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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条件_保险知识

2021-06-10
保险金融知识 教育金保险规划的流程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问:被保险人去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险种,有没有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有约束?比如自杀等,有没有时间上的约束?

答:保险合同上往往会对风险类别有所约定,不同的保单针对的可能是不同的风险。比如说,意外保险针对的就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风险事故,如果不是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是不予以理赔的。当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交死亡证明和索赔表格,提出索赔申请,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可疑,保险人可能对被保险人死亡的事件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开展调查。

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自杀身亡,那么保险公司有可能就会有不同的理赔结果。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自杀作为除外责任。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护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

关于保险效力的期限问题,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保险公司就会根据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进行相关处理。到期日保险责任终止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会进行相应的保险理赔。所以赔付或者不赔付,要看出险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自然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wWW.Bx0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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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4 页,共11 页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目录

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


人身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如果没有合法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被归纳为遗产,被保人在法律上的继承人,比如子女、配偶等可以领取身故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达到给付条件后,保险公司应向合同指定的保险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小编整理。但实践中,出于某些原因,可能出现保险合同没有合法受益人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由于被保险人作为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的继承人有下面3种:

1、没有指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不明确被视为未指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方可转化为现实权利,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这一期待权自然随权利主体的消灭而灭失,此时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只能归属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也就成为其遗产。小编整理。需注意的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实践中应包括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形,由于受益权以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生存为前提,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应按照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虽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无需征得其同意,但受益人可以明示的方式放弃受益权。小编整理。同时,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将依法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该给谁?


2008年9月,陈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刘某。2009年3月的一天,陈女士与丈夫刘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而且无法鉴定死亡先后顺序。陈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刘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陈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奇:

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陈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刘某与被保险人陈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陈女士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刘某的继承人。

当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陈女士的遗产,由陈女士的父母继承。

受益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保险金该给谁


2008年9月,王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刘某。2009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与丈夫刘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而且无法鉴定死亡先后顺序。王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刘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王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奇:

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王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刘某与被保险人王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刘某的继承人。

目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由王女士的父母继承。

保险受益人死亡 保险金何去何从


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以及家人在意外面前有一份保障,而保险理赔方面需要我们谨慎对待,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有些人会问,当保险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怎么办?实际上,保险金的分配也是有法可循的,需知保险带来的是保障而不是纠纷,要按规则办事。

日前,某市发生了一起保险纠纷:被保险人刘某于2004年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04年6月7日至2034年6月6日,刘某每年交付保险费8400元,若刘某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30万元保险金。然而,在受益人为数人、其中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死亡受益人原本应得之保险金应当归谁所有?其余受益人还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在受益人一栏中,刘某未指定自己的家属作为受益人,而是指定了三个受益人:两个年老无依的叔父和一个姑母作为受益人,保险合同也未指明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2007年,刘某的姑母因病去世,但刘某并未到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2010年5月,刘某去世,刘某之子在处理丧事时发现了保险单,遂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刘某的两个叔叔听到这一消息,也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

刘某之子认为,至少保险金中原属于刘某姑母的10万元应当归自己所有,刘某的两个叔父则认为,该笔保险金不应归刘某之子,而应由其二人平分,每人15万元。因协商不成,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刘某之子、刘某的两个叔父各获得10万元保险金。

类似判决,在全国已非个案,法官普遍存在适当照顾继承人的情结。然而,在受益人为数人、其中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死亡受益人原本应得之保险金应当归谁所有?其余受益人还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我国《保险法》中完全可以找到答案,尽管《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推理,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保险金应当归于其余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第(二)项中,保险法明确规定,只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处理,言下之意,如果“仍有其他受益人”,则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即,保险金不得给付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法官之所以将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判归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大概是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但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可能没有上述两种关系,比较之下,还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更近。在继承法“将遗产划归关系更近之人”的理念下,法官想当然地将保险金判给了继承人。

然而,保险不是继承,其强调的并非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而是被保险人的意志。在人身保险关系中,由于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处理保险金的归属时更加强调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此点表现在《保险法》的诸多方面,例如,在指定受益人方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样,在受益人变更方面,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亦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外,在国外,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已经指定的受益人。由此可见,在谁获得保险金这个问题上,被保险人的意志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

在被保险人指定了数个非继承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被保险人于指定受益人之时,意欲将该笔保险金给予指定受益人,而不是将保险金给予未被指定为受益人的继承人。如果其想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完全可以不指定或者在受益人一栏中写明“法定”即可,不须自寻烦扰写下其他人的名字。

不过,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是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由其他生存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还是推定被保险人愿意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将继承人指定为受益人,在受益人死亡后,亦未积极将受益人变更为继承人,其主观意志似乎更愿意将保险金给予其他受益人,至少没有反对将保险金给予其他生存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而其未将继承人指定为受益人或变更为受益人,多少意味着其不愿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

故而,从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来看,某一受益人死亡后,其应得之保险金应当给予其余受益人。

那么,生存受益人获得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其份额该如何划分?《保险法》第40条第2款可供借鉴。其规定:“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收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当份额享有受益权”。也就是说,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指定了受益份额的,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份额分割保险金,未指定份额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其中某一受益人死亡时,某一生存受益人应得死亡受益人之保险金,为该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乘以本人份额与全体生存受益人份额之和的比例,所得数额即为其应得死亡受益人之保险金数额。

就本案来说,刘某姑母应得之10万元保险金,应由刘某的两位叔父平均分配,即二者各得5万元。在总保险金分配上,两位叔父各自获得15万元保险金。

我们应明确几个概念。被保险人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做为受益人。以单位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其职工为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本单位为受益人,并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保险人可以向投保单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发生意外死亡,该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来继承,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来分配保险金。

受益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身亡 保险金如何给付


【编者按】1998年5月,赵甲为其母田某投保了终身寿险,经田某同意,受益人为赵甲本人。1999年9月,赵甲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煤气泄漏,赵甲与田某双双遇难。

事后,田某之子赵乙及赵甲的丈夫因保险金问题发生争议。赵乙认为,自己是田某亲生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赵甲丈夫主张,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自己有权继承。

评析

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和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究竟应向谁给付保险金,关键在于确定赵某与其母田氏的死亡顺序。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田氏年长于受益人赵某,故应认定她先于赵某死亡,赵某的受益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已转化为现实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赵某之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得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即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田氏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为根据人身保险的理论,习惯上往往认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赵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投保之保险初衷。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人身保险合同不仅是对受益人的保障,也是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具有价值的资产,因此,被保险人享有处分权。死亡保险金不同于遗产,它不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下来的财产的特定物质,而是在死亡事故发生后才得以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

(二)在继承法中对同时死亡的推定是基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继承关系,而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并不局限于继承关系。因此,不能套用继承法来解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之时的保险金给付问题。例如,美国1940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中“保险”部分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来给付;人寿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皆死亡而不能证明为同时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益人的死亡时间稍后于被保险人,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中不使用根据年龄或性别来确定谁先死亡的习惯法推定;因此,排除了继承法中上述有关推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类推适用。

建议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并且受益人在请求保险金时必须以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在请求保险金给付前死亡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失去效力,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共同灾难中同时死亡而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由其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来受领。

受益人,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


案例情况: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后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就这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专家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最后专家提醒各位消费者,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应加以重视,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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