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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工伤生育保险费须由用人单位缴纳,五险必须执行

2021-05-05
保险费如何规划 工伤保险知识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工伤生育险费须由用人单位缴纳

《社保法》的实施,对现有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做出了缴费要求。其中工伤险、生育险从此全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需再缴纳两项险种的任何费用,同时工伤保险对参保单位的缴费根据行业特点进行分档。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据业内人士分析,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大致可分为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未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对于普遍存在的“病退”现象,许多人并不陌生,但随着《社保法》的实施,病退的养老形式可能在不久将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周立民科长推测,以上规定可能影响到那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

五险被列入必须执行范畴

滨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周立民科长解释,此规定与之前国家关于保险“全民覆盖”的精神是一致的。这既是对社会保险全覆盖的法律规定,也是国家对实施该办法的一种态度。周立民表示,《社保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法,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五险”做出如此行文规定,可以解读为五险已列入必须执行范畴,而不是看做一种可有可无的保险项目。

此外,该法第八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一工作人员表示,此条例是对确保社保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

此外,社保法对保险费用的征收做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的实施对保险的覆盖起到了较好的督促作用。

农民工参保也可享受更多待遇

农民工参保也已经列入《保险法》。法律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于此规定,滨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杨慎栋解释,本条系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即农民工。这些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工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据杨慎栋介绍,本条系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征地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大大降低当事人收入和生活来源的情形。国务院有关文件中曾规定是无地农民,即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才是被征地农民。最近国务院文件中将被征地农民扩大为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的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在征地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此外,新实施的《社保法》第二十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形式进行了明文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精选阅读

社会保险费,社保拟增工伤险生育险 用人单位需及时缴付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

个人纳入参保范围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职工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

此次草案中,关于适用范围的变化包括: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强制企业足额缴费

根据草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焦作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新规:必须为工人缴纳


长期以来,建筑业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等社保制度参保的“薄弱区”。去年年初,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强调,要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等问题,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建筑施工企业为全体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化解企业工伤风险的重要举措。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的《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若不能出具当地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参保证明,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未买工伤保险企业为巨额赔偿埋单

企业未给建筑工人买工伤保险,出了工伤谁担责?

我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雇用了20多名农民工,该企业以农民工已参加“新农合”为由未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一次,一名农民工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脑膜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企业为死者支付医疗费、工亡补助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80多万元,不堪重负。

“这起事故因为工伤保险的缺失,企业和农民工家庭都遭受了重大损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建筑行业有两个问题突出:建筑工人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关系;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这对转移企业风险、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意见》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

工程层层转包情况普遍,如何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去年年初,《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见》指出,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这一规定,从源头确保了工伤保险缴费的资金来源。”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可通过多渠道确认关系

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用人单位不认账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一些建筑企业以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在很多工程层层转包而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缺失导致工人工伤维权遭遇“劳动关系确认难”,已成为工伤维权第一道难以迈过的坎儿。

《意见》指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市人社局提醒,建筑工人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以上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上述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劳动保障,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关于五险的介绍


[摘要]社会保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五险,以下给大家介绍下这五险的定义,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办理流程。让大家对社保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社会保险包括以下五个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五险。

(一) 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以下简称“员工或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3、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的,以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5、养老保险单位开户(南昌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开户登记时,填写以下材料后申请参保,经审批后方可开户,并根据单位参保编号填写职工养老参保表。

a、填写《南昌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b、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或工商《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c、《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d、提交劳务派遣协议及工资收入情况表或账务凭证。

e、填写新增员工养老保险花名册

(二)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市县级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政策规定按要求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大病统筹保险:为提高员工遭遇重大疾病时医疗保险的支付上限,大部分医保统筹地区还开征了大病统筹保险,一般按年度缴纳。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4、失业保险费滞纳金;5、财政补贴;6、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施行浮动费率。

例如南昌市为: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企业员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制定的标准执行。

例如南昌市为: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解读工伤保险新细则


从去年1月1日至今,《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去年12月28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原《条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解释。

在哪个单位发生工伤由哪家承担责任

政策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都得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承担责任。

解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就要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

加班路上出车祸算工伤

政策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这里“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突发疾病起算时间细定

政策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解读: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申请组织包括各级工会

政策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解读: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是区县的总工会,都可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不必经单位同意

政策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

解读:只要是个人或者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持什么意见、签不签署意见均不影响职工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费用

政策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旧伤需工伤医疗机构证明

政策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解读:旧伤复发的界定根据《工伤证》个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

遗腹子女享受抚恤金待遇

政策八:职工因工死亡,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解读:抚恤金待遇享受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亲属没任何生活来源的。未满18岁的,或者在死者生前妻子已经受孕的子女,必须是在职工因工死亡时发生的才按上述标准享受。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纳入工伤生育险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制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简称《草案》)15日公布,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至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包括之前职工不需要交、单位需要缴纳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同时《草案》明确了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可以自己缴费,也可委托银行金融机构代缴,方便了灵活就业者和个体户缴费。

对于人社部的新措施,广州市人社部门权威人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草案》将生育、工伤保险进一步扩展到了外来工、农村出来的打工农民群体,对于这些弱势群体来说,《草案》将更能保障他们的权益。社保从三项增加到五项,涵盖了生育和工伤二险,由于需要为更多的劳动者缴纳这笔费用,单位支出的保险费略有上涨,但影响不大。

纳入工伤和生育两大险种

15日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将生育和工伤涵盖进了社保征收范畴。《草案》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称: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对于很多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者关心的个人如何买社保的问题,《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其中第十九条“个人缴纳”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在个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参保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余额不足的,其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应当及时提醒;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人。

职工负担不变外来工受惠

“社保‘三变五’,难道是国家变相收税来了?以后到手的工资要缩水?”广州白领李丽看到《草案》,皱了皱眉头。

《草案》公布后,很多人表示社保征收从三项变成五项,是政府变相增加收入。记者随后咨询了广州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原本职工就不需要缴纳工伤、生育两个险种的社保费,都是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的。所以社保征收由“三变五”,对于企业职工来说,缴费没有变化。不过草案将缴费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来工、农民工范畴,这使得企业缴纳的社保费略有增加。

“从全国范围来讲,《草案》将工伤纳入到社保费用征收范畴,这将保障外来工、进城打工农民工的权益。”这位负责人称,《草案》将在全国范围帮助这些人维权。

“生育保险目前是一个统筹区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此前只覆盖到职工。《草案》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保征收范畴,这样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实际上就广了,扩大到职工之外,农村出来打工的群众也被纳入到了里面,对于他们来说,这是有好处的。”

全员缴费用人单位支出增

对于缴费办法,《草案》实际上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缴纳五种保险,职工只要缴纳三种费用。《草案》第十五条“缴费记账”规定: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各项基金和相应的个人账户。

此前广东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份额按行业有不同,第一、二、三类行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比例缴费。生育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不用缴费。《草案》规定了社保征收“三变五”后,用人单位将需要为全部劳动者购买生育、工伤保险,这将略为增加用人单位支出。

用人单位,企业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l%左右,一、二、三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资人员应与本单位财务人员协调做好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交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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