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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胡晓义详解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四环节

2021-05-06
养老保险知识 养老保险知识普及 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5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流程由发凭证、打电话、办手续和转移资金等四个关键环节构成。

胡晓义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了一个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使全国所有地方的经办规则是一致的,做到“无障碍”“无缝隙”的对接。

他介绍,第一个环节就是发凭证。就是说当一个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他不能肯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或者有明确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他的参保缴费凭证。

胡晓义说,这个参保缴费凭证其实挺简单,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一是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有了这样一个凭证,等于参保人员就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其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劳动者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第二个环节就是打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也就是说转移就业的劳动者本人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查询和咨询有关情况。在两地之间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事务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联系、核对。

第三个环节是办手续。就是流动人员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转移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企业、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的话整个的转移接续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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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胡晓义安排医疗变革工作:从六项工作同步抓


6月24日至25日,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在山东济南召开。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出席会议并讲话。

胡晓义强调,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出发,深刻认识医疗、生育保障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历史任务;按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着力破解医疗保障领域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定改革精神和政治担当;狠抓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深化全民医保改革的各项任务。

胡晓义全面部署了下一阶段医疗保险工作,重点强调了6项工作。

一是全面推进和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各省要精心组织实施和加强分类指导,今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出台大病保险政策,半数左右城市启动实施,争取明年覆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

二是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和城乡统筹。加强顶层设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差别,整合制度,统一政策。完善管理机制,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相结合,剔除重复参保、重复补贴,规范统一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尽快把信息网络、即时结算等延伸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让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受益。

三是大力推进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协议管理、明确监管流程并规范查处程序,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欺诈骗保入刑的契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四是进一步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推进医药服务价格改革,完善谈判机制。

五是健全和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管理。分层次设计,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级结算平台。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完善支付政策。适应分级诊疗要求,完善细化转诊管理。探索就医地管理。

六是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保障基本待遇。

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全国各省统一规定,以北京转到上海为例,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入职上海单位之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社保,至少缴纳一个月的费用后,请上海单位人事部或者职工本人,去上海社保中心开接收函。

2、凭接收函,到北京社保局,说明要把社保帐户的资金转到上海账户,把接收函交给北京社保局,接下来北京社保局反馈一些材料。

3、大概一个月左右,北京社保账户上的钱转到上海的账户口上后,需要拿着步骤2中北京社保局发放的材料,到上海的社保局办理接续。

4、这样在北京的养老保险全部转到了上海的账户上,养老保险的年限就是:北京+上海的。

5、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在上海交,流程大同小异,只不过在上海开户需要本人操作。

注意:接收函的有效期通常是60个工作日,即个人开了接收函要在60个工作日内去原来交保险的地办理,过期失效,需要去重开。

相关链接:养老保险转移如何计算转移资金

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相关资讯:养老保险跨省缴费按照基数12%转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其中,扣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后,单位缴费比例不足12%的,仍按12%比例转移,转移金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其中“统账结合”前的个人缴费随同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计算转移,其中,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统一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按11%计算为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转移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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