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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险有何特点

2020-10-13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家人人身保险规划 给家人规划保险

所谓意外,简单地说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外来的;2、非本意的;3、突发的。

就是说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的成因要现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都可以称为意外伤害。比如说由于种种原因受伤,食物中毒等。

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只是由一个单位为本单位的员工投保而已,从保障范围来说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没有任何区别,区别主要在于是由单位作为投保人(出钱的),在保险期间单位可以对团体内的人员名单进行更换和退保,当然在核保方面要宽松一点。

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色

只需低廉的保费投入,即可获得高额的意外保障,保险责任涵盖意外伤残、烧伤、身故三大责任。有备无患,才能从容面对,从而将意外损失降到最低。

1、主险产品,灵活投保:

作为主险产品,您可以单独购买,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与其他险种灵活搭配,组合购买,便于团体操作。

2、保费低廉,保障全面:

本产品保费低廉,保险责任除了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对意外烧伤提供了保障,让您的健康人生更多一份安全感。

3、家属参保,员工安心:

我们在为企业员工提供保障的同时,也接受配偶和子女共同参保,解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企业凝聚力将大大增强。

4、健康管理,管理健康:

我们在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还可提供一系列的附加值健康管理服务,让员工们拥有一个贴心的健康管家,省却企业额外投入。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发生同类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

投保年龄:0-74周岁;

等待期:无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这两个险种都能给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二者却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两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职工。

(2)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

(3)两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4)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5)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年工资的一定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

扩展阅读

团体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者的行为(如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过错),导致对保险利益产生侵害而由保险人给予赔付的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主要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以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当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协议。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条款及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

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特点及注意事项


团体意外险和个人意外险不同,团体意外险是面对团体而设计的,在购买团体意外险时只需一张团体意外险总保单就成。

团体意外险特点

相对于个人投保,保费低,保障高;保险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变更人员,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即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险期间灵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残疾比例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理赔确定;保费既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支付;分担员工发生意外时产生的医疗伤残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转移企业财务风险,也是对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最好体现。

团体意外险投保要求

投保人数一般不得低于5-6人,对于风险类别较高的工种,要求投保人数不低于20人;

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长期投保可以每年续保;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大多数团险要求实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极短期会展项目等除外)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团体意外保险不单单是一项简单的员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平衡手段。当员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保险的理赔几乎必然伴随劳资纠纷。作为公司来说需要把员工的人身利益放到首位,而保险代理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劳动法》知识和人力资源背景才能更好地帮助公司和员工把问题提前化解。如果公司一旦发生与团体保险理赔相关的劳资纠纷的时候,保险代理需要以专业的精神为双方提出合理的建议,让团体意外保险为公司转嫁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以达到双方平衡的目的。

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须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如何投保?投保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项?

因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及其从事的活动,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关系不大,所以对于从事风险性质相同的工作的团体内众多成员而言,可以采用相同的保险费率。因此,相比保险费率主要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而定的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而言,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采用团体方式投保。在实务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确实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申请续保,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或工作性质来确定。由于是团体投保,能够有效降低逆选择和经营成本,通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要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低。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等均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但保单效力方面有所不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单效力对该被保险人即行终止,投保团体可以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而保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要求:投保人数一般不得低于5-6人,对于风险类别较高的工种,要求投保人数不低于20人;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长期投保可以每年续保;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大多数团险要求实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极短期会展项目等除外)方案设计及报价: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投保及缴费: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团体保险投保人名清单模板)、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签收保单合同及发票。售后服务:人员变更(增、减、替换):变更后不少于约定的最低投保人数,累计变更数量不超过约定的替换率,已获理赔人员不能参与变更;出险理赔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事故证明、诊断证明、发票等单据,续保:需在保险到期日前提交续保申请,避免脱保。

投保“团意险”应注意哪些事项?

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这里就日常容易忽视、并可能因此引起纠纷的几个有关事项进行重点提示。

一是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经常听见有人说,人死了,残废了,钱还有什么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人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后,解决问题的焦点恰恰集中在钱赔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确进行这是增进职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适的,体现了管理层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

二是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三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意外伤害”解读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旅行社必须买的险种,主要是针对旅行期间,投保人因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者不同程度的残疾给予一定赔偿。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关于“意外伤害”是如何认定的呢?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规定,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事故必须是外来的、突发的、意外的、非疾病的因素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所谓外来的,是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如机械性的碰撞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或酸、碱、煤气等因素所致的化学性损伤;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袭击所形成的伤害,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碰撞等引起的伤害、死亡,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本身的疾病引起的;所谓非本意的,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等等。具备这些条件才可以认定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畴内。

小贴士:投保时,一定要看清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交保费前一定要求保险代理人出具完整保险合同并亲自阅读,对免责范围、承保事项及理赔等条款应充分了解清楚。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相关链接太平洋旅游意外伤害险条款关于保险金申请的规定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正本;(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交通、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或烧(烫)伤,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七)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须提供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八)意外伤害补充保障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九)投保人、受益人应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呢?下文将为您介绍。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 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其它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链接国寿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身故、残疾保险金:一旦遭遇意外不幸,将得到一笔资金,保障员工家人的生活。

全面的保障范围: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都能获得保障。

三种计费方式,灵活低廉:可以按照参加保险的人数计费,也可以按照建筑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记费,还可以按照建筑施工总面积计费。费用低,保障高。

参保人员可进可出:投保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用人情况,随时增加或者减少参加保险的人员。新增人员,我们按规定审核、收取保费即可;退保人员,我们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某建筑工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预计用工80人,该工程现参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8万元/人,

1. 保费若按人数计算为30*8*80 = 19200元,若按工程造价计算为2.5*8*1000 = 20000元,

2. 保费若按建筑面积计算为0.125*8*20000 = 20000元。

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程意外伤害身故,则其可获得8万元的赔付。若因意外残疾,可依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获得赔付。

保险知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和特点


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LifeAccidentInsurance)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有些国家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归类于非寿险,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费率计算和责任准备金提存等方面与财产有相似之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短期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都是一年期,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职工意外伤害险首选平安团体险


人身安全保险也称意外险,是在各商业保险公司自愿购买的。如果企业效益良好,可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外购买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作补充,以增进企业职工的福利。职工意外伤害险中平安团体意外险又叫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承保员工包含工伤、交通意外在内的一般意外伤害,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与垫付,工伤等级拓展到8-10级,20人以上投保意外伤害最高保额升级至50万元。那么,人身安全保险平安团体意外险有哪些特点呢?

什么是职工团体意外伤害险

团体意外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单单是一项简单的员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平衡手段。当员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让团体意外保险为公司转嫁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以达到双方平衡目的。

从产品的保障范围来看

中国平安作为中国保险业的巨头,其在产品保障的设计上也相对丰富。平安团体意外险不仅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意外医疗以及住院津贴等保障,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健康医疗救援服务,包括意外伤害医疗垫付、24小时医疗救援服务、特需门诊预约服务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轮船、汽车)意外包含在各种意外事故之内,但该产品仍将其单独列出,并提供50、100万两种可选保额。然而,其关键的意外险保额最高为30万元,在市面上多款团体意外险中处于中上水平。

从价格方面来看

平安团体意外险在保障方面如此全面,保费自然也不便宜。虽然该产品也通过平安保险商城直接销售,省去了纸张房租、代理人佣金等中间费用,但同样10万保额的意外保障,1年下来则要125元。

从投保流程来看

平安保险投保流程与一般在线投保流程无异,经过报价后填写保险信息,完成投保确认并进行支付即可。平安团体意外险要求至少5人以上同时投保,相比于其他险企1人即可参保来说,相对严格;但其最多允许100人同时投保,满足了一些规模较大的中型企业的投保需求。

综上所述,平安团体意外险在职工意外伤害险种是个比较不错的选择,您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进行购买了。

职工意外伤害险——相关资讯职工意外伤害险待遇提高上万

2010年起,北京市“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进行调整。凡在保障责任期内的参保会员享受新调整后的保障待遇。市总工会表示,此举旨在降低职工的医疗负担。调整后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原有保费不变的基础上,最高保障待遇标准分别调整为40800元、61200元、81600元,均有1万余元的大幅提高。

第一师塔里木热电厂购买团体保险为职工健康埋单

3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热电厂财务额外支出一笔8万多元款项,这是该厂为267名在册职工购买的中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世纪安心团体医疗险。 为了职工发生意外伤害后,可获得部分物资上的帮助,同时缓解高额医疗费用给职工生活造成的困难,该厂近几年来,为每位职工支付320元的保费,购买了团体保险,使职工在发生意外伤害时,按一定比例,可领取赔付,最高可赔付 6万元。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赔付条件

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三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赔偿范围

一、 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 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 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 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保障项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障项目有:

1. 基本保障项目:

①死亡给付。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②残疾给付。这里的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钿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2. 附加保障项目: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等,这是由死亡给付派生而来;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这是由残疾给付派生而来。

下面我们逐一了解各款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一)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烧烫伤,给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误工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住院护理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二)交通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驾驶人意外险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驾驶人员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伤害: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医疗: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道路紧急救援:提供应急加油/加水、电瓶充电、紧急修理、拖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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