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让您晚年无忧

2021-04-21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知识

新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可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放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录该次缴费记录。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第一,个人缴费。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的居民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按实际情况增减。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也可以对投保人进行资助。

第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基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老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在于:1,二者的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这样可以很实在的减轻农民的经济压力。2,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方面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这也是减轻农民负担,惠民的一种方式。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精选阅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农村人口达8亿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关系到农民目前和将来的生活安全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必须放在头等重要地位的基本任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要确保我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推进,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必须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一个权威性的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同时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协调管理水平。目前农民收入偏低,城乡有一定差距,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3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基本缺位的现状。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2.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首先,分地区推进。在贫困型农村,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富裕型农村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和大城市的近郊,其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其次,分人群实施。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其人群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是不同的,针对这一点,必须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3.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4.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换、衔接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项原则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转换、衔接。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详细转换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完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把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予以体现。《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转移、衔接等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转换、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5.改革基金管理模式,提高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而目前我国又缺乏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实际上专家理财也有风险,政府必须承担最终担保。当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运作回报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弥补差额,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最终弥补。当基金公司破产时,投保人的最低养老金应由政府承担最终“兜底”担保。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长沙今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红网1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李柯夫)长沙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昨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沈光说,长沙将在今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其未来发展路径预计将遵循“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三方管理机制,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

沈光介绍说,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这种基本是个人缴费的“储蓄式”农保,对农民的保障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覆盖面极窄。

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探索适度保障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已经有北京、江苏等地率先启动了这种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北京去年年初就开始,参保农民除原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新增加了一项基础养老金,仅这一项每人每月就可多得280元,今后农民可以领取的养老金达到人均近400元。

根据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设想,长沙将按照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在相关县区率先进行试点。目前,相关具体政策仍在抓紧制订之中。

与过去相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在何处?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关键新在增加了政府投入,提出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明确了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

沈光认为,如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能够顺利推进,对于启动内需刺激消费都将是一件大好事。在解决了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之后,可以大力发展农村的老年服务设施,譬如养老院和在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居家老人服务。老人可以用政府提供的费用购买养老机构和社区的公共服务。同时还解决了一部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


一、国家政策: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对象:具有我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以现有户口本、身份证为准),都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及补贴档次:新农保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其以上等档次缴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一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200元缴费档次补贴35元;300元缴费档次补贴40元;400元缴费档次补贴45元;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补贴50元。二是对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等特殊人群参加新农保,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

四、申请程序

答: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属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农保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村委会工作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五、养老金领取的条件

养老金领取条件为:国家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六、领取的养老金计算办法

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网友提问

1、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建立个人账户和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2、哪些人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

3、哪里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村或企业为单位统一组织、造册登记,由乡镇社保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初次参保人员,应带上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续缴保险费人员应携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直接到当地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保险费缴纳标准应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缴费标准由参保人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在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参照缴费测算表,自行选择确定。

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集体或企业对参保农民如何给予补助?

答:村集体应根据本村的经济条件和村民的生活水平,通过村民代表会,确定村民的补助标准。乡镇企业补助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定。乡镇企业为招用的农业户口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保险知识汇总,关注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家在部分发达的农村地区试点的基础上,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并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然而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方案”仅试行了?年就举步维艰了。因此,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尚未成型,可持续发展无从谈起,或者认为讨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为时尚早。然而,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推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坎坷曲折,所以更值得从理论上进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探讨。近年来,一些经济富裕的地区一种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正在崛起,因为这种模式根本不同于原来实施的“方案”,故称其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模式能否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与否,更为重要的是它攸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生命力。

一、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产生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对原“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深刻反思条件下,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仿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产生的时间看,原“方案”制度缺陷以及外部条件不成熟所导致农村参保率的下降和退保率的不断上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一个全面清理整顿、停滞滑坡时期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从产生的地区看,主要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快速;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而且集体股份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方。典型的是广东的东莞和江苏的苏州这两个地级城市以及在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大城市的郊区。从产生的原因看,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为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必要的财力,尤其是集体经济份额的增强,使市(县)、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组织都能够对户籍地农民参保实行相应的补贴和补助。东莞市2000年由市财政出资10亿元作为基础资金的新型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从2001年起,东莞所有20至60岁的男性农民、20至55岁的女性农民全部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安全网。苏州县(市)本世纪初以来也加快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2003年4月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各市、区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进行了相对的统一,这标志基本养老保险“苏州模式”的正式建立。截至2005年3月末,苏州全市农村劳动力累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已有70万农村老人每月享受着80元至150元的养老补贴,农村劳动力的参保率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覆盖率均达到80%左右,居全国领先地位。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内容与特征

无论是“东莞模式”、“苏州模式”还是“郊区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具有诸多共同的特征,且这些特征又明显不同千原有“方案”。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体。原“方案”实施中,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此,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1992年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筹措原则,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对参保的农民来说,集体补助无望,国家扶持空话,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养老储蓄。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三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因而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

3、确立了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了农民退休时的养老待遇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新农保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订了较为科学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东莞模式”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2000年11月至2005年12月,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苏州模式”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致能够达到40%的替代率。这样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时的基本生活,克服了老农保“保富不保贫”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出现的养老待遇主子养老作用

保险知识汇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实施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是继免除农业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补贴等农业补贴之后,中央出台的又一项惠农政策。

河南省F县是试点之一。农村老年人参加新农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也存在许多困难。制度的有效落实是以相应的社会道德为基础的,如果摒弃家庭养老的观念,孝道失落,新农保并不能真正改善农村老年人的生存困境。

首先,家庭养老仍然是新农保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指导基本原则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这在《指导意见》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中有所反映,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条件充分体现了基本原则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农保的个人权利与其家庭(主要是其儿子)的养老义务具有连带性的关系。

在F县的试点工作中,不愿意参保的多是一些年轻人,他们认为自己年轻,还没有到考虑养老的时候,因此对参保持消极态度。问题是,如果他们不参保,自己年满60岁的父母则不能够享受基本养老金。那些与儿子关系紧张,儿子媳妇不孝顺、不愿参保缴费的老年人则只能望“新农保的好政策”而心寒了。

其次,那些户口丢失或者已被销户的老年人参保存在困难。

由于城乡二元制度使然,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新合作医疗、农村低保政策以及新农保实施之前几乎没有与户籍相关的社会福利,户籍只与土地承包权利和农村宅基地的划分相关。同时,因为农村户口在免除农业税之前还要承担缴纳税费的责任。因此,许多农户家中的户口本被常年压在了箱底,农民向来不知道户口还有什么用,而在农村派出所的户籍管理也存在不少疏漏。新农保所规定的清晰的年龄界限,给农村中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相符或者已经被销户的老年人享受新农保带来了困难。

F县在新农保的试点工作中就遇到了许多老年人户籍年龄与实践年龄不相符、在户籍管理信息化过程中户口被漏登的情况。笔者曾在湖北省某县调查,在免除农业税之前,为了减少农业税的人头负担,一些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户口被子女注销而成为“黑户”,不知道这些老年人在新农保实施后如何参保。

河南省F县规定,遇到这样的问题,需要当事人向县级有关部门提交更改户籍信息的申请,申请上要有邻居证言、村委会证明、乡镇党委书记签字才可提交。当然,如此繁琐的手续是为了避免有人弄虚作假,但却给一些老年人带来了麻烦,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农村老年人自己去办理这些手续实在是非常困难,家庭成员的协助必不可少。

最后,“孝”观念中的情感慰藉是农村老年人颐养天年的根本保障。新农保中的基本养老金起点虽然很低,但是也比照农村的消费水平。在F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供养标准是:一个儿子一年200元现金、200斤左右小麦。这些60岁之上的老年人一般会有2~5个儿子。假定平均有3个儿子,一位老年人通过家庭养老可以得到的现金是600元,而F县规定的新农保基本养老金是每月60元,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年可以获得720元的养老金。可以说一位老年人每月60元的基本养老金与当地的家庭养老水平基本相符,也与当地的生活水平相符。这也正是F县的老年人积极参加新农保的原因所在。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可以不再向儿女们伸手要钱了。

问题是,需要由儿子们来供养的老年人基本上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有些老年人甚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F县农村通行的供养标准和国家基本养老金可以保证老年人生活,老年人最为需要的是情感慰藉和重病、大病的治疗与照顾,而这些只有家庭养老可以提供。

60岁老年人参加新农保的个人权利和儿女必须参保的连带关系,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以家庭养老的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老年人在办理参保手续中存在的具体困难,要通过儿女们协助完成;基本养老金可以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但是“有吃、有喝”只是生命体的基本需求。

从国家政策角度来讲,起点较低的新农保只是说明国家探索农村养老模式的开始,是免除农业税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继续。新农保政策的推行,并不意味着农村养老进入了社会养老的时代。家庭养老以及“孝道”的重建与维持是新农保政策落实的社会条件,是新农保真正起到效果的基础和保障。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让农民晚年无忧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正式实施了,很多在异地打工创业的参保人都将从中获益。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对过去异地跨省就业者却仍然需要回原来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和领取养老保险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实现只要按要求缴纳社保费用,就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当地领取社保养老金,享受医疗保险的社保功能。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

为了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的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参保人应当及时查询自己的养老账户,了解相关信息,查询方法有多种,目前比较实用的方法就是登录平安一账通,网上直接查询。如发现账户情况有变,再与社保局联系,或亲自到社保局咨询。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对深圳这个拥有规模庞大的外来人口的深圳来说尤为重要,漂泊异乡的人们由此也感受到一丝社会给予的温暖,这对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有着现实意义。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年轻人,贵州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费时间越长、获益金额越大,儿女参保、老人即可享受养老补贴,这是贵阳市即将推出的以吸引农村年轻人口参保为目的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

据介绍,此次新农保推出最大的亮点就在于设置多项旨在吸引年轻人参保的内容。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岁及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都可按上年度各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来缴纳保费。缴纳15年以上,便可在60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发放时,按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的20%计发;以15年为起点,缴纳保费每超过一年,计发比例就提高1个百分点,这部分金额由财政投入。工作人员现场给记者算了笔账,以2006年度贵阳市云岩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一个参保15年的农民,在60岁时每月可拿到134元养老金;而如果参保35年,计发比例就高出20%,每月可领到286元。贵阳市农村人口180.14万人,占全市人口的50.72%。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失地农民大量增加;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再加上实行计划生育多年,农村出现大量独子户、双女结扎户,传统的家庭和土地养老模式已经行不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顺文说,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各地都处于探索阶段,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能否可持续,而可持续的关键在于能否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保。此次贵阳推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针对农村年轻人群,吸引他们早日参保,长期参保。

未富先老,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


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我国已在1999年进入老年型社会,贵州在2004年进入老年型社会。从国际上看,一些发达国家在进入老年型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般都在5000美元以上,而我国进入老年型社会时仅为840美元,贵州省仅为518美元。这种“未富先老”的情况,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国情之一,在欠发达省区,尤其是欠发达省区的农村更为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

2007年,贵州省政协对全省农村“未富先老”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有几个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农村“未富先老”现象凸显。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贵州省60岁以上人口只占人口总数的8.8%,而据2005年1%抽样调查,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总人口的12.45%,5年间增加了近四个百分点。农村老龄化尤为突出,而农民又主要靠体力劳动谋生,老年人体力不如年轻人,其收入水平自然偏低,“未富先老、老后更贫”现象随之产生。

二是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突出。根据贵州省统计局2005年1%人口的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全省外出流动人口达890万,多数为农村人口。其中,15岁至50岁人口占80%以上。在省政协调查的村寨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多的达90%,少的也有45%,留在家中的多为60岁以上的老人和15岁以下的孩子。导致“留守老人和儿童”生活困难,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受到严峻挑战。

三是社会救济体覆盖面偏小。目前,由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贵州省已基本上实现了对农村“五保户”的全面供养,但因政府财力有限,资金投入不足,覆盖面还很小,农村多数需要救济扶助的老年人还不能得到相应的扶持。

制定措施应对“未富先老”

贵州省农村的“未富先老”和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在全国农村特别是西部欠发达省区农村也不同程度存在着,需要中央高度重视并统筹解决,为此建议:

一、积极应对农村“未富先老”。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在老龄事业的发展中高度重视农村“未富先老”问题,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政府要为返乡创业人员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引进企业让农民就近就业。重视发挥有劳动能力和一技之长老年人的作用,使他们“老有所为”。

三、弘扬家庭传统美德,巩固农村居家养老基础。加大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的家庭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把营造敬老、爱老、助老氛围作为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巩固农村居家养老的基础。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拒绝赡养或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既要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又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要注意形成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共同筹资的机制。

保险知识汇总,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


9月11日,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正式启动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南宁市武鸣县等14个县(市、区)有望喜尝“头啖汤”。

我区新农保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我区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区经济发展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按年缴费,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由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务院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二是地方财政补贴,目前我区定为每人每年补贴30元,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各级政府在每人每年30元普惠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最多50元的补贴。

新农保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新农保基本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参保农村居民除了基础养老金外,同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已经年满60岁的农村居民,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不设置补缴“门槛”。

据悉,我区在14个地级市中各选择了一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在全区逐步推开。同时,为方便农民缴纳参保费和领取养老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广西农信社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利用农信社的网点优势构建农民参保平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