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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佑专家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

2021-04-20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责任保险知识 家庭保险规划的工具

福佑专家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佑专家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保障计划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A至E类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上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和轿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发生同类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

1.3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9)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合同效力

2.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3解除合同手续及风险

保险期间短于一年的,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保险费

3.1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医院或其它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1)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其他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被保险人变动

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5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4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5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5.6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A至E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7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

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5.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5.8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款释义

1、交通工具

指民航班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客车、轿车。

2、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交通事故

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4、原有残疾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身体已有的残疾。原有残疾程度按有效残疾鉴定诊断书确定。

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保险费×(1-25%)×(1-保单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

10、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1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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