佣关系时, 保险人对该雇员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 保险期间随“ 运输开始”而开始, 保险人承担“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 正常运输过程”取决于货物的种类、运送这种货物的通常方法, 以及惯常的或最直接的航线。惯常的延误可以被看做属于正常的运输过程; 但是,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本来可以避免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延迟, 都被认为不属于正常的运输过程。保险期间的终止有三种情况:

 (1 )在发生偏离正常运输过程时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除非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

(2 )经过正常运输, 货物交到保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存储地点时保险责任终止;

( 3 )无论货物是否交到收货人手中, 该货物自海船卸下之后满60 天时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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